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药材种植订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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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药材种植订购合同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包括以下内涵:
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山西省中药材种植订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种植人):
乙方(收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订购中药材,订购中药材的有关情况如下
品种名称
种植面积
种植地点
质量标准及要求
数量
(公斤)
备注
(注:
空格如不够用,可另附页或加项)
二、价格
□固定价格:
元/公斤,合计总价款为元。
□保护价格:
基准价元/公斤。
收购日当地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以市场价收购;收购日当地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以基准价收购。
□浮动价格:
基准价元/公斤。
收购日当地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收购日当地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三、种子(苗)提供方式
种子(苗)由□乙方免费提供,□乙方有偿提供,□甲方自备。
乙提供种子(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
种子(苗)应满足的条件为:
;种子(苗)价格为元/(单位),合计:
元(□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四、交货期限、方式
(一)交货期限:
(二)交货方式:
□送货。
甲方将所订中药材送到,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提货。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代办托运。
甲方通过火车(汽车、轮船或)将所订中药材托运到,交货日期以运输委托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五、验收
(一)验收地点:
送货以货物到达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代办托运以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
乙方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验收完毕。
乙方对中药材的品种、质量、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六、付款方式
(一)收购定金:
乙方□是/□否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购定金元。
交货时定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甲方。
(二)货款结算:
□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日内,把货款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拒绝交付所订中药材的,按合同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交付的中药材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中药材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逾期交付所订中药材的,按逾期交付中药材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中药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当地市场价格交付中药材;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二)乙方违约责任
1、拒收所订中药材的,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少收所订中药材的,按少收中药材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逾期接收所订中药材,按逾期接收中药材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等相关损失。
4、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支付完货款,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十、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