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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申报实务

消费税纳税申报实务

第01讲 消费税纳税申报实务

(一)

  消费税征收范围

  ■过度消费会对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鞭炮、实木地板等

  ■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高能耗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

  消费税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

消费税的主要征税环节;即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

  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进口环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批发环节:

卷烟(生产、批发环节均需要计征)

  ■特殊规定: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销售结算方式确定: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三种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

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

应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从价”+“从量”,主要涉及三类消费品:

  ①卷烟;②粮食白酒;③薯类白酒。

  ■销售额的确定

  

(1)消费税的应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的不含税收入基本是相同的,即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价外费用(价外费用要折算成不含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为基数;

  

(2)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课税数量或销售额

  

(1)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消费品,从量的部分按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为准;属于从价定率的,为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2)自产自用的,从量的部分以移送数量为准;属于从价定率或复合计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3)委托加工的,从量的部分以收回的数量为准;属于从价定率或复合计税的,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进口的,从量的部分以海关核定的数量为准;属于从价定率或复合计税的,为组成计税价格。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扣问题

  

(1)可以抵扣的税款是以“生产领用”数量为准;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买价-期末买价+当期购进买价

  

(2)消费税的抵扣,除了石脑油外,其他的都是一对一的,即是在同一税目中相抵,例如烟丝对卷烟,化妆品对化妆品;

  (3)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连续生产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2)用于其他方面(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馈赠、赞助、集资、广告)于移送时纳税

  视同销售时如何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税款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1)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计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消费税会计处理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例如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抵偿债务等)在新会计准则中均要作销售处理,相应的消费税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该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计税基数先以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假如没有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包装物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项目,连同包装销售的,不管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计缴消费税;

  2.另外加收的押金,一般看是否逾期:

逾期没收押金则征,不逾期则不征;酒类包装物押金:

啤酒,黄酒的消费税从量定额,故没有影响,其他酒类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

  A.包装物本身的消费税均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因包装物销售应缴的消费税与因产品销售应缴的消费税应一同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应缴的消费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B.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待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其他应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包装物已作价销售,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待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然后根据借贷差计入“营业外收入”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

销售时不再计征消费税,相应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要计入加工物资成本中,不再抵扣;

  “直接出售”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处理思路是:

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月末按规定冲抵销售应税消费品产生的消费税款。

  

  【例题·简答题】某企业委托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支付消费税1万元,本月生产领用了这批半成品,销售应税消费税计算的消费税为2万,生产领用的消费品符合消费税的抵扣政策,那么实际只要缴纳1万元的消费税即可,相应的账务处理:

  

  

(1)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0

    贷:

银行存款           10000  

  

(2)月末根据消费品的销售收入,按消费税规定的税率计算出的消费税: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00   

  (3)次月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0  

    贷:

银行存款           10000

  

 

第02讲 消费税纳税申报实务

(二)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3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

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

名称

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合计

——

——

——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本表限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车(排量>250毫升)、摩托车(排量=250毫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和“适用税率”按照以下内容填写:

  化妆品:

3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5%;鞭炮焰火:

15%;摩托车(排量>250毫升):

10%;摩托车(排量=250毫升):

3%;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20%;游艇:

10%;木制一次性筷子:

5%;实木地板:

5%

  ■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计量单位是:

摩托车为辆;高档手表为只;游艇为艘;实木地板为平方米;木制一次性筷子为万双;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含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按照纳税人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填写并在本栏中注明

  ■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本期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的消费税应纳税额。

其准予扣除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本表作为《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填报。

未发生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填写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车(排量>250毫升)、摩托车(排量=250毫升)、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应税消费品名称 

项目

 

 

 

合计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应税消费品名称 

项目

 

 

 

合计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

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掌握各栏次的填写口径、相应的逻辑关系:

  A.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B.本期减(免)税额:

不含出口退免税,不含暂缓征收项目

  C.期初未缴税额:

上一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D.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属于上期的消费税

  E.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实际缴的,属于本期的消费税额(预缴)

  F.本期应补(退)税额=主表(本期)应纳税额合计-A(本期准予扣除的税额)-B(本期减免税)-E(本期预缴税)

  G.期末未缴税额=C(期初未缴)+F(本期应补退税)-D(本期缴纳前期的税)

  【例题·简答题】某企业2015年1月销售自产的“高尔夫球及球具”的销售额为1,000,000元,适用的消费税税率是10%,本期准予扣除外购货物的消费税相关数据为:

期初库存消费品买价为500,000元,本期购入可抵扣消费品买价为200,000元,期末库存消费品买价400,000元;本期按政策减免税额为8,000元,期初未缴税额9,000元(本月缴纳6,000元),本月预缴消费税7,000元。

  要求:

计算并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正确答案】

  本期应纳税额=1000000×10%=100000(元)

  可抵扣消费税=(500000+200000-400000)×10%=30000(元)

  减免税=8000(元)

  期初未缴=9000(元)

  本月缴上期=6000(元)

  本月预缴=7000(元)

应税消费品

名称

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1,000,000

100,000

合计

——

——

——

100,000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XXX

财务负责人(签章):

XXX

联系电话:

010-XXXXXX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30,000

本期减(免)税额:

8,000

期初未缴税额:

9,000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6,000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本期预缴税额:

7,000

本期应补(退)税额:

55,000=100,000-30,000-8,000-7,000

期末未缴税额:

 

58,000=9,000+55,000-6,000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 

项目

高尔夫球及球具

 

 

合计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

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500,000

 

 

——

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

200,000

 

 

——

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400,000

 

 

——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10%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0,000

 

 

30,000

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

30,000

 

 

30,000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粮食白酒

0.5元/斤

20%

 

 

 

薯类白酒

0.5元/斤

20%

 

 

 

啤酒

250元/吨

——

 

 

 

啤酒

220元/吨

——

 

 

 

黄酒

240元/吨

——

 

 

 

其他酒

——

10%

 

 

 

合计

——

——

——

——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为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计量单位: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和其他酒为吨

  ■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

其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

一、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

 

 

1.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2.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

 

 

3.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4.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

 

 

二、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款:

 

 

三、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

 

 

  ■本表作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

  ■根据(国税发〔1995〕94号)和《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

  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

适用定额税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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