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讲义0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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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讲义0101

第一部分 行政法学基础与公共行政学

  

  第一部分

  第一章 行政法学基础

  第八章 公共行政学基础

  

第一章 行政法学基础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框架及主要考点:

知识点

主要内容

重要性

1.法律

(高频考点)

(1)法律概念

★★★★

(2)法律外部特征

★★★★

2.法律规范

(轮换考)

(1)概念

★★

(2)组成要素

★★★★

(3)法律规范的效力

★★★★★

  

  一、法律(★★★★)

  

(一)法律的概念

  广义:

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的外部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

  (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规范。

  

  二、法律规范(轮换考点)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二)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组成:

假定、处理、制裁,缺一不可。

  (三)法律规范的效力(★★★★★)

  1.等级效力(三大原则)

  等级效力:

1)取决于制定机关的地位;2)严格程序高于普通程序;3)后法优于前法;4)特殊优于一般;5)授权下级时,其效力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制定的法律。

  即: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订法优于旧制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效力范围(三种范围)

  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范围。

  注:

法律的效力层级

  

  

第二节 行政法学基础知识

知识点

主要内容

重要性

1.行政法概念与调整对象(必考点)

行政法概念、调整对象

★★★★★

2.行政法的渊源

(高频考点)

(1)法的渊源

★★★

(2)行政法渊源

★★★★★

(3)行政法分类

★★★

3.行政法律关系

(必考点)

(1)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区别

★★★★

(2)行政法律关系要素

★★★★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及特征

★★★

4.行政法基本原则

(必考点)

(1)行政法的原则

★★★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3)行政合法性

★★★★

(4)行政合理性原则

★★★★★

5.行政行为

(高频考点)

(1)行政行为涵义与特征

★★★★

(2)行政行为内容

★★★★

(3)行政行为成立与合法要件

★★★★★

(4)行政行为分类

★★★

6.行政程序

(轮换考点)

(1)行政程序的内涵

★★

(2)行政程序基本内容

★★★

(3)行政程序类型和价值

★★★

(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

(5)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

7.行政法律责任

(轮换考点)

(1)行政法律责任分类

★★★★

(2)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3)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

(4)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

★★★★

8.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

(高频考点)

(1)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

(2)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和原则

★★★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必考点★★★★★)

  

(一)行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1.概念:

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作用:

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民主与法制的发展;

  3.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的渊源(常考点)

  

(一)法的渊源(★★★)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

  

(二)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也就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行政法在我国,来源于成文法。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三项为主要渊源);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有权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其它行政法渊源)9项。

名称

制定者

作用

其他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阶法源

根本大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法规、规章的依据

基本法律

非基本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规章的依据

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地方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大及常委会

制定规章的依据

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区人大

制定规章的依据

同地方法规同等效力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各部委

政府规章:

各政府

行政法渊源

冲突时国务院裁决

有权法律解释

特定国家机关

行政法源

立法、司法、行政解释

国际条约

签约国

行政法源

国际条约:

以国家名义

行政协议:

以政府名义

  (三)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行政法(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特别行政法(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民政行政法)。

  (3)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分为实体法(规范实体权利义务)和程序法(保障实体权利义务如何实现的程序规范)。

  

  三、行政法律关系(必考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1.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具体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2.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1)行政主体

  构成要件:

依法成立、具有法定职权、以自己名义、独立担责。

  

(2)行政相对人——内部、外部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一般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法定性。

  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特征(★★★)

  

(1)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特征:

  ①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面性;

  ②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的法定性;

  ③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四、行政法基本原则(必考点)

  

(一)行政法的原则(★★★)

  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规定行政法发展方向道路);基本原则(指导所有行政法律规范);特别原则(指导局部行政法规范)。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其作用:

  

(1)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2)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3)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

  (4)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

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等。

  (三)行政合法性(★★★★)

  1.行政合法性原则

  主体合法、权限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其他合法性原则:

法律优位、法律保留、行政应急性原则。

  2.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

  

(1)积极行政:

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等。

  

(2)消极行政:

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四)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点

  目的动机合理、内容范围合理、行为方式合理、手段措施合理。

  2.自由裁量权

  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平等对待、比例原则、正常判断、没有偏私。

  (五)合理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

  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

  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

  (六)依法行政(★★★★)

  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责权统一。

  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五、行政行为(常考点)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行政行为的特征:

  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

  1.权益的赋予与剥夺

  2.义务的设定与免除

  3.变更法律地位

  4.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生效原则

  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2.行政行为合法条件

  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四)行政行为分类(★★★)

  1.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抽象、具体

  2.行政行为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范围——内部、外部

  3.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程度——羁束、自由裁量

  4.行政机关可否主动做出行为——依职权、依申请

  5.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当事人数目——单方、多方

  6.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法定形式——要式、非要式

  7.行政行为是否发生——作为、不作为

  8.行政权作用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六、行政程序(轮换考点)

  

(一)行政程序的内涵(★★)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

  事先说明理由、事中征求意见、事后告知权利

  (三)行政程序的类型和价值(★★★)

  

(1)按范围——内部、外部

  

(2)按法律——法定、自由裁量

  (3)按时间——事前、事后

  (4)按职能——立法、执法、诉讼

  (5)按环节——普通、简易

  (四)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正、正当、参与、复审、效率

  (五)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告知、听证、回避、信息公开、职能分离、时效、救济制度。

  其中听证制度公开举行,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七、行政法律责任(轮换考点)

  

(一)行政法律责任的分类(★★★★)

  

(1)行政违法

  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等形式。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引起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政违法。

  

(二)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

  

(2)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的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

  (三)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行政主体

  停止、撤销或者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恢复原状、返还权益、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名誉、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

  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赔偿损失等;

  (3)行政相对方

  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接受行政处罚。

  (四)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

  

(1)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2)责任法定原则;

  (3)责任自负原则;

  (4)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八、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常考点)

  

(一)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监督

监督对象

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

行政相对人

监督主体

权利、司法、监督机关及个人、组织

行政主体

监督内容

行政主体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

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义务进行监督

监督方式

权利机关审查、调查、质询、

司法审查、行政监察、审计、舆论

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等方式

  

(二)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和原则(★★★)

  1.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权利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自我的监督;政治监督;社会监督

  2.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使职权、实事求是、人人平等、教育惩罚结合、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

第三节 行政立法

  知识框架及主要考点:

知识点

主要内容

重要性

1.行政立法的内涵及特点及原则

(高频考点)

(1)行政立法的特点

★★★★

(2)行政立法的原则

2.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必考点)

(1)国务院

★★★★★

(2)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3.行政立法程序

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审批、发布备案

★★★

  

  一、行政立法的内涵及特点及原则(常考点)(★★★★)

  1.行政立法的特点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强适应性和针对性;

  (4)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2.行政立法的原则

  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结合、效率原则。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必考点)(★★★★★)

  

(一)国务院(行政法规)

  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依职权立法;具有对规章的批准权、改变权和撤销权。

  

(二)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职能部门,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规章。

  (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1)组织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3)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

  

  三、行政立法程序(常考点)(★★★)

  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审批、发布备案。

  

第四节 行政许可

  知识框架及主要考点:

知识点

主要内容

重要性

1.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管理型行为、外部行为、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2.行政许可的作用

积极作用、消极作用

★★

3.行政许可的原则

合法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等

★★★

4.行政许可的分类

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种,只有特许有自由裁量权

★★★★★

5.行政许可程序与期限

申请、审查、决定,一般期限为20日

★★★★★

  

  一、行政许可的特征(轮换考点)(★★★★)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管理型行为;

  (3)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作用(★★)

  积极作用、消极作用

  

  三、行政许可的原则(★★★)

  合法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轮换考点)(★★★★★)

  

(一)普通许可

  1.特征:

  

(1)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有附加条件的活动的准许;

  

(2)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3)行政机关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二)特许

  1.特征

  

(1)相对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可以转让、继承;

  

(2)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

  (3)行政机关一般有自由裁量权。

  2.范围

  

(1)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2)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

  (3)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

  (三)认可

  1.特征

  

(1)是否认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试结果决定;

  

(2)资格、资质证的认可,是对人的许可,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

  (3)没有数量限制;

  (4)行政机关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2.范围

  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核准

  1.特征

  

(1)依据主要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

  

(2)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

  (3)没有数量控制;

  (4)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2.范围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

  (五)登记

  1.特征

  

(1)未经合法登记取得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而擅自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是非法的;

  

(2)没有数量控制;

  (3)对申请登记的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行政机关实施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

  2.范围

  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

  

  五、行政许可程序与期限(必考点)(★★★★★)

  

(一)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核发证件

  其中申请方式有:

  

(1)可以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

  

(2)可以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

  (3)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二)行政许可期限

  一般期限为20日。

对于多个行政机关,实行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期限,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时间不超过45日。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的期限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完成。

  

第五节 行政复议

  知识框架及主要考点:

知识点

主要内容

重要性

1.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高频考点)

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活动、法律救济机制。

★★★★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性质、职权、审理方式及法律效力不同

★★★★★

3.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期限与申请方式,受理

★★★★

4.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行政复议决定分为五种

★★★★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必考点)

  1.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的启动是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2)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的性质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活动;

  (4)行政复议是对行政决定的一种法律救济机制。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性质不同

职权不同

审理方式

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

行政决定

行政权

书面审理

不具备最终效力,可起诉

行政诉讼

司法活动

审判权司法权

开庭审理

具备最终效力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期限与方式

  

(1)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需要提出行政复议的,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申请,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2)申请方式。

  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以口头方式申请。

  2.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2)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5)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

  

(1)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之内进行审查。

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作为复议受理日期。

  

(2)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于属于其他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行政复议人。

  2.行政复议申请权的救济

  诉讼救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的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期限不作答复的,复议申请人自收到不予受理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之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但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2)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责任;

  (3)决定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4)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5)不得重新做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节 行政处罚

  知识框架及主要考点:

知识点

主要内容

重要性

1.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与特征

★★

2.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法与刑罚的关系等

★★★★

3.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4.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同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折抵刑罚、行政处罚追究时效

★★★★

5.行政处罚程序

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或者送达

★★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对象不同

无隶属关系

有隶属关系

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法

内部奖惩规定

救济途径

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主管机关、监察机关

  

(二)行政法与刑罚的关系

  相同点:

两者都是具有强制力的制裁方式。

  不同点:

 

行政处罚

刑罚

权力归属

行政权

审判权

主体不同

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对象不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犯罪分子

程序不同

《行政处罚法》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

种类不同

既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又有单个行政法律、法规分散作出规定的

统一由《刑法》规定

  (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罚的手段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刑罚

手段和方式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产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管制

罚金(附加刑)

没收财产(附加刑)

有期、无期、死刑

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刑)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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