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修合同的法律适用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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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修合同的法律适用完整版

 

住宅装修合同的法律适用完整版

Inthecaseofdisputesbetweenthetwoparties,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thepartnersshouldbeprotected.Intheprocessofperformingthecontract,disputesshouldbesubmittedtoarbitration.Thispaperisthemainbasisforrestoringthecooperation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装修合同的法律适用完整版

下载说明:

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适用

  依据建设部于XX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的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特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所进行的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根据该定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有别于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该种装修的管理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有别于需要申办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作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发包方的业主与作为承包方的装修公司之间是一种施工合同关系,直接受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相关规定的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一种建筑活动,作为承包方和施工方的装修公司应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装修公司从业资格等问题适用建筑法的调整。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直接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建设部的部门规章。

办法共包括五章,即总则、一般规定、开工申报与监督、委托与承接、室内环境质量、竣工验收与保修、法律责任及附则。

  由于该办法只是部门规章,虽然办法中有许多禁止性的规定,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禁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禁止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禁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等,但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法律作用是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监督时有法可依,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并不能导致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当事人要使该办法在双方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该办法中的规定纳入合同条款。

  4、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1838-93)

  该规范属全国通用的行业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工程的质量要求、结构安全和验收规则,适用于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检查和质量验收。

由于该行业标准有不同版本,所以要通过当事人将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才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5、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是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编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住宅装修的管理,推广装修一次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结构破坏、浪费和扰民等现象,落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实施细则。

  除上述现行有效的法律、规章及行业规范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旦正式公布,也将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该解释生效后,将对处理无效施工合同、垫资施工等法律纠纷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请感兴趣的读者密切关注。

  住宅装饰装修合同效力

  一、理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是审查该合同是否需要资质的前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附属设施”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水塔、自行车棚、水池等。

“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指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电气、给排水、通信、电梯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显然,建筑工程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与建设工程的范围相比为种属概念,建筑工程的范围相对为窄,其专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因此也被成为房屋建筑工程。

如《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故,《建筑法》只适用于建筑工程,不完全适用于建设工程。

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可以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所谓新建,是指从地基及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改进质量或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建设项目。

  又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均适用于建设工程,当然也适用于建筑工程。

所以:

(1)与房屋建筑配套进行,同步设计、招标、施工的室内外装修工程,属于房屋建筑活动的一部分,当然属于建筑工程概念的范畴;

(2)虽不是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进行,但室内外装修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变动时,因该等室内外装修会危及建筑工程本身的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四十九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等情况下,室内外装修属于建筑工程概念的范畴;(3)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委托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在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不具备建筑工程的特点,不会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其性质属于承揽合同,不属于建筑工程范畴,也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

因此,不适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所以,我们在类似建设部的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均没有发现其在立法依据中援引《建筑法》。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虽然要求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但这只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这里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这是合同法解释一明确规定的,且必须符合合同法解释二中的效力性条款之规定。

  三、室内装饰企业资质审查早已经被取消

  XX年11月1日,国务院在国发[XX]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明令取消原国家经贸委“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行政审批项目。

国家经贸委在宣布取消三十项象征审批事项时,明确宣布“将其改为运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或者事后监督”。

也就是说,室内装饰企业行业资质不再作为该行业企业的强制性要求,资质已经不是合同主体资格必备条件了。

故,对室内装饰合同的效力,首先要审查该工程是否属于建筑工程,其次再审查合同无效所依据的其它法律规定。

  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XX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体现至少那么一种结论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对建筑物因装修装饰增加价值没有优先受偿权。

换句话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发包人,不依附于建筑物本身。

  装修合同签订时候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工期约定:

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间,简单装修的话,工期在35天左右,装饰公司为了保险,一般会把工期约定到45-50天,如果您着急入住的话,可以在签订时和设计商榷此条款。

  2、付款方式:

一般的装修合同,约定首付60%,木工验收合格后交纳35%,完工后交纳5%。

如果按照这样的付款形式的话,在工期过了一半左右后,您就已经向装饰公司交了95%左右的费用,如果装修的后期出了什么问题的话,就很难在钱上面制约装饰公司了。

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候,能把首付压到30%,中期交纳30%。

  中期款:

一般合同上约定的中期付款时间,只是简单的标明“工程过半,木工收口”。

但是一个工地往往是多项目交叉作业,正规的工期过半应该是:

木器制作结束;厨卫墙、地砖、吊顶结束;墙面找平结束;电改造结束。

  3、增减项目:

装修过程中,很容易有增减项目,比如多做个柜子,多改几米水电路等等。

这些都要在完工的时候交纳费用的。

那么这些项目的单价究竟应该是多少呢如果等到已经开工后,那这可能就是设计说了算了。

所以如果有可能,最好能复印一份装修公司的最初给您看的完整报价单,以免在签订合同或是增减项目时,装修公司偷梁换柱,改换价格。

  还要注意一点,最后结算费用的时候,你应该支付的增减费用,都应该是在该项目施工前,由您签字认可的,如果是您没有签字认可的,您一概可以不支付相应的费用。

  4、保修条款:

装修的整个过程现在主要还是以手工现场制作为主,没有实现全面工厂化,所以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细碎质量问题。

保修时间内,装饰公司应该实施的责任就尤为重要了。

比如出了问题,装修公司是包工包料全全负责保修,还是只包工,不负责材料保修,或是还是有其他制约条款,这些都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楚。

  5、水电费用:

装修过程中,现场施工都会用到水,电,煤气等。

一般到工程结束,水电费加起来是笔不小的数字,这笔费用应该谁来支付,在合同中也应该标明。

  6、按图施工:

严格按照您签字认可的图纸施工,如果在细节尺寸上和您在设计图纸上的不符合,您可以要求返工。

  7、监理和质检到场时间和次数:

一般的装修公司都将工程分给各个施工队来完成,质检人员和监理是装饰公司对他们最重要的监督手段,他们到场巡视的时间间隔,对工程的质量尤为重要。

监理和质检,每隔2天应该到场一次。

设计也应该3-5天到场一次,看看现场施工结果和自己的设计是否相符合。

本处可输入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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