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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车辆;

  (三)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四)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1991年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减少在道路上停车,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露天场所;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库,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室内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库)按其用途分为下列种类: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但建筑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可以不配建或不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配足机动车停车车位确有困难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建筑面积。

  第七条配建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各类公共建筑工程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执照。

  第八条建设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上海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DBJ08-7-90和其它有关设计规定,符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车位数、出入口位置、停车场(库)内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进行审核;位处于主干道旁、交叉路口或机动车停车车位数大于二十辆的专用停车场(库),对其出入口位置进行审核。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审核的程序纳入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审核的停车场(库)竣工后,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方准使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必须配有相应的停车车位。

不配停车车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车辆牌照。

  第十条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建设单位。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使用单位加强停车场(库)的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准擅自占用停车场(库)或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

需临时占用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停车场(库)或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停车场(库)的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取消该单位车辆新增指标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至其恢复原有用途。

  第十三条停车场(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 

    

   

(二) 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不超出核定数量接纳停放车辆; 

    

   (三) 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四) 机动车停车场内发生火警、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 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 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七)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1.0目的

确保停车场内的车辆及设施、人员安全,保证车场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物业管理辖区内停车场的车辆停放管理。

3.0职责

3.1安全处主管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3.2安全处当值班班长负责车辆停放管理的指导、检查及车位使用费收缴工作。

3.3当值安全员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4.0程序要点

4.1车辆进场停放

4.1.1停车场只对辖区内的住户、本公司职员及前来辖区内消费的客人开放,其余外来车辆不允许在停车场内停放。

4.1.2当有车辆进场时,当值安全员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相应的车位上,提醒车主锁好车锁、随身带走车上的贵重物品。

4.1.3检查车辆是否有损坏或其他不正常情况,如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当面向车主提出,并在《车辆停放登记表》上作详尽记录。

4.1.4收取车位使用费:

a)属长期停放并已交纳车位费的车辆,安全员应当认真核实车主是否办理了当月《瑞金广场停车场月票凭证》,确认后允许停放;

b)其他车辆依照《瑞金广场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车位使用费。

4.1.5填写收费收据交车主,并在《车辆车位使用费交付登记表》上登记。

4.1.6填写《瑞金广场停车场月票凭证》并贴于车辆明显处。

4.2车辆离场

4.2.1当有车辆离场时,当值安全员应及时检查车主行驶证件及相关资料:

a)检查车主行驶证件与车辆是否相符;

b)检查车位使用费是否已交足,没有交足车位使用费,应要求车主补交车位使用费后再离场。

c)检查业主证、租户证或员工证。

4.2.2若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拦截车辆。

应及时通知班长或主管前来协助处理。

4.2.3车辆离场后,及时在《车辆停放登记表》上登记。

4.3巡视

4.3.1车场当值安全员每小时至少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一次,发现漏油、未上锁等现象及时通知车主,并在值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同时报告班班长处理。

4.3.2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场时要及时劝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标准作业规程》处理。

4.3.3协助清洁工维护好车场卫生。

5.0记录

5.1《车辆停放登记表》

5.2《瑞金广场停车场月票凭证》

5.3《车辆车位使用费交付登记表》

6.0相关文件

6.1《突发事件处理标准作业规程》

6.2《安全处交接班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7.0附录

《XX停车场收费标准》

 

香港鹏利中心停车埸守则

1》除非另有注释,否则以下解释为准:

(车埸)即所有鹏利中心内之车位,包括车路;

(司机)即车位拥有者及任何人驾驶汽车;

(费用)即付于公司作使用车位之费用;

(职员)包括公司聘用的所有人仕;

(票据)公司所发出的票据给车主使用本车埸。

2》任何司机使用或要使用及任何人仕进入或要进入车埸时必须:

A遵守所有职员给予的法定指示。

B遵守所有指示及编号;

C在职员要求下,要提供其名字、身份证、车辆及地址。

3》所有司机使用车埸的时候,不得:

A泊车不得超越一个车位;

B泊车不得超越指定界线;

C泊好车司机仍开动引擎;

D在未缴费时已将车辆驶离车埸。

4》所有司机及人仕在进入车埸时请注意:

A泊车后所有司机及乘客请尽快由指定出路离开车埸;

B公司职员有权要求任何人仕离开车埸;

C不准在车埸内吸烟;

D不准随意泊车。

5》所有车辆高度超过车埸高度,一律不准进入。

6》公司将有权扣留任何车埸内之车辆,直至所有有关车埸之费用完全缴付。

7》根据公司条例,公司或其职员有权将该车辆拖到车埸的任何位置及所属车埸,如要取回车辆要付出港币200元整拖车费,另加每日50元的拘留费。

8》所有以第一条例被扣留的车辆必须有香港政府交通部发出该车之车主记录才可申请领回。

如果由扣留之日起三个月内该车无人认领,公司将之拍卖后将所得之款在扣除所有拖车、拘车及其它有关车之费用后,将余款给该车车主,如在拍卖后十二个月后仍未找到车主,该笔余款归于本公司所有。

9》如因司机之疏忽或任何原因引致车场内之设备等(包括停泊车场内之车辆)受损,该车司机/车主理应负责赔偿及其它责任。

10》职员如有需要,本公司可随时在车场内外张贴以下通告:

A禁止车辆进出车场;

B禁止任何人仕进出车场。

11》拥有时钟收费者,并不等于拥有租用或证明其拥有特权占用某车位或一定有空余车位提供之保证。

12》公司有权在任何人仕提供已全部缴费之票据及出闸纸后,准

许车辆驶出车场,本公司将不付查询或核对该票据是否属于

该驶离之车辆。

13》公司或其职员或其代表均无须对任何驾驶者代理雇员、乘客

或任何人仕员工任何赔偿责任,在使用车场时所发生对任何司机人仕所造成的损失、伤亡、损坏,本公司或其职员或其代表均无须负上任何责任。

14》车场开放时间将会在车场入口告示牌上写明,但本公司有权在有需要时修改。

15》泊车位费用是固定的,但如有任何更改,本公司有权即时执

行收取该费用。

16》如果司机遗失时钟票或不能交出该单据,除按本公司记录的

泊车时间缴付时钟车费外,必须征交手续费200元整,方可驶离车场,若该司机在事后寻回该票据证明,本公司亦不会退回已缴之费用。

17》未得本公司同意,不准在车场内清洗或修理汽车。

18》所有司机或人仕如要离开车场必须出示由职员在车辆进入车

场前本公司所发出之闸纸,否则该司机须出示身份证。

19》有泊车证件之车辆应根据车位预定文件上之指定时间内停泊

指定的车位。

20》本公司所发出之指定临时泊车证应贴在车头挡风玻璃上,以便识别。

21》如有泊车证件之车辆在预定文件之指定时间外仍然停泊,则

按照时钟之收费率($)收费。

此守则可以临时修改,并不作另行通知,所有人仕进入车场前必须留意本公司贴在当眼的告示。

注:

此守则以英文本为准。

 

单有良好的停车场库,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同样不能把车辆管好。

健全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

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规定等。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

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

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

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小区各业网点送货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进入物业区域时,都应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

大门门卫要坚持验证制度,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从物业区域内外出的车辆也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

对可疑车辆要多观察,对车主要细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大门门卫要拒绝车辆外出,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停车场库门卫一般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

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

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停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min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⑦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⑧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2.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大厦)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③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⑤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大厦)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大厦)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①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明显位置。

  ②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③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④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⑤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

  ⑥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大厦)。

  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⑧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⑨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六、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

  住宅区(大厦)摩托车实行统一保管。

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

  1.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的管理:

  a.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停车场收费处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

  b.月保车辆凭号牌停放,月保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手续;

  c.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d.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2.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

  a.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b.车管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

  c.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d.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3.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4.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

  5.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6.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班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

  七、停车卡的办理和使用规定

  1.停车卡的办理

  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月保车辆按月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收费。

用户若要办理月保,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场收费处办理,与管理处签订车位租用协议。

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及电子出入卡给用户,并收取电子出入卡押金。

  2.停车卡的使用

  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查和车辆出入。

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更换手续。

月保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

  保管费逾期不缴者,车场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

若用户遗失停车卡和电子出入卡,应及时告知车管员,并提供有效证明,到收费处办理旧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补办手续。

用户不再租用车位时,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交回车场,由车场退回电子出入卡押金。

  用户停车卡、电子出入卡禁止外借给其他车辆使用。

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被盗的机会,停车卡应随身携带。

  3.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

  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要根据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一般来讲,经济较发达地区,收费标准较高,反之收费标准低些。

以广州市为例,目前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仍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只规定最高限额或制定指导价,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并参考周围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同时可以在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限度内临时调整保管费。

  八、值班室(岗亭)管理规定

  1.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3.在值班室外适当位置(室内也可)配置一块800mm×600mm的白写字板出通知用,停车场、摩托车、单车棚(库)固定值班室,根据车辆停放数量制作一个悬挂准停证、停车牌等用的标牌框。

  4.值班室(岗亭)内不准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5.值班室(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保管卡”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6.值班室(岗亭)不准作其他使用。

  九、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1.仅值班员和车辆巡逻管理员每人配一部对讲机,另配一个备用充电池和一个充电器。

  2.对讲机在更换充电池时,必须先关掉电源和主机上的开关,保护和延长机身使用寿命。

  3.电池不准经常更换,必须按规定时间(8~10h)轮换使用。

  4.不准用对讲机谈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5.认真做好对讲机交接工作,以防出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

  6.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

  十、车辆管理员仪容仪表规定

  1.着装规定

  ①统一按当地机动车保管场保管员的着装规定着装,要求举止文明、大方、端庄,精神抖擞。

  ②制服统一,穿黑色皮鞋,佩戴员工证,服装整齐、干净、笔挺。

  ③不得佩戴饰物,口袋内不宜装过多物品,制服外不得显露有个人物品。

  ④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脚。

  2.形象规定

  ①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②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长指甲,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帽沿下发长不得超过1.5cm,胡须要天天刮,不留长鬓角,鬓发长不超过耳屏,指甲不得超过1mm,鼻毛不得长出鼻孔。

  ③精神振作,姿态良好,抬头挺胸,不得弯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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