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赔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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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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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赔偿

  篇一:

20XX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20XX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劳动法实务

  一、基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

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

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

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

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篇二:

十级工伤赔偿常用计算法

  20XX年最新职工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赔偿步骤、计算方法)

  第一部分、十级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7个月(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用人单位支付);

  4、医疗费:

按100%享受(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工资:

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支付)。

  6、生活津贴:

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

  7、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享受(基金支付)。

  8、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基金支付)

  9、转院费用: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享受。

  10、生活护理费:

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

完全护理:

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享受。

大部分护理:

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享受。

部分护理:

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享受(基金支付)。

  11、辅助器具费:

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基金支付)。

  12、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基金支付)等费用。

  篇三:

02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怎么办?

  负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形,下面结合本人代理几起诉讼案件及法律相关规定做简要分析,供参考。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对于负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却不一定能够终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工伤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知,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程度多少,用人单位才能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作出是否终止劳动合同。

本条法律还隐含一个限制条件,即在负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未鉴定出来之前,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被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六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问题是有不同规定的: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规定可知,1.劳动者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需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无论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用人单位都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劳动者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被鉴定5级、6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本条规定是将解除劳动关系权利赋予劳动者,只要劳动者未提出,用人单位就不得以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被鉴定7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1

  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述法律条文主要针对在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对用人单位作出一些禁止规定或附加一些条件,其目的为了更好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

尤其是将解除权给了劳动者一方。

但在实务中,仍(:

工伤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赔偿)出现目前法律未能作出具体的规定情形,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呢?

  在工伤职工伤残鉴定出来前,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5至6级)或合同期满终止(7至10级伤残),劳动合同能终止吗?

  从上述分析可知,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在伤残鉴定出来前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的,但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吗?

首先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劳动者的解除权行使,应当赋予劳动者这一权利。

从保护劳动者的择业权来看,也应当尊重劳动者权利。

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并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这一问题,实务中法院大多予以支持。

但因这一问题可能带来新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问题,各地方社保部门也是操作不一。

因劳动者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随即停缴了其社保费用,但因可能伤残2

  鉴定出来的时间滞后劳动关系终止之时,而社保部门在核报社保赔偿时,依据是截止伤残鉴定报告出具时的保费缴纳情况,这样就会出现劳动合同终止时到伤残鉴定报告出来时的一段时间处于未缴纳社保费用状态。

有些地方社保部门在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待遇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用后才予以赔付,甚至有些社保部门认定用人单位此行为属于欠缴行为,依法由社保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转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实践中各地社保部门具体措施各不相同,因相关法律也未进行具体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若遇见此类情况,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时,用人单位可以对这一情形预先告知劳动者。

同时应当事先与当地社保部门沟通,了解当地社保部门工伤赔付的程序及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防止因工伤职工在社保基金未能足额领取赔偿款而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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