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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

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

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

2011-04-21发表:

工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的消防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出固定的动火区和禁火区。

  

1.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

  

  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

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

  

  

(2)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5)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6)固定动火区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应包含:

“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动火区的范围(长x宽);动火工具、种类;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2.禁火区的划定

在易燃易爆TV、仓库区内一律为禁火区。

各禁火区应设禁火标志。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氢系统、燃油系统、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油系统、危险品仓库及其它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设备系统、基建工程、外包工程项目的动火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厂氢系统、燃油系统、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油系统、危险品仓库及其它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设备系统、基建工程、外包工程项目的动火工作的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安生【1994】227号《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管理职能

3.1管理职责与分工

3.1.1动火工作票审批人负责审查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负责审查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1.2一级动火区首次动火,消防负责人、安监负责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

3.1.3二级动火区首次动火,消防、安监、动火部门负责人或专工必须到现场;

3.1.4工作许可人审查工作票所列动火工作项目是否可行,安全措施是否正确,符合现场条件;

3.1.5工作许可人检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绝;

3.1.6工作许可人向动火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已经完成;

3.1.7一、二级动火首次动火工作许可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

3.1.8工作负责人正确、安全地组织好动火工作;

3.1.9工作负责人检查所有安全措施均已完成;

3.1.10工作负责人向动火人布置动火安全要求,交代防火措施,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3.1.11工作负责人始终在现场监督动火工作;

3.1.12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1.13消防监护人在动火现场负责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

3.1.14消防监护人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正确和完善;

3.1.15一、二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始终在现场监视动火作业动态,发现火情及时扑救;

3.1.16动火间断、终结时,消防监护人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1.17安监人员检查现场动火安全措施均已全部落实;

3.1.18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检查动火工作票已审核、复核、批准有效,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3.1.19动火执行人按本工作规定的防火要求,做好防火安全措施,严格执行“防火”规定;

3.1.20动火执行人全面了解动火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检查所有安全措施完成后,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范围内动火;

3.1.21动火执行人在工作间断和终结时,应检查和清理现场残留火种。

3.2管理权限

3.2.1在动火现场安全措施不完备时,安监人员有权停止动火。

3.2.2安监人员发现违犯动火安全措施应立即纠正或停止动火作业。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动火区域等级的规定

4.1.1一级动火

4.1.1.1氢系统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制氢站内部动火作业;

4.1.1.2油(罐)区(挡油墙以内),燃油泵房、污油池;

4.1.1.3危险品仓库内动火作业;

4.1.1.4油变压器本体动火工作;

4.1.1.5电缆层内动火;

4.1.1.6燃油储油灌、储氢灌动火除执行一级动火工作票外,必要时由行政事业部负责呈报上级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4.1.1.7燃油系统、燃油操作台、油枪操作台的动火作业。

4.1.2二级动火

4.1.2.1氢系统、煤气系统5—10米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4.1.2.2制粉系统的动火作业;

4.1.2.3汽轮机油系统的动火作业;

4.1.2.4油(灌)区50米范围内的明火管理区;

4.1.2.5与油区可靠隔绝的燃油管道;

4.1.2.6升压站内设备;

4.1.2.7主变储油箱;

4.1.2.8化工库;

4.1.2.9氨罐及浓氨系统。

4.1.3三级动火

4.1.3.1油(罐)区50米以内的固定动火场所;

4.1.3.2开关室及电缆区域;

4.1.3.3.蓄电池室;

4.1.3.4电缆托架上方;

4.1.3.5设备消缺大、小修时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4.2动火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措施

4.2.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动火;

4.2.1.1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之前;

4.2.1.2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高处作业;

4.2.1.3遇有火警、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隐患之前;

4.2.1.4氢冷发电机本体检修工作在未彻底进行排氢之前;

4.2.1.5机组排氢时,本机组范围内。

4.2.2一、二级动火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4.2.3各级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原部颁《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特殊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

4.2.4各级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确无残留火种。

4.2.5氢系统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

4.2.5.1电、气焊设备应停放在安全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电、气焊设备;

4.2.5.2严禁利用氢、油管道做接地回路或进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电焊机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1米以内,禁止用铁棒等金属代替接地线;

4.2.5.3拖、移电焊设备必须断开电源,移动焊线严禁电焊钳碰撞其它金属设备;

4.2.5.4动火前必须泄去氢系统压力,用氨或二氧化碳吹洗管道罐内和管道内的氢气驱除干净,

4.2.5.5动火前必须将动火段与运行系统可靠的隔离,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

4.2.5.6对靠近氢系统的管道系统动火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焊枪不准对准氢设备点火;

4.2.5.7在氢设备周围垂直上方动火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到氢设备上;

4.2.5.8氢系统危险区域内动火前,应对氢系统设备进行查漏、测氢,若有泄漏,应先消除。

4.2.6燃油系统动火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4.2.6.1动火的设备与系统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绝,剩余污渍放尽,清扫干净;

4.2.6.2一级动火的燃油设备必须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可燃气体的浓度在安全区域内方可动火;

4.2.6.3油区动火应注意当时风向、风速,对有可能涉及的运行系统应采用可靠的隔离措施,否则应停止动火;

4.2.6.4在燃油设备上动火,焊机接地必须可靠地接在被焊接的同一设备上,接地线与焊接点距离在1米以内;

4.2.6.5动火区周围不得留有易燃物。

4.2.7其它区域动火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4.2.7.1制粉系统动火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绝,并将煤粉消除干净,严禁用氧气、乙炔、氢气吹扫设备积粉,以防煤粉爆燃;

4.2.7.2汽轮机油系统设备在运行中不可动火;

4.2.7.3汽轮机油系统动火部分必须与系统进行可靠的隔绝,并把剩油放尽,动火部位应清洁或冲洗后再动火;

4.2.7.4汽轮机油箱动火时,应将剩油放尽,并进行清洗洁净,将盖口打开,通风后再动火;

4.2.7.5汽轮机油系统动火,能拆部件尽量拆下,搬运到安全地点进行动火,确实不能拆的必须制订具体、可靠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动火;

4.2.7.6危险品仓库动火,必须根据存入的危险品性质和危险程度,订出确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动火。

4.3动火工作票填写和审批程序

4.3.1动火工作票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三份,分别由运行、检修、安全监察部门执存,动火工作票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字迹应清楚。

动火工作票所填写的编号应与所对应的工作票(热机、电气)编号一致。

4.3.2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或队长)签发,厂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厂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动火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该项动火工作的动火工作负责人。

4.3.3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的班组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批准。

4.3.4一级动火工作票的动火工作负责人必须由申请动火部门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及其以上人员担任,但该动火工作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作票(热机、电气)的工作负责人。

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动火工作负责人由工作组长及以上人员担任,且该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兼任工作票(热机、电气)的工作负责人。

4.3.5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当天(设备大修除外),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三天(设备大修除外),动火工作超过有效期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4.3.6“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填写,若该栏没有可填写的安全措施,则填写“无”,不得空白。

4.3.7一级动火工作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3.8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和消防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并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若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并查明原因。

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4.3.9一、二级动火工作在动火前,由运行值班人员负责对动火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进行测定,消防监护人负责对运行值班人员测定的结果进行复核;消防监护人根据测定结果决定能否动火并签字。

动火工作过程中,消防监护人每隔2-4小时对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测定一次。

4.3.10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动火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3.11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动火工作票的印制、发放、管理和归档。

4.4动火的现场监护

4.4.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4.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安监及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4.3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动火部门安监员及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4.4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4.4.5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5检查与考核

5.1检查

5.1.1标准一经发布生效,有关各方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标准化管理机构和被授权有该项管理职能的部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1.2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按本标准的规定,对分管和归口管理的内容实行标准化管理,达到标准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5.2考核

对违反本标准各项条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追究其责任,并按厂《安全生产将惩规定》和《反违章管理规定》考核。

-

 

固定动火区。

是指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

设置固定动火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车间或单位的检修作业。

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可免去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手续。

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由车间或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过公司安全技术部门的审查和公司总工程师的批准。

固定动火区的设置还应符合下述安全技术上的要求。

(1)固定动火区须设立明显醒目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该标明该固定动火区设置的范围及负责人。

(2)固定动火区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易燃杂物,并配备上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3)固定动火区边缘距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汽源至少30米以上,距输送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等至少15米以上。

(4)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有易燃易爆危险性场所常年主导风向上的上风向。

且在生产正常放空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时,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设置在室内的固定动火区,其室内的内窗均应向外开启,室内的通道须通畅。

(6)每个生产车间或单位所设置的固定动火区,一般不易超过1处,较大生产车间或单位所设置的固定动火区,最多不宜超过2处。

楼上对固定动火区的设置要求提的非常全面,本人认为设置固定动火区还要注意以下疑问:

1、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定

化工企业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接、切割、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

设立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a.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m。

b.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通畅。

c.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固定动火区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必须在允许含量以下。

d.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有适用的、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

e.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车间(科室)申请,经防火、安技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禁火区。

一般认为在正常或不正常情况下都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和存在易燃、可燃化学物质的场所都应划为禁火区。

一般而言,厂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

需要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禁火区内动火,应根据危险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并根据危险等级确定相应的动火审批人,以确保动火的严肃性。

具体的标准号好像没有,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里面也未提及到相关内容,可能是小弟才疏学浅哈忘高人指点。

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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