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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奖惩制度

企业管理层奖惩制度

企业管理层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合理有效地发挥管理人员的才干,打破终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规范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岗位,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的主要经营岗位(包括承包经营者)。

第三条本规定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管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和择优聘用,以及管理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公司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

第四条凡公司现已有的经营管理岗位(原经营管理者的聘期届满的,或不能胜任的),或因业务需要新增设的经营管理岗位,均采用竞聘上岗。

第五条公司将需竞聘的岗位的标准和要求公开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接受竞聘者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第六条在接受报名的同时,由公司相关部门选出的代表组成临时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竞聘者资格审核和担任整个考评工作。

第七条凡参加竞聘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带好所需具备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门报名,参加初选。

第八条公司将符合标准的初选人员及相关材料统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接受公司员工对竞聘者的资格进行评议和质疑,凡评议不合格,或被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竞聘者,将被取消竞聘资格。

第九条初选合格的竞聘者,将参加笔试和竞聘演说后,由评选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并统一公布各竞聘者的得票结果。

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竞聘者参加复试。

第十条复试由公司领导(或委托人事部门)对竞聘者进行面试。

面试后,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人)聘任,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者,由第二名自动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管理管理人员的考评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

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是对其上一个年度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第十三条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公司领导、各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和群众推举出的职工代表,参加对管理人员的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门通过民-主选举出的,代表所在部门的职工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应在广泛征求和汇总所在部门职工对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再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确实真正做到代表职工的利益。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考评的程序:

1、首先由被考评的管理人员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职,和简要陈述新一年工作的计划安排;

2、回答评议人员的询问;

3、根据被考评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新年的工作计划和问答的满意度,由评议人员对其进行信任投票;

4、对通过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员进行评分投票;

5、公布评分结果,向被考评管理人员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信任投票分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弃权票三种。

信任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为评议合格;信任票数未能达到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者,为评议不合格。

第十八条对评议合格的管理人员,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进行评分,评分分为优秀(90-100分)、称职(80-89分)和基本称职(60-79分)三种;在评分统计时,采取去除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第十九条对评议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其职务自动解聘,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二十条对需要整改的管理人员,应在三个月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在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未采取任何措施)的管理人员,可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或解职处分。

给予解职的,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四章管理岗位的任期与解聘

第二十一条管理岗位的任期,一般为二年(或三年,最低不少于一年),连聘可以连任,但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的任职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动解聘:

1、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

2、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3、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4、在任期内,因身体原因(或三个月内)不能履行其职务,并由他人接替其岗位的;

5、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6、第十四条规定,被总经理办公会议解职的;

7、其它被解职的情况出现的。

第五章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行使经营管理权;

2、受总经理委托,对下属人员进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调动人员的岗位工作;

4、有权选择下属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自觉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维护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

4、协助上一级领导的工作;

5、不得假公济私和有损害公司的行为。

第六章管理人员的奖罚

第二十五条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公司除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其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按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应发工资计算)作为奖金。

第二十六条连续三年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除给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奖励外,按同岗位上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在留岗查看期间,按同岗位下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或已在同岗位标准一的,按标。

准一的85发放)

第二十八条被解聘的管理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待遇发放。

第二十九条对犯有下列行为者,可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解聘:

1、不执行公司决定的;

2、不履行自己岗位职责、或不履行义务的;

3、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则的;

4、工作中搞不好团结,经常制造矛盾,在职工中影象很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5、不服从公司管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草案2016-08-1411:

56|#2楼

一、目地

1、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权限及程序,形成良好的奖惩机制。

奖:

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惩:

更好地规范约束员工的行为。

2、是公司各项规制度良好运行的保障体系。

3、是公司各项业务完成效果的评价体系。

二、分类及适用范围

1、行为规范类:

适用于所有员工;(惩:

约束全员行为)

2、管理操作类:

适用于所有具有管理职能的员工;(惩:

保障各类管理制度运行)

3、经营效益类:

适用于各部门以及有特殊经营贡献的个人;(奖:

业绩好或为企业发展有贡献)

三、奖惩原则

1、奖惩有依据的原则:

奖惩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

2、奖惩及时的原则:

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3、奖惩标准严格的原则:

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幅度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

4、奖惩公开的原则:

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5、奖惩公正的原则:

防止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四、奖惩项目设置

(一)

1、行政类:

行政奖惩:

通报表扬、记小功、记大功。

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记小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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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奖惩:

奖金、奖品和旅游度假等。

经济处罚:

罚款等。

3、绩效类:

绩效加分:

在绩效考核相关成绩中予以加分。

绩效减分:

在绩效考核相关成绩中予以减分。

4、专项奖励类:

专项奖励指对员工在专项事件优异所进行的奖励,包括年度优秀员工奖、年度优秀管理者奖、金点子奖、开源节流和其他特别奖励等。

(二)

1、累计奖惩:

惩罚:

2次通报批评记为1次小过,2次小过记为1次大过,2次大过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奖励:

2次通报表扬记为1次小功,2次小功记为1次大功,2次大功公司一性奖励500元。

2、功过相抵:

凡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员工,公司将依照功过相抵的原则酌情

予以撤销处

分的处理。

一次通报表扬抵一次通报批评,一次记小功抵一次记小过,一次记大功抵一次记大过。

五、惩罚措施

(一)、行为规范类:

1、着装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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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使用:

4、职业道德与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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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操作类培训会议管理

六、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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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奖惩执行和申诉

1、奖惩由相关部门填写《员工惩处单》或《员工奖励单》

2、《员工惩处单》或《员工奖励单》由综管部根据上报资料审核,按相关责权审批后执行,其中经济奖励和处罚结果交于财务部,由财务部在本月工资中予以执行。

3、在奖惩过程中,员工如认为受到不公平对待对奖惩结果感到不满意可向人综管部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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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奖惩制度范本2016-08-1423:

56|#3楼

第一条为增强本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正常管理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对本公司发展及社会公益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也为严肃纪律,对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和要求的员工给予惩处,进而促使全体员工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奖励分为下述四种:

1.表扬;

2.嘉奖;

3.记功;

4.记大功。

除上述行政奖励外,还包括经济奖励:

奖品、有薪假期、奖金、加薪。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惩处分为下述四种: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解雇(辞退)。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还可追加相应经济处罚:

赔偿、扣发奖金或工资、降薪。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表扬和现金奖励20-50元:

1.品行端正,服从领导安排,工作努力,并能及时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务。

2.有节约意识,能自发主动地为公司节省水、电、耗材等资源。

3.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并乐于帮助同事或他人。

4.其他与此类同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嘉奖和现金奖励50-200元:

1.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2.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3.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内,获取本科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

4.工作努力,表现突出,有明显进步者。

5.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能及时上报,避免严重后果发生者。

6.其他与此类同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记功和现金奖励200-500元:

1.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2.对舞弊和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检举或防止,减免公司损失者。

3.管理、技术研究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4.发现公司重大问题,能有效提出方案经采用效果明显者。

5.对职责之外的事件处理恰当,或对潜在危险及时报告,及时减少公司损失者。

6.其他与此类同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记大功和现金奖励

500-1000元:

1.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2.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3.维护公司利益并为公司避免重大损失者。

4.遇意外事件或灾害,及时抢救并挽回公司重要财物损失者。

5.对公司制度、管理、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成果显著者。

6.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表现的类同行为。

第八条获得奖励的员工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将作为优先考虑对象:

1.参加公司举行或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

2.学习培训机会。

3.职务晋升、加薪等。

第九条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推荐和提供材料,填写《奖励申报单》,并按人力资源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力资源部落实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10-30元或再追加警告处分:

1.因过失发生工作上的错误,情节轻微者。

2.对待客户态度恶劣或导致客户投诉者。

3.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后果轻微,未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4.工作时间喧哗、打闹、睡觉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5.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事情者。

6.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干私事者。

7.无故旷工者。

8.1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及以上者。

9.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工牌者。

10.人为损坏公司设备及物品,情节轻微者。

11.其它违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50-100元或再追加记过处分:

1.违反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2.违反(公司奖惩制度)警告行为后,经劝告态度恶劣者。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或工具、浪费原材料或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4.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者。

5.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中介费者。

6.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者。

7.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后果严重,不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8.其它违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200-500元或再追加记大过处分:

1.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受刑事处分程度者。

2.因保管不当或疏忽丢失公司资料或财物,情节严重者。

3.泄露公司经营机密,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

4.拨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威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者。

5.其它违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予以解雇(辞退):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者。

2.员工间上班时间打架斗殴,影响严重或态度恶劣者。

3.偷窃公司或他人财物,偷窃公司资料者。

4.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造成公司重大利益损失者。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将公司技术资料、业务资料、财务资料等公司重要文件、商业机密泄露给他人或准备泄露者。

情节严重者,通过司-法-部门追究民事与刑事责任。

6.仿照公司领导签字或恶意篡改公司文件者。

7.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使公司受到重大损失者。

8.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及财物受损者。

9.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明、资质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者。

10.参与非法组织者。

11.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者。

12.记大过2次给予解雇。

13.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四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除应承担的责任以外,须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公司保留对员工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利。

第十五条员工的惩处由各部门领导提供材料和填写《惩处申报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力资源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十六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

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七条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员工在5个工作日内向直接上级主管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员工在10个工作日内向间接上级领导申诉。

受理复议或申诉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

第十八条对员工进行奖励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九条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解雇(辞退)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条凡按本制度第十四、十五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尚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公司。

第二十一条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同一年度中之功过可以相抵或转换,方法如下:

1.一次表扬或嘉奖可与一次警告相抵。

2.一次记功可与一次记过相抵。

3.表扬3次记嘉奖一次。

4.嘉奖3次给予记功一次。

5.警告三次给予记过一次。

6.记功3次给予记大功一次。

7.记过3次给予记大过一次。

8.同年中三次记功,工资自动升一级。

9.同年中三次记过,工资自动降一级。

10.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二十二条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取消其年终奖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公布实施。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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