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小学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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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小学财务管理办法
XX中心小学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育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及其他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办教育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科学编制收支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财务管理体制:
根据泸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实行“分校(单位)核算”的体制。
单位设会计、出纳员、校产管理员各一人,在校长(负责人)领导下,管理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四条 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定期接受财务监督小组(由相关领导、教职工代表等构成)的监督,定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并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是指学校(单位)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单位应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单位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建等专项拨款)、按政策规定取得的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单位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科学发展”的原则,优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经费、校舍安全,再视财力安排其他发展支出。
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基建等专项经费支出。
第八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每年年末,单位应按要求做好下一年度各项经费的收支预算。
先报预算建议数上报财政局;财政局下达经审核论证、综合平衡预算控制数;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修改预算经教育局汇总后再次上报财政局;财政汇总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下达预算(是为“二上二下”)。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预算一经确定,中途一般不予调整。
如因国家或省市有新的政策出台或总体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化,单位应及时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告或追加报告,报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单位的全部资金都应纳入账户进行核算,不得另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对私设“小金库”的单位一经查出,除全额没收外,还处以小金库余额1—5倍的罚款,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二条 单位日常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记入“其他应收款”账户。
备用金根据学校规模和类别设立,一般在5000-20000元之间。
第十三条 现金支出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四条 单位支付给客户或个人的款项中,每客户或个人现金结算起点为5000元,即支付现金每客户或个人一次不得超过5000元。
超过结算起点的,全部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水费、电费、电话费、工程款等全部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如因特殊情况超过结算起点确不能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经请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用现金支票支付。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单位)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学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第十七条 学校(单位)的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
学校(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
即各学校(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
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及按照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
4、经营收入:
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单位)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学校(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
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教育事业费中的教职工工资和集中采购项目按规定记入收入支出科目。
第十九条 学校(单位)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自立项目收费。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学费减免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单位)的各项收费活动都须经发改局和教育局同意,并在统一部署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收费资金入账时,应按人开具收据,不准打捆开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单位)的收费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要及时足额上缴,不计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财产租赁或转让收入等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入账,任何单位不得采取抵顶的方式扣减收入。
第二十五条 单位接受社会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捐款等其他收入,都要纳入统一管理,并向捐款单位及个人出具合法收据。
第二十六条 坚持现金收支的垄断性,现金必须由财会部门的出纳行使结算职能,除财会部门和经财会部门专门委托的单位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代表单位接交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单位)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单位)的支出包括:
1、工资福利支出:
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及其他工资等。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包括生活补助、助学金、购房补贴、独生补贴等。
3、商品服务支出:
包括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培训费、维修(护)费(教学和管理用房、建筑物和设备发生的维修费用、零星土建费用等)、专用材料费及其他费用等。
4、其他资本性支出:
主要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投资支出,包括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购置各类内部设施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除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外,其他支出项目都应在收支计划范围内活动,做到各项支出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三十条 各类奖金、补贴、临时人员工资及社保缴费等由单位负担的人员经费的发放必须有充分的政策依据。
凡私自发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福利费支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发放有价证券或实物。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任何单位不得突破招待费定额。
特殊原因的招待费、会议费(如承办上级会议、校庆活动)应事先书面向局党委请批,可不占用招待费定额指标。
系统内的各种检查、督导、评比,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就餐;确有需要的,在学校食堂安排工作餐。
第三十三条 大力压缩交通费支出。
第三十四条 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指设备购置、基建维修等)应在收支计划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 严格差旅费报销管理。
差旅支出是指单位公派外出办事、参加业务学习或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的支出报销。
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1凡绕道到达目的地的,因绕道而增加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不得报销。
2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3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4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集中采购制度。
凡能通过集中采购的用品,必须纳入集中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 学校(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在办理每笔报销业务时,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九条 凡发给个人的资金,如各种补助、临时工工资、助学金等,以领款人签领的表册或收据、银行签章的表册或汇款单作为报销凭证。
签名一律用黑色水笔,凡是数字、签章涂改的或用铅笔、圆珠笔书写的凭证,一律拒绝支付。
第四十条 商品服务类支出一般都应取得加盖税务部门专章的,合法的,真实的发票。
个别情况如购买零星农副产品,可使用购物单,但必须注明购物地点、销货人、采购人、验收人、批准人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改造报销必须取得载明纳税额的工程发票,工程发票上必须有中标单位的公章或者财务章。
第四十二条 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报销时应同时附有工程合同、验收单、决算书、施工方资质证明、开工报告等。
上述附件手续应完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凡属集中采购办公用品的,必须要有财政局采购中心规定的所有证明,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才能做报销凭据。
第四十四条 各类报销原始凭证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手人签字应完整,属采购商品的,还应有验收人签字。
第四十五条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应不予受理。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应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七章 借款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因公出差或其他因公原因需要借款时,借款人要填写借款单,写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借款。
出差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办理报销结清款项,其他借款也应在一周内结清。
凡借款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作挪用公款处理(因公出差不能按时返回的除外)。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要根据资产的性质进行分类,由专人负责管理。
凡购置固定资产、拨入固定资产或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必须经保管员验收建卡(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入册,然后分类移交专人保管,并由财会人员凭验收单入账。
每年年终,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设备购置及大型修缮支出,在报销时应同时附有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切实做到账物相符。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单位负责人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1000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1000元以上的经教育局报请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按实入账。
第五十四条 物资财产管理员要熟悉管理业务,力求稳定。
确需调任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建立《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登记薄》,实行购进领用登记制度。
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每年清点一次。
盘盈和自然损耗部分,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处理,属于人为损失且数额小的,经学校领导人审查处理;数额较大的,应报教育局审查处理。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校办企业、商店、服务业、公有住房的出租实行公开承包的,必须签订合同,并先交款,后经营。
坚决杜绝单位领导口头合同。
合同内容要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包含为广大师生服务、保障师生饮食安全,严禁向学生摊派销售任务等条款。
第五十七条 单位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绿化美化、设备购置等经济活动都要与服务单位签订劳务(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单位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都要有财务等相关人员参加,各类合同加盖单位公章。
所有经济合同都要报财务上一份备案,作为收款、付款的依据。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九条 规范票据管理,确保各项收入合乎规定。
单位要加强票据的领、销、存管理,所有收款、收费收据均由财会人员登记管理,负责发出、回收、检查,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条 单位所有收款都要使用泸县财政局规定票据,不同性质的收费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不同的收据。
严禁使用各种不合法的收据。
第十一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六十一条 财务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单位负责人责任范围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六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对单位会计工作负责。
有权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决定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任用财会人员,有权制订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并加以落实。
应对会计机构的各项工作、会计人员的行为以及内部会计制度的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应对单位的预算和各项经济决策负责,应大力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
第六十四条 按有关回避制度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亲属不能担任本单位的财务岗位。
第六十五条 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单位财会人员的录用、更换,必须征得教育局同意,以保证教育系统财会人员的良好素质。
第六十六条 单位的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年应按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
第六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会计活动和经济活动依法享有监视和督促权力。
第六十八条 会计人员必须依法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第六十九条 会计人员有权制订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参与制订单位的经济经营活动计划;有权参加所有经济合同的制订;有权参加重要经济经营会议,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权参加单位经济经营决策的制订。
第十二章 档案和移交管理
第七十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七十一条 财务人员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七十二条 财会人员工作岗位变更的,要办理账目和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由教育局或镇教管中心派人监交。
第七十三条 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1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内容。
2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3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4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5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6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时,除编制交接清册外,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