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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类环评报告

1前言

铜是国民经济建设中一种重要金属原料,铜主要应用于通讯机电、军工行业,在当今世界金属消耗量中铜仅次于铁和铝,居第三位。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铜消费国和第二大生产国,但自产铜仅能满足国内消费量的60%~70%,其余只能依靠进口,进口铜主要依赖于现货市场,很容易受制于人。

因此,必须加强我国铜矿山的建设,增加国内铜原料的产量。

1.1项目由来

新疆尼勒克县奴拉赛铜矿为新疆宝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现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3万t/a,矿区面积0.869km2,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5日,开采深度1570m至1010m。

2010年9月由新疆有色矿业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新疆尼勒克县奴拉赛铜矿详查报告》,并于2012年10月通过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部门的评审,根据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保有储量及近两年来的生产勘探,新疆宝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拟对矿山采矿工程进行技术改造,以便于更好地开采利用该矿山深部保有矿产资源,进一步搞好矿山安全生产。

新疆宝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有色金属矿产勘探、采矿、选矿为一体的公司,新疆宝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尼勒克县城外西部,建有选厂、矿部等厂矿设施,奴拉赛铜矿位于公司西北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尼勒克县奴拉赛铜矿山现有矿址位于尼勒克县西南直线直距约3~5km,东距选厂1.50~3.0km,选厂东偏北距县城约1.5~2.0km,行政区划隶属于尼勒克县管辖。

从县城西行有公路可达选厂和矿区,交通较为方便。

《新疆宝马实业尼勒克铜业分公司3万t铜矿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由新疆建材环境评价部与伊犁科瑞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编制完成的,并于2007年10月取得该项目的环评批复。

伊犁州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了《新疆宝马实业尼勒克铜业分公司3万t铜矿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伊州环监验字【2009】003号)。

该项目于2009年9月进行了环保验收。

验收组由自治区环保局、尼勒克县环保局、伊犁州环境监察支队、伊犁州环境监测中心站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并出具了“新疆宝马实业尼勒克铜业分公司3万t铜矿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伊州环监验字【2009】003号),原则上通过验收。

因本项目选矿厂已建成运行多年,因此本次环评主要以采矿扩建产能影响为主,选矿厂影响方面仅对选厂目前仍然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以新带老”环保措施。

1.2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受新疆宝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托,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新疆宝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县奴拉赛铜矿技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成立了项目组,熟悉工程设计资料和相关文件,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赴现场对项目区进行现场踏勘,同时对区域环境进行现场调查,收集了环评所需的自然、社会及相关的环境现状资料,完成了公众参与调查,在征求环保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项目工程的特点和环境特征,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现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将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企业实施环境管理的依据。

本报告书在编制过程中受到了伊犁州环保局、伊犁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尼勒克县环保局以及新疆宝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使环评工作顺利完成,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环境影响工作程序具体见图1.1-1。

 

图1.1-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1.3评价内容与评价重点

1.3.1评价内容

本次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工程分析、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调查及评价、环境影响分析、污染防治措施分析、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公众参与、环境风险分析等。

1.3.2评价重点

根据本工程污染物排放性质及其排放方式、排放特点,结合矿区周围环境特征,确定本次评价的重点是工程分析、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选矿闭路循环保证措施、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措施分析、环境风险分析等内容。

1.3.3关注的环境问题

采矿场及选矿厂现有环境问题;

技改后项目可能诱发新的环境问题及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1.3.4报告书主要结论

根据2011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有色金属行业中将“有色金属现有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开发,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的开采”列为鼓励类项目。

本工程为新疆宝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县奴拉赛铜矿技改工程,不属于产业政策限制与淘汰类,也不属于鼓励类,视为允许类。

本工程环境影响以采掘区地表生态破坏为主要表征,因施工及生产运营形成三废排放因素及采空区水环境条件的改变;生产过程受自然因素影响并产生粉尘、矿井涌水及废石;逐步推进矿区造成区域整体生态环境的改变等方面的影响。

该项目符合当地经济结构的调整要求,符合规模化经营及当地环保管理的要求,在促进地区经济、解决劳动就业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

在设计规模及现有生产技术水平条件下,本工程在下一步施工建设阶段除采取设计阶段的防尘、降噪、防止水污染等环保措施外,应严格按照本环评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及自然生态恢复措施、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在此前提下,该项目是合理可行的。

 

2总则

2.1评价目的

通过预测和评估本次技改工程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提出减少不利影响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对策和措施,以减轻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以及废水、废气排放、固体废物堆存等对环境的污染,使本项目实现“清洁生产”和“总量控制”的双达标要求,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决策、设计单位的环境工程设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管理和开发建设单位做好环保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本矿建设内容及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特点,本环评报告书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是:

(1)通过对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周围环境现状调查,掌握评价区的环境特征。

(2)通过对项目技改过程和改造完成后可能造成的各种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和评价本工程建设对各环境要素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确定各污染物的处理方式、利用途径及排放去向。

(3)提出生态保护措施,减少项目施工期和生产运营期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4)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分析工程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地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符合性,确保工程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量不大于总量控制指标,工程排污不改变项目区的环境功能。

(5)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最终应采取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提出明确意见,从环保角度,明确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2.2评价工作原则

(1)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经济建设、为环境管理服务的原则,注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作。

(3)以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清洁生产、达标排放、节能减排”的原则。

(4)以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力求主次分明、重点突出、数据正确、结论可靠,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5)充分利用现有资料,满足项目需要的基础上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3编制依据

2.3.1国家环境保护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版)》(2008年6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

2.3.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12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版)》(2011年3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1997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案)》(2003年3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年4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8年1月1日)。

2.3.3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7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年3月20日);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

(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2000年11月26日);

(6)《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7)《全国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8)《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环发〔2006〕158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9)《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10)《有色金属矿山废石堆场设计规范》(GB50421-2007)2007-09-07实施;

(11)《国务院关于“十二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环发[2002]26号“关于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及附件,2002年1月30日;

(1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24号“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意见”,2004年2月13日;

(14)环发[2001]4号《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2001年1月;

(15)国环发[2003]25号《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3.25;

2.3.4政府部门规章及政策

(1)《土地复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9年1月1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产业[2004]7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

(3)《产业调整目录(2011年)》2013年修改;

(4)《铜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13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发[2006]1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

(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办发[2006]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

(7)《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8)《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9)环发〔2006〕182号《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10)环发〔2006〕189号《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1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38号)

(12)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2007年1月16日;

(1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2013年7月;

(1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7〕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

(16)《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50号,环境保护部文件;

(17)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

2.3.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12年2月1日;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5)《中国新疆水环境功能区划》;

(6)《新疆生态功能区划》(2005年本);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准入条件(试行)》2014年2月;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

(9)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13)尼勒克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14)尼勒克县环境保护规划(2010年—2025年)(初稿)。

2.3.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

(8)《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1.7.1;

(9)《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

(10)《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监总应急〔2007〕109号),2007.5.11。

(11)《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90建标字第695号);

(12)《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13)《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2002);

(14)《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监管一字[2003]112号);

(1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17)《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年3月18日);

(1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

(19)《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年;

(2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范》GB50433-2008。

2.3.7项目有关文件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2)《新疆宝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县奴拉赛铜矿技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5年1月;

(3)《新疆宝马实业尼勒克铜业分公司年3万t铜矿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伊州环验监字【2009】第003号);

(4)《新疆宝马实业尼勒克铜业分公司年3万t铜矿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新疆建材环境评价部,2007年10月);

(5)《新疆宝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县奴拉赛铜矿技改工程尾矿库初步设计报告》(乌鲁木齐天助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2015年1月);

(6)《新疆宝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县奴拉赛铜矿技改工程环境现状评价检测报告单》新疆伊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5年1月。

2.4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

2.4.1生态环境

(1)评价等级

项目占地为10.32hm2,其范围小于2km2,项目位于一般区域,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要求,确定本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见评价工作等级判别表2.4-1。

表2.4-1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判别表

影响区域生态敏感性

工程占地(水域范围)

面积≥20km2

或长度≥100km

面积2~20km2

或长度50~100km

面积≤2km2

或长度≤50km

特殊生态敏感区

一级

一级

一级

重要生态敏感区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区域

二级

三级

三级

(2)评价范围

本项目生态评价等级为三级,本次评价以现有占地区及本工程占地区为基础各边外延500m,评价范围约12.66km2。

项目评价范围见图2.4-1评价范围示意图。

2.4.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

(1)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一个项目有多个污染源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其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级别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本项目为铜矿采、选工程,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有组织及无组织粉尘,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推荐的方法,选取TSP为候选因子核算,计算各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

其中Pi定义为:

式中:

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o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注:

Coi一般选用GB3095-1996中1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3倍值。

评价工作等级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规定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见表2.4-2。

表2.4-2大气环境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等级

评级工作分级判据

一级

Pmax≥80%,且D10%≥5km

二级

其他

三级

Pmax<10%或D10%<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

注:

如污染物数i大于1,取P值中最大者(Pmax),和其对应的D10%。

估算结果详见表2.4-3。

表2.4-3估算模式计算结果表

污染源名称

污染因子

分级判据

评价工作等级

最大落地浓度(mg/m3)

Pmax

(%)

D10%

(m)

鄂式破碎粉尘

TSP

0.0032

0.36

/

三级

排气筒高度15m,环境温度20℃,粉尘排放速率1.08t/a

圆锥破碎粉尘

TSP

0.0034

0.37

/

三级

排气筒高度15m,环境温度20℃,粉尘排放速率1.30t/a

筛分车间粉尘

TSP

0.0035

0.39

/

三级

排气筒高度15m,环境温度20℃,粉尘排放速率1.62t/a

矿石堆场粉尘

TSP

0.0423

4.70

/

三级

面源20m×20m×3m,环境温度20℃,粉尘排放速率0.16t/a

废石堆场粉尘

TSP

0.0168

1.86

/

三级

面源14m×14m×4m,环境温度20℃,粉尘排放速率0.08t/a

尾矿库粉尘

TSP

0.0135

1.50

/

三级

面源150m×250m×23m,环境温度10℃,粉尘排放速率3.68t/a

备注

估算模式使用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推荐的SCREEN3;

按导则5.3.2.5要求,提供确定评价工作等级的估算模式计算参数和选项。

由表2.4-3的计算结果表明,本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有组织排放源矿石鄂式破碎、圆锥破碎及筛分车间排气筒粉尘污染物和无组织粉尘排放源矿石堆场、废石堆场及尾矿库,其中最大占标率污染源为矿石堆场无组织排放的粉尘,Pmax为4.70%,最大占标率Pmax<10%,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大气环境评级工作分级判据判别,确定本次环评大气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为三级。

(2)评价范围

根据大气评价等级,本次大气评价范围为以矿石堆场为中心,半径2.5km的圆形区域。

2.4.3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及范围

(1)地表水等级

区域内的地表水体喀什河位于矿区北侧,距离项目区直线距离约2.9km,与本项目没有直接水力联系,河流河面宽20~50m,河面标高1072m,水深0.3~1.2m,水量充沛,河流量约为7.8~16.3m3/秒。

根据《新疆水环境功能区划》可知,项目区位于喀什河乌拉斯台至雅马渡大桥水域,现状使用功能为分散饮用、工业用水,现状水质类别为

类,规划主导功能为饮用水源。

本项目生产时,排放污(废)水为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产生量为50.88m3/d。

生活污水要成分为SS、COD、NH3-N等,其成分简单,处理达标后用于矿区的绿化及道路洒水降尘、废石场及临时堆场洒水,无外排。

矿井排水量为200m3/d,处理达标后用于井下生产、地面生产系统降尘洒水、选矿厂生产用水,全部利用不外排。

在工业广场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建有容积60m3储存池,可以储存事故状态下的生活废水,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本项目的生产、生活排水均不会与喀什河发生水利联系。

但在事故状态下,矿井水处理站排水将随地表漫流,由于项目区第四系地层为透水不含水层,废水将随着沟谷运移或渗入地表进入地下,可能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矿井水性质是SS浓度较高、有机浓度较低的无机废水,生活废水中主要成分为SS、COD、BOD5和氨氮等,属于低浓度有机废水,须预测污染因子数小于6个,污染物类型为可降解有机物即非持久性污染物,污染物类型等于1,因此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为简单。

因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中的相关规定,地表水评价等级判断为三级。

具体判定结果见表2.4-4。

表2.4-4地表水评价等级

项目

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m3/d)

污染物类型

污水水质复杂程度

评价等级

建设期

非持久性污染物

简单

三级

(2)地下水评价等级

按照已将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中关于地下水评价等级的判别方法,本项目是铜矿开采工程,项目在建设期、生产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的各个过程中,可能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和引起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位变化,因此影响类型为兼有Ⅰ类和Ⅱ类两种,以此判定本项目为Ⅲ类建设项目。

其评价等级应按Ⅰ类(污染型)和Ⅱ类(水文地质型)影响分别进行判别,然后择其最高评价等级作为本项目的评价等级,现将具体判别过程及结果叙述如下:

Ⅰ类评价等级判别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中规定的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依据,

本项目地表层主要由第四系冲积砂质粘土组成,夹少量夹砂土、亚砂土层及亚粘土层且分布连续、稳定,部分区域基岩出露,本项目包气带厚度为1~5m,Mb≥1.0m,渗透系数1.1×10-5cm/s,因此场地的包气带防污性能中等。

根据区域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结合前期地质勘探报告及相关资料,可知该区域的浅部为第四系透水不含水层,含水层之间夹良好的隔水层组,各含水层之间水力联系不密切,因此地下水含水层易污染程度为不易。

矿区北部外侧(距矿山约1.5km)沟谷中的基岩裂隙泉水,为矿区主要生产、生活用水水源,该泉流量约70m3/d,水质良好。

项目区地下水属于分散式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下水敏感程度为较敏感。

本项目排放废水主要是生活废水及矿井涌水,生活废水产生量50.88m3/d,总计排放量为12211m3/a;矿井正常排水量为200m3/d,总计排放48000m3/a,正常工况下全部回用,事故工况下可能外排,按导则规定排放强度为小。

本项目矿井水性质是SS浓度较高、有机浓度较低的无机废水,生活废水中主要成分为SS、COD、BOD5和氨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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