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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自治意识的探索及研究

社区自治意识的探索及研究

一、社区自治的概述认识

(一)、社区自治及性质

我国现代都市居住人口依据国家法律直接管理我国社会基层的公共事务的一种非常民主的形式就是社区自治,这也是我国处在社会主义阶段主要针对于基层民主现代都市的一种具体实践。

上个世纪末,由于我国现代都市社区的快速建设以及良好发展,社区自治也就应运而生了。

我国现代都市中体现最基层民主的具体形式主要就体现在社区自治,它的发展前身也就是我国计划经济阶段的单位制与街区制相互结合的一种现代都市的基层治理。

社区自治的兴起和发展是我国现代都市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并向深度改革的重要产物,也是在我国民主化进程在不断推进中在现代都市的基层治理方面而产生的。

目前,在我国全能政府以及培育市场、培育社区的双重改革的制度和大背景发展下,现代都市社区的建设就是当下正在发生的全体社会整合过程。

在社区的具体建设过程中,同样也存在着行政与自治两种不同的导向,从整体带来的价值与设定的长远目标来进行展望,在社区的具体建设过程中,应该积极的强化社区自治这一重要导向。

这主要取决于社区自治属于低成本的管理体制,这也是我国社区建设的主要要求,对于扩大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程度和加强我国基层民主有很重要的推进作用。

(二)、社区自治意识

国内最早对社区意识进行研究的是费孝通先生,他认为社区意识是个人对自己所生活社区的一种熟悉感。

而在2003年的《发展论坛》中胡旭昌认为社区意识简单来讲就是指社区居民(包括法人居民)对所在的社区有一种心理情感,即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和参与感。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

社区意识包括这样几个要素:

一是居民对所属社区具有一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把社区看作是自己的依靠,是自己的家。

二是居民关心社区的公共事务与共同利益,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

三是居民具有强烈的参与意识,愿意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

总之,无论社区意识的概念如何界定,我们都必须承认社区意识是社区成员对社区的一种情感依赖,这种情感依赖的培养对社区的发展和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针对基层人民群众的依法自治就包括实施社区自治,社区自治的主要群体是人们。

社区公民要以很多不同的组织为依托来进行各种各样的自治活动,以此更好地行使民主的自治权。

若要更好地推进社区自治,还应该对原来的单一居委会组织体制进行不断地改变和整合,对于其独特的组织形式和发展体系也要进行再创新,同时通过建立社区会议、社区协调议事委员机构与社区委员会等自主机构,以此来形成新型的社区自治组织。

同时还需要处理我国社区自治组织同社区各种团体组织等的关系,形成完善的、互助的社区民主组织的良好生态系统。

社区自治是目前我国广大的现代都市居住人口可以主动参与的基层社会事务的主要管理形式,其主要的活动也是由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等等组成。

由于独特的国情和社会制度背景,我国的都市社区建设其实从根本上是一种“规划性变迁”,居住人口的自治属于政府为主导型的自治类型。

社区建设的发展过程也证明了社区情感依赖对社区发展的重要性。

之前,英国、法国和美国的社区发展是为了解决工业化带来的城市贫困问题。

其目的是尽可能在社区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社区居民的生活条件。

然而,这些行动并没有从根本上帮助社区摆脱贫困。

在二十世纪50年代,人们逐渐认识到,贫困的一个因素,不是一个简单的结果,而是由一系列问题引起的,这需要解决和综合协调在社区层面,特别需要居民参与本身改善社区环境,培养社会真正的活力。

社区建设应从基层做起,赋予群众对影响其生活的公共事务的自主决策权,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因此,社区建设开始强调广泛的社区参与,并开始注重自力更生和自力更生精神的培养,以提高他们的自信心和归属感,从而提高他们解决社区问题的能力。

因此,在二十世纪底,社区建设的重点是培养自力更生和自力更生的精神。

强调以人为本,促进社区的全面进步与发展,协调社区居民的组织和人际关系。

对于我国来说,社区建设的重点是对现有的主体进行修复,这是不够的。

其核心是培养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

只有居民对社区有认同感,有参与社区建设的愿望,才能解决社区的问题。

因此,社区意识对社区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社区自治能力

要坚持依法行政,认清和理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基层人民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明确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社区人民群众自治功能的分工与合作,大力培育发展适合人民群众需要的社会组织,不断探索完善社会管理的有效模式和适合市情的社区治理结构与社区管理体制,大力推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基层人民群众民主自治。

要全面而细致地认识到社区中居住人口自治所具有的法律地位,自觉自律地尊重社区居住人口依法实施自治的合法权利,并主动地进行指导、支持以及适当帮助社区居委的具体工作,而不是把社区自治看成一级的小政府。

 

尝试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路子。

设立社区工作站解决了社居委的姓“社”问题,但是,社区中的工作站作为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也就相应地增加了行政管理层次。

尝试撤销相应的街道办事处,建设现代都市大社区的路子。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减少管理层次,让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直接延伸到社区,增强社区的自治基础和工作主动性。

在推进社区工作中,政府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转变原有的管理观念,彻底在具体事务中把由领导、管理过渡到指导、服务进行具体角色的实质性转变,积极地创造让社区实行自治的有利条件。

此外,对社区自治的具体工作,要多一些有利的支持以及服务,少一些细致地检查和考核,从而把社居委从大量繁杂琐碎的具体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让他们能够有更丰富的精力去深入地做人民群众之间的自治工作,也让社区自治职能够得以回归,取得实质的效果。

对于社区自治中属于相应的政府部门自己本身需要完成的一些硬性任务,不要强制性地摊派到社区,对于一些不应该由社区必需完成的事务,但是在完成过程中,社区有相对的优势性,或者是需要社区进行协助的相关的行政事务,比如社会性、人民群众性相关的事务,可以根据“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进行解决,并要在执行中具体地明确社区要进行协助的范围以及权限。

此外,还要建立由相应的民政部门带头的工作深入社区的具体准入制度,以此规定在社区内的具体工作任务,在实施过程中要先交给具体的街道、社区进行细致地讨论和评估,然后在取得一致地意见后,再慎重决定任务的具体下达。

对于未经准入的工作任务,相应的社居委有拒绝的权力,要在具体工作中,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居住人口自我管理的有效对接,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

其次,要大大增强社区服务的具体功能。

要把搞好社区服务作为社区工作中最根本的工作,把社区的人性化服务放在优先位置,要从社区内居住人口最急切地需要被解决的具体问题出发,根据居住人口的不同的特点以及详细的诉求,来提供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的服务。

也就是说要在面对具体群体处理事务时积极培育居住人口的自治意识和参与积极性。

首先要充分尊重居住人口的选举权、决策权和知情权,使居住人口代表大会、协商议事会和听证会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要做到不论是社区内的大事还是与社区内居住人口切身利益相关的细小事项,都应该广泛地征求社区内居住人口的具体意见,真正地做到由民作主而不是代民作主。

此外,还应该尽力让社区居住人口充分的了解社区的工作,设置相应的公开栏,以此来增加社区自治工作的透明度,必须保证社区居住人口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社区自治意识的现状

我国的小区自治意识的形成与社区建设都有着国际和国内的独特相关条件:

第一国际上社区的快速提高是我们国家的社区建设方面完全摊开的国际化背景,联合国的相关报告中指出:

在一个特殊的居住区域中,发动并组织社区人民群众要根据小区的共同需要以及相关的具体利益出发,进行有组织地引导小区常住人口与机构一起参与;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与政府联合利用社区的合理资源和外部援助,不断改善社区的经济与文化状况。

很多的国家政府发现,作为一个国家中的最基层的群体,现代都市社区是我国解决各种矛盾与问题的起始点和落脚点:

社区的工作是管理和控制社会的最基本方法,科学地分析所面临的问题和所需要解决的困难,调动社区内现有的社会资源,配合外界的帮助,可以十分有效的改善社区的生活环境和居住人口日常精神面貌。

”我国在此背景下,为了实现市场改革与转换政府不同职能,我国民政部在九十年代率先提出了进行社区服务工作,第一次把社区的概念引入。

从上个世纪末开始,尤其是在我国现代都市的基层管理中,社区的自治问题得到非常的重视,在社区的自治理论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我国的社区建设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理论指导。

随后民政部在全国选择了11个地区作为现代都市社区建设实验田,紧接着又确定了15个城区作为实验田,使我国实验区的总数达到26个之多,开始了我国社区建设与自治相结合的综合探索工作。

20世纪末,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实现市场经济而不再是计划经济,我国的居民生活情况也发生了非常巨大的变化。

不但引起了我国社会关系更深层次的变化,更为小区常驻人口的个人发展提供了更高层次的平台。

各种资源之间的相互配置不在进行有计划的分配,而是由市场经济自行调节和支配,这样就造成了社会受国家控制的手段发生了变化,而且在控制程度上也在逐步减弱。

随着经济的市场化得到不断的发展和提升,使曾经的铁饭碗的单位人也慢慢地变成了不得不面对柴米油盐的“社会人”。

市场的经济化在其逐步的建立过程中,将单位的办公社会化功能不断的减弱,使人们对单位的信任感和依存度也随之慢慢的淡化,人才流动也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浮动的隶属关系甚至不属于国家系统的“社会人”在迅速的增多。

生活在现代都市小区的居民当中:

待业工人、老龄人口、无固定工作单位人员以及流动人口的数量也都有所增多,社区居住人口现状的这种变化也给现代都市的基层社区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相关问题,给原有的基于传统单位的管理方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区公民的多层次和多样性的需求,更加积极有序地来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更好地推进现代都市基层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也就不得不对现代都市基层管理体制进行有效地改革。

三、社区自治意识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区建设意识不够,社区活动缺乏组织性。

到了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他们的社区意识非常薄弱。

虽然许多社区已经成立了居委会,但人们仍然会发现社区的力量不能集中,使得社区活动的发展很困难。

(二)社区功能失调。

人们普遍把社区建设与基本政权建设混为一谈。

社区居委会承担了太多的政府职能。

社区居民缺乏管理和经营社区的能力。

从另一个角度看,在现代社会中并存的两种既对立又互补的社会发展趋势:

一方面,由于通信技术、公共教育的发展增加了大众传播、交通工具、标准化和住宅的流动性,而且由于市场的不断扩大和社会的渗透已经无孔不入。

走向一体化,也在今天的全球化中;另一方面,从工作到消费,从法律到道德,教育机会,从社会福利到社会流动,现代社会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制度安排以“个人”为执行单位。

社会意识不仅允许、而且明确或潜移默化地鼓励个体积极主动地组织各自的生活形式,从而实现现代社会生活的个性化。

社会融合和生活个性化的双重趋势无疑会极大地挤压社区作为一个区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弱化其生存和功能的各个方面,消解其在居民生活中的地位和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环境和居住空间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从过去的相互合作、相互尊重的社区关系转向以个人利益为主体的社会关系。

虽然在现代社会中,我们的生活空间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密切,但我们逐渐失去了彼此的交流,合作与互助减少,人际关系淡漠,社会矛盾加剧。

(三)、社区自治大多数面对财力资源不充足,人力资源却相对富余的困难。

通过进行社区居住人口的自治,以此来构建"社区制"的新型社会,不仅能开发充足的人力资源,还可以为社区建设提供可持续的源泉。

因此,自治导向的社区建设更具有普遍的实施价值。

为了更快地实现社会整合,就尝试着将落后的村委会更改为行政性的村公所,实施过程中由于管理的成本超出预算太多,只得又撤消了村公所,重新恢复建立村委会。

在这一曲折反复的过程,意识到应该为现代都市社区建设所借鉴,重新制定整改方案。

在较短时间内,比较偏向于行政导向的社区建设可以和大的社会环境进行整合,但是它所构造的社会却和传统的体制具有相同的构造,也就是说社会依然为政府所吸纳,具体的社区的工作也还是要落实于政府的具体任务中。

(四)、我国政府对实现人民人民群众的需求负有着非常重要历史责任,但是由于我国政治体制具有非常特殊的特点,就使政府很难去实时有效地去了解人民人民群众的相关的、具体的社会需求与需要,并非常迅速的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

作为具有行政功能的居民组织其担负着将政府的任务落实到基层,但是其缺少独立的能够发挥自主的空间,自然也不能将社区的为自己服务的工作作为作为重点。

同时,社区的建设会影响到社区的每个居民的切身相关的重要利益,就特别需要小区的居民要一起参与到小区的管理当中,这样才可以循序渐进地实现整个小区的良性发展,也就是一些地方提出的“人人为我家,我家为人人”。

在每个社区刚刚建立的起始阶段,就要强化社区组织发动人民群众的能力与力度,这个是必不可少的。

社区居委会不是服务主体,它是代办者,发挥的是桥梁作用,要提升居住人口社区治理的参与率,就得把社区的服务面扩展到所有人群,包括社区的工薪阶层、单位人,以及其他精英人群。

但是如果仅仅以行政作为导向,过多地强调外力推动,就很非常可能造成社区居民对社区组织的依靠性和被理性,很难让其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到社区建设,从而就会影响到整个社区不能持续的得到发展。

(五)、我国具备很低的社会民主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基础也非常差。

为了给社会主义民主化提供更加坚实的发展基础,就要通过在社区自治的具体建设中来实施社区居住人口的高度自治,让社区公民在真实的民主选举、决策、管理以及监督的具体实践中,不断地培育其正确地公共意识、参与意识、合作精神以及契约观念,并有意识地训练其参政议政的具体技术以及有效方法。

除此之外,还要发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区公民的公共权力中的自我意识也会变得日渐强大,受现实经济利益的影响也日渐明显。

这就要求在社区居住人口的自治中,促使公共权力的重心下移,不但要将社区建设中所依赖的社区公共权力直接置于社区成员的监督下,还要促进政府改善管理,重构政府的权威基础。

在扩大公民参与和基层民主建设中,社区建设中的行政导向很明显给予了相当大的局限性。

上级政府通常很容易就按照"习惯",让很多应该"由民作主"的事务演变为"代民作主"或者"替民作主"事务。

比如在一般社区成员根本就完成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安排社区居住人口组织成员。

这就会严重影响社区成员想要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在我国,社区建设就是在全能政府"失效"及相应的"单位制"解体的大背景下才发生的,其主要目的就是寻求一种新的体制以及组织体系替代原有传统的管理体制,从而满足大部分社会成员迅速增长并且日益丰富的具体需求。

小区物业管理是居住人口生活的重心,物业管理应条块协同联合,充分调动行业、社区、社会资源。

因此,社区自治建设也是管理体制的变迁过程。

(六)、培育社区自治意识不仅对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很好地推进作用,还在无形中加强了基层民主建设,然而,民主的实现受制于一定的体制,还需要相应的主客体条件。

我国实施政治民主化也将是一个漫长的实施过程,也就需要具体的基点和实施条件。

在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相对高水平,政治民主化就要从做得到的小事情做起,就要从与广大人民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具体事情做起,这样才能让公民和社区的关系日益紧密,越来越多地需要依靠社区力量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大小问题,也会对社区的具体公共事务越来越关心。

作为具有行政功能的居民组织其担负着将政府的任务落实到基层,但是其缺少独立的能够发挥自主的空间,自然也不能将社区的为自己服务的工作作为作为重点。

因此,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不仅仅需要经济社会发展等外在条件,更需要公民有效行使民主权利的内在条件。

简单的回顾中国社区建设的发展过程明显可以看出,中国的社区发展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行为。

从1986年开始,为了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国家民政部就倡导在城市基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的“社区服务”,首次将“社区”这一概念引入了城市管理。

“社区建设“这一概念最早由国家民政部于1991年提出;1998年,国务院又提出“推进社区建设”;1999年,民政部正式启动了“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工程;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由于特殊的发展过程,导致了一些不可避免的积弊。

四、社区自治意识和能力的建议与对策

针对目前城市居民社区意识普遍比较淡漠,社区参与感不强的现状,对于提升社区意识,培养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社区居民的利益表达机制,提高居民的积极性。

由于年龄、健康、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的不同,社区居民的利益不同。

一旦这种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居民对社区的满意度就会降低。

从目前在中国社区建设的现状,在我国当前的社区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公民利益表达和有限的社会功能缺乏渠道畅通。

为此,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合理畅通的舆论表达渠道和利益转移渠道。

例如,要完善居委会的制度建设,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发展各种利益表达渠道和方式。

社区组织应通过多种途径疏通社区居民的利益表达渠道,协调各方利益。

当社区居民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和实现时,他们的参与意愿将更加强烈,社区归属感也会增强。

(二)设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吸引居民关心社区事务。

从目前城市居民社区意识的发展来看,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深度不深。

在大多数情况下,人口只参与社区事务的运作,很少参与决策和管理。

例如,社区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文化宣传工作、卫生和绿化工作等社会援助活动只是一种被动行为。

当然,社区必须给人们一个居住的自然环境,但作为一个社区,他需要一个让人觉得他们愿意住在这里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这样做,居委会作为社区社区的组织者,其作用不仅限于绿化、卫生和收费管理费,还可以为提高社区居民的心理认同感和归属感创造条件。

这样,居民就有了积极参与社区生活的愿望。

(三)改善社区服务,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社区居民向心力和凝聚力的关键。

社区组织应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专注于社区服务,急救社区居民渴望社区居民所想,做为社区居民更多的东西,做实事,为社区服务。

使他们感受到社区在他们生活中的地位,从而培养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社区凝聚力和向心力。

(四)、拓宽社区服务面  

社区居住人口自治主要是围绕利益关系展开,自治的前提是保障公共利益,服务居住人口利益。

社区的服务对象往往是老人、小孩、残疾人、困难户等,居委会完成政府各项惠民措施,似乎代表的就是边缘和弱势群体,这是种认识上的缺位。

居委会不是服务主体,它是代办者,发挥的是桥梁作用,要提升居住人口社区治理的参与率,就得把社区的服务面扩展到所有人群,包括社区的工薪阶层、单位人,以及其他精英人群。

社区居委会不仅是各种政府工作的代办者,它更应该提供必需的生活服务,从居住人口衣食住行、切身利益入手,简言之,就是要让社区服务真正体现居住人口需求。

对某些社区无法解决的问题矛盾,则是通过社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拓展居住人口诉求渠道,上下联系,反映社情民意。

只要把人民群众身边事、切身利益关系处理好了,居住人口参与自治热情自然高涨。

 

(五)、加强社区建设

居住人口自治的前提基础,是要加强社区基础建设,如环境、绿化、医疗保健等基础设施建设。

有了好的基础条件,才能吸引广大社区居住人口主动参与,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引导居住人口自治管理不是一朝一夕的,在平时的服务过程中注意宣传引导,同时,尽可能地为居住人口们创造好的居住环境。

永先社区是“村改居”的社区,我们进行人行道砖改造,小区游园建设、安装健身器材,线网改造,以及正在建设的楼院院门,都是为下一步居住人口自治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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