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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租赁合同

公有房屋租赁合同

  篇一: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标题】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分类】租赁类合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

  │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

  │出租方(甲方):

经办人: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

  │住│小区楼│

  │宅│区(县)街号房号│

  │座│胡同│

  │落││

  ├─┼────────────────────────────────┤

  │住│楼间│

  │宅│结构总使用面积平方米其中居室│

  │状││

  │况│平平方米│

  ├─┼────────────────────────────────┤

  │租││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期││

  ├─┼────────────────────────────────┤

  │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

  │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

  │金│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

  ┌──────────────────────────────────┐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

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

  │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

  │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

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

  │常使用。

因甲方负责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

  │责赔偿。

  │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

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

  │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

  │条处理。

  │五、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六、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

  │,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又尚未改│

  │正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缓签或拒签新租赁合同。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

  │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八、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乙│

  │方责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楼梯间、门道、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

电梯、电视│

  │共用天线等公用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公用部位损坏│

  │,由责任者赔偿。

  │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

  │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如确属必需,须事先取得甲│

  │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拆改。

擅自拆改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

  │偿。

  │十、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当甲方变更时,本合同同时中止,变更后的甲│

  │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

  │十一、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

  │卖使用权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5.房屋无故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6.全家迁往外地的。

  │十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通知甲方。

本合同中止时,双方│

  │须办理以下手续:

  │1.按租赁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

  │2.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

  │3.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纠纷时,甲乙方均有权诉请人民│

  │法院解决。

  │十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

  │力。

原签定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以及单位另有规定的,应在双方合│

  │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

  │签订合同者│

  ││

  │甲方:

乙方:

  │(单位及经办人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

  ││

  │附记:

  ││

  ││

  ││

  ││

  │年月日│

  ││

  └──────────────────────────────────┘

  ┌──────────────────────────────────┐

  │装修和设备保管单│

  ├───────┬───┬───┬──────────────────┤

  │名称│单位│数量│备注│

  ├───────┼───┼───┼──────────────────┤

  │门窗玻璃│块│││

  ├───────┼───┼───┼──────────────────┤

  │水表│块│││

  ├───────┼───┼───┼──────────────────┤

  │纱窗│扇│││

  ├───────┼───┼───┼──────────────────┤

  │玻璃窗│扇│││

  ├───────┼───┼───┼──────────────────┤

  │纸窗│扇│││

  ├───────┼───┼───┼──────────────────┤

  │玻璃门│扇│││

  ├───────┼───┼───┼──────────────────┤

  │包箱门(板门)│扇│││

  ├───────┼───┼───┼──────────────────┤

  │壁(吊)橱门│扇│││

  ├───────┼───┼───┼──────────────────┤

  │白炽灯│个│││

  ├───────┼───┼───┼──────────────────┤

  │日光灯│个│││

  ├───────┼───┼───┼──────────────────┤

  │水龙头│个│││

  ├───────┼───┼───┼──────────────────┤

  │洗菜池│个│││

  ├───────┼───┼───┼──────────────────┤

  │墩布池│个│││

  ├───────┼───┼───┼──────────────────┤

  │大便器(坐、蹲)│个│││

  ├───────┼───┼───┼──────────────────┤

  │水箱(背、吊)│个│││

  ├───────┼───┼───┼──────────────────┤

  │漏电保护器│个│││

  ├───────┼───┼───┼──────────────────┤

  │澡盆(坐、卧)│个│││

  ├───────┼───┼───┼──────────────────┤

  │脸盆│个│││

  ├───────┼───┼───┼──────────────────┤

  │洗手盆│个│││

  ├───────┼───┼───┼──────────────────┤

  │电视天线插端│个│││

  ├───────┼───┼───┼──────────────────┤

  │门锁│把│││

  ├───────┼───┼───┼──────────────────┤

  │暖气片│组│││

  ├───────┼───┼───┼──────────────────┤

  │煤气灶具│套│││

  ├───────┼───┼───┼──────────────────┤

  │││││

  ├───────┼───┼───┼──────────────────┤

  │││││

  └───────┴───┴───┴──────────────────┘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合同第五条:

“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但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换房:

  

(一)现住房未签订租赁合同(含已解除合同的);

  

(二)应交纳的房租、暖气费、违约金或赔偿金等费用尚未交清的;

  (三)有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应收回房屋的;

  (四)托、代管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换房的;

  (五)公安、司法部门不同意迁出的;

  另外,乙方自建的房屋或棚子,均不能作为正式房屋办理交换手续。

  二、合同第六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指乙方按期交纳房租,对室内装修设备爱护使用,无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等严重违约行为。

  三、合同第七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申请更改承租人姓名,有关当事人须写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经办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名。

  四、合同第九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对乙方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的,要限期恢复或赔偿,发现擅自拆改特别是因拆改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制止,尽快处理。

  

(二)对确需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的,乙方要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协议。

协议须明确:

1.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要先报请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2.需经房屋安全鉴定的,要先经房屋安全鉴定站(室)进行鉴定;

  3.拆改修缮质量要符合要求;

  4.不得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

  5.不得影响他户生活和通风、采光、行走,不得压占管线,以免发生纠纷;

  6.乙方迁出时应自行恢复原状或交甲方,不得擅自转让。

  五、合同第十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甲方变动,指代管房屋解除代管的;托管房屋变更或解除托管的;甲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

  六、合同第十二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对转租、出卖公房使用权的,严格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87)109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市政府1991年第28号令)处理。

  

(二)无正当理由托欠房租,系指在甲方能够保障承租者居住安全和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居住安全,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即房屋不倒、不塌,不严重漏雨,无严重潮湿,装修基本完好,设备运转正常)及无其他极特殊理由的情况下的欠租。

  七、合同中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签订合同承租人的确定

  1.进住房屋的手续健全;

  2.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以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办理承租手续。

  

(二)对各种违约行为的处理

  乙方违约,甲方需中止合同、收回房屋、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的,必须写出书面材料,按照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理。

处理时,还要写出违约通知书,并发至乙方一份,处理结果要存档备查。

严禁口头处理。

  (三)非违约中止合同的,甲方经办人应写出书面材料,申明原因,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在签订合同、办理换房手续时,经办人一定要仔细查验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审核无误后,再行办理。

  (五)对承租人要求分户的,当事人双方(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均须写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经甲方核查属实,现住房又能分开,无其他问题,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六)凡解除合同或更换合同的,甲方须收回乙方所执合同,注明作废后,存档备查。

如因乙方所执合同遗失等原因无法收回的,须由乙方写出书面材料交甲方存档备查。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填写说明

  一、×房×字第×号

  ×字填写房屋所属区、县局、公司或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字头简称。

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房屋填“东”。

  ×字填写具体管房单位的简称。

如东四房管所管理的房屋填“东四”。

  第×号首先填写房管员的代号,然后划一横线,再编写租赁合同的顺序号,编号中间不得空号。

如第

  篇二:

公租房房屋租赁合同

  公租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xxxx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xx号,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属于公租房。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乙方租赁后作为住房使用,乙方不得用于其他,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房屋改善及相关安全要求

  1、甲方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装修、装饰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的墙、柱、楼板等影响房屋安全的结构,装修、装饰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装修、装饰部分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

乙方不能私拉乱接线路影响房屋的整体外观。

  2、乙方在房屋交付时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具备正常、安全、合理使用条件的,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及时消除隐患或修复,以满足正常、安全、合同使用目的。

  3、乙方应按照各类家具、水电煤气设备、管线、仪表、物品的使用方法,并规范操作。

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逃生基本知识。

在使用房屋期间,应注意观察房屋及屋内外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4、乙方应对承租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备、物品进行合理且妥善的照管,因乙方照管/保管不力或不正当使用,致使承租房屋毁损、灭失、甲方提供的各类物品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在承租房屋内严禁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炉等明火设备。

  6、乙方须遵守安全用电等相关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

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水壶、电水杯、伪劣接线板电器等违规电器,违反规定按甲方有关制度处置。

乙方的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7、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

  8、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政策,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这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容留传销人员;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走私或贩卖毒品;卖淫、组织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容留卖淫人员;赌博或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供庇护;从事危害国家或国防安全的间谍活动;迷信活动、传播邪教及其他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乙方应当遵守甲方规定和文明规范,具体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善意与邻里相处;不大声喧哗、不制造噪音或影响他人安定居住的声响;爱护区域内的公共财产或共有部分,如不破坏共用设施、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不恶意占用或堵塞通道、不任意涂画等;爱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等;按照公共财产或共有部分的性质合理使用该等部位;不非法设置影响校容和美观的广告、横幅等。

  10、乙方对承租房屋不享有处分权。

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租房屋及属于甲方所有的家具、水电煤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

乙方不得为承租房屋设定抵押或为前述家具、电器煤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仪表及管线。

甲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有关机关的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

  12、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乙方不得在阳台、窗台上搁置、悬挂易坠落的物品;不得高空抛物等。

  13、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自杀、相约自杀或因自己原因造成他人自杀。

  14、不得进行其他未在上述规定中的会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不得配置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经发现将被处于罚款;造成事故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第五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共计年。

  

(二)租赁期满,乙方应无条件交还甲方该房屋。

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双方经协商后可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六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

按全县公租房价格进行支付

  

(二)租金支付时间:

  第七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元房屋租赁保证金。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在乙方结清水、电、物

  业管理等费用后如数返还乙方。

  第八条其他费用

  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规费。

卫生局委托卫生监督所对公租房进行管理并收取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日内交付给乙方用于使用。

  

(二)返还: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并经甲方验收认可,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返还房屋时,乙方添置的新物可自行收回,但不得作破坏性拆除。

  第十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房屋的供水、供电部分从水、电表至房屋的部分由乙方负责保护和维修。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转租、退租

  

(一)乙方严禁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如出现类似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租金按乙方实际租期(整月)计算,余额退还乙方。

  (三)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年租金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10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年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不按约定支付租金超期达15日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或者把房屋转让给不符合本单位公租房使用人员资格人员使用的。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一)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字:

承租方(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经办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20年月日日期:

20年月日

  篇三:

公租房房屋租赁合同

  公租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石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

  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共套

  (间),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属于公租房。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乙方租赁后作为住房使用,乙方不得用于其他,否

  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房屋改善及相关安全要求

  1、甲方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装修、装饰不得损坏房屋

  承重的墙、柱、楼板等影响房屋安全的结构,装修、装饰的全部费用由乙方

  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装修、装饰部分归甲

  方所有,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

  2、乙方在房屋交付时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具备正常、安全、合理

  使用条件的,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及时消除隐患或修复,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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