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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意见范文

诈骗罪辩护意见范文

诈骗罪的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托付,指派我们担当被告人刘X涉嫌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看法,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8万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留意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先后诈骗张XX8万元。

然而,对于该8万元,辩护人认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首先,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虚构任何现实。

在张XX的陈述中,其讲到被告人刘X向其借款时说由于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予以处理后续事宜。

辩护人留意到,被告人刘X确因交通肇事被河西区人民X院判处刑罚且先后多次向被害人赔付款项。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前提即是虚构现实,而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实事求是的讲其由于以前的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因而才向张XX借款,故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隐瞒任何真相。

在本案卷宗中,张XX曾多次表示本人在将款项借给被告人刘X时,已经看了车辆的行驶证并已经明知了车辆并非被告人刘X全部。

此外,辩护人留意到,虽然被告人刘X在给张XX的借条中写明将车辆抵押给张XX,但该行为系因当事人对法律术语理解不当,且已经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X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质押。

因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并没有隐瞒现实真相。

该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最终,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一种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能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一事曾在河西区人民X院进行过庭外处理,最终双方商定由被告人刘X尽快将欠款还清。

至目前为止,被告人刘X已经偿还了2.5万元,其余款项也正在努力偿还之中。

起诉书中的定性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诈骗罪。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存在诸多现实不清之处。

虽然焦X陈述其借给被告人刘X7.2万元,但其并未直接陈述该7.2万元借款的详细细节。

而据被告人刘X供述,其曾找焦X借款3万元并将租赁来的中华汽车质押给焦X,并且向焦X偿还了4万元,后遭到焦X敲诈让其偿还7.2万元并逼迫其书写了借条。

以上两种现实存在明显的冲突之处,但本案案卷材料中并未真正体现焦X与刘X二人所述的真伪。

在焦X二位同事的证言中,也只是证明了曾向焦X借款共计4元,而没有亲眼看到焦X将7.2万元款项直接借给被告人刘X。

因而,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就该7.2万元借款一事存在诸多现实不清之处。

其次,起诉书仅以一张借条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

本案中,公诉机关仅凭一张借条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

辩护人认为,认定某人构成诈骗罪,必需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被告人刘X曾因被焦X敲诈其7.2万元到南营门派X所报过案,但最终因故没有结果。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现实了虚构现实、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

故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7.5万元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刘X向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没有隐瞒现实,而是经过其公司领导刘XX托付。

本案中,被告人刘X曾接受公司领导刘XX指派,与公司会计陈X一同到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

从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当时被告人刘X与会计陈X到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时,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领导白X对其是不信任的。

因而,被告人刘X当时用本人的手机拨通刘XX的电话并且使用了免提功能。

在场的全部人均听到被告人刘X在电话中问刘XX能否托付其全权催收欠款并得到刘XX确定回答一事。

此外,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也在当时亲身与刘XX通话对被告人刘X催收欠款一事予以确认,其同样得到了刘XX确定的答复。

在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的报案材料中,其因再次被刘XX所要欠款,故同样声称是被刘XX的公司诈骗了,而非被刘X诈骗的。

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每次从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获得款项后均书写收据予以证明,而非实行哄骗手段获得巨款后非法占为己有。

其催要欠款获得了公司领导的授权,且这种授权也经过了二公司领导在电话中通过免提功能的确认,故被告人刘X的行为既没有虚构现实也没有隐瞒真相,更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猎取该款项,故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X的行为是一种有效的民事代理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诈骗罪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齐XX3万元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对于被告人刘X诈骗齐XX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被告人刘X实施诈骗的数额。

起诉书中。

刑事诈骗罪的答辩状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第一审一般程序为: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能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能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根据下列挨次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根据下列挨次进行: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相互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根据被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挨次咨询各方最终看法。

4、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准时判决。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一审一般程序为:

1、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能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2、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和辩护人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调查。

4、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状况发表看法并且可以相互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进行最终陈述的权利。

4、在被告人最终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依据已经查明的现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诈骗罪不起诉法律看法书应当怎样写

有时候民间会由于一些琐事进行起诉,但是实际上是不值得进行起诉的,起诉的成本比较高。

在刑法中就更是如此,由于犯罪的危害性比较小,而犯罪嫌疑人又有悔改表现的时候就可以建议不起诉了。

今日华律网我就给大家具体引见下。

不起诉法律看法书范文: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李xx及法定代理人李xx托付,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当李xx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

现提出以下法律看法,请予注重。

一、犯罪嫌疑人李xx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为1816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其次款的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要17周岁,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熟悉。

因其在家人反对早恋,便赌气离家出走,在得不到家人关心状况下,为满意上网及生活需要,伙同他人盗窃,其客观恶性不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客观恶性较小。

事发后,能够乐观协作办案机关,照实供述犯罪现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李xx和其父亲李xx情愿退赃退赔,现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稍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惩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惩罚:

1、具有法定从宽惩罚情节的;2、没有参加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稍微、危害不大的。

五、犯罪嫌疑人李xx的犯罪情节稍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急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稍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打算。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是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情节稍微,客观恶性小,建议对其免于刑事惩罚。

杭州律师:

网页链接

关于不起诉的看法书还是有一些专业学问在里面的。

最好是能够找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写。

当然了大家依据我的这篇文章也是可以的哦。

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华律网进行法律询问,肯定可以帮到大家的。

诈骗罪不起诉法律看法书应当怎样写

有时候民间会由于一些琐事进行起诉,但是实际上是不值得进行起诉的,起诉的成本比较高。

在刑法中就更是如此,由于犯罪的危害性比较小,而犯罪嫌疑人又有悔改表现的时候就可以建议不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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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李xx及法定代理人李xx托付,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当李xx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

现提出以下法律看法,请予注重。

一、犯罪嫌疑人李xx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为1816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其次款的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要17周岁,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熟悉。

因其在家人反对早恋,便赌气离家出走,在得不到家人关心状况下,为满意上网及生活需要,伙同他人盗窃,其客观恶性不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客观恶性较小。

事发后,能够乐观协作办案机关,照实供述犯罪现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李xx和其父亲李xx情愿退赃退赔,现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稍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惩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惩罚:

1、具有法定从宽惩罚情节的;2、没有参加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稍微、危害不大的。

五、犯罪嫌疑人李xx的犯罪情节稍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急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稍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打算。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是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情节稍微,客观恶性小,建议对其免于刑事惩罚。

杭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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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能够找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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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无罪辩护看法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你好,依据规定诈骗犯罪无罪辩护要点:

一、主体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二、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与排解1.未正常履约≠诈骗罪,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缘由及对所发生的债权的态度。

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权并乐观履行或制造履行的,可排解其客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债务债权关系,行为人使用哄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务,不能据此认定其客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力量,且不存在押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客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4.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实行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5.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分,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客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即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现实、隐瞒真相”的哄骗行为,通过哄骗手段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从而在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无罪辩护看法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你好,依据规定诈骗犯罪无罪辩护要点:

一、主体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与排解

1.未正常履约≠诈骗罪,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缘由及对所发生的债权的态度。

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权并乐观履行或制造履行的,可排解其客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债务债权关系,行为人使用哄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务,不能据此认定其客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力量,且不存在押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客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实行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5.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分,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客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即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现实、隐瞒真相”的哄骗行为,通过哄骗手段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从而在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证据不足辩护词是怎样写的,规定是什么

诈骗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托付,指派我们担当被告人刘X涉嫌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看法,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8万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留意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先后诈骗张XX8万元。

然而,对于该8万元,辩护人认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首先,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虚构任何现实。

在张XX的陈述中,其讲到被告人刘X向其借款时说由于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予以处理后续事宜。

辩护人留意到,被告人刘X确因交通肇事被河西区人民X院判处刑罚且先后多次向被害人赔付款项。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前提即是虚构现实,而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实事求是的讲其由于以前的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因而才向张XX借款,故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隐瞒任何真相。

在本案卷宗中,张XX曾多次表示本人在将款项借给被告人刘X时,已经看了车辆的行驶证并已经明知了车辆并非被告人刘X全部。

此外,辩护人留意到,虽然被告人刘X在给张XX的借条中写明将车辆抵押给张XX,但该行为系因当事人对法律术语理解不当,且已经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X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质押。

因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并没有隐瞒现实真相。

该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最终,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一种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能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一事曾在河西区人民X院进行过庭外处理,最终双方商定由被告人刘X尽快将欠款还清。

至目前为止,被告人刘X已经偿还了2.5万元,其余款项也正在努力偿还之中。

起诉书中的定性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诈骗罪。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存在诸多现实不清之处。

虽然焦X陈述其借给被告人刘X7.2万元,但其并未直接陈述该7.2万元借款的详细细节。

而据被告人刘X供述,其曾找焦X借款3万元并将租赁来的中华汽车质押给焦X,并且向焦X偿还了4万元,后遭到焦X敲诈让其偿还7.2万元并逼迫其书写了借条。

以上两种现实存在明显的冲突之处,但本案案卷材料中并未真正体现焦X与刘X二人所述的真伪。

在焦X二位同事的证言中,也只是证明了曾向焦X借款共计4元,而没有亲眼看到焦X将7.2万元款项直接借给被告人刘X。

因而,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就该7.2万元借款一事存在诸多现实不清之处。

其次,起诉书仅以一张借条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

本案中,公诉机关仅凭一张借条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

辩护人认为,认定某人构成诈骗罪,必需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被告人刘X曾因被焦X敲诈其7.2万元到南营门派X所报过案,但最终因故没有结果。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现实了虚构现实、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

故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7.5万元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刘X向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没有隐瞒现实,而是经过其公司领导刘XX托付。

本案中,被告人刘X曾接受公司领导刘XX指派,与公司会计陈X一同到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

从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当时被告人刘X与会计陈X到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时,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领导白X对其是不信任的。

因而,被告人刘X当时用本人的手机拨通刘XX的电话并且使用了免提功能。

在场的全部人均听到被告人刘X在电话中问刘XX能否托付其全权催收欠款并得到刘XX确定回答一事。

此外,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也在当时亲身与刘XX通话对被告人刘X催收欠款一事予以确认,其同样得到了刘XX确定的答复。

在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的报案材料中,其因再次被刘XX所要欠款,故同样声称是被刘XX的公司诈骗了,而非被刘X诈骗的。

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每次从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获得款项后均书写收据予以证明,而非实行哄骗手段获得巨款后非法占为己有。

其催要欠款获得了公司领导的授权,且这种授权也经过了二公司领导在电话中通过免提功能的确认,故被告人刘X的行为既没有虚构现实也没有隐瞒真相,更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猎取该款项,故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X的行为是一种有效的民事代理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诈骗罪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齐XX3万元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对于被告人刘X诈骗齐XX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被告人刘X实施诈骗的数额。

起诉书中认定。

不构成诈骗罪辩护词要怎样写

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的托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加今日的庭审。

庭审前,我具体的讨论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张**,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充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犯诈骗罪所依据的现实和法律并不充分,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庭应依法认定张**无罪。

详细发表以下辩护看法,请法庭参考接受。

依据刑法其次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现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讲:

客观上是直接有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现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客体上侵害了公私财物的全部权。

公诉人所供应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张**实施了诈骗行为,受害人患病的损失与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依据张**的供述,其于2021年8、9月份至2021年10月份左右期间多次向崔**借钱,2021年4月份算账,本息总共欠崔**58万多元。

为了处理该债权,崔**于2021年11月8日与张**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至此,张**与崔**之间的债权关系已经终结,张**不欠崔**的债,张**全部的位于会盟小区第八排第四户的房屋已经属于崔**全部。

依据崔**2021年9月8日的陈述“这套房子之前是张**的,张**一共从我这借了五十多万,算上利息一共57.5万元,他把这套房子抵给我了,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杜**2021年9月8日的陈述:

“2021年4月19日我从义马回来,他给我说‘我在会盟小区有一套房子,在第八排第四户,房主欠我钱,房子手续在我这’”,“2021年4月25日崔**把房屋协议让我看了,我观察房子协议是张**卖给崔**的,我买房子就是照崔**的头。

最终签协议是和张**和李**。

”承办警官问,既然房子卖给了崔**,为什么和张**签合同,杜**称:

“我当时认为原房主和我签合同更平安,崔**也要求原房主签合同。

,2021年4月25日,张**只所以在与杜**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仅仅是由于其是原房主,现实上也是崔**一手支配杜**和张**签订的合同。

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角度看,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完全系合法行为。

其次,从款项的给付看,合同商定,房屋价款65万元,实际房款58.5万元。

杜**在签订合同当天向崔**领取了5万元,后续53.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给付了崔**。

张**没有获得任何利益。

此,杜**、崔**以及张**的陈述材料陈述完全全都。

第三,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看,作为被害人杜**的损失,完全系崔**形成。

在杜**发觉被骗后,要求崔**退钱,崔**拒绝,并且支配张**的姊妹们出具借条担保,在张**姊妹们无力量还钱情形下,为此有了杜**2021年9月8日的报案,控告的对象也是崔**,足以体现,张**与本案没有关联。

张**没有诈骗杜**的客观有意,没有实施所谓的诈骗行为,更没有非法占有杜**的款项,杜**的损失与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对于杜**购买涉案房屋,张**也赐予了最大程度上的协作,2021年4月初,崔**为了逼债,将张**家人赶出家门,该房屋已经在崔**的掌握下。

但在杜**发觉门锁没更换后,张**还是花钱雇人换锁,并将钥匙交给杜**。

包括2021年9月8日,张**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是与杜**一同到派出所,照实的陈述案情。

假如说张**涉嫌诈骗,那就不会有帮助崔**移交房子,协作杜**一同报警,更不会消失2021年7月25日,其姊妹们向杜**出具75万元的欠条担保行为。

本案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2021年12月29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渑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张**与李**商定,将位于涉案房屋抵顶给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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