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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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1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锡国资委[2008]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省属企业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董事会其他成员一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职工董事和由市国资委委派的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负责人任职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制度,为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评价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以及职务任免等提供依据。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分别以公历年和规定的任期为考核期,采用由市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家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等为重点,依法考核企业经营业绩,明确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及其可追溯性。

(二)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的工作方针,兼顾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面考核评价企业经营业绩。

(三)按照企业所处行业、工作职责和经营管理的不同特点,结合承担的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和各项社会责任,以金融、城市资源开发、产业资产资本运营和管理、城市公共交通、市政公用事业、酒店等主业为类型,实行科学客观、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分类考核。

(四)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战略管理、自主创新和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第六条市国资委设立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评议委员会,聘请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从事经济管理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对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科学设计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等提出专业建议,对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提出评议意见。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七条年度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评议指标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利润总额,按照企业合并口径与母公司口径分别考核。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按照企业合并口径与母公司口径分别考核,合并口径计算时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平均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在计算、考核基本指标时,各项客观影响因素以及子企业合并口径变化和其它政策性、非经常性损益等由市国资委按照同口径可比原则予以核实调整(已在企业预报的考核目标建议值中列示的除外),净资产中包含非经营性资产的,按照相关文件依据和审计确认数予以同口径调整。

(二)分类指标包括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和若干经济性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承担的工作职责和考核需要,每年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其中:

1、政府工作目标任务主要根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政策性、指令性、公益性目标任务和市国资委下达的专项工作目标任务确定。

2、经济性指标主要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主业及主业范围,在能够反映企业综合经营水平、资产管理质量、技术创新和后劲发展能力的相关经济指标中选定。

(三)评议指标是指对企业遵守党风廉政制度规定和完成国资监管重点工作的综合评价,包括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进行专项考核的情况和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改制、资产调整重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执行国资监管法规与制度规定等具体考核内容,每年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四)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指标是指根据《无锡市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规定》(锡政发办[2008]81号)和《无锡市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锡国资委[2008]9号)计算、核定的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数额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为经营业绩考核的否决性必成指标。

第八条任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内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经审计并扣除各项客观影响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

与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合并口径计算时均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各项客观影响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的规定予以核实调整。

2、任期内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营业收入在任期内的平均增长情况,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对于以资本运营、投资管理等为主业的无经营实体类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相应的业务量、经营成果或经营规模平均增长率指标。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和国际国内同行业企业发展趋势,以能够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市场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的经济指标和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要求等为重点,在责任书中确定具体指标和考核权重。

(三)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是为体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纳入任期考核计分范围,根据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情况确定。

第九条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在考核计分时,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中的经济性指标根据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情况以及相应的权重计算分值;评议指标和分类指标中的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等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经综合评议后计算分值;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指标根据实际完成数和时间进度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条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考核权重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占40%、分类指标占40%、评议指标占20%;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占40%、分类指标占40%、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占20%。

第十一条在确定主要承担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性、指令性、公益性业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考核权重,但分类指标的考核权重原则上不得超过50%。

第三章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核定程序。

(一)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

每年年末,由企业根据当年实际经营状况、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和近期行业发展趋势,结合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提出下一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届任期考核期初,由企业根据前一任期实际经营状况、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照国内外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提出本届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

年度或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经董事会审议后,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核定考核目标值。

市国资委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和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参考企业近年实际经营状况、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和国内同行业或相关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数据,按照“科学合理、好快结合、行业领先、体现努力程度”的原则,组织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评议委员会对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论证,确定考核目标值。

市国资委在审核论证企业年度基本指标的考核目标值时,主要参考以下计算方法:

1、利润总额=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80%+上年度考核目标值×20%。

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的权数由近及远分别为50%、30%、20%。

2、净资产收益率=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60%+上年度考核目标值×20%+最近年度同行业或相关行业企业绩效评价平均值×20%。

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的权数由近及远分别为50%、30%、20%。

企业绩效评价平均值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数据为准,无法取得可比数据的,公式中的“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60%”调整为“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80%”。

(三)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作为考核必成数,市国资委核定的目标值作为考核期成数。

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高于市国资委核定值的,以企业值作为考核必成数和期成数,低于市国资委核定值或上年度实际完成值的,必须在说明材料中如实反映各项主客观影响因素。

(四)任期考核目标值的确定方法与年度基本相同,具体要求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程序。

(一)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以及其它相关考核内容经与企业沟通确定后,由市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各项考核事宜。

(二)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考核与被考核方名称;负责人职务与姓名;考核指标、目标值或具体内容;考核与奖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三)在考核期内由于国家或本市重大经济政策和战略规划调整、企业清产核资、资产重组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口径及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年度考核。

每年年初,由企业根据上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经营业绩审计结果以及其它相关考核资料,对照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全部内容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并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任期考核。

每届任期期末,由企业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以及其它相关考核资料,对照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全部内容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并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三)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经营业绩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其它考核资料与经济数据,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对年度或任期的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计分(具体办法见附件),同时征求企业监事会和经营业绩考核

与薪酬评议委员会意见,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四)市国资委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反映。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每半年报告年度、每年度报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各项定量指标的月度完成情况并入财务快报每月上报。

(二)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可以向企业提出预警,会同企业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三)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经济损失和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并严重影响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即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市国资委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各项基础管理制度,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经营业绩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内部专门机构和负责人员配合市国资委开展相关工作,为经营业绩考核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和计算依据。

第四章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通报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董事会、董事履职情况和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与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按照《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锡国资委[2008]25号)的规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奖惩全面挂钩,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目标考核年薪、绩效年薪和政府嘉奖组成,其中:

基本年薪由市国资委按照规定的计算办法和标准每年核定一次;目标考核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为基本年薪的0-1倍;绩效年薪与企业母公司当年经营性净资产增值净额相挂钩,在完成当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目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计算办法和条件确定;政府嘉奖与企业负责人取得的突出工作成绩相挂钩,根据超额完成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和经营业绩考核期成目标等方面的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薪酬由延期年薪、特殊贡献奖和中长期激励组成,其中:

延期年薪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延期发放的年度薪酬进行计算兑现;特殊贡献奖根据企业负责人对社会或企业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和超额完成经营业绩考核期成目标等方面的情况确定;中长期激励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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