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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练习题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练习题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通常情况下,应当以行为时的法律作为裁判依据,但如果新法量刑更轻时,则应当适用新法,因而选项A是错误的,应当选;选项B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进行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但允许进行对被告人不利的扩大解释,因而选项C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选项D是正确的,因为这种解释属于类推解释,它超出了法条可能具有的含义,因而不应当选。

2.【答案】C

【解析】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非法出版涉及罪名的认定:

内容包含煽动分裂国家内容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盗版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内容淫秽的,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涉及出版歧视少数民族作品的,构成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无出版号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述选项涉及的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3.【答案】B

【解析】《刑法》第8l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根据此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刑罚的犯罪分子;(3)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4)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据此可知,A选项属累犯,C选项属刑期超过10年的暴力性犯罪,D选项的刑种是拘役,不是有期或无期徒刑,所以都不能适用假释。

而B选项虽也属暴力性犯罪,但判处的刑期并没有超过10年,所以乙可以适用假释。

4.【答案】D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题中,甲乙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因此甲乙都构成盗窃罪。

在逃跑过程中,乙使用暴力将追赶自己的丙打伤,乙的行为已经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因此可以排除A、C两项。

问题的关键是作为共犯的甲是否也构成抢劫罪。

甲乙就盗窃犯罪而言属于共同犯罪,因为他们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甲和乙的共同故意只限于盗窃。

在逃跑过程中,乙的暴力行为超出了共同盗窃的犯罪意图,而甲并没有使用暴力的故意。

因此,只有乙的行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甲只构成盗窃罪,故本题选D项。

5.【答案】A

【解析】《刑法》第69条、第71条分别规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据此,张某承担投毒罪的刑期还有14-9=5年未执行,所以投毒罪没有执行完的刑期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的刑期幅度为5至7年,所以数罪并罚时,张某实际可能执行的最高刑期就为9+7=16年。

应特别注意,本题答案不是由14+2=16年计算出来的,这种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6.【答案】D

【解析】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甲是否具有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刑法》第382条规定了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题中,甲是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依照刑法上述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因此,其非法占有国家占有股份的合资公司的财物,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故应选择D项。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大的不同就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

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在文字上虽然十分相似,但是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罪名。

7.【答案】D

【解析】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规定: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因此A项错误,不能选。

该修正案还规定: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内容,BC两项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

8.【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因此伪证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且主体也仅限于四类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所以本题很容易就排除掉A项、B项和D项。

9.【答案】C

【解析】《刑法》第143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依此,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

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依此,刘某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因此,只有C项是正确的。

10.【答案】C

【解析】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解释》)的规定: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两抢解释》第1条的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所以A项正确,不应选。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根据《两抢解释》第2条的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所以B项正确,不应选。

(三)《两抢解释》第6条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所以C项错误,应当选。

(四)《两抢解释》第11条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所以D项正确,不应当选

11.【答案】B

【解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此行为的,有一个独立的罪名: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苏某没有医生资格,因此不能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刑法对非医生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规定了一个独立的罪名: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刘某的身份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人员,因此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构成受贿罪。

彭某可以和特殊主体构成共犯。

12.【答案】C

【解析】刑法第39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刑法第75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84条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由此可见,C是管制特有的规定,应当选。

13.【答案】B

【解析】自首必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甲是共同犯罪,共犯要成立自首,必须如实交待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因此选项A不成立自首。

对于投案途中被抓获的,根据司法解释,仍认定为自首,B成立自首;C属于坦白,只有交待不同种罪行的才属于自首;D这种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自首后又翻供的,如果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丁是在二审期间才如实供述的,因此不构成自首

14.【答案】A

【解析】盗窃罪必须具备两项特征: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秘密窃取。

选项A中,勾某杀害仇人吴某后,又将其电脑拿走的行为,是秘密窃取的一种特例。

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的。

选项B中,虽然被害人已经醒来了,但沈某并不知道,对他而言,他认为自己仍在秘密窃取财物,因此仍应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先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再有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则是已经合法持有他人财物了,才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

选项C中,刘某专门去找人家的埋藏物,是先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构成盗窃罪。

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由于行为人并不是直接捡到现金,因此不能构成侵占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

15.【答案】D

【解析】参见关于赌博罪的司法解释,D构成非法经营罪。

16.【答案】B

【解析】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医生以牟利为目的,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构成贩毒罪;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17.【答案】C

【解析】在犯罪预备阶段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在预备阶段自动中止犯罪即可。

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成立犯罪预备,不可能成立犯罪未遂。

尾随被害人仍然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因此只能成立犯罪预备。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如果整个犯罪既遂了,只进行了预备行为的人也成立犯罪既遂

18.【答案】A

【解析】诈骗罪必须有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作出处分的行为。

本案中,受害人并未将手机交给甲带走,甲还是趁乙不注意时秘密拿走手机的,因此构成盗窃罪。

19.【答案】A

【解析】甲只需为15周岁时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注意此种行为并不转化为抢劫罪。

B是抢劫罪;C是投放危险物质罪;D是制造毒品行为,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0.【答案】B

【解析】这是刑法第224条明文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成立法条竞合关系,严格适用特别罪名优于一般罪名的原则,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就不再定诈骗罪。

21.【答案】C

【解析】李某是自动放弃可重复进行的侵害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彭某是自以为无法将犯罪进行下去而放弃犯罪的,故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甲是害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而不再继续犯罪,而不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构成犯罪中止。

乙尚未着手进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属于预备。

22.【答案】A

【解析】甲的行为是〈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组织儿童乞讨罪;乙属于对象不能犯,不能构成既遂;丙构成拐骗儿童罪;同性之间也可以构成猥亵罪,但刘某只有13周岁,因此丁构成猥亵儿童罪。

23.【答案】D

【解析】选项A不构成犯罪,因为用盐水杀人不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根据法定符合说,选项BC都构成故意犯罪既遂;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选项D是正确的。

24.【答案】D

【解析】AB均为盗窃罪;C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25.【答案】D

【解析】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看护人实行身体强制的行为,使其不敢、不能或不知抗拒。

本题中甲将商店老板关在厕所,对其进行身体强制,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6.【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应当从犯罪主体方面即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观方面以及共同犯罪行为等三方面认定是否成立共同犯罪,B项符合这些条件(刑事责任年龄没有最高的限制)。

A项中由于15周岁的人对盗窃罪不承担刑事责任、D项中精神病患者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故A、B选项的行为人不构成共犯关系。

C项由于丙某是被他人诱骗,即共同行为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不成立共犯关系。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共同犯罪认定问题,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对此应当从主体方面(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以及客观行为等三方面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与否。

27.【答案】B

【解析】《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该条规定的是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

该条规定的是挪用特定款物罪。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本罪,必须是将以上款物挪作公用。

《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处……。

该条规定的是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抚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见,上述四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冯某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挪用救济金5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应定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28.【答案】C

【解析】见《刑法》关于管制的规定,在管制期间从事劳动的,应当同工同酬。

29.【答案】B

【解析】按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行为主体路某是15岁,属于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范畴。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教唆者所实施的教唆行为本身并不能独立定罪,而应依据其所教唆的具体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在其实施的三种犯罪行为中,只有教唆他人抢劫财物的行为属其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即构成抢劫罪,其实施的另外两种犯罪行为(教唆他人盗窃与教唆他人绑架)不在此范围之列,故其不构成这两罪。

30.【答案】C

【解析】《刑法》第55条第2款规定: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1.【答案】C

【解析】《刑法》第62条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但A和B两种说法都不准确。

据此,C正确。

32.【答案】C

【解析】《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3.【答案】D

【解析】本题考点是过失爆炸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过失爆炸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爆炸,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只适用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甲系合法的鞭炮厂厂长,企业也是合法的鞭炮生产企业,故不存在非法储存爆炸物的问题。

甲的行为不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而是发生在鞭炮的储存过程中,不符合过失爆炸罪发生的时空条件。

甲的行为不是在一般的生产操作过程中不服从管理造成事故,故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甲违反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在储存爆炸物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特征。

故选D。

34.【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在本题的保险索赔法律关系中,钱某是投保人,并可能是受益人,因而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不应认定为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成立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别罪名优于一般罪名的原则,因而应认定钱某构成保险诈骗罪,不应认定为一般诈骗罪。

35.【答案】C

【解析】本题中因乙直接实施了将假币据为己有的行为,而非仅仅为他人窝藏赃物,所以很容易排除选项D。

本题的关键在于区分非法持有假币罪、使用假币罪、出售假币罪、购买假币罪之间的界限。

所谓非法持有假币、是指对行为人拥有假币,但无法查清其来源,如果能认定持有的假币是为了走私、出售、使用或直接是制造、变造、走私、购买得来的假币,则不能以非法持有假币罪认定。

本题中,甲、乙通过交易,各自手中的假币的来源和用途是可以查实的,因此,甲、乙的行为均不成立非法持有假币罪。

故选项A、B均错误。

所谓出售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有偿转让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当作真货币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使不具备流通力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

出售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的区别在出售假币是在双方均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使用假币罪是使用人以假充真,同时对方不知情,显然“使用”在这里有特定含义,而非一般意义上所说的“使用”。

本题中无法查实甲有买入假币的行为,似可成立持有假币罪,但其后又出卖给乙,因其出卖行为是明确的,所以构成出售假币罪。

对乙而言,甲以假币偿还欠乙的债务,是得到乙同意的,因此双方之间属于一种交易关系,所以乙的行为应构成购买假币罪。

36.【答案】A

【解析】《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本题只有A项为正确答案。

37.【答案】A

【解析】本题考点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以及在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或死亡如何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索要其他条件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甲的目的是为了索取赌债,按照以上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处罚。

虽然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造成了被拘禁人死亡的后果,但是,造成这一后果并非是使用暴力所致,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应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因而应选A。

38.【答案】C

【解析】此题考查的是中止的有效性问题。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时,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39.【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义务。

有作为义务的人不作为才构成不作为犯罪,如本案甲因先前行为而有了作为义务;丙无作为义务,而与甲又没有共同的犯罪意图,丙不构成犯罪。

40.【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对单位犯罪的理解。

单位犯罪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应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解析】A项中甲国公民汤姆构成了教唆犯,教唆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

被教唆人如果在中国境内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汤姆在中国境内也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刑法适用的属地原则,也可以适用中国的刑法追究汤姆的刑事责任,因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B项中因为赵某是中国公民,且所犯的贩卖毒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因此根据属人原则,应当适用中国的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8条的规定,保护管辖原则是指“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而C项中丙某虽是外国人,但其犯罪行为是在中国境内实施的,因此应当依据属地原则对丙某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依据保护管辖原则,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至于D项,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注意这里用的是“可以”一词,因此不排除仍然需要按照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2.【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382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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