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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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推动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语言文化交流合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贡献,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以下简称总部)发布的课题指南中的相关研究课题。
第三条本着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积极开展学术研究。
加强理论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政策研究;扶持跨学科、创新型、有特色的科学研究;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开展申报、组织评审、公布结果;重点向有孔子学院和汉语国际教育相关工作经历者倾斜。
第四条总部研究课题项目经费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课题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总部负责对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研究课题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制定中长期科研规划、课题项目管理制度和课题指南,确定课题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批准课题项目,指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等。
第六条总部政策研究处作为课题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总部相关决定;
(二)执行总部科研规划,制定课题项目经费预算,发布课题指南;
(三)负责课题项目的受理、资格审查以及评审组织、公布等工作;
(四)负责课题项目中期检查,监督课题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
(五)组织课题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发布和宣传推介;
(六)遴选和聘任相关专家,建立课题项目专家库,并根据研究课题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课题项目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科研规划和课题指南,评审课题项目,提出项目资助建议,鉴定、审核、评介项目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三章课题类别
第八条总部每年发布本年度《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课题类别主要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委托项目等4类:
(一)重大项目:
主要资助旨在解决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选题。
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资助额度20万元人民币。
(二)重点项目:
主要资助对推进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基础研究。
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资助额度10万元人民币。
(三)一般项目:
主要资助对推动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资助额度5万元人民币。
(四)委托项目:
主要资助与总部业务工作联系密切,且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应用性的课题,由总部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委托专家团队实施,研究期限和资助额度由总部视任务情况确定。
第九条研究课题选题应围绕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中亟需解决的相关问题设立,注重问题导向,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实践价值,努力构建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的科研创新体系。
第十条研究课题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所列选题的研究范围和方向设计具体题目申报。
课题名称表述应科学、严谨、规范、简明,一般不加副标题。
第四章课题申报
第十一条《课题指南》面向国内教学科研机构公开,实行自主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十二条研究课题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二)申请人须具有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备以上职称和学位条件的,须有2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其中,重大项目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丰富的相关教学、科研、管理经历。
(四)申请人同年度作为主持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作为课题组成员只能参与1个项目。
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可参与2个总部课题项目的申请。
(五)具有孔子学院和汉语国际教育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申报、立项。
(六)已主持总部重大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请总部新的各类项目;已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项目尚未结项者,原则上不得申报总部重大项目。
(七)已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立项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不得以内容基本相同的同一成果申请多个项目结项。
(八)凡以博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总部课题项目,须满足论文或出站报告通过超过2年,并作出较大修改(需提交论文或研究报告原文,并附详细修改说明,注明申报成果与学位论文、出站报告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第十三条申请人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
鼓励汉语国际推广基地优先组织课题申报。
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相关领域研究人员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
对国际、科际和校际合作研究项目予以优先资助。
第十四条申请人以《课题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认真、如实填写《孔子学院建设与汉语国际教育研究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单位统一向总部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本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每个责任单位同年度申请项目不超过3项。
责任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第十六条责任单位须对申请书和研究方案进行全面审核、统一报送,对申请人的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责任单位要着力提高申报质量,适当控制申报数量,特别是要减少同类选题重复申报。
第五章课题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研究课题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
(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现实意义,与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的发展结合紧密;
(二)课题具有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研究思路清晰,目标得当,内容全面,论证充分,重点、难点突出,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调研计划科学、可行;
(四)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支撑,有完成研究工作必备的能力、时间和条件;
(五)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十八条总部负责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的课题申请进行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评审工作须公开、公平、公正,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廉洁自律。
通讯评审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度,按照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就项目申请的研究内容、思路方法、预期成果等论证部分进行评审。
会议评审综合考察课题论证情况、申请人和参与人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研究内容是否获得其他资助等。
第十九条总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最终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总部提出实名书面复审请求。
总部对复审要求,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审并回复核审结果。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申请人只能提出1次复审请求。
第二十条经公示或复审通过的项目,总部审批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项目责任单位发出立项通知书等材料。
通过评审正式批准立项的《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资助合同文本。
课题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一条总部相关课题管理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课题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研究课题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
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责任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责任人。
项目责任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二十三条项目责任人调入另一单位的,原责任单位需承诺继续负责项目管理至结项,或经原责任单位与现责任单位协调一致,由原责任单位提出变更责任单位的申请,报总部批准。
协调不一致的,总部将终止该项目责任人所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研究质量,课题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一)中期检查由总部统一布置。
一般在年度课题立项后项目限期过半前一个月下发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
(二)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
原则上至少须有1篇项目参与者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与研究主题相关的论文,或者专著书稿1部,或者1篇高质量的已被采纳的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研究进度应提交的阶段性成果,所有成果需标明“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课题XX项目资助”字样,否则中检不予通过。
(三)对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拨后续经费。
第二十五条课题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责任单位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并报总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课题研究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
原则上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责任人必须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报总部审批并备案。
如有特殊情况,延期超过规定时限的,必须报总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者终止项目研究的申请,报总部审批;总部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研究的决定。
(一)项目责任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责任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研究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部可以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违反中国宪法、法律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项目研究完成后不按规定进行鉴定结项或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
(四)项目研究逾期未完成且不提交延期申请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责任单位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总部课题项目。
第七章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项目申请人在申报课题项目时,应按照《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及所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参考总部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需要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专家审核经费预算,提出资助金额建议;总部对建议的资助金额进行复核后审批。
确定金额在立项通知书上明确。
第三十条项目责任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当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在1个月内将新预算回执报总部。
第三十一条总部对项目预算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经费分期拨付项目责任单位,并公布所有拨付经费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人、责任单位名称、资助的经费数额等)。
第三十二条由总部资助的项目经费分期下拨项目责任单位,首次原则拨付资助经费的60%,中期检查合格后,剩余项目经费将结合中期评估意见分期拨付。
第三十三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责任单位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类。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调研费,包括:
(1)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2)会议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5.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6.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7.印刷出版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支出,在项目预算中应当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30%。
第三十四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办理支出。
责任单位财务部门对总部资助的项目经费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
所有被撤销的项目,总部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终止研究的项目(指项目责任人因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总部停止拨款,并视具体情况收回部分已拨经费。
做出信誉保证的法人单位要协助做好经费的追回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人应会同责任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如实填写《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研究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和盖章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只反映总部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七条成果鉴定费由总部支付;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2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八条项目责任人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统筹使用。
第八章鉴定结项与推广应用
第三十九条课题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总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实施,视情况采取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并提交由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证明材料报总部备案。
申请结项须填写《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研究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提供最终成果鉴定证明及成果原件、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由责任单位审核、汇总后集中向总部报送。
总部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或鉴定证明,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一)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译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二)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项目责任人按项目申请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
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课题XX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
研究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三)项目验收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所有项目由鉴定专家在打分和投票基础上确定成果等级,总部予以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四十一条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
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作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总部的各类项目。
第四十二条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总部课题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2000字以上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责任单位审核后报总部。
总部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二)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总部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孔子学院建设和汉语国际教育服务。
(三)项目责任人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由责任单位择优上报总部。
对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并推广其成功经验。
(四)责任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总部的同时可报送有关部门。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是总部课题项目管理的一般性规则,各类项目可根据需要据此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构成本办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所有,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