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发展现代农牧业优惠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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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发展现代农牧业优惠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

和静县2015年发展现代农牧业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自治州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系列政策,围绕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这一核心,继续发挥财政资金积极引导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5年发展现代农牧业优惠政策。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按照“五化同步”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稳粮增收调结构、提质增效转方式”,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特色种养殖业,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扶持农牧业产业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壮大,辐射带动和推进农牧民持续增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县财政安排6500万元,重点在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畜牧业、林果业、水利建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劳动力转移、农机等方面给予补贴,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

各乡镇、各部门要采取广播电视、宣传单、座谈会、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本政策,做到家喻户晓,确保广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全面了解补贴内容、补贴程序和领取途径。

(二)细化具体方案。

各涉农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于2月1日前将补贴任务进行科学的细化分解,制定操作性强、补贴公正、公平、公开的验收细则,利于补贴兑现。

(三)抓好政策落实。

将发展现代农牧业优惠政策与2015年农业、农村各项工作任务紧密结合,将其作为推动农业、农村工作的强大动力,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本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各乡镇、涉农部门年终绩效考核,因重视程度不够,致使工作进展缓慢的,将对相关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虚报、瞒报、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四、补贴对象

和静县基本农户、各类专业合作社(加入合作社的基本农牧民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城乡低保户、贫困户、老年人、残疾人、孤寡老人、优抚对象等)、农业产业化企业等。

五、补贴内容

(一)现代农业补贴1245万元。

1.规模化种植补贴200万元。

补贴对象: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

补贴条件:

一是土地流转。

基本农户二轮承包地通过以入股、转让、转包等形式流转到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与农户签订5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

二是规模种植。

流转土地规模种植小麦、加工辣椒、工业番茄、多熟高效农作物,面积达100亩以上(含100亩,相邻条田50亩以上可累加),或70亩以上(含70亩)、100亩以下的整块条田实行规模种植。

三是统一品种、统一种植、统一管理,对现代农业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一次性补贴100元/亩,是低保户或残疾人的再补50元/亩,铲除所有田埂的再补50元/亩。

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实现土地流转规模化种植的土地,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以前年度已经享受补贴的地块,同一品种不再重复享受。

奖励措施:

规模化种植达500亩以上的(含500亩),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5000元。

2.设施农业补贴200万元。

补贴对象: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

补贴条件:

一是二轮承包地一年或分年度集中连片规划建设日光温室200亩(占地面积)以上(含200亩),其中第一年新建集中连片日光温室50亩(占地面积)以上(含50亩),或者戈壁荒滩一年或分年度集中连片规划建设日光温室200亩(占地面积)以上(含200亩),其中第一年新建集中连片日光温室50亩(占地面积)以上(含50亩)。

二是要有200亩以上规划区土地流转或租赁协议。

三是日光温室结构必须符合县园艺站的设计要求。

补贴标准:

一是二轮承包地规划区新建日光温室建成生产后,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补贴1万元/亩;戈壁荒滩规划区新建日光温室建成生产后,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补贴1.5万元/亩。

二是配套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三是根据合作社、家庭农场实际贷款额度,按5%的年利率给予1年贴息,计划补贴200亩。

奖励措施:

当年新建日光温室200亩(占地面积)以上的(含200亩),奖励实施单位3万元。

3.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补贴70万元。

补贴对象: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种植大户。

补贴条件:

一是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当年引进新品种,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100亩(相邻条田50亩以上可累加)以上(含100亩),或70亩以上(含70亩)、100亩以下的整块条田集中连片种植新品种,纯收入达3000元/亩以上;或者种植大户当年引进新品种,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含50亩),纯收入达5000元/亩以上。

二是与农户签订产品收购订单。

三是适合在全县范围内大面积推广种植。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一次性补贴200元/亩,计划补贴3000亩。

在同等条件下,该条款不得与规模化种植补贴重复享受。

同一品种只享受一次补贴。

奖励措施:

引进试验示范新品种500亩以上的,奖励实施单位3万元。

4.牧区乡镇发展种植业补贴100万元。

(1)对牧区乡镇集中连片种植农作物100亩以上、按照“统一农作物、统一种植管理、统一进行销售”的,一次性给予100元/亩奖励补助,并集中配套引水渠等基础设施。

(2)对牧区乡镇大中专毕业生回乡务农、种植面积在5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元/亩奖励补助。

(3)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成果。

对牧区推广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种植面积、亩产值分别达到50亩、3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元/亩奖励。

(4)通过合作社带动种植业发展。

对牧区乡镇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在种植和销售上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给予奖励:

①合作社吸纳本地牧民、大中专毕业生、贫困户入社比例达到50%以上(由所在地乡镇和村委会负责审核与监督,并公示社员名单)。

②合作社社员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无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和从事赌博等违法乱纪行为。

③蔬菜生产季节优先雇佣牧民,增加牧民劳务收入。

在牧民学习掌握蔬菜种植技术、经营销售技巧等方面,发挥传、帮、带作用明显,受到乡镇认可和牧民好评。

④实现入社社员盈利返还、利益共享,入社社员户均纯收入高于当地牧民人均收入10%以上。

以上四个条件同时具备后,一次性奖励合作社5万元,同时给予30万元的周期运转资金补助(主要用于解决贫困户购买种子、地膜、肥料等生产资料)。

5.专业合作社评星升级补贴200万元。

补贴对象:

依法在和静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评为当年“星级示范社”的专业合作社。

补贴条件:

一是按照“民族团结、爱国守法”一个星,“机构健全、运作规范”一个星,“规模经营、效益显著”一个星,“产品质优、品牌营销”一个星,“盈余返还、利益共享”一个星的星级标准,优中选优评定星级示范社。

二是实行星级示范社动态管理,当年评定的星级高于历年星级的示范社,按当年星级给予补贴;当年评定的星级与历年同星级的,不予补贴;历年曾评为“五星级”示范社的不再评定。

补贴标准:

“一星级”示范社一次性补贴1万元,“一星级”至“五星级”每增加一星,补贴增加1万元。

奖励措施:

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社的奖励7万元,被评为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奖励6万元。

该条款就高不就低,不得与星级示范社补贴重复享受。

6.保鲜库和冷藏库建设补贴50万元。

补贴对象: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

补贴条件:

一是新建保鲜库、冷藏库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不包括附属设施。

二是新建保鲜库、冷藏库经安装调试并正常运行。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补贴200元/平方米,计划补贴1万平方米。

7.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补贴30万元。

补贴对象: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

补贴条件:

当年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食品”、“国家地理标志”认证的合作社、家庭农场或涉农企业。

补贴标准: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国家地理标志”认证,分别一次性补贴1万元、3万元、5万元、6万元。

8.生态农业观光园建设补贴60万元。

补贴对象: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

补贴条件:

一是集温室花卉展示、蔬菜采摘、观光旅游、特种养殖、生态餐厅、休闲娱乐功能为一体。

二是占地面积100亩以上,供采摘黄瓜、番茄、芽苗菜、水生蔬菜、南方蔬菜等15种以上(含15种),每种蔬菜种植面积0.5亩以上。

三是有观光园土地流转手续,并投入生产运营。

四是采摘园按有机农产品生产标准种植。

五是先建后补,2015年7月15日前完成验收。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

9.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40万元。

(1)春小麦保费补贴。

每亩保险费350元,保险费率5%,保费总额17.5元,其中:

中央补助40%、自治区补助25%、县财政补助15%、种植户承担20%。

(2)玉米保费补贴。

每亩保险费350元,保险费率7%,保费总额24.5元,其中:

中央补助40%、自治区补助25%、县财政补助15%、种植户承担20%。

(3)棉花保费补贴。

每亩保险费1000元,保险费率7%,保费总额70元,其中:

中央补助40%、自治区补助25%、县财政补助15%、种植户承担20%。

(4)甜菜保费补贴。

每亩保险费400元,保险费率7%,保费总额28元,其中:

中央补助40%、自治区补助25%、县财政补助15%、种植户承担20%。

(5)马铃薯保费补贴。

每亩保险费600元,保险费率7%,保费总额42元,其中:

中央补助40%、自治区补助25%、县财政补助15%、种植户承担20%。

10.和谐乡村家庭财产保险补贴200万元。

补贴对象:

和静县户籍农牧民。

补贴条件: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他人恶意盗窃损坏等原因导致农牧民家庭财产受到损失。

补贴标准:

由县财政对和静县户籍农牧民家庭财产进行投保。

根据具体损失情况,由人保财险和静支公司进行理赔,最高赔付12万元。

11.农产品市场开拓奖励20万元。

奖励对象: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

奖励条件:

一是由县人民政府或农业部门推荐参加疆内(亚欧博览会、农博会)、疆外农产品展销会、推介会,宣传推介农产品的。

二是有展销会展位,并提供一定数量的包装农产品。

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疆内每次奖励1万元,疆外每次奖励2万元。

12.残膜回收补贴60万元。

补贴对象:

地膜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残膜回收点等。

补贴条件:

一是地膜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要为残膜回收点出具正规的一式三联收据。

二是地膜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的回收收据要与回收点的交售收据相符。

三是地膜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收购残膜10立方米以上,残膜回收点交售残膜5立方米以上。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地膜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每收购1立方米残膜奖励100元,残膜回收点每交售1立方米残膜奖励100元。

13.宣传培训费用15万元。

(1)开展农业高新技术、专业合作社观摩学习、培训交流等费用10万元。

(2)惠农政策宣传费用5万元。

(二)林果业建设补贴700万元。

1.林果种植补贴380万元。

(1)和静县户籍的农牧民、非农户、下岗人员、4050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在低产田、等外田及“宜林地”内新定植(不含补植、更新)酿酒葡萄或鲜食葡萄,林果种植净地面积在50亩(含50亩)以上,给予600元∕亩补贴,计划补贴1500亩。

(2)在和静县注册的非农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在低产田、等外田及“宜林地”内新定植(不含补植、更新)酿酒葡萄或鲜食葡萄,林果种植净地面积在100亩(含100亩)以上,给予600元∕亩补贴,计划补贴4000亩。

(3)和静县户籍的农牧民、非农户、下岗人员、4050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非农公司、合作社,在低产田、等外田及“宜林地”内新定植(不含补植、更新)枸杞,林果种植净地面积在50亩(含50亩)以上,给予500元∕亩补贴,计划补贴1000亩。

补贴条件:

一是种植的酿酒葡萄、鲜食葡萄、枸杞栽植密度160株/亩以上,当年验收成活保存率85%以上。

二是行间不准间作玉米、高粱、向日葵等高杆作物,两侧各50厘米内不准兼作打瓜、棉花、辣椒、西红柿等作物。

三是种植的林果经验收合格、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办理林权证。

2.林果深加工企业补贴50万元。

对县域内投资新建的酒堡等林果业深加工企业按当年投资,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只享受一次补贴。

补贴标准:

当年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补贴条件:

查看公司当年完成投资情况(以该公司当年投资会计审计报表为准),建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完善。

3.花卉补贴20万元。

补贴标准:

多年生的花卉,给予1000元/亩补贴;一年一季的草花,给予500元/亩补贴。

每个地块当年只补一次。

补贴条件:

一是以当年繁育的花卉(不含从县域外调入)为准,应具有发达的根系、健壮茎叶、正常色泽、无机械损伤、无病虫害等。

二是多年生的花卉每亩株数不低于4000株;一年一季的草花,每亩株数不低于8000株。

4.防护林补贴100万元。

当年新栽植防护林(不含补植)面积在1亩以上、成活率达85%以上,经验收合格,给予300元/亩补贴。

5.林果测土配方施肥补贴10万元。

6.杨树“光肩星天牛”防治配套补贴130万元。

补贴标准:

对发生“光肩星天牛”的林木,胸径5厘米以下的,给予36元/株补贴;胸径 5—15 厘米的,给予60元/株补贴;胸径16—30厘米的,给予80元/株补贴;胸径31厘米以上的,给予100元/株补贴。

补贴程序:

发现疫情,上报县林业局,组织有关单位核实后,将疫木及时伐除的,按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7.特色林果市场开拓宣传推介补贴10万元。

补贴对象:

县域内的林果深加工企业、林果专业合作社、林果种植大户。

补贴标准:

参加疆内举办的林博会、林业宣传推介会的,每次补助1万元;参加疆外举办的林博会、林业宣传推介会的,每次补助2万元。

(三)水利建设补贴1400万元。

1.农区新建防渗渠工程20公里,补贴300万元。

2.新建、维修6座牧区人工草场灌溉引水渠首工程或防渗渠,补贴120万元。

以上两项补贴程序:

各乡镇首先申报“一事一议”项目或自筹资金,边申报边实施,实施完毕后,先兑付“一事一议”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

县水利局、审计局负责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和定额控制。

3.扶持水产品养殖补贴40万元。

(1)对规模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并进行无公害规模化养殖,按实际申报费用给予补贴,计划补贴20万元。

补贴对象:

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渔业养殖户、专业合作社。

补贴条件:

一是建立完善养殖档案,“三项记录”真实、连续、完整。

二是符合无公害申报和认证程序。

(2)对开展白鲢的出血病、草鱼的车轮虫病、指环虫病及烂鳃病即“两虫两病”预防及防治的,给予每户一次性2万元补贴,计划补贴10万元。

补贴对象:

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渔业养殖户、专业合作社。

补贴条件:

一是购买苗种、饲料、渔药的票据齐全,药品投入和饲料使用情况记录真实、连续、完整。

二是按时参加养殖技术学习培训班,养殖场工作人员具备水产行业技术资格,病害检测检验设备齐全。

(3)休闲渔业计划补贴10万元。

补贴对象:

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渔业养殖户、专业合作社。

补贴条件:

一是场内水、电、路通畅,垂钓的亭台、台阶、池塘护坡、各种标识等基础设施齐全。

二是能提供垂钓、休憩、餐饮、游乐等活动场所,并使涉渔业生产设施、生产活动能很好地融入休闲观光活动中。

三是池塘面积30亩以上。

经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5万元/户补贴。

4.农村安全饮水入户补贴320万元。

为农村安全饮水管网覆盖区10667户农牧民安装水表,填写入户登记卡,给予300元/户补贴。

5.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改造补贴100万元。

其中:

农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和改造70万元;牧区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改造30万元。

6.农村二级以上残疾人(含二级)水费补贴37万元。

为全县农村持有第二轮承包土地的1293名二级以上残疾人(含二级)给予水费补贴,人均补贴3亩水费。

7.城区0.75万亩公益生态防护林用水补贴66万元。

其中:

700立方米/亩,单价0.1253元/立方米。

8.安装计量设施补贴407万元。

其中:

大户或涉农企业机电井安装300个红外线计量器,每个补贴2000元;农区基本农田694眼机电井安装计量设施,每眼补贴5000元。

9.水管业务及水利法规、政策培训费用10万元。

(四)畜牧业补贴2755万元。

1.养殖基地(小区)建设补贴700万元。

补贴对象:

对养殖专业合作社、牧业公司、养殖户在农区规划的养殖基地(小区)内发展农区畜牧业予以补贴;对利用家前屋后空地新建棚圈的农牧民给予补助。

补贴标准:

一是在养殖小区、规划的养殖合作社新建200平方米以上的棚圈,给予50元/平方米补贴,计划补贴3万平方米。

二是在家前屋后空地新建棚圈200平方米以上,农区给予40元/平方米补贴,计划补贴2.5万平方米;牧区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计划补贴2.5万平方米。

三是安排200万元,对建设完工且养殖规模存栏达10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基地设施给予补贴。

2.饲草料地补贴400万元。

(1)农牧民利用耕地或租赁额勒再特乌鲁乡察汗乌苏村、莫呼查汗扶贫开发农场的耕地,种植正播青贮玉米,并与本县养殖专业合作社、牧业公司签订订单合同,给予40元/亩补贴;对利用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加工出成品的饲料并出售给本县养殖大户、养殖专业合作社、牧业公司,对加工饲料企业每吨饲草料再补贴30元。

(2)对农区乡镇复播青贮玉米,用于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复播青贮玉米给予20元/亩补贴,种植优质牧草(苜蓿)等50亩以上的给予40元/亩补贴。

(3)青贮饲料补贴150万元。

计划补贴青贮15万立方米,对储量达到1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10元/立方米补助。

(4)观光农业种植补贴100万元。

对在巴音布鲁克镇巴西里克村,适合发展观光旅游的地块种植油菜花的,经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1000元/亩补贴,计划补贴500亩。

其他牧区乡镇适宜观光农业发展的地块种植油菜花的,经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500元/亩补贴,计划补贴1000亩。

具体种植地块由县旅游局、畜牧兽医局负责落实。

3.奶牛购置、肉牛养殖补贴290万元。

(1)奶牛购置补贴。

对进入规模化养殖小区的专业合作社购买2岁以上荷斯坦奶牛,并养殖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头补贴。

(2)肉牛养殖补贴。

对进入规模化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年出栏累计100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元/头补贴。

只对当年增量进行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4.生猪养殖补贴150万元。

对养殖户、合作社、企业在规模化养殖小区内发展生猪养殖,年出栏500—4000口的,一次性给予20元/口补贴;年出栏4000口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8万元补贴。

只对当年增量进行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5.鸭、鹅、七彩山鸡、土鸡、兔子等特色家禽养殖补贴,补贴资金150万元。

补贴标准:

对专业合作社、养殖大户一次性出栏鸭2000羽以上,给予3元/羽补贴;一次性出栏鹅2000羽以上,给予5元/羽补贴;一次性出栏七彩山鸡1000羽以上,给予5元/羽补贴;土鸡一次性出栏200羽以上,给予5元/羽补贴;兔子一次性出栏200只以上,给予5元/只补贴。

只对当年增量进行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补贴条件:

组建的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应优先考虑五保户、贫困户、残疾人、低收入户及牧区移民搬迁户等弱势群体。

新引进的其他家禽养殖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享受该项补贴。

6.贷款贴息补贴100万元。

对和静籍农牧民在规模化养殖小区发展农区畜牧业,建设棚圈、购买牲畜、机械(割草机、打捆机、青贮玉米收获机、包膜机)等贷款,给予一年一次性本金5%的利息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

已享受奶牛购置、肉牛养殖和生猪养殖补贴的养殖户不再重复享受。

7.畜牧产品加工企业补贴150万元。

对新建畜产品加工企业(含肉牛肉羊合作社、奶牛育肥、生猪养殖、肉食加工、饲草料加工企业)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给予配套,具体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和静供电分公司及所在乡镇配合实施。

8.财产保险配套补贴50万元。

补贴标准:

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一是奶牛每头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费率8%,保费总额400元,其中:

中央补助50%、自治区补助30%、县财政承担10%、养殖户承担10%。

二是能繁母猪每口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6%,保费总额60元,其中:

中央补助50%、自治区补助30%、县财政承担10%、养殖户承担10%。

9.纯种马改良补贴85万元。

(1)核心群鉴定组群补贴10万元。

以焉耆马原种场为重点,在伊克扎尕斯台牧场、巴音布鲁克牧场、巴音布鲁克镇、巴音郭楞乡、克尔古提乡鉴定组建1000匹核心群,对饲养种马的农牧民加入合作社或与畜牧公司签订合同的,给予100元/匹补助。

(2)优秀耐力马饲养补贴15万元。

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比赛获得名次或获得荣誉证书的种马,参赛当年给予5000元/匹饲养补贴。

由畜主所在单位统一征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畜牧兽医局进行备案后给予补贴。

年内数次获奖的马匹只享受一次补助,出售或购买的获奖马匹不予补贴。

(3)冻精或纯血种马杂交畜种改良补贴40万元。

利用优质冻精或引进纯血种马进行改良的孕马给予2000元/匹补助(种马改良1800元,技术服务200元),计划补贴200匹。

(4)马厩补贴20万元。

建设300平方米以上马厩的,给予2万元/座补贴。

10.畜牧品种改良补贴170万元。

(1)种公畜采购补贴48万元。

采购自治区良种补贴项目活体种公畜的单位,享受自治区良种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补贴。

其中:

巴音布鲁克羊种公羊给予500元/只补贴,优质肉用品种羊(萨福克、美利奴、陶赛特、多浪羊、湖羊等优质畜种)、多胎羊给予500元/只补贴,新疆牦牛种公牛给予2000元/头补贴。

(2)种公畜培育补贴24万元。

其中:

巴音布鲁克羊种公羊给予50元/只补贴,新疆牦牛给予300元/头补贴,焉耆马种公马给予1000元/匹补贴。

计划补贴巴音布鲁克羊种公羊2000只,新疆牦牛300头,焉耆马种公马50匹。

(3)引进、购置优良纯种母畜补贴80万元。

经畜牧部门认定,羊(美利奴、萨福克、陶赛特、多浪羊、湖羊)给予200元/只补贴,牛(黑白花、安格斯、西门塔尔、夏洛莱)给予1000元/头补贴。

(4)核心群鉴定补贴10万元。

其中:

鉴定组建巴音布鲁克羊核心群2000只,给予20元/只补贴;新疆牦牛核心群300头,给予100元/头补贴;核心群鉴定组建材料费3万元。

(5)巴音布鲁克羊经济杂交补贴8万元。

实施巴音布鲁克母羊与其他优质肉羊实施经济杂交,给予80元/只补贴。

11.机械化转场补贴80万元。

实施机械化往返转场,给予10元/只补贴(以黄水沟限牧卡点清点数据为准)。

12.守边牧民建房、棚圈补贴130万元。

对守边牧民新建房屋80平方米以上的,在享受游牧民定居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万元/户补贴;新建暖圈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万元补贴。

13.现代畜牧业发展宣传版面制作等费用20万元。

14.草原马先蒿毒害草治理补贴80万元。

实施人工防除1.5—2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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