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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与收益分配0605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每日形成的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估值目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并为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等提供计价依据。

(四)估值对象本集合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债券、货币基金等证监会允许的投资品种。

(五)估值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六)估值方法

1、集合计划每日公布预估年化收益率,该收益率并非当日可作为分红依据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水平。

(1)银行存款参照银行存款计息方法。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确定利率进行预估值,直至季末确定当季实际收益率水平,在此期间出现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时,随时计入当日预估值;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与对手方商定的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算利息;

(3)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遵从摊余成本法估值。

同时,每一估值日交易所收盘价对本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若当日无收盘价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作为影子价格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

当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规定目标时,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使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计划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价值不会对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定价”确定的计划资产净值-“摊余成本”确定的计划资产净值)/“摊余成本”确定的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应将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控制在0.5%以内。

当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达到或超过0.5%时,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及时进行公告。

(4)货币基金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布的万份收益计算红利收入。

(七)估值程序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

用于披露的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管理人。

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精确到0.001%,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八)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九)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一方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

(十)暂停披露收益率的情形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暂停披露收益率。

(十一)特殊情形的处理由于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

(一)费用的种类集合计划的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审计费以及银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管理费及托管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审计费等跨期费用按季摊销;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列支。

1、管理人的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0.7%。

计算方法如下:

H=E×P×0.7%÷365其中: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E:

为当日集合计划总份额P:

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元)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由托管人于季度分红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人的托管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5%。

计算方法如下:

H=E×P×0.05%÷365其中: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E:

为当日集合计划总份额P:

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元)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由托管人于季度分红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在存续期间发生的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协议所约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4、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开户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以及如果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在集合计划费用中按有关规定列支。

银行结算费用,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TA系统月度服务费、登记结算费相关费用在相应的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必须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收支出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

(四)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1)按集合计划实际年化收益率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计划分红日和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或集合计划清算资产中扣除;

2、业绩报酬计提办法

集合计划分红时和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对委托人计提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0.7%的部分,提取其中的30%作为业绩报酬。

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报酬的计算公式:

如果R(A)≤0.7%,业绩报酬=0

如果R(A)>0.7%,业绩报酬=S(A)×P×(R(A)-0.7%)×30%÷365×(b-a)

S(A)=

 

其中:

a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b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截至日;

S(A)为客户A在本次分红权益期的份额累计积数;

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元);

R(A)为客户A本次分红权益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详见第12部分收益与分配);

F(A)i为客户A在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量。

 

3、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计提后,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提金额。

托管人据此入账,并于季度分红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将业绩报酬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第12部分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收益包括: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净收益

本集合计划净收益为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委托人享有的分红收益为集合计划实际净收益的全部。

委托人的分红净收益为分红收益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

1、每日预估年化收益率计算

集合计划预估值是对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的预估算。

集合计划每份额t日年化预估收益率

计算如下:

其中:

为集合计划每份额t日收益;

为集合计划每份额t日存款收益;

为集合计划每份额t日除存款外的回购、货币基金与短期融资券等收益。

为t日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不含业绩报酬);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至t日集合计划银行存款净收益: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至估值日份额累计积数;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集合计划享受收益分配权份额总数;

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00元)。

 

2、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计算如下:

集合计划每季度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1)客户A本次分红权益期,享有的分红收益Y(A)

计算方式为:

其中: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截至日;

为客户A在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量,若A客户当日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则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每日每份额存款收益;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除存款外的回购、货币基金与短期融资券收益;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集合计划相关费用(不含管理业绩报酬);

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银行存款净收益: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份额累计积数;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的享受收益分配权份额总数;

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00元)。

(2)客户A本次分红权益期,享有的委托人分红净收益Z(A)计算如下:

Z(A)=Y(A)-W(A)

W(A)=S(A)×P×(R(A)-0.7%)×30%÷365×(b-a)

R(A)=Y(A)÷(S(A)×P)×365÷(b-a)×100%

S(A)=

其中:

Y(A)为

客户A本次分红权益期享有的分红收益;

W(A)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管理人对客户A参与集合计划份额计提的业绩报酬,当Ri>0.7%时,PR(A)如上述公式计算,当Ri≤0.7%时,PR(A)i=0;

S(A)为客户A在本次分红权益期的份额累计积数;

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元);

R(A)为客户A本次分红权益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实际年化收益率;

 

a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b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截至日;

F(A)i为客户A在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量。

 

(三)收益分配原则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按季分配。

每季度按照分红权益期末公布的收益率分配收益,将当季实现收益全部分配。

委托人在季度分红日前解约退出的,则按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获得收益。

当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四)收益分配对象分红权益期间持有计划份额的所有委托人。

(五)收益分配时间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收益每季度分配一次,具体时间由管理人决定。

(六)收益分配方式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七)收益分配比例收益分配比例为已实现收益的100%。

(八)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报告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须载明收益范围、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告知委托人。

管理人至少在收益分配日前2个工作日之前将收益分配方案向委托人公告。

(九)收益分配的程序

1、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托管人复核确认;

4、管理人公告通知委托人;

5、托管人实施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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