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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需要哪些证件

晨报讯 “我想和前妻,她却说复婚没问题,但是有一个条件,就是在上写上她的名字,不然就免谈!

”昨天上午,家住光-华门的读者章先生打进晨报法援热线,讲述了自己的烦恼。

“其实我是喜欢她的” 

得知章先生签了这样的复婚协议,章先生年迈的父母坐不住了。

去年结婚时,老两口为了给儿子购置现在的这套住房,几乎花尽了毕生的积蓄,为此还向亲戚东拼西凑借了8万元。

老两口担心一旦两人再闹离婚的话,价值60万的房产转眼间就会被分走一半。

章先生觉得父母说得有理,这才慌了神。

律师观点:

章先生可签补充协议 

对此,南京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认为,章先生如果对蒋小姐和他复婚的真实意图没有把握,可以选择不复婚。

这样复婚协议上的条款就不需要兑现。

还有一种办法就是章先生请蒋小姐再签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上说明如果一段时间之内双方再次离婚的财产分割办法。

 

根据《民法典》和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所具备的条件及所需证件介绍如下:

  

一、婚姻管理机关:

  

1、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二、结婚当事人的法定年龄:

  

女方满20周岁,男方满22周岁。

  

三、结婚登记:

  

(一)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四、离婚登记:

 

(一)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五、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1.什么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2.如何认定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应如何处理?

 

非法同居指未办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生理缺陷,可以提出离婚吗?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症,禁止结婚”。

凡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如果婚后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又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以免给患者带来更大的刺激,不便于治疗。

如果患病一方确系久治不愈,严重影响了双方以及子女的健康和幸福,或者不能发生性行为,以致影响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4.在什么情形下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无论哪种重婚,均是无效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均不得结婚。

因此在这一范围内的亲属结婚均属无效婚姻。

须指出的是,不管是直系血亲还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均包括拟制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因患疾病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二,该疾病在结婚以后尚未治愈。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换句话说,如果是在结婚后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虽在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在婚后治愈的,不得按无效婚姻处理。

 

(4)不到法定婚龄。

这里的法定婚龄即指婚姻法规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如果是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或个别部门、单位自行规定的年龄,均不得按无效婚姻处理。

 

5.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

 

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的婚姻为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这种“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6.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时,是否就将财产双方平分?

 

不是。

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不管是当事人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都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

 

7.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是什么关系?

相互之间有什么权利义务?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所生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8.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9.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0.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什么情况下,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1.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什么原则?

 

《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协商处理原则。

双方的协商处理结果具有优先性。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主要是基于妇女和儿童通常情形下处于相对弱者地位,在经济上要适当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12.在实践中,分割夫妻财产时应注意什么?

 

分割夫妻财产,首先应进行调解,互谅互让,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调解不成,应进行判决。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的财产相差悬殊的,其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给予与差额相当的财产补偿另一方。

 

13.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为什么要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在违反夫妻义务或损害家庭成员时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的制度。

 

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一制度。

根据修改后《婚姻法》的规定,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再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4.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可要求另一方予以经济帮助?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这一规定,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这种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而不是离婚后或者其他什么时候发生困难都有权要求帮助。

 

(二)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即仅限于力所能及的程度。

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后,对方即终止帮助行为。

 

(三)不能将一方的经济帮助问题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

 

1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应如何处理?

 

离婚时,若一方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若离婚后,当事人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从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上述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16.为逃避债务,夫妻对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双方在财产方面较大自主权。

夫妻双方既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的财产,也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夫妻双方所有或个人所有。

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但不管夫妻进行何种约定,都有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比如,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得借夫妻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

即使有这种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因为根据民法原理及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使债务人对财产不正当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转移财产的民事行为予以撤销,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据此,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逃避债务的,该约定无效。

 

17.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另外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请求的,不受此条限制。

在此期间男方并非绝对不能提出离婚要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18.夫妻离婚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女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要求?

 

根据《长沙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5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发生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子女随母亲生活对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优先考虑女方的要求:

 

(1)子女在2周岁以下的; 

(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的; 

(4)女方无其他子女,而对方尚有其他子女的; 

(5)男方有严重品行问题,子女随父亲生活对成长不利的。

 

19.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费如何负担?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给付必要的抚育费。

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0.《婚姻法》对夫妻离婚后不能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利有什么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八条规定: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

 

21.对“假离婚”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

 

“假离婚”系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假离婚当事人把离婚作为一种手段来行使,具有非法性和危害性。

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的离婚完全是自愿的,离婚同结婚一样,既是一种法律行为,又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其离婚事实即存在。

如假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已与他人另行结婚的,原则上应承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原来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涉外婚姻和涉港、澳、台及华侨同胞的离婚途径有哪些?

 

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的婚姻即涉外婚姻,离婚时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

 

一方为华侨或我国港、澳、台同胞,一方为国内(内地)公民,双方要求离婚,其方式有两种:

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23.什么是赡养人?

赡养人应对老年人尽哪些义务?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包括被收养人、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已去世的孙子女等。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应、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对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于推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赡养人也应负法律责任。

 

24.子女是否可以因父母“未尽抚养之责”为由拒绝赡养老人?

 

不可以。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存在的条件是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

除此之外,不以任何因素为条件。

因此,只要存在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就是无条件的,而不能附加其他条件。

即使父母年轻时曾有故意不尽抚养之责的行为,子女也不能绝对地免除赡养义务。

 

25.法律对老年人的居住权和房产权有何规定?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长沙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房屋租赁关系或私有房屋的产权关系;子女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含有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应享有居住权;子女分配新房的,不得再挤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对自己的私有房屋有处分权。

共有房屋的出卖、应取得共有老年人的同意;老年人私房给子女翻建后,老年人对新房仍有共有权等。

 

26.在婚姻自由方面如何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27.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赡养义务吗?

 

28.什么是家庭暴力?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以暴力的行为。

如身体强壮的,在经济上占优势的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强制手段,对他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有如下特征:

 

1)加害方与受害方属同一家庭成员,双方具有特殊的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

 

2)一般情形下,家庭暴力不是一次性实施的,具有经常性。

 

3)加害方往往在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没有违法,把暴力行为视为自己的“权利”。

 

29.关于家庭暴力,婚姻法做了哪些规定?

 

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新《婚姻法》增加了下列规定:

 

(1)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4)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因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0.虐待家庭成员或不尽扶养义务,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1.什么是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由于被监护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33.未成年人有财产权吗?

 

一般认为,未成年人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在家庭财产受到来自外部的侵犯时,未成年人同其他公民的财产受侵犯一样,应得到赔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财产权受侵犯的现象大多数源于家庭发生变故。

如:

父母离异时、非婚生子女在财产分割或继承时,财产权无形地被剥夺。

此外,未成年人对其从监护人处合理获取,或从其他途径合法取得的财产拥有财产权,他人应予尊重。

但在必要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为未成年人保管财产及制止未成年人不适当地处分财产。

 

【摘要】协议离婚中,法律采取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婚姻登记机关只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负担的合意作形式审查,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可是,在市场经济社会里,我们不敢奢望每个“社会人”都会诚实守信,都能尊崇公序良俗的价值安排。

婚姻不仅关涉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每个婚姻家庭肩上都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

为此,婚姻双方应当更加理性,可是法治社会里我们不能仅指着当事人的内心道德进行自我约束,我们的法律应当有所作为。

  

【关键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意思自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1]协议离婚在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其与诉讼离婚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事领域中离婚制度的基本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逐步深入发展,人们对婚姻关系的思想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协议离婚制度更是因为其契合了人们某种价值考量受到了青睐,然而,纵观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相关法律条文也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在新的历史时期,该项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其调整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在实践中日益凸显出诸多的不适应,对我们的审判实践亦提出了新的时代命题。

笔者现通过对该项制度的立法旨趣探微,分析该项制度的价值及不协调性,同时对离婚协议涉及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进行剖析,试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度完善措施,以期能完善该项制度体系。

  

一、立法旨趣探微  

我国自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至今已六十余载,期间也历经多次修正,其中的协议离婚制度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虽然立法者在立法之初总是尽其所能,希望颁布的法律能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发展需要,但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每一部法律在诞生之时即已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可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故在实践中对该项法律制度的立法旨趣探微意义重大,会给我们的实践带来诸多启示。

  

(一)保障婚姻自由的实现。

我国实行地是一夫一妻制,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自由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婚姻制度之一,协议离婚制度即是该项制度的具体体现。

法律不仅要对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进行法律规制,同时亦为无法走在一起的夫妻双方提供制度救济,即法律不光要保障当事人结婚的权利,更要保障当事人离婚的自由,协议离婚即是我国《婚姻法》为夫妻离婚提供的途径之一。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的程序更加简便、快捷,充分调动了婚姻当事人的自主性,对其意思自治予以了充分尊重,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因而受到人们的青睐。

  

(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民事领域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2]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将双方婚姻保留与否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自己,法律为其提供了制度保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就子女及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时即行准许,对此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亦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据此,当事人在提起离婚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和理由,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同时也免得走不到一起的当事人为离婚伤了和气,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正所谓“好聚好散”。

  

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不仅关涉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更是关乎社会的安定有序,每个婚姻家庭肩上都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

为此,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当更加理性,可是法治社会里我们不能仅指着当事人的内心道德进行自我约束,我们的法律应当有所作为。

反观我国婚姻法的协议离婚制度,不仅未设定相应的保护措施,而且还要求“当场办理离婚登记”,把对婚姻的支配权无保留的交给了处在离婚的漩涡中、完全可能丧失正常理性的当事人,并使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成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离婚制度,“只需9元钱,对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当场发给离婚证”成了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真实写照。

[3]自由总是相对的,公民在实现自身权利时不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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