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申彩虹老师营改增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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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申彩虹老师营改增课件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与实务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概述
(一)营改增试点情况
为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至此,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
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
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三)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意义
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征收范围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建筑服务包括:
1、工程服务2、安装服务3、修缮服务4、装饰服务5、其他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包括:
1、贷款服务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3、保险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
生活服务包括:
1、文化体育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3、旅游娱乐服务4、餐饮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
现代服务包括:
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
5、租赁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9、其他现代服务。
(二)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三)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2015年5月1日---2016年4月30日),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反之,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率设置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增值税征收率为3%。
营改增前后税率对比
应税行为
营业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建筑服务
3%
11%
金融服务
5%
6%
生活服务
5%,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他税率(3%-20%)
6%
销售不动产
5
11%
建筑服务”新政要点(参考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税率由3%改为11%,进项可以抵扣。
2、老项目,可适用3%简易征税。
3、包清工的项目,可适用3%简易征收。
4、甲方供材项目,可适用3%简易征税。
5、新事物,2%的预征率。
6、在项目所在地扣除分包款后,再按差额预征增值税。
7、按3%征收率简易征收的项目,分包的费用允许在总收入中扣除。
五、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
六、增值税的核算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设置会计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
---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借方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借方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借方
---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贷方
---未交增值税
1.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专栏。
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发生购货退回或折让,应以红字计入,以示冲销的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通常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例】甲房地产企业购入材料一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货物到达入库,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元,增值税1100元。
货款、运费和进项税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该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甲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
原材料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100
贷:
银行存款128100
【例】甲房地产企业购入搅拌机,(不需要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500000元,增值税额85000元,搅拌机到达,用银行存款支付。
甲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
固定资产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贷:
银行存款585000
【例】A商场购入免税农产品一批,价款100000元,规定的扣除率为13%,货物到达,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A商场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库存商品8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
银行存款100000
进项税额=购买价款×扣除率=100000×13%=13000(元)
【例】D施工企业委托外单位修理车辆,对方开来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修理费用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D施工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
管理费用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
银行存款11700
2、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和产成品等发生非
常损失及其他原因,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若发生冲销已移转出的进项税额,用红字计人;出口退税中,计入转出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与遭受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库存商品的成本一并处理。
【例】E安装企业库存材料因意外火灾毁损一批,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的成本为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
E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1700
贷:
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3、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专栏。
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应以红字计入,以示冲减销项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K企业提供安装劳务,开出增值税专用发货票,标明劳务款500000元,增值税额5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给买方,款项收到。
K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555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000
4、已交税金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发生多缴的增值税退回时,应以红字计入。
本月发生本月缴纳增值税用已交税金专栏。
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某企业以银行存款交纳本月增值税100000元。
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00000
贷:
银行存款
5、减免税款
减免税款”专栏。
记录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用于指定用途的或未规定专门用途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应冲销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红字登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例】某企业2016年5月6日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支付技术维护费一共10000元,其中专用设备6000元,服务费用4000元。
该设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年限5年,无残值。
5月6日:
借:
固定资产——增值税税控系统6000
管理费用----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4000
贷:
银行存款10000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0000
贷:
管理费用---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4000
递延收益---减免税收益6000
6月30日计提折旧:
借:
管理费用----折旧费100(6000/5*12)
贷:
累计折旧100
借:
递延收益---减免税收益100(6000/5*12)
贷:
管理费用----折旧费100
6、转出未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会计分录为: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本月多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企业当月上缴上月应交未缴的增值税时: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月末,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期末留抵税额和专用税票预缴等多缴的增值税款,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期末结转下期应缴的增值税
【例】某企业本月发生销项税额合计84770元,进项税额转出24578元,进项税额20440元。
该企业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为:
84770+24578—20440=88908(元)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8908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8908
该金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尚未交纳增值税88908元。
(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核算
小规模纳税企业应当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交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企业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有关货物或劳务的成本。
因此,小规模纳税企业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专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增值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借方余额为多交纳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企业购进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和劳务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某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材料一批,取得的专用发票中注明货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该企业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
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
原材料23400
贷:
银行存款23400
【例2】某小规模纳税企业提供安装劳务,所开出的普通发票中注明的货款(含税)为20600元,增值税征收率为3%,款项已存入银行。
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206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00
不合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210600÷(1+3%)=20000(元)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20000×3%=600(元)
【例2】承【例1】,该小规模纳税企业月末以银行存款上交增值税600
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00
贷:
银行存款600
此外,一般纳税企业购入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照小规模纳税企业进行处理,一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