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术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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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术语
招标采购基本术语(上)
一、资格预审基本术语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一般是指在招标投标中对技术复杂、投资规模较大且潜在投标人比较多的招标项目中,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投标资格进行预先审查,确定有资格参与正式投标的投标人的名单,并向合格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向不合格的申请人发出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通知的过程。
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的过程。
3.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是指招标人对公开招标项目在公开媒介上发布的以邀请不特定申请人参与资格审查的公告。
4.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是指由招标人编制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售的明确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办法和申请文件响应格式的文件。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指资格预审申请人响应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出的以通过资格审查并有权参与投标为目的的响应文件。
6.资格预审申请人
资格预审申请人是指响应资格预审并提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7.资格预审方式
资格预审方式是指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数量的方式,包括有限数量制和合格制。
8.有数量限制
有限数量制是指在资格预审时对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事先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作出限制性约定,仅有符合资格条件且评分排名靠前的有限数量的申请人成为合格申请人。
9.合格制
合格制是指在资格预审时对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事先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作出限制性约定,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将成为合格申请人。
10.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的通过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书面通知。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11.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指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报告和推荐的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的过程。
采用资格后审办法的,资格审查是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预先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依据: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2.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是指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的负责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报告和推荐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的临时性权威机构。
13.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是指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招标人对申请人资格要求、项目概况、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递交、审查等内容作出规定的告知文件。
14.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在资格审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名称是否与报名一致,申请文件签字盖章、文件格式、联合体协议书等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进行的符合性审查。
初步审查未通过的,将不得进入详细审查。
15.详细审查
详细审查是指在资格审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财务状况、类似业绩、项目经理资格等内容进行审查和评分,审查未通过或评分靠后的,将不予通过资格预审。
16.联合体申请人
联合体申请人是指在资格预审中以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一个申请人的身份共同参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17.资格预审申请函
资格预审申请函是指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格预审申请人向招标人提出参与资格预审、愿意接受招标人的资格审查并希望获得投标资格的书面申请。
资格预审申请函一般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文的首页。
18.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一个申请人的身份共同向招标人提出参与资格预审的申请。
19.澄清与修改
澄清与修改是指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遗漏、错误、相互矛盾或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或异议进行统一的修改或答复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流程。
20.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报告是指资格审查结束后由全体资格审查委员会签字的提交给招标人的全面反映资格审查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招标与采购基本术语
1.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2.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招标人
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5.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
6.邀请招标
现行法律下有两种意义的邀请招标,两种邀请招标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招标投标法》中的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法》中的邀请招标是指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人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经过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人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作为正式的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
因此,《政府采购法》中的邀请招标相当于《招标投标法》中经过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只是投标邀请对象存在随机抽取的差异。
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①公开招标;
②邀请招标;
③竞争性谈判;
④单一来源采购;
⑤询价;
⑥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3)《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7.询价
询价是指对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询价小组向不少于三家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特定或不特定的供应商发出邀请,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从中选择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①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②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③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④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8.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后没有合格供应商、技术复杂、紧急需求、不能事先计算总价等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向不少于三家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特定或不特定的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谈判,谈判小组从中选择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①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②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③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④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⑤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9.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0.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达到一定法定条件的招标人或采购人自设专门机构和人员组织招标事宜的一种招标组织形式。
11.自行采购
自行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中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要求项目,采购人可以将招标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而自行办事采购事宜。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12.委托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一种招标组织形式。
相对于委托招标,称为自行招标。
13.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14.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从事政府集中采购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的代理机构。
15.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中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集中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目录内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16.集中采购目录
集中采购目录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名录。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17.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服务进行的非集中采购。
18.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指由招标人编制并向投标人发售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条款、评标方法和投标文件响应格式的文件。
19.中央投资项目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0.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的集中、统一、规范的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
21.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22.星号参数
星号参数是指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对重要的商务和技术条款以加注星号(“*”)的方式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予以提醒的参数或条款,评标时任何一条带星号(“*”)的参数不满足将导致废标或投标无效。
星号参数也称为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
与之相对应,称为一般参数。
23.一般参数
一般参数是指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允许出现偏离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
一般参数在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出现偏离的,评标时将作偏离加价处理。
一般参数也称为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
与之相对应,称为星号参数。
24.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25.工程
招标投标中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政府采购中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款规定。
26.货物
招标投标中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政府采购中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
27.服务
招标投标中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政府采购中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款规定。
28.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前就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招标事项制定的具体方案。
29.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指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资格认定,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指获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3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获得商务部资格认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3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中依法设立、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法人或组织,既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法人的集中采购机构,也包括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组织。
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2)《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3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指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资格认定,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34.招标条件
招标条件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5.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36.两阶段招标
两阶段招标是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在第一阶段提供技术建议书的投标人对第一阶段招标后形成的招标文件进行第二次响应,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的招标形式。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三、投标基本术语
1.投标
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特定或不特定的邀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以中标为目的的行为。
2.投标人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3.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4.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可能感兴趣参与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潜在投标人一旦购买了招标文件且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
5.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是指邀请招标时招标人向被邀请对象或资格预审结束后向合格的申请人发出的邀请其参加投标的书面通知。
6.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资格条件是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进行投标所必须具有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7.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8.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招标文件应该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该期限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10.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是指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其与开标时间为同一时间,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限,均以该时间为终算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以该时间为起算点。
11.投标有效期延长
投标有效期延长是指在招标投标中当出现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评标、定标工作时,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限,以确保投标文件继续有效。
12.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