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3年清单计价规范标准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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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13年清单计价规范标准详
13年清单计价规
1总则
1.0.1为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与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与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与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当。
1.0.5承当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与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与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与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与规费、税金项目等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与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与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与一定围的风险费用。
2.0.9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容和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与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1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与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与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4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与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
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2.0.16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8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与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9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与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1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与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0.23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当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4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与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6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0.27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8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与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9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当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30质量保证金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1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2利润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2.0.33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34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3.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与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当。
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容与其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容与其围。
3.4.2以下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当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附录K.2或K.3(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第9.9.1~9.9.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与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当。
3.4.5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第9.11条的规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方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与相关资料;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技术资料;5.拟定的招标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与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措施项目
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的规定编制。
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
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以下容列项:
1.暂列金额;2.暂估价:
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
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与其容等。
4.4.6出现本规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规费
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以下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
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
4.5.2出现本规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金
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以下容:
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
4.6.2出现本规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承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承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第
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与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与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与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与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当的风险围与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与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第3.1.4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其他项目应按以下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容和要求估算;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投诉与处理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与理由;3.投诉依据与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的请求与主。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第5.3.1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第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完毕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与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
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与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
6.1一般规定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除本规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本规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方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与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与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当的风险围与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文件与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与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其他项目应按以下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第3.1.7条的规定确定。
6.2.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定
7.1一般规定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与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约定容
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与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与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与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当计价风险的容、围以与超出约定容、围的调整方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与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与时间;9.违约责任以与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与时间;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的规定执行。
8工程计量
8.1一般规定
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成本加酬金合同按本规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8.2.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
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处理。
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与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
9.1.1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现场签证;8.物价变化;9.暂估价;10.不可抗力;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施工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