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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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融水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融水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或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我县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4.1特别重大(Ⅰ级):

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以及影响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

1.4.2重大(II级):

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以及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巨大的。

1.4.3较大(III级):

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

1.4.4一般(IV级):

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主要职责

成立自治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检察院、监察局、政府办、安监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武警融水中队、经贸局、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国土局、统战部、交通运输局、人社局、民政局、文体局、宣传部、广电局、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融水海事处、环保局、供销社、司法局、旅游局、农机局、地震局、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工会、水利电业公司、火车站、融水电信公司、融水移动公司、融水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全面协调和指导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领导和统一调度各部门和单位的施救工作;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援。

2.2办事机构及主要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与县安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担事件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宣传报道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乡(镇)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并加强相互配合;负责组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为事故应急决策提供支持;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安监局:

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参与县属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受县政府委托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县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和所属行业内其他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县住建局:

组织协调建筑工程、城县公用事业(含市政工程和城市燃气、供热、供水、污水处理)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县经贸局:

配合县公安局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等重要应急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检查指导其监管企业制订和实施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做好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水利局:

组织协调本行业及水利工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质监局:

组织协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牵头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卫生局:

组织协调全县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物资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本行业及食物中毒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县环保局:

负责组织事故灾难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县农机局:

组织协调农机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国土局:

负责本行业及地质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教育局:

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知识宣传、预案演练、技能培训等工作。

县文体局:

负责文体系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林业局:

负责全县林业系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供销社:

积极协助县经贸局等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县旅游局:

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人社局:

负责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事故灾难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

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积极配合县经贸局、供销社等部门做好重要应急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

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

县委统战部:

负责协调涉外事故灾难的相关工作。

县司法局:

组织、指导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司法救济。

县监察局:

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县检察院:

参与事故灾难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县总工会:

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

负责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工作。

县地震局:

负责提供地质监测和预报信息。

县工商局:

负责提供事故单位相关资料,负责事故单位营业资质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县电业公司: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处置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融水火车站:

负责组织协调境内铁路运行、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铁路运输保障。

融水电信公司、融水移动公司、融水联通公司:

组织通信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组织应急通信车等;支持、协助应急通信网络建设。

武警中队:

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商请,提供应急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4现场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事故灾情、应急指挥部部署要求,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部门单位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链,控制事态,降低损失;指挥公安部门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及时掌握和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撰写应急处置分析评估总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或事故灾情公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后,联合县新闻宣传部门向媒体和社会发布;根据现场处置情况,提出终止或扩大应急响应的请示,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2.5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专家组从县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进行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防护措施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参与修订完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2.6乡(镇)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主要职责

各乡(镇)政府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灾难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7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主要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

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第三章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

各乡(镇)、各部门根据重大危险源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故进行全天候监测。

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各部门、单位要在1小时内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报送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紧急情况,可先行电话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经营规模。

(3)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涉事部门要及时、主动、准确提供与事故应急有关的资料数据,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或谎报。

在我县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如涉及或影响到其他地区,县应急指挥部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由县委统战部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处理。

3.2预警行动

3.2.1预警发布。

由县应急指挥部按程序负责向全县或事发地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

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2.2预警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要建议指挥部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3.3事故预防

县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性检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第四章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省、市、县应急指挥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实施,进行应急处置;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县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进行应急处置;Ⅲ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进行应急处置;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在启动高一级应急响应前,应首先启动低一级响应。

4.2 基本应急响应

4.2.1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事项。

掌握并向县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制订科学施救方案,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时与媒体沟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应急响应。

4.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事项。

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指挥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各乡(镇)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力量援助;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可通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4.2.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事项。

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和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2.4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事项。

掌握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实施安全警戒,防止事故扩大;调配行政区划内应急资源;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指挥与协调

启动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各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4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

按事故类别分别由公安、消防、安监、质监、交通、国土、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

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交通管制组:

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治安警戒组:

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

由民政、公安、武警中队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疏散,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社会动员组: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县总工会、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

由发改、财政、经贸、供销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器材、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工作。

通信保障组:

由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综合信息组:

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生活保障组: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民政局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新闻报道组:

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县安委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新闻宣传媒体单位制订新闻报道方案,撰写新闻统发稿,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重大、复杂、敏感的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特种应急组:

由公安、环保等部门和武警中队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环境事故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4.5社会力量动员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调动我县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超出我县政府处置能力时,县政府向市应急指挥部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6紧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分析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科学、有序、有效救援提供依据。

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重大的报市政府决定。

4.7应急防护

4.7.1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7.2群众应急防护。

事发地乡(镇)政府要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订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结束

当搜救工作基本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第五章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调查与评估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执行。

县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

5.3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第六章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交警、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武警官兵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乡(镇)政府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应急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安监局提出,经指挥部批准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医疗卫生保障

县、乡(镇)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乡(镇)卫生院负责后续救治,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助能力。

6.4应急物资保障

经贸局、民政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

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属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

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当掌握本行政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

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6.7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辅助(兼职)矿山救护队伍的管理、救护装备配置和救护队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

6.8社会动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

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监局负责组建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第七章其他事项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宣传。

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7.1.2培训。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和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1.3演练。

县安监局积极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7.2监督管理

县安监局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对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3.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对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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