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南开大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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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南开大学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程期末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
17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考核知识点:
接受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权利的行使方式(二.3.4)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考核知识点: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8.5)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2)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后恢复;(4)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义务和经济补偿;
(5)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6)养子女在收养期间所应得的个人财产应归属于养子女所有。
★考核知识点:
结婚登记的效力(3.4)
(1)我国实行登记婚,经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2)确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二)判断题
★考核知识点: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5.2)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错)
★考核知识点:
遗嘱的特征(二.3.2)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人设立遗嘱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只要有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以成立,并邑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还可以依法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
(2)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生效的前提。
(3)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否则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4)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法律行为。
遗嘱必须由遗嘱人自己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即使在代书遗嘱的情况下,溃嘱的内容仍要反映遗嘱人处理自己遗产的愿望与要求。
★考核知识点:
父母子女关系(7.2)
考核知识点解释: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而解除,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不消灭。
于此情形,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存在双重的子女身份,二者并行存在,互不抵触。
★考核知识点: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3.5)
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
二、主观题部分
(一)名词解释
★考核知识点:
亲属的种类(2.2)
答: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亲属有不同分类。
旧中国亲属分为:
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外亲,指与女系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妻亲,是指与妻子有关的亲属。
我国现在将亲属划分为三种:
(1)配偶:
即夫妻,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亲生的亲属。
(2)血亲:
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3)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考核知识点:
亲属的种类(2.4)
★考核知识点:
亲属的种类(2.4)
★考核知识点: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6.3)
★考核知识点: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6.4)
★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
解释: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以财产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夫妻之间的继承关系。
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并且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2)法定财产制。
在夫妻对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制度。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即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依法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的制度。
3)约定财产制。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考核知识点:
收养的概念(8.1)
解释;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
★考核知识点:
继承权(二.1.2)
解释: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二.2.3)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度(二.2.3)
解释: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考核知识点:
亲属制度(2.1)
解释:
亲属制度是反映人们的亲属关系以及代表这些亲属关系的称谓的一种社会规范
★考核知识点:
亲属制度(2.3)
★考核知识点:
亲属制度(2.2)
★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
解释: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间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主要包括:
夫妻财产制,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互有遗产继承权等。
★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
★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
★考核知识点:
离婚的法律后果(6.4)
解释:
一、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
1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
2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3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丧失;4双方有再婚的自由。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三、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
果。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四离婚时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
夫妻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考核知识点:
继承的分类(二.2.2)
解释:
在继承法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继承作以下主要分类: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2)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根据得参与继承的人数,继承可分为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共同继承是指继承人为数人而不是一人的继承。
单独继承是指继承人仅为一人的继承,即仅由亲属中的一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3)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本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来的继承顺序上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直接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不能为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其地位的继承。
★考核知识点:
继承的分类(二.4.3)
★考核知识点:
继承的分类(二.2.2)
(二)简答题
★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的救济(6.2)
解释:
①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
②在经济补偿关系中,上述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是补偿请求权人,因补偿请求权人付出较多义务而受益的另一方,是补偿义务人。
③经济补偿是我国离婚法中一项独立的制度,其性质既不同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不同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④如果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考核知识点:
缔约过失责任(6.2)
考核知识点解释: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帮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
《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2)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
(3)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考核知识点:
探望权(6.4)
解释:
也曾探视权、交往权,是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
★考核知识点:
继承权(二.1.1)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包括: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考核知识点:
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二.3.6)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度(二.2.3)
考核知识点解释: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
(1)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考核知识点:
结婚的实质要件(3.3)
解释:
实质要件:
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应具备的一些要件:
当事人必须具备如真实的意愿、适宜的年龄、没有配偶、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以及相互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等。
★考核知识点:
无效婚姻(3.5)
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考核知识点:
无效婚姻(3.5)
★考核知识点:
父母子女关系(7.3)
考核知识点解释: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扶助义务是指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
★考核知识点:
遗赠(二.3.5)
解释:
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的法律行为
★考核知识点:
遗赠扶养协议(二.3.6)
考核知识点解释: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主要包括: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法律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4)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二.2.2)
(三)案例分析题
例1:
刘某是家中独子,自幼丧父,从小与母亲一起生活。
刘某大学毕业时,母亲将一枚戒指交给刘某,并对他讲:
这枚戒指是祖传家宝,希望你能传给下一代。
后刘某与曹某相恋,两人决定结婚。
曹某将要结婚的消息告诉给远在美国的姑姑,姑姑表示将给其1万美元作为贺礼。
1990年曹某与刘某结婚,1991年曹某的姑姑回国探亲时,将1万美元交给了曹某。
曹某与刘某结婚时无房,租住他人的房屋。
1992年曹某与刘某生育一子刘甲,不久刘某立下遗嘱,称祖传戒指在自己百年之后留给刘甲。
1995年,刘某母亲病逝,生前未留遗嘱,刘某一家搬进了母亲留下的房屋。
2000年,刘某去南方经商,从此再未与家人联系。
在南方期间,刘某结识一女子邢某,二人租房同居,并生育一子刘乙。
某日,刘某给邢某庆祝生日,将祖传的戒指赠与邢某。
2009年,刘某因车祸死亡。
经查,刘某与邢某共有存款约20万元。
问题:
(1)刘某的遗产有哪些?
答:
遗产有5000美元、0.5间房屋、存款10万元
(2)刘某遗产的继承人是谁?
答:
刘某遗产的继承人曹某、刘甲、刘乙
(3)刘某所立遗嘱能否生效?
为什么?
答:
刘某所立遗嘱不能生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1)刘某的遗产有哪些?
★考核知识点:
遗产的范围(二.4.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二.2.2);遗嘱的撤销(二.3.3)
考核知识点解释: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如有价证券以及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等。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分先后同时参加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例2:
王树林,男,67岁,中年丧妻,有三个儿子:
王建国、王建军、王建平。
大儿子王建国患先天性脑瘫,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一直靠父亲抚养。
2004年3月,王树林生病住院。
出院后,其自觉身体状况不如从前,决定对后事作出安排。
考虑到大儿子严重残疾,王树林自书遗嘱一份,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王建国。
2004年6月,王建国因生活琐事与父亲大吵一场,气得王树林心脏病复发。
一怒之下,王树林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小儿子王建平,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
2005年1月,王树林心脏病再次复发,在医院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期间又并发肺炎,住院治疗了两个月。
在此期间,主要由二儿子和二儿媳照顾。
王树林心里很感动,于是在医院当着弟弟王山林的面,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二儿子王建军。
2005年8月,王树林去世。
三个儿子依据先后三个遗嘱,分别主张继承遗产。
问题:
(1)在处理王树林的遗产时,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
请说明理由。
答:
应以第二份遗嘱,即公证遗嘱(小儿子王建平持有的遗嘱)为准。
理由是: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2)王树林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请说明理由。
答:
(2)应当给大儿子王建国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的遗产由小儿子王建平继承。
理由是:
虽然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但这份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大儿子王建国留下必要的遗产,所以部分无效。
★考核知识点: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二.3.2);遗产的处理
考核知识点解释: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19秋学期(1709、1803、1809、1903、1909)《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线作业-0001
试卷总分:
100得分:
100
一、单选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A.社会福利机构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B.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C.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未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答案:
B
2.亲权产生的依据是()
A.法院的判决
B.基于父母的身份
C.基于父母保护子女人身的目的
D.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自然血亲关系
答案:
B
3.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法院是()
A.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D.原告住所地法院
答案:
A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
A.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行为
B.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C.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D.有配偶者与婚外任何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答案:
B
5.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4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20周岁以上
D.10周岁以上
答案:
A
6.男女双方同居两年达到法定婚龄后,一同去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
A.补办结婚登记之日起算
B.双方订举行婚礼之日起算
C.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时起算
D.双方同居时起算
答案:
C
7.张某因酒精中毒死亡,留有遗产若干,张某有祖父、父母、哥哥、妹妹,张某生前未立遗嘱。
有权继承张某遗产的人是()
A.张某的祖父母
B.张某的父母
C.张某的妹妹
D.张某的哥哥
答案:
B
8.甲有一女、一子、两孙,均已参加工作,并且女儿已出嫁。
甲依法自书遗嘱一份,言明所有财产在其死后由两个孙子继承。
此遗嘱()
A.违反法定继承顺序,应认定无效
B.无人见证,应认定无效
C.取消了女儿继承权,应认定无效
D.体现遗嘱人意志,应认定有效
答案:
D
9.甲男与乙女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日,甲男在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乙女()
A.由甲男父母决定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B.由人民法院决定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C.可以配偶身份继承甲男遗产
D.不可以配偶身份继承甲男遗产
答案:
C
10.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恢复
D.由双方协商恢复
答案:
D
1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属于个人债务的是()
A.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B.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资助胞弟出国留学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为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D.一方为修缮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
答案:
B
12.因胁迫结婚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内提出
A.6个月
B.3年
C.2年
D.1年
答案:
D
13.所有亲属关系的核心是()
A.祖孙关系
B.父母子女关系
C.夫妻关系
D.兄弟姐妹关系
答案:
C
14.所有亲属关系的核心是()
A.祖孙关系
B.父母子女关系
C.夫妻关系
D.兄弟姐妹关系
答案:
C
1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则应()
A.驳回诉求
B.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C.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
D.及时判决
答案:
B
16.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依据有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3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A.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B.无效婚姻处理
C.可撤销婚姻处理
D.事实婚姻处理
答案:
A
17.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是()
A.随时性的
B.永久性的
C.定期性的
D.一次性的
答案:
D
18.下列属于父母子女共同享有的权利是()
A.赡养请求权
B.继承请求权
C.教育请求权
D.抚养请求权
答案:
B
19.我国成立收养关系采用登记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的成立始自()
A.登记后30日
B.登记后15日
C.登记之次日
D.登记之日
答案:
D
20.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消灭始于()
A.被宣告死亡人实际死亡之日
B.被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之日
C.法院宣告死亡之日
D.提起宣告死亡之诉之日
答案:
C
二、多选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21.婚姻终止的原因有()
A.离婚
B.男方对女方构成遗弃
C.婚姻一方当事人被宣告死亡
D.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
答案:
ACD
2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关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法定的个人财产
B.如夫妻未约定,则属于共同财产
C.如夫妻未约定,则属于个人财产
D.夫妻可约定属于个人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答案:
BD
23.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包括()
A.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B.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C.夫妻姓名权
D.夫妻人身自由权
答案:
ACD
2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有()
A.达到法定婚龄
B.符合一夫一妻制
C.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D.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答案:
ABC
25.某甲在国外经商多年,1992年回家乡定居。
1993年甲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死后归侄子继承。
后甲与乙关系恶化,甲想撤销这个遗嘱。
甲可以采用的方式有()
A.立新遗嘱
B.将遗嘱处分的遗产赠与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