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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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煤矿井下现场所有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且持证上岗。
否则,按“三违”论处,并罚款100元。
2、采煤工作面和井巷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门的作业规程和措施。
否则,严禁开工,并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3、掘进工作面在开门口、贯通、交岔点、过断层、过老巷(包括小煤柱施工)、过钻孔或围岩破碎时;采煤工作面在过断层、钻孔、老巷等特殊地质条件时,必须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4、采掘工作面临时停工的(超过24小时),必须编制停开工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停开工,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5、机电设备(管线)的安装、运输、检修、试验等必须编制专项措施。
否则严禁开工,并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6、通风系统调整、通风设施的设置、瓦斯排放、防灭火、启闭等必须编制专项措施。
否则,严禁开工,并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7、井下电焊、气焊、录像、照相等工作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并按程序审批。
否则,严禁作业,并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8、所有施工项目开工前,由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技术人员负责,对所有的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规程措施的学习、签字、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否则,对主管领导、技术主管、技术人员分别罚款200元。
9、凡因违章作业出现的各类事故,原因分析清楚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没有经济损失造成严重负面政治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适当的行政处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适当罚款。
10、本规定中没有涉及的其它违犯三大规程的情形,提交安全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二章采煤
第一节顶板及安全质量管理
11、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1)开出口或进入机道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2)端头架前起顶、撤棚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且起顶、返棚时不使用临时支护的。
12、工作面及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内,支架必须合格,不得出现缺柱,失效柱、扒口柱和外观破损柱。
否则,每棵对责任者罚款20元。
13、支柱穿鞋戴帽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规定。
否则,每棵对责任者罚款20元。
14、人行道两侧支柱必须按规定拴好防崩铁管、保险绳。
否则,每棵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5、必须按规程措施要求挂线支柱(移架)。
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6、备用柱、梁等支护用品的数量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否则,每缺一棵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20元。
17、各种备用物料必须分类集中码放整齐,并进行挂牌管理。
否则,每次每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8、必须按标准化要求设置施工牌板,内容齐全、规范,图表与现场相符,全部用计算机打印,并保持整洁。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9、泵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乳化液配比必须达到规程要求,并有检测手段及记录。
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20、泵站压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21、支柱初撑力必须满足标准要求。
否则,每棵对责任者罚款20元。
22、正规柱必须进行二次注液,保证工作阻力符合标准规定。
否则每棵对责任者罚款20元。
23、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规定值的80%。
否则,对责任者每架罚款50元。
24、两巷超前支护支柱角度、排直、排距、柱距、 钢支设必须符合规程和质量标准规定。
否则,每棵(根)对责任者罚款20元。
25、工作面及两巷不得有浮煤、浮矸、杂物,回撤的钢棚等物料必须及时运走。
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26、两巷的运输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
否则,每缺一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27、运输系统各转载点,喷雾设施必须按规定安设齐全、好用。
否则,每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28、两巷超前支护长度必须符合规程措施的规定。
否则,每少一米对责任者罚款50元。
29、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内,高度不低于1.8米,并有0.8米以上人行道(地质条件影响除外,但必须有专门措施)。
否则,每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30、两巷靠工作面侧特殊支护,其支护质量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否则,每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31、两巷超前支护,必须按规程要求支设。
否则,每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32、两巷出口必须按规程措施要求及时绑设防崩管及防倒绳,否则,每少绑一处或绑扎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33、工作面上下出口长度、宽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否则,每一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34、工作面两端头特殊支护, 钢使用、数量、迈步、间距和支柱数量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否则,每架(棵)对责任者罚款20元。
35、工作面及两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否则,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对责任者罚款50元。
36、工作面两隅角必须按规程规定及时打设关门柱。
否则,每少一棵对责任者罚款20元。
37、工作面两巷尾巷必须及时封闭。
否则,超出规程允许长度每米对责任者罚款50元。
38、端头架外起顶时,必须按规定背顶背实背牢。
否则,每架对责任者罚款50元。
39、扩切眼的长度、宽度、高度必须符合措施规定。
否则,每米罚款50元。
40、特殊支护必须在措施内明确规定,并按措施要求施工。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41、架子车在切眼内行车时两侧及绳道范围内严禁有人。
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42、大件车掉道、抬道必须有跟班领导或区队领导在现场。
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43、大件装车必须正,封车必须牢。
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44、破碎机前后的转载机上沿必须按规定封闭好。
否则,对责任者按严重“三违”论处。
45、液压枪必须使用密封圈。
否则,每次罚款20元。
46、工作面采高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高回采。
否则,沿工作面长度,每米对责任者罚款50元。
47、综采面机后要及时移架、打护帮板。
否则,每拖后一架对责任者罚款50元。
48、采煤机割煤时,机组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严禁做其他工作,如果需要行人或作业,采煤机要停业运转并闭锁。
否则,每次对机组司机罚款50元。
49、顶板破碎或严重片帮地段,必须按规程超前处理,及时背紧背实。
否则,每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50、工作面出现台阶下沉、伞檐,必须按规程要求及时处理。
否则,超过规定对责任者罚款50元。
51、回柱、回棚时遇到死柱、回撤困难等情况时严禁放炮崩。
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52、拉架后支架不得出现倾斜、挤架、咬架、错茬(超过侧护板2/3)。
否则,每架对责任者罚款50元。
53、拉架后,支架要升紧,操作手把要回零位,主柱初撑力必须达到24Mpa以上。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54、液压支架前梁护帮板必须伸到煤壁。
否则,每一架对责任者罚款20元。
55、工作面处理架子等特殊工作需要放炮时,必须有审批合格的安全措施。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500元,并追究责任。
56、综放工作面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或卡住后部溜子时,严禁爆破处理,必须有专项处理措施。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500元,并追究责任。
57、综放工作面放煤范围,严格按规程措施要求执行。
否则,每多(少)放一架对责任者罚款50元。
58、两巷的板梁铺设和铁轨的摆放必须符合措施规定。
否则,每次罚款50元。
59、两巷支柱必须成线,三用阀、手提把方向必须一致。
否则,每棵柱罚款20元。
(为加强支护,加密间套的支柱除外)
60、支架间距必须符合规定,支架严禁倾斜大于7o。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1、工作面溜头与转载机搭接必须合理,符合规程规定,且使用好电缆槽导向管内锥形限位销。
否则,罚款50元。
62、立柱、阀组、液压胶管等液压系统必须完好,严禁漏液。
否则,每处罚款50元。
63、工作面撤面前预留空间(高度、宽度等)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否则,对区队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并返工。
64、铁丝网、钢丝绳铺设必须符合措施规定。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65停面前,两巷及端头支护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66、撤面前,面前维护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67、撤面前慢速绞车屋打设的位置、规格及其安设必须符合要求。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68、工作面撤面调掩护架、调架,必须符合规定。
否则,按“三违”论处。
69、拉架时绳道内严禁有人。
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70、拆架硐室内的起吊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起吊大件下方严禁有人,大件必须拴保险绳。
否则,按“三违”论处。
71、风机风筒必须完好,保证通风。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72、采煤机检修时,在机窝处的煤壁必须打设护帮板梁,防治片帮伤人,否则,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执行,罚款50元。
第二节采掘工程、机电、运输及通风停产整顿
7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挂牌进行整顿,并按规定给予罚款500元;对挂牌后不及时整改而带牌作业的,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并按事故分析追究责任。
(1)两巷超前支护长度少于20m或少于作业规程规定3/4的;
(2)工作面没有出口或两出口不按规定开设,两端头支护不符合规定,严重影响行人安全和通风的;
(3)面前片帮漏(冒)顶较严重,不及时处理的;
(4)初次放顶期间,支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5)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工作面超高回采接顶不实,可能导致冒顶的;
(6)基本项目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及允许偏差项目影响质量应返工的;
(7)临时支护不符合规定,安排整改不及时的;
(8)锚固力不符合要求,需补打锚杆的;
(9)初、复喷距离和喷浆厚度不够超规程规定的,影响安全的;
(10)对必须立即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11)不立即停止作业、可能影响人身安全和事故发生的;
(12)其它不按规程措施施工,严重影响安全的。
第三章掘进、巷修部分
第一节通用部分
74、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使用好临时支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按“三违”处理,并处以50元罚款:
(1)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2)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措施的规定;
(3)临时支护的方法、长度、参数、材料(背板)的规格、数量、布置方式等不符合规程规定;
75、不按规程规定擅自加大循环进尺,随意改变迎头的断面和支护形式,对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76、掘进迎头外100米范围内必须备有10架与巷道规格尺寸相适应的木棚及1方背板、40个木楔子,并码放整齐,以备急用。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77、掘进工作面施工牌板内容齐全、规范,图表与现场相符,全部用计算机打印,并保持整洁内容与现场实际相符。
否则,对技术主管及技术员分别罚款100元、50元。
78、掘进或返修迎头,必须按中腰线施工,保证巷道成型,局部超挖超过规定的每平方米罚款50元。
79、迎头积矸长度不得超过措施规定,最大高度不超过荒断面高度的1/3。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80、躲避硐、绞车屋的位置、距离、规格、支护形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50元。
81、巷道内的废锚杆、铁丝等杂物必须及时处理掉。
否则,每根罚款20元。
82、为加固巷道而打设的注浆锚杆,没有注浆前必须用粘土进行封孔,并按要求保护好丝扣。
否则,每根对责任者罚款50元。
83、掘进工作面喷浆时必须执行拌料喷浆,一次不执行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84、掘进工作面迎脸必须沿垂直方向留有5-100的斜度,一次不留设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二节砌碹巷道
85、砌碹(浇注)支护的碹骨架设时,要求平、稳、直。
部件按设计要求齐全、牢固。
初次架设碹骨时,每架碹骨都要在两肩各打设一组固定锚杆固定牢固。
(骨脚)不变形、不残缺,支设质量、数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否则,每架对责任者罚款50元。
86、碹骨之间应设置撑木、拉杆,且必须使用金属拉杆。
撑木(拉杆)数量、规格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87、碹体和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如粉煤灰)充满填实。
若巷道掉顶高度超过0.5米时,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米。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200元。
88、砌碹(浇注)支护使用的混凝土配比符合设计要求。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89、砌碹时,严禁使用半料石、严禁料石大头向外或平放、侧放。
否则,每块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并返工处理。
90、砌碹时,砌体压茬不小于料石宽度的四分之一,接茬严密,灰缝饱满,无干、瞎缝,灰缝宽度要求在20~50mm,水平灰缝后侧大于20mm时要加垫石碴,砂灰距料石表面不大于10mm,严禁出现表面灰。
否则,每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91、砌碹时,碹头必须按规定预留长短茬,严禁出现直茬。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92、砌碹时,必须用标尺,随砌随卡,保证砌面平整度。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93、砌碹时,二次成巷必须按设计及时卧、铺底。
每拖后1米对责任者罚款50元。
94、砌碹时,两边应对称进行,随砌碹随撤搁顶梁,严禁一次撤掉两根或两根以上搁顶梁。
腰梁必须按规程规定打设和回撤。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95、迎头必须保证有符合设计规定数量的碹骨循环使用,砌碹后至少需要7天的养护期,方准撤掉碹骨及碹板。
否则每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6、砌碹时,搁顶梁及腰梁数量符合设计要求,搁顶梁及腰梁、护板必须背紧刹实。
否则每处、每缺一根对责任者罚款50元。
97、砌碹时,搁顶梁、腰梁与吊环搭接量,搁顶梁与碹体搭接量,套管梁与套管之间搭接必须符合设计。
否则每根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三节锚喷巷道
98、锚杆(包括注浆锚杆)布置角度、间距、托盘安设质量等符合《掘进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规程措施要求。
否则,每项、每根对责任者罚款50元,并按规定补打。
99、锚杆锚固力检测每次取6根,合格率大于90%的为合格,90%及其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必须补打锚杆,合格率在60%至90%的补打数为设计的1/3,合格率低于60%的必须及时分析原因,并按设计数补打。
所补锚杆按50元/根罚款,补打后仍不合格的,当月工程质量按不合格评定。
100、打设注浆锚杆的数量、间距必须符合措施规定。
否则,每根罚款50元。
101、注浆锚杆的注浆距离必须符合措施规定,每拖后一米罚款100元。
102、注浆锚杆必须注好、注实,每发现一次弄虚作假现象,按质量事故处理。
103、注浆锚杆的注浆量,必须在巷道表面渗透,注浆后锚杆孔严禁封堵。
否则,每根罚款100元。
104、锚喷支护金属网(包括钢带)规格、铺设、搭接等符合规程措施要求。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否则加倍处理。
105、喷射砼的材料、配比、砼标号、初喷(复喷)距离等符合《作业规程》及相关措施的要求。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否则加倍处理。
106、喷射砼时,初喷必须全断面封闭(包括底脚),不得造成喷体不实、下坠、露脚、穿裙。
否则,对责任者每米罚款50元。
107、喷射砼时,必须挂线(指喷浆前在两帮起拱线,两肩和顶部按中腰线和巷道的轮廓线挂打桩好五根线),挂线使用14#铁丝,每少一根线罚50元。
108、喷射砼时,喷体与岩体必须接实,严禁用杂物填堵、弄虚作假。
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每米罚款50~100元。
109、复喷前必须冲刷巷帮,保证两次喷浆成一体。
否则,每次对责任者每米罚款50元。
110、喷体表面质量必须圆滑,表面平整度符合规定,成巷后严禁出现露筋、露网现象。
否则,每处对责任者每米罚款100~500元。
111、对于规程措施要求的成巷段,必须按要求在巷道顶、帮分别打眼测量喷浆厚度,顺巷布置,每10米一组,每组帮(左右)、顶、底角(左右)按3个检测眼布置,对于有疑问处加打一组,对于喷浆厚度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限期喷浆封闭,并按50元/米罚款;不按要求整改危及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制定措施处理,并按矿规定给予处罚。
112、锚套支护的钢棚支设必须符合措施规定。
否则,每架罚款50元。
113、喷厚自检打眼不够厚的严禁封堵。
否则,按“三违”处理。
第四节架棚巷道
114、架棚支护支架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否则,对责任者每架罚款100元,并视情况返工处理。
115、架棚支护支架之间应按设计设置牢固的撑木、拉杆,支架的帮、顶要背实、刹紧,撑木(拉杆)、背板的数量、支设位置、规格等符合规程措施要求。
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16、水平巷道支架必须垂直巷道顶底板,倾斜巷道支架必须迎山有力。
否则,每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17、支架间距、扭距、棚梁支设质量(工字钢支架棚梁的水平度)等符合《掘进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规程措施要求。
否则,每架每项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18、支设带底拱的支架,私自去掉底拱的,对责任人每架罚款500元,并返工处理。
119、底拱必须正、平并座在实底上;底拱的浇注必须一次成巷;严禁扒装机扒翻底拱,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120、不设底拱的工字钢支架棚腿必须支设在实底上,保证柱窝深度,扎角符合规定。
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50元,偏差较大的必须返工处理。
121、不设底拱的支架擅自砸掉受力铁鞋的,按“三违”处理,每根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22、支设支架需打设固定锚杆的,必须按设计位置、数量要求打设牢固、可靠。
否则,每组对责任者罚款50元,并重新补打。
123、U型钢支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卡缆螺丝必须上齐、上紧,卡缆外的螺帽及外露螺丝必须包好。
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24、放炮前,靠近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加固。
放炮崩歪、崩倒的支架必须进行修复,修复完好后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
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完好情况,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25、背板空间严禁用风筒布、编织袋等杂物封堵。
否则,每处罚款100~200元。
126、喷浆后棚脸必须刮干净。
否则,每架罚款50元。
127、棚浇支护的巷道,浇喷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否则,挂停返工处理。
128、棚浇支护巷道的铁篦子的位置、数量,必须符合措施要求。
否则,每块罚款50元。
129、棚浇支护巷道的防雨布铺设必须符合措施要求。
否则,每平方米罚款50元。
130、棚浇支护巷道的铁拉杆安设的位置数量必须符合措施要求。
否则,每块罚款50元。
131、棚喷支护的巷道,喷浆表面必须平整严禁出现空洞。
否则,每处罚款50元。
132、棚浇巷道的卡子螺丝必须及时上油,及时紧固,严禁出现松动现象。
否则,每个螺丝罚款50元。
背板背好后必须使用木楔子。
否则,每缺一个罚款50元。
133、背板、卡子、固定锚杆、棚腿高度必须成直线。
否则,每处罚款50元。
第四章质量标准化、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一节基础资料
134、分项工程,设计部门必须有经审批的设计。
所有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或记录由技术部门建档存档。
否则,每缺一项对分管领导、分管人员各罚款50元。
135、各区队必须建立施工原始记录、质量自检记录,每月底最后一天交质量科。
否则,每次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人员各罚款100元。
不按要求检查的,对质量管理部门分管人员罚款100元。
136、技术部门对单位工程竣工图、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矿压观测等工作,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建档存档。
否则,每缺一项对技术部门主要领导、分管人员各罚款50元。
137、质量管理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及处理的记录、月度质量验收记录,负责整理并建档存档。
每缺一项,对质量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分管人员各罚50元。
138、巷道竣工后,对隐蔽工程由质量管理部门、技术部门书面汇报矿分管领导。
否则,每次对质量管理部门领导及分管人员、技术部门主管领导、分管人员各罚款50元。
技术部门负责对隐蔽工程资料汇总,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否则,对技术部门主管、分管人员各罚款100元。
造成事故的,除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罚外,对技术部门主管领导、分管人员各加罚100元,或给予行政处分。
对分管的矿领导,分管付总罚款各50元。
139、安监处每月组织有关部门对以上基础资料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40、上级领导检查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对提供资料不及时、不齐全者,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41、掘进区队每月必须做混凝土试块,并进行压力测验,将压力测验报告单和申请验收报告,于当月23日提交质量科。
否则,对单位罚款5000元,并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200元,该巷道不予进行质量验收。
第二节质量管理责任
142、旬、月质量验收和质量标准化检查,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每缺1次,对质量管理部门领导罚款50元。
143、每项单位工程竣工后,由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不经检查验收或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交接。
否则,对技术部门和施工区队主要领导各罚款100元。
144、采掘工作面进行交接必须提前一天验收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接。
否则,不得进行交接,并对组织者罚款100元。
145、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申请验收,质量科有权拒验并罚款500元。
146、对于出现的巷道变形而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的,该巷道工程质量只能定为合格品。
147、掘进头验收率必须达到90%以上,尾工严禁超规定。
否则,不予验收。
第三节采掘质量验收工作制度
148、月度质量验收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矿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参加部门有技术部门、人力资源科、企划科、计划科、机电科、通风区。
各部门根据通知要求,每组安排一名副科级以上人员到安监处参加分工。
对无故不参加验收的责任者罚款50元。
149、参加验收人员必须服从验收组长的安排,对自己所检查的项目要认真负责,并将检查数据报记录员做好记录。
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50、验收记录员必须准确记录有关数据和内容,并根据验收规定要求,及时提醒和监督验收人员,做到检查实事求是,不漏项。
否则,罚款100元,对在检查中徇私舞弊的罚款100元。
151、被检单位要积极配合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检查工具和人员,挂好中、腰线,并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不具备验收条件或不配合验收工作、不按要求挂线的(包括采煤工作面),其工程质量按不合格处理。
对不协助验收或故意刁难验收人员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152、锚喷、架棚巷道验收范围为迎头向外减去规程规定的最大无复喷距离范围的本月施工巷道。
砌碹巷道验收范围为迎头向外除去支设碹骨段本月施工范围的巷道。
设有扒装机的自扒装机后向外当月施工范围的巷道。
超出规定范围,每米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
153、月度验收前,所有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躲避硐、绞车屋、水仓水沟、台阶、管线吊挂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否则,不予验收,月度工程质量按不合格计,并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154、月度验收前,由于地质条件影响造成破坏和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巷道必须制定措施处理。
否则,工程质量按不合格计,对在邻近验收日送达的有关业务联系书视为无效,并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155、每个头面验收完后,必须现场核实质量等级和存在的问题,确认无误,参加验收人员必须现场在验收表上签字。
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56、井巷工程的验收点必须现场用红漆标明,并设《质量验收牌板》,标明验收时间、长度、等级和有关验收人员。
否则,对单位技术付区长和技术员分别罚款100元、50元。
157、对采掘工作面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不合格工程,坚决推倒重来,返工所需材料、工时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对区长、书记、跟班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