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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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指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交易中心批准,在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合格投资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对会员资格进行管理,包括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中止、恢复及终止等。

第四条会员进行产权交易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

交易中心对会员从事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交易中心会员分为:

特许会员、综合会员、经

纪会员、服务会员和交易会员

(一)特许会员

特许会员,是指做市商、特许交易商等,须取得交易中心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

做市商,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在交易中心运用自己的账户从事股份类和权益类交易,通过不断的买卖报价维持标的物价格的稳定性和市场的流动性,并从买卖报价的差额中获得利润的服务机构。

特许会员可以兼其他类会员,并从事相应业务。

(二)综合会员

综合会员,是指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在交易中心从事自营、经纪及其他业务的机构。

(三)经纪会员

经纪会员,是指在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开展产权交易相关业务的专业性机构。

经纪会员可以在交易中心发布、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提供财务顾问等增值服务。

四)服务会员

服务会员,是指具备从事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专业资质,为交易中心内的产权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公证、拍卖、招投标等配套服务的会员。

服务会员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与所具备的业务资质相对应的审计、评估、法律服务、拍卖、招投标、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

(五)交易会员

交易会员,是指具有产权交易、投融资等需求,交纳一定金额的会员保证金,通过交易中心平台从事产权交易买卖业务的法人、自然人(合格投资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会员资格取得

第六条会员申请不受区域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不受申请单位隶属关系限制,承认交易中心《章程》,符合相关条件,并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七条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熟悉并承认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四)认缴交易中心收取的各项费用;

(五)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六)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七)自然人符合合格投资人条件;

(八)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许会员入会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不少于1年;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激励考核机制;

(三)对“两非两高”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及市场挂牌公司、基金份额交易、权益类交易具有较强的研究、分析能力;

(四)设置专门业务部门,具有证券类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名,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综合会员入会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不少于1年;

(二)经营管理团队中有5人(含)以上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投资、经营管理经历;

(三)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交易制度、结算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经纪会员入会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交易中心产权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含)2名。

(三)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服务会员入会条件:

(一)具有国家认可资格的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招投标中介服务公司、信用评级机构、拍卖公司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二)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

(三)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交易会员入会条件:

(一)交纳会员保证金,能提供一定量的真实、合法、有效的交易信息。

(二)自然人(合格投资人)个人年收入不低于20万

元人民币,或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交易中心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交易中心的相关交易规则从事产权交易的经纪、自营及相关业务,信息分享信息;

(二)享受交易中心为会员提供的下列各种服务:

1、培训服务。

对会员进行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规则及产权交易操作实务等一系列培训,提高会员从业素质,帮助会员拓展业务,确保会员规范交易;

2、信息服务。

按会员类别给予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相应级别的登陆权限,收集并发布业务信息;

3、席位服务。

特许会员、综合会员、以及达到一定业务规模的经纪会员、服务会员、交易会员可以在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免费使用一个专有席位,便于办理业务及向交易中心各业务部门进行咨询;

4、电子竞价室服务。

各类会员优先免费使用交易中心电子竞价室,同一会员同一业务仅限使用一个席位。

5、增值服务。

交易中心通过定期、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论坛、研讨会、项目推介会、俱乐部活动等方式为会员提供增值服务。

(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代理费及相关服务费用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交易中心创新业务;

(五)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权。

第九条交易中心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有关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交易中心的《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及产权交易规则,依法开展产权交易活动;

(二)接受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对自己的业务行为承担责任,并对提供的交易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及款项(包括席位费、会员费、会员保证金等);

(五)保守商业秘密,自觉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利益和交易中心的声誉;

(六)接受交易中心对会员业务能力、服务质量、规则执行等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会员可免费在交易中心拥有专用交易席位,其他会员可有偿向交易中心要求专用交易席位。

在交易中心拥有专用席位的,有权使用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场地、计算机网络的软硬设施等。

第十一条驻场代表是拥有交易中心专用交易席位的会员向交易中心指定派出的常驻交易代表。

经纪会员的驻场代表必须持有产权交易中心《苏州产权经纪人资格证》。

第十二条驻场代表凭会员单位授权书在交易中心登

记后,方可开展场内产权交易业务。

驻场代表发生变更,

会员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交易中心有权拒绝会员单位派出的驻场代表。

第十三条持证经纪人必须遵守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

会员应当对经纪人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并对其经纪人在交易中心的业务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对会员以及持证经纪人实行年检,年检合格后,方可继续在交易中心从事相关业务。

第三章会员资格变更

第十五条会员资格变更:

(一)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法人如承继会员资格,必须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核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二)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一经生效,在新设立的法人提出承继会员资格申请,报经交易中心审核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

(三)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交易中心同时记入档案: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3、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4、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

5、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表扬、表彰。

第四章会员资格中止

第十六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中止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二)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员席位费;

(三)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员保证金;

(四)会员出现下列任何一款违禁情况: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权交易主体不具备产权转让主体资格,或不具备产权受让必要条件,仍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并完成交易,从而引起纷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2、不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示制度或竞价交易原则,

扰乱、操纵产权交易市场的;

3、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造成国

有、集体资产流失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违规在产权交易市场外从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买

卖的;

5、因违法乱纪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级媒体

点名批评的;

6、因违法乱纪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的;

7、非法经营,损害交易中心形象或造成交易中心损失

的;

8、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而不听劝导,扰乱产权交易市

场工作秩序的。

9、会员发生会员资格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会员资格中止期最短为5个工作日,最长为

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会员资格中止期间,机构与会员服务部将关

闭其产权交易通道;不得在本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弟十九条会员如具备提前结束会员资格中止的情由,可书面提出恢复会员资格的要求,但须经交易中心批复同

丿2、O

第一十条会员资格被中止或提前结束中止,交易中心将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第五章会员资格终止

第二^一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_的,交易中心将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二)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按规定交纳会员席位费;

(三)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按规定交纳会员保证金的;

(四)会员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违禁情况,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五)会员一年中已经两次受到中止会员资格处罚的(不包括变更中止);

六)经交易中心年检不合格的;

(七)会员法人资格自然消亡的。

第二十二条会员资格被终止,其此前所交付的会员费、席位费会员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会员资格被终止,交易中心将在交易中心

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经交易中心批准后,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苏州产权交易中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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