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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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吴中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全面提高本系统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造成的损害,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持教育系统、学校的稳定,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05〕92号)、《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府〔2006〕52号)、《关于实施吴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吴政发〔2006〕6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实现救灾减灾的目的,维护教育安全和稳定,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

二、《预案》的范围

指在我区境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民工子弟学校可能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急性中毒50人以上(含5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事故包括:

1.中小学、幼儿园、外来民工子弟学校的建筑物倒塌、通道楼梯拥挤造成学生伤亡的事故;

2.中小学、幼儿园、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3.学校内建设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

4.学校、幼儿园师生发生的集体急性中毒事故;

5.发生的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6.学校、幼儿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7.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

8.学校发生暴力或恐怖事件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9.学校(幼儿园)突发传染性疾病等。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区教育局成立吴中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作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指挥机构,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统一领导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教育系统应急指挥中心由局长、副局长、纪委书记、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局长领导区教育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工作,副局长、纪委书记按分工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办事机构

区教育系统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兼任主任,秘书科科长、计财科科长、基础教育科科长、成职教科科长任副主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区教育系统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教育系统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组织管理工作;(3)建立健全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教育系统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处理建议;(4)联系区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对已发突发事件的指导和帮助;(5)承担组织、评估、修订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6)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7)加强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调机制。

四、中小学(幼儿园)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及时迅速地向当地政府、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报事故的基本情况。

2.组织、协调好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迅速开展受伤人员的抢救、现场的安全保卫、事故区域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社会治安。

3.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事故现场。

4.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确保学校、幼儿园迅速恢复正常的教育秩序。

5.配合有关部门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6.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伤亡师生及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

8.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使之更符合教育的实际情况。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

1.各校、幼儿园要在第一时间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的情况分别报告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办公室和安监部门。

具体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遵照《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区教育局值班电话:

65280337

区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

65251539

区安监局值班电话:

65659255

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类别、发生的时间与地点;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区教育局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除向局长报告外,应立即向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政府办分管主任、分管区长报告,并同时报区委办公室,然后迅速上报市教育局办公室,报区安全生产监督局。

根据重特大事故(自然灾害)的具体情况,迅速请公安、消防、卫生监督、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

六、重特大事故(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对策和措施

1.重特大安全事故(灾情)发生后,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抢险救援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及苏州市教育局。

2.重特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请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3.请公安、交警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现场。

4.请卫生部门第一时间派出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5.事故(自然灾害)发生后,学校党政领导、幼儿园园主任要亲自挂帅组织有效的抢险救援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点。

同时要认真做好全体师生的思想稳定工作,稳定全体师生的情绪,引导全体师生积极投入到抢险救援工作中去。

对未经批准的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幼儿园、幼儿托管点要进行清理,对不具备办学条件并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工子弟学校、幼儿园一律予以取缔;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开出书面整改通知,限时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强化民工子弟学校、托管点师生的安全意识及自防自救能力。

七、各学校、幼儿园应急预案的制定

1.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牢固树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要时时讲安全,处处保安全,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的各项安全制度,建立人防、制度防及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职责,并建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根据《吴中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抓紧制定完善本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及应急抢险救灾队伍。

3.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领导要以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心、确保教育的一方平安,确保学校正常教育秩序,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为吴中区率先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的贡献。

 

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以下简称快报)程序,及时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并造成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本规定事故等级分为:

  

(一)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1人或重伤3人以下或急性中毒9人以下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2人或重伤4-9人或急性中毒10-49人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3-9人或重伤10-29人或急性中毒50-99人的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事故(如危险化学品和民航系统有关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或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拨打110急救电话。

事故单位负责人或110等接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处置,并立即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报告。

  第五条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一)一般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人)或接报单位,应在1小时内,快报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安监局。

有关部门和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二)较大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快报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和安监局,同时上报事故发生地省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安监局。

省辖市有关部门和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三)重大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省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政府分管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并在1小时内快报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

省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做好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四)特大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发生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省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并立即快报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

省安委会、省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主要与分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第六条事故快报内容。

  

(一)事故类别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发生后的初步伤亡人数;

  (三)事故简况

  第七条事故续报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详细时间及事故现场处置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具体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类别;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报告单位简况;

  (七)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继续报告;

  (八)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事故快报格式。

  事故快速报告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违者将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4年

 

附件:

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200] 号

 

报告单位:

                           签发人:

事故

类别

 

时间

 

地点

 

死亡

人数

 

失踪

人数

 

受伤

人数

 

中毒

人数

 

事故

简况

和现

场处

置情

 

备注

 

 

值班报告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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