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审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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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审定稿

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审定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创业富民,打造创业之都,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23号文件)、《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长发[2009]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分别管理的和新增预算形成的用于支持创业富民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创业领导小组)坚持突出重点、科学管理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考核等六个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业办)负责各部门整合资金的备案和新增预算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查、评审,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创业富民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项目和资金绩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适时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支持的范围与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是:

初创型企业的贷款贴息、市级创业基地入驻企业(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资助等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由市创业领导小组组织的全市创业富民的重大活动或奖励等项目,所需经费可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初创型企业指自企业注册时间起至申报时间止,创业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考虑:

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农业生产及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社区服务型企业等。

对初创型企业采取贷款贴息为主的方式进行扶持。

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总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其他非初创型中小型、微利型、就业型企业可视情予以适当扶持。

第九条经市创业领导小组认定的市级创业基地,主要采取对入驻基地企业补助经营场所租金的方式给予扶持。

吸纳初创企业50家以上的创业基地,当年可对入驻基地的企业给予共计50-100万元的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吸纳初创企业20-50家的创业基地,当年可对其入驻基地的企业给予共计30-50万元的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

单个企业年租金补助不超过5万元。

入驻市级创业基地的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由创业基地提供经营用房,经审核认定后,第一年按每月900元、第二年按每月700元给予租金补贴,并从专项资金中支付。

按照本条第二款申请了租金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款政策。

第十条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资助的,每个项目扶持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首期拨付审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在项目正式投产(开业)并形成业绩后即予拨付。

大学生以创业项目为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争取社会风险投资和银信机构融资的,本专项资金在所争取资金或融资总额的10%以内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达10万元。

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科技项目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由市、区(县市)科技部门分别给予上级资助金额30%、20%配套;对获得上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但未获得资金支持的,给予5-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资助。

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一项支持。

由市创业富民领导小组牵头,每年评选30个市级大学生自主创业成功典型,每个给予5-8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追加投资扩大再生产。

第十一条 大学生在创业基地以外租赁经营场所自主创办企业的,两年内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第一年按每月800元、第二年按每月600元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由各级创业办牵头,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组建创业导师团,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

对创业导师团成员,根据个人工作业绩适当给予工作奖励和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范围,且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能保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足额纳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专项资金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初次创业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材料。

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产值销售收入等;

(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范;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明细账单和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还需提供高校毕业证(在读大学生提供在校学习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涉及本办法第十条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的,还需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创业基地入驻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材料。

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产值销售收入等;

(三)企业经营者与市级创业基地的租赁合同、缴费收据、申请表格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范。

大学生创业基地外租赁经营场所创业,申请补助的,还应提供高校毕业证(在读大学生提供在校学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层层租赁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符合市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专项资金,分类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项目申报实行即时申报、分批审核、分批公示、逐批下达资金的方式,每季末安排一次资金拨付。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包括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

高新区、经开区和各区县(市)创业办负责受理本辖区企业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实行项目库管理。

初审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查验企业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等。

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由各级创业办查看原件,予以核实后方可受理。

第十九条高新区、经开区和各区县(市)对经申报、初审、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在本级专项资金给予必要扶持,并及时报市创业办备案。

符合本办法规定,需要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由项目所在地创业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创业办和财政部门申报。

第二十条申请贷款贴息和资助项目的,按照企业的行业属性分别由市级工业、科技、农业、商贸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意见。

由市创业办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经审定通过后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个项目的专项资金扶持情况将分期分批在长沙晚报上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二条 市级工业、科技、农业、商贸等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富民的部份,按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管理使用,并报送市创业办备案。

如上述资金使用的方向不属于创业富民政策范畴、额度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市财政将据实减少其下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所得部分统筹用于创业富民工作。

市级当年财政专项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含部门整合资金)由市创业办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公示后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整理,拟定市本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报主管创业富民工作的市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后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领导最终批示到达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资金下达手续,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拨款程序。

 

第五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实行公示及异议处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在公示之日起10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所公示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支持额度、审批的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二十五条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中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对匿名无正当理由要求提高支持额度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异议由市创业办组织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把处理意见上报市创业领导小组最终决定。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收到的专项扶持资金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进行财务处理,非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资金明细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辖区和市创业办、市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项目,市财政局除收回全部资金以外,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项目在资助期内因故中止(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除外),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在专项资金使用完毕1个月内向市创业办如实报送项目落实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创业办、市财政局有权随时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市创业办、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

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

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

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租赁补贴项目申报表

 

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

企业名称:

(盖章)填报时间:

年月日

企业基本情况

组织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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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注册

时间

 

注册

资本

 

经营

范围

 

主要业务

 

职工

人数

 

资产总额

 

企业编码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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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学校

 

毕业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自有资金

投入情况

 

资金借贷

情况

 

项目所在地或上级资助情况

 

申请市专项资金资助金额

 

项目所在地创业办审核意见

 

 

 

 

 

 

 

签章年月日

市创业办

审核意见

 

 

 

  

 

 

 

签章年月日

专家评审意见

 

 

 

 

 

 

 

签章年月日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签章年月日

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

企业名称:

(盖章)填报时间:

年月日

企业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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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主要业务

 

职工人数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企业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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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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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自有资金投入情况

 

银行贷款

额度及利息

 

项目所在地资助情况

 

申请市专项资金

贴息年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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