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屋拆迁中行政伦理问题研究100元.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7715704 上传时间:2023-07-04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8.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房屋拆迁中行政伦理问题研究100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我国房屋拆迁中行政伦理问题研究100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我国房屋拆迁中行政伦理问题研究100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我国房屋拆迁中行政伦理问题研究100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我国房屋拆迁中行政伦理问题研究100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我国房屋拆迁中行政伦理问题研究100元.docx

《我国房屋拆迁中行政伦理问题研究100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房屋拆迁中行政伦理问题研究100元.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我国房屋拆迁中行政伦理问题研究100元.docx

我国房屋拆迁中行政伦理问题研究100元

我国房屋拆迁中行政伦理问题研究

摘要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始于上世纪90年代,房屋拆迁一方面使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使居民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得到了实质的改善。

但在拆迁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矛盾,如拆迁补偿款是否合理、是否不尊重居民意愿强制拆迁、是否合理安置拆迁居民等,最激烈的矛盾莫过于房屋拆迁补偿款。

二十多年来,我国颁布了和修改了很多关于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但未从源头上解决房屋拆迁款纠纷,未能真正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本文根据现行房屋拆迁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目前我国存在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思考。

对城市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思考,对城市的建设、城市化发展的进程、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笔者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释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特征、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的立法沿革;第二部分,分析研判我国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介绍美国、日本城市房屋拆迁情况及对我国的借鉴;第四部分,提出改善城市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通过本文,希望可以引起一些法律工作人员的相关思考。

关键词:

房屋拆迁问题分析法律完善

 

ABSTRACT

UrbanhousingdemolitioninChinabeganinthe1990s,housingdemolitionontheonehand,therighttousethestate-ownedlandredistribution,soastoachieverationalallocationoflandresources,ensurethesmoothprogressoftheurbanconstruction,ontheotherhand,maketheresidentslivingconditionsandlivingenvironmentareimprovedessence.Butintheprocessofdemolition,alsoexposedsomecontradictions,suchasthedemolitioncompensationisreasonable,whetherdon'trespectresidentsintendtoforcedrelocationofresidents,whetherreasonableandresettlementforthedemolitionandsoon,themostintensecontradictionishousingdemolitioncompensation.Formorethan20years,ourcountryhasissuedandrevisedalotoflaws,regulationsandrulesaboutcompensation,etc.,butnotfromthesourcetosolvehousingdemolitiondisputes,unabletotrulyprotecttheinterestsofthedismantles.Inthispaper,basedonthecurrenthousingdemolitionisthemostimportantlegalbasisthe"regulationsontheadministrationofurbanhousedismantlement"(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regulations),aswellasrelevantlawsandregulations,thecurrentourcountrypaperdiscussestheproblemsofurbanhousingdemolitionlegalandthinking.Totheproblemoftheurbanhousingdemolitionlegalthinking,onconstructionofcity,theprocessofurbanization,economicdevelopmentandsocialstabilityhasanimportantrole.Theauthorinthispapercanbedividedintofourparts:

thefirstpart,theconceptofinterpretationoftheurbanhousedismantlement,characteristics,thedevelopmentoftheurbanhousingdemolitionprocessandtherelatedlegalbasisofhousingdemolition,Thesecondpart,thispaperintroducesseveraltypicalforeigncountrieshousingdemolition;Thethirdpart,analysistoourcountrylegalproblemsofthehousingdemolition;Thefourthpart,bringsforwardtheproblemsexistingintheurbanhousedismantlement,andputsforwardrelevantcountermeasures.Inthisarticle,thehopecancausesomelegalstaffrelatedtothink.

Keywords:

housing—demolitionproblemanalysislaw—perfect

 

目录

引言1

第1章城市房屋拆迁概述

1.1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及特征2

1.1.1概念2

1.1.2特征2

1.2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的立法沿革3

第2章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存在的法律问题

2.1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4

2.1.1我国法律规范对公共利益的界定4

2.1.2缺少对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5

2.2房屋拆迁补偿费低、范围狭窄,回迁安置不合理5

2.2.1房屋拆迁补偿费低、范围狭窄5

2.2.2回迁安置不合理5

2.3对拆迁房屋、违章建筑的性质认定缺乏法律依据6

2.3.1对拆迁的房屋性质认定及补偿6

2.3.2对违章建筑性质的认定及补偿6

第3章国外典型国家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情况及对我国的借鉴

3.1美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情况及对我国的借鉴6

3.1.1美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情况6

3.1.2.对我国的借鉴7

3.2日本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情况及对我国的借鉴7

3.2.1日本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情况7

3.2.2对我国的借鉴8

第4章改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建议

4.1现阶段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总结8

4.2我国房屋拆迁问题的解决对策8

4.2.1及时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8

4.2.2完善《宪法》及相关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8

4.2.3完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合理安置拆迁户9

4.2.4合理界定拆迁房屋与违法建筑的性质9

4.2.5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10

结语11

参考文献12

 

引言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迅猛,不可避免的卷入房屋拆迁的巨浪中,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纠错在一起,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房屋拆迁纠纷已成为我国主要社会矛盾之一,其主要根源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完善,拆迁补偿制度不完备,缺失有效的救济手段等,从法律层面思考城市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可以推动城市房屋拆迁的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

 

 

 

 

第1章城市房屋拆迁概述

1.1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及特征

1.1.1概念

城市房屋拆迁指为了城市发展和建设项目的需要,建设单位根据政府所批准的文件,由应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在取得该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着物,建设单位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1.1.2特征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具有特殊性,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是土地上附着物——房屋,房屋关系到每个拆迁人、开发商的利益,涉及社会矛盾、社会动荡等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由此可见,房屋拆迁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尊重社会利益,因此,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是一种调解人民利益关系的行为。

1.1.2.1城市房屋拆迁是多种法律关系的体现

城市房屋拆迁需要依法审批才能进行,从项目立项开始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到规划、国土、城建等行政机关核准并发相关权利凭证,最后得以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这一系列活动主要体现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之后政府等相关行政机关、拆迁单位、被拆迁人将上演一轮轮利益争斗,有可能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政府政策、国家补偿法律规范、国家赔偿等法律规范,还可能涉及强制拆迁等司法行为,总之,城市房屋拆迁是多种法律规范的交叉点。

1.1.2.2拆迁的城市房屋位置具有特定性

作为城市拆迁对象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且必须位于城市规划区,只有位于城市规划区的房屋,才会有机会、有可能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相关国家政策获得补偿、安置。

位于农村的房屋并不是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因此更谈不上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国家政策获得补偿和安置,农村的房屋拆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意区分“城市房屋拆迁”和“城市的房屋拆迁”二者的区别:

城市房屋拆迁仅限于拆迁位于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不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因此,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也不能适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

由此可见,城市房屋拆迁不仅要求被拆迁的对象房屋要位于城市,而且要求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

1.1.2.3城市房屋拆迁具有时间性

城市房屋拆迁从项目立项到审批、拆迁工作的开展及顺利进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金,大部分拆迁项目都位于城市的黄金地带,工期每耽误一天,浪费的金钱以天价计算,社会中所谓的“钉子户”,多凭借拖延时间使开发商让步,最终达到自己的目的。

因此,时间性是城市房屋拆迁典型特点。

1.1.2.4城市房屋拆迁具有政策性

2011年之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依据是200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它法规、规章、政策。

2011年1月19日,我国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起正式实施,旧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较之旧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立法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缺点和漏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国务院实施颁布的行政法规,是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基本法规。

若其它法规和政策与该法规冲突的,应当适用适用该基本法规。

除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国还有一些相关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共同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使其依法有序运行。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于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做出了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操作性强,事实上成为各地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时的主要依据或直接依据,这样操作的主要原因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些规定不能适用所有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城市房屋拆迁关系到百姓的生存状况、居住条件,往往是引发矛盾的激化点。

因此,有些地方对于新出现的问题要依靠政策来解决,而政策要从大正方针出发、从社会利益出发,个人利益让让步于社会利益,这就不可避免地触及个人利益。

1.1.2.5城市房屋拆迁具有计划性

城市房屋拆迁从拆迁许可开始,拆迁的期限、拆迁范围就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管制;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签订后,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搬迁,对于逾期者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拆迁后,回迁期限、周转房的让出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表明城市房屋拆迁具有计划性的特征。

1.2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的立法沿革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立法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到1991年5月31日,这一阶段城市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地步,根源在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经济活动包括房屋拆迁均按照行政命令行使,因此在操作上易于执行,当时,大部分城市房屋的性质属于公房,拆迁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是一致的,很少发生纠纷,所以,房屋拆迁活动顺利进行。

这一时期,城市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从无到有,很少拆旧建新,因此,房屋拆迁的数量较小。

第二阶段,1991年6月1日到2001年10月31日,1991年6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这一阶段城市房屋拆迁仍保留浓重的计划经济时代烙印,如,“建设单位和个人仍可作为拆迁人”;被拆迁人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代管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拆迁既可以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及委托拆迁。

由于这一阶段公有制住房占据了重要的主导地位,该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人不仅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还要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但实践中,往往是房屋拆迁人直接与使用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导致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利益受到损害。

该条例在其所处的历史时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较好的规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加强了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该条例已不完全适应房屋拆迁的实际需要。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对1991年制定原条例的修改,建设部和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规章,形成了较为全面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第三阶段,2001年11月到2011年1月。

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拆迁管理条例,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满足国家城市建设用地需要、保障经济建设项目进行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和效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拆迁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方面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较之旧的条例有所改进,但是仍存在着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与缺陷。

第2章分析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存在的法律问题

只有深入分析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完善拆迁法律规范存在的漏洞、平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利益,进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

2.1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

2.1.1我国法律规范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以及第十三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8条以列举形式规定了五种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况,同时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兜底性条款。

兜底性条款的存在,固然可以弥补该条例对“公共利益”范围界定较窄的缺陷,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做法极易造成“公共利益”的滥用。

当然由于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将“公共利益”进行了相应的界定,相比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要完善了很多,但是由于对“公共利益”并没有在五条的基础上进行更加详细的解释说明,这就给一些地方政府以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来变相的进行商业开发,如:

2014年4月2日报道了一篇题为《人民日报点睛:

“公共利益”岂可作“挡箭牌”》的文章,就是说的山东“平度事件”,其最初是以城市建设用地征收的,而后来却变成了商业开发,这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而损害老百姓土地权益的恶性事件。

2.1.2缺少对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

以上法律规范只是对公共利益总体上作原则性规定,而并没有赋予其实质上的概念界定。

因此以在公共利益名义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事件、钻法律空子的现象更是并不少几见,因此对于公共利益概念使用的规范化、准确化在我国更是有重大的意义。

只有对公共利益进行准确界定并进行详尽细致的解释,才会具有可操作性,而不会是所谓的“公共利益”成为公权力任意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工具。

公共利益本该得到明确的界定却并没有予以明确,因此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在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和解释上还应该更加完善,因为这种此类条文常使拥有强大公权力的国家机关拥有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这使得公民的权利处于极不稳定的危险状态之中,随时随地都可能被公权力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加以剥夺,进而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继而引发一些列社会矛盾。

2.2房屋拆迁补偿费低、范围狭窄,回迁安置不合理

2.2.1房屋拆迁补偿费低、范围狭窄

目前我国个别地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依据拆迁地方性文件规定的,虽然当时略高于本地区房屋价格,趋向合理。

但随着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地区房价不断升高,使补偿价格逐渐低于当前本地区房屋的实际价格。

因此,直接影响了房屋拆迁工作进展和社会稳定。

如前所述,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范围较为狭窄,仅对被拆迁房屋的现有价值进行补偿,应当适当扩大补偿范围,而没有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对土地所有权、房屋产权以及相应的装修费用给予补偿,这就造成一些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补偿费不满,产生群体事件。

2.2.2房屋回迁安置不合理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两种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在实践中,到底实行何种方式?

选择权归谁所有?

该条例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大多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但作为拆迁人仅采取货币补偿这一做为,未免过于单一,违反了该条例的有关规定,既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不仅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即,不可避免地剥夺了被拆迁人的自由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尤其是被拆迁人没有对商业开发后的房屋具有选择权,完全是听凭开发商的安排,即便对房屋不满意也没有办法,可见这一一直没有彻底解决的问题制约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效实施。

2.3对拆迁房屋、违章建筑的性质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2.3.1对拆迁的房屋性质认定及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中对拆迁房屋的价格只是笼统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没有从城市的经营性用房与住宅用房入手对补偿价格进行规定,而且即便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地段,其房屋价格是不同的,甚至相差甚远,这就造成补偿数额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依据法律规范正确界定房屋的性质,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经济补偿,是房屋拆迁工作中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行政审判中由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性质认定不准确,对于应该按经营性用房标准给予补偿的,按照住宅用房认定并给予补偿,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如:

2014年11月19日发生在海口三江镇的拆迁群体事件,就是由于当地一些农民对征地补偿金额不满,提出的补偿要求没有得到所引发的事件,事件冲突中造成了8人受伤,十多辆公务执法车被推翻,社会不良影响极大。

2.3.2对违章建筑性质的认定及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是条例中并没有界定有政府哪一职能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违章建筑的认定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从目前房屋拆迁的现状来看,对多数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均缺乏法律规范予以认定,缺少必要的、严格的法定程序,随意性较大,继而影响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2.4滥用行政职权现象严重,违法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具有执行力,其执行方式主要一下几种,一是相对人的自愿履行;二是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具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三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一部分拆迁案件存在违法强制拆除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1.没有作出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决定而进行的强制拆迁行为;2.没有依法进行合理补偿而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3.在强制拆迁之前没有证据保全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4.在送达拆迁文书的时间违反法律规定。

如发生在2014年10月14日的昆明晋宁征地拆迁血案,正是地方政府滥用行政职权,违法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引发的,造成施工方与村民8死18伤,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其巨大。

 

第3章国外典型国家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情况

及对我国的借鉴

3.1美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情况及对我国的借鉴

3.1.1美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情况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此谚语流传西方数百年,昭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法律原则,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无合理补偿,不得征收任何人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说明征收财产(包括土地及房屋)时,应当给予被征收者合理补偿,在美国,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主要由财产法和重要空间法调整,美国财产法明文规定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现实利益和财产未来利益,任何损害现实利益的行为必须对财产现实利益和财产未来利益进行补偿或赔偿。

重要空间法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私人财产强制征收”,此条说明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需征得个人意愿,即可征收,但是,要有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首先必须进行预先公告,然后,对拟征收财产进行严格评估并及时向被征收方送达评估报告及补偿金的初次邀约,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之后,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会产生如下结果:

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行为存在质疑,可以提出司法异议,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如果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就赔偿协议补偿金问题达不成协议,由政府将此问题形成案件提交法院处理,法院会要求双方提供自己聘用的评估师评估的财产报告递交法庭,并在法庭上组织双方进行交换质证,如果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法官将此案递交由普通公民组成的人民陪审团裁决,来确定最终补偿款金额。

3.1.2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的拆迁补偿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首先美国城市房屋拆迁对被征收人来说,包括现实利益和未来利益,而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被征收人只有房屋现有价值,没有未来的预期利益,并且没有给未来预期收益以一定的补偿,这无疑缺乏条例的法律公平、公正性,因此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以适当借鉴美国这一做法,将房屋未来预期收益进行评估,并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补偿。

其次,美国法律对拆迁补偿的程序进行了严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其它课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