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专论论述酒店立法的必要性叶予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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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专论论述酒店立法的必要性叶予舜

酒店管理专论论述酒店立法的必要性

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我国酒店业已经成为拉动消费、实现增长、扩大就业的重要因素之一,随之涉及酒店业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而规范酒店管理、解决酒店经营法律纠纷的法律法规的发展却明显滞后。

在借鉴国际上酒店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酒店业立法及经营现状,论述了酒店立法的必要性,阐述了中国酒店立法的指导思想与调整对象、以及统一酒店法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酒店业是指为旅客提供住宿、餐饮及多种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在我国,酒店业的业态形式包括酒店、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客栈,等等。

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我国酒店业在产业规模、服务设施以及在经营管理观念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2008年1-10月,全国住宿与餐饮业零售额达到12528.5亿元,同比增长24.9%,比上年同期加快6.3个百分点,占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4.2%,拉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3.5个百分点。

根据历年统计数据分析,到2010年,中国酒店餐饮业零售额将达到20000亿元。

酒店业已经成为拉动消费、实现增长、扩大就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与此同时,涉及酒店业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而规范酒店管理、解决酒店经营法律纠纷的酒店法的发展却明显滞后,因此探讨我国酒店法的建立和完善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酒店法概述

(一)酒店法的概念

酒店法是调整酒店开设、经营中的各种社会法律关系,诸如酒店与客人之间酒店与客人之外有关当事人之间、酒店与酒店员工之间,以及酒店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酒店法的调整对象

酒店法的调整对象,是酒店在开设、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酒店与客人之间的关系

酒店与客人之间主要是一种服务合同的关系。

酒店向客人提供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及其他有关服务,收取相应的价款,客人接受这种服务并支付相应的价款,于是酒店与顾客之间形成了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关系的表现形式目前在实际生活中主要有:

酒店住宿合同、酒店餐饮合同、酒店会议合同、酒店代理合同、酒店房间长期包租合同等。

不同的合同关系,双方将在一定范围内有不同的权利义务。

2.酒店与雇员的关系

酒店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关系的处理艺术也是酒店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法治社会环境下如何妥善处理和平衡好酒店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酒店盈利的关键所在。

法律有必要对酒店和雇员的权利义务,及酒店经营中常见的劳资纠纷,如雇员工作中收到小费的归属问题、能否以服装费、培训费、以食代金等加以明确界定。

3.酒店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平等的法人、组织的关系

现代酒店的经营已经不能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运转和发展,实际生活中的酒店组织形式也日趋复杂,酒店需要和其他各种经营者紧密合作才能有效工作。

如酒店与旅行社之间建立的客房推销合同,酒店与交通部门的订票合同等,这些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特点,但是它还具备的一个特点就是双方之间合同履行状况往往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能否有效的保护。

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纠纷发生时责任的承担作出界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酒店与监管部门的关系

在横向法律关系外,另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便是酒店与国家管理机关间纵向的法律关系,如酒店设立的申请与审批、处罚和奖励、星级评定、年审等法律程序的操作细则。

因此有必要明确酒店业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明确处罚和奖励的办法,及对处罚不服的申诉制度等,以保护酒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酒店立法的基本经验

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大部分国家对酒店经营过程中不同种类的合同关系建立了不同的具体法律制度。

对于酒店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关系,各国多不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而是将其隶属于其他较大的有名合同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来调整。

例如,酒店购买其经营所需的各种商品属于一般的买卖合同,酒店中的雇佣关系可以由劳动法律来进行调整。

对于旅馆、酒店与住店旅客之间的合同关系这一酒店业所特有的法律关系,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大多确认了这一合同关系的独立存在,并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由于各国法律对同一情况的具体规定不相一致,导致客人在不同国家住宿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否得到赔偿及赔偿标准有较大差异,事故发生地的偶然性、各国法律的差异等都可能使同一性质甚至同一情节的纠纷得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

如对于客人的安全问题,不同国家对不同的致伤原因执行不同的法律。

在德国,酒店对由房屋缺陷造成的客人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在英国和意大利,酒店只要证明房屋缺陷并非主观疏忽所致即可免除责任。

对于起诉,有的国家允许客人按合同纠纷起诉,有的国家要求按侵权行为起诉,部分国家允许客人自选。

因此,有关国家政府、国际组织尤其国际酒店业协会、统一私法国际协会制定了几个酒店业务方面的国际法规或公约来调整酒店业务中的各种关系,以期待各国酒店能对国际客人按相对统一的标准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由此,客人可以得到同样的合理保护。

1978年,国际私法协会起草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旅馆合同的国际协定草案》,该协定由26国代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起草,协定经参加国政府外交会议通过后待签字国达到规定数目即可生效。

因该协定的某些具体规定仍需做修改,故该协定尚未生效。

此外,国际酒店协会执行委员会1981年在尼泊尔的加德满都通过了《国际酒店法》。

此法已被国际酒店业普遍承认,是关于酒店和客人契约关系的法规,目前继续有效。

三、我国酒店立法的现状

在我国,与酒店业在国民经济中日益提升的地位以及和百姓日益密切的关系相称的是,酒店消费除去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合同、消费有一些较为粗泛的规定外,其他仅有一些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对酒店运营中的税收、侵权等方面问题作了不尽完善的规定,尚无一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上升到法律层次的调整酒店在开设、经营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出台。

目前我国酒店立法的总体特点是:

级别低、年代久,多头规定,规定事务杂,就事论事的各项通知繁多。

各地酒店业主管单位,如旅游局、公安局、文化厅都有关于酒店运营的管理规定。

有些规定已经落后于现实,失去了对市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如国家旅游局于1993年7月29日发布的《酒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

虽然在酒店的治安、卫生、级别评定方面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数是条例、暂行条例、通知之类,如1999年2月公安部颁布并实施的《公安部关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有的还是政策性文件,已经不能较好地解决新形势下酒店业经营管理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

目前我国很多酒店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是参照国际惯例、套用国外酒店管理制度和办法而制定的。

而酒店内自认为约定俗成的做法,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部分消费者又不能接受并常提质疑,如关于住宿起始时间计算的规定等,很容易引起纠纷。

四、制定统一酒店法的必要性论证

建立我国酒店法律制度,已经是酒店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利、解决纠纷的客观要求。

建立和完善我国酒店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酒店业迅速发展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旅游业转型为经济产业以来,酒店业在直接创造外汇、回笼货币、拉动内需、增加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认识和重视。

为此,加快酒店业的统一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酒店业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加快酒店业立法是完善酒店业交易秩序的迫切需要

随着酒店业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张,在酒店经营中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出现,许多约定俗成的行规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挑战。

例如,旅客自带酒水在酒店餐厅内消费是否允许;旅客入住后,在次日中午12点以前未退房的是否应当加收房费等。

这些法律纠纷的发生,不仅给酒店经营者带来极大的困惑,也给客人造成诸多的烦恼。

这些法律纠纷一旦投诉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起诉至法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法院也感到无所适从。

因为如何调解这些法律纠纷,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

然而,这些法律纠纷的出现极大地妨碍了酒店业的正常交易秩序。

为此,建立统一酒店法律制度是完善酒店业交易秩序的迫切需要。

(三)酒店法是国家用法律手段加强酒店经营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酒店业发展的历程中,经济政策、行政手段都发挥过重要作用,而用法律对酒店业进行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作为规范和保障。

要在酒店业的发展过程中建立起由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制度,建立对酒店业发展和运行的审核体制、监督体制,建立同业监督和企业自律监督,核心是对市场的调控,而法制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

(四)酒店法是保护经营者和酒店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石

当前,在酒店和消费者发生冲突和矛盾时,由于没有权威的法律准则,纠纷发生后往往是众说纷纭,各执一词。

这无疑会给酒店以及消费者带来观念的模糊,对自己的行为无法产生正确的预期。

因此,建立统一的酒店法明确规定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避免酒店和消费者进行不必要的诉讼,使消费者在进行酒店消费行为前对自己的行为产生良好的预期,促进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和消费。

(五)加快酒店业立法是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我国要建立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就必须尽快制定和颁发作为旅游业法律体系主干的酒店基本法。

在旅游业的行、游、住、食、购、娱六大要素中,酒店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所以,酒店法是旅游立法中一个重要内容。

从现实情况看,旅行社业的总体规模不及酒店业,但已经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而酒店业方面尚无此类立法,由此表明了酒店立法是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五、我国统一酒店法的建立和完善

(一)指导思想

酒店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酒店业立法所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

我国酒店法的指导思想应当是:

加强对我国酒店业的管理,规范酒店业经营活动,提高酒店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酒店业经营秩序,促进酒店业的健康发展。

这一指导思想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加强管理,规范经营。

这种管理是宏观管理、行业管理。

第二,不仅要维护酒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第三,维护酒店业市场法律秩序,促进酒店业的发展与繁荣。

(二)主要内容

1.酒店法的调整范围

在实践中,我国酒店业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星级酒店,即旅游观光酒店;二是未被评定为星级酒店的旅客住宿场所;三是简易的旅客住宿场所。

酒店法应当对这三类旅客住宿场所的市场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接待设施、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以法律形式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2.酒店业市场准入的核准

酒店业市场准入核准,是指酒店行业管理部门对各类型酒店住宿场所规定一定的条件,只要从业者具备了规定的条件,行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准其进入酒店业市场,经营接待业务。

这种核准制,不同于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制。

酒店业准入的核准制应当是:

只要从业者附和酒店立法规定的条件,行业管理部门就应当准许其进入市场。

因为,在当前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政府不宜过多地干预投资,而是通过宏观调控引导酒店业合理投资,为酒店经营者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3.酒店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

(1)酒店的主要权利

酒店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酒店有向旅客收取住宿费和合法或约定服务费的权利;依法进行市场促销,开辟客源市场的权利;依法销售客房和餐饮服务的权利;依法进行多种经营的权利;依法保护酒店名称专用权的权利等。

此外,酒店法还应明确规定酒店有依法维护其利益的权利。

如酒店在一定的情况下,有拒绝接待旅客的权利;有按照法律规定对旅客在酒店内的不良行为进行制止、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及进行相关处理的权利;酒店有要求顾客赔偿因其自身过错给酒店造成的合理损失的权利。

酒店经营者的上述权利,不仅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立法精神,而且也是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符合。

(2)酒店的主要义务

酒店企业的主要义务有:

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合法经营;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按明示或约定的项目、标准向客人提供服务;保障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拒绝客人提出的合理的服务请求;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服务设备和生活用品,并向客人告知正确的使用方法;为客人放置贵重物品保管设备承担责任并明确告知客人,但客人申明自己保管的除外;尊重和保护客人的个人隐私权和住宿空间的私密性,不经客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客人的房间,但客人对服务人员的征求意见没有回应或明确知道客人正在发生紧急危险时除外;应当尊重客人的人格尊严和民族习惯。

(3)客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酒店和客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当酒店和客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后(如预定关系,住宿合同关系),往往酒店的义务就是客人的权利,酒店的权利就是客人的义务。

因此客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

要求酒店按约定提供高质量的住宿及配套服务;客人的义务主要体现在:

要按约支付其享受服务的金额;在已知酒店安全、卫生管理的一些合理规定,且签订住宿合同时未表示异议时则需遵守该合理规定(如不许携带宠物等);对由自身行为造成酒店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等。

4.酒店与国家管理机关的法律关系

酒店在日常运作中,经常会和政府管理部门发生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刑事调查、社会治安管理等。

5.酒店法中还需要明确的其他问题

此外,在酒店法的立法中,还可以相应引入酒店业的国际惯例,给予法律上的认可。

同时,在酒店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大环境下,对于酒店的经营方式(如特许经营、租赁经营、合约经营)和产权结构,在酒店内播放的音乐和影视节目的版权等问题,都可以在立法时充分的调研、分析加以确定。

总之,中国蓬勃发展的酒店行业需要一部酒店法,以法律形式确认现行酒店制度中一些切实可行且合理的做法、行规以及国际惯例,明确现实生活中存在较多争议的议题。

我们期待着不久的将来,能看到一部系统、完备的《酒店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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