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联营协议书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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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本联营餐厅为有限合伙企业,由联营股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联营餐厅在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3、在执行联营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或员工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联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联营财产在房屋合同期内不得分割,不得提出退股请求。
特殊情况下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须经其他合伙股东全体同意。
5、联营负责人需保证联营企业正确、正规、正常经营;
联营企业帐目需公
开、公正,任何股东有权在任何时候查阅帐目。
6、本店面房租费用为每年元整,具体由
本店面产权所有人按其各占房产的比列对租金不变之约定负责。
四、分工负责
为避免管理混乱,各股东在同意以上条款后特做如下具体分工:
股东:
,全面负责该店面的安全经营管理工作,每月工资。
,负责店面日常采购和收货管理,负责采购以及各项单据的审计工作,每月工资元整。
在以上分工范围内,其他股东不直接参与管理,但有权对具体负责的股东发表意见及建议,意见不一致时由全体联营股东表决。
五、财务制度
1、钱帐分离,设会计、出纳,每月向股东会上交上月财务报表。
2、利润每月分配一次,下月5日结清上月账务。
股东成员每月召开一至两次管理及单据审查会。
3、报销单据由效,会计做好凭证。
单据(含点菜单)须保留三个月,以备查用。
4、餐厅采购执行菜品、酒水送购制度,各股东定期不定期做好市场调查,监督到位。
5、火锅底料由公司统一配送。
6、各股东在店消费,享受总餐费折优惠;
员工消费以总餐费折计(酒水不打折)。
以上情况不再参加店内任何营销活动,并不得加菜。
六、其它约定
1、该店全体股东或被委托人,若在经营期间有者,查证属实后按所获利金额的100倍处罚,情节恶劣者,其股权作废。
2、联营餐厅作为连锁店,必须服从总部统一管理,把其做成形象店。
3、联营餐厅的调料必须保密总部配方。
4、未经各股东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开设分店,各股东承诺不私自发或变相发展连锁分店和技术支持店。
若因发展需要,必须由全体股东商议认可后,由各股东共同出资,方可。
以本店名称对外加盟,其收益按股权分配。
七、经营期限
1、本联营餐厅经营期限初定五年,以租房合同和品牌经营时间为准。
2、股东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
则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由全体联营股东表决。
八、解散和清算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可以合伙解散:
l、经营期满,合伙股东或房东不再要求延期;
2、经营不善,难以为继;
3、合伙股东一致同意解散;
4、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5、其它各方认可的原因。
(二)解散清算
l、清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合伙股东;
2、清偿后的债务,按比例由各股东个人财产清偿。
九、附则
1、本合作联营协议由全体股东一致制订,生效后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2、经全部股东协商一致,就未尽事宜和以上条款修订、补充合作联营协议。
3、本协议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日
篇二:
联营合同书范文
联营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西宁市城中区金智广告装潢设计中心
地址:
西宁市南关街136号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西宁格桑梅朵广告有限公司
西宁市南山路10号金翠苑小区5号楼401室
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西宁市长江路第十三中学家属院号楼楼顶。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户外三面翻广告牌设立及代理广告发布。
第三条合作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共10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
(一)乙方出资办理户外三面翻广告牌的相关手续(城管手续、广告位设立时占地的所有者的租赁合同)占总投资额的50%;
甲方出资设立三面翻广告牌的设备(三面翻设备、基础钢结构、射灯、电源)占总投资额的50%;
(二)乙方应在20XX年3月1日以前将手续(城管手续、广告位设立时占地的所有者的租赁合同)办理完毕、甲方应在20XX年4月15日以前将三面翻设备设立完毕。
(三)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
第一年年终总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
第二年年终总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
第三年年终总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
以后每年以此类推。
(二)债务承担:
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甲、乙双方合作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
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
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及招商,乙方有权监督。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甲方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
3.出售合作的产品(三面翻广告牌)、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作债务;
5.对合作项目(三面翻广告牌)日常的经营成本核算,实报实销;
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经营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乙方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作所欠税款;
合作的债务;
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或本合同、法律规定有特别规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如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合作意向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逾期10日仍未缴足出资,视为违约。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