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部分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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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部分表格

第一,违法行为

法律事实

自然事实

状态

时间

行为

合法行为

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意思通知(表达单纯意思,催告、承诺拒绝等)

观念通知(对事实的观念加以表示,法律赋予一定效果,如召开股东会通知、承诺迟到的通知)

情感通知(表达感情,法律规定其后果)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后果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

违法行为

 

2)构成:

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

成立

客观

必备要件

外部表示行为

不具备时

意思表示不成立

主观

行为意思

表示意思:

有争论

必备要件

意思表示不成立

非必备要

意思表示成立

类推适用意思表示错误

效果意思

非必备要件

不具备时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错误)

方法

明示

直接为意思表示

默示

间接意思表示

沉默之为意思表示

约定

因沉默而为意思表示

法定

具有表示效果

视为同意

视为不同意

3)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两种主义,意思主义(维护意思自治,不立于保护交易安全)、表示注意(以表示的意思为准,采取客观性立场)。

大多数以表示主义为准,特殊情况以意思。

我国态度是折衷主义,多数是表述主义,特殊的例外,第一,双方而已串通,以合法掩盖非法的,无效。

欺诈或者胁迫的无效或者可撤销。

重大误解的,可撤销、可变更。

意思表示错误

错误样态

动机错误

原则上不影响意思表示效力

内容错误

表示行为错误

关于当事人资格或物之性质的错误

动机错误?

内容错误?

传达错误

撤消的限制

须表意人无过失

须错误在交易上具重要性

除斥期间

撤消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

撤消权的行使

视为自始无效

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

意思表示的分类:

 

1)效力的发生

意思表示

发出

发出的功

判断基准及时点

非依表意人意思发出之表示与相对人保护

发出后的

不因表意人死亡等受影响

生效

有相对人

对话

有受领能力

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无受领能力

法定代理人了解时生效

非对话

有受领能力

通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撤回

无受领能力

达到法定代理人时生效

无相对人

原则

于意思表示成立时同时生效

例外

法律特别规定

 

专题:

意思表示的不一致

意思表示之瑕疵

意思与表不一致(但自由)

虚伪表示(故意不一致)

真意保留(单独虚伪)

原则

有效

例外

无效

通谋虚伪

无效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隐藏行为有效

错误(偶然不一致)

类型

动机错误

原则

不影响意思表示效力

例外

关于当事人资格或物之性质之错误

内容错误

不知

传达错误

效力

得撤消

除斥期间

相对人信赖利益之赔偿

意思表示不自由

胁迫

要件

相对人胁迫

第三人胁迫

效果

得撤消

除斥期间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欺诈

要件

相对人欺诈

第三人欺诈

以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为限

效果

得撤消

除斥期间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乘人之危

要件

效果

可撤销、变更

我国没有错误制度,只有重大误解。

是指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的了解错误。

意思为到达主义,不以对方理解为要件。

我国为了平衡利益,误解范畴已经超越了意思表达得错误,而包括了对方理解的错误。

而是可撤销的、可变更得。

对于意思表示错误的,就是胁迫、欺诈、乘人之危。

了解构成要件。

 

八、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附款

条件

类型

真正条件

停止条件

随意条件

偶成条件

混合条件

解除条件

纯粹

系与债权人

系与债务人

停止条件:

无效

解除条件

非纯粹

偶成条件

混合条件

不真正条件

法定条件

无条件

已定条件

确定成就

停止条件

无条件

解除条件

无效

确定不

停止条件

无效

解除条件

无条件

不能条件

停止条件

无效

解除条件

无条件

不法条件

无效

不许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原则)

身份行为

基于公益

单独行为

基于私益

票据行为

法定不许

期限

类型

始期

终期

不许附期限之法律行为(原则)

身份行为

单独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二、代理

2.代理:

(P228T47,B没有作出意思表示)

A.一般规定:

a.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P229T49)

b.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包括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双方约定应由本人进行的行为。

c. 委托授权合同与代理合同的区别:

(P229T48)

B.分类:

a.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以下除C外,基本都是其内容)(P229T50,注意就当没有代理人存在,行为效力都指向委托人,答案就明了了)

b.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监护人)

c.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人按照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法律援助)

C.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

a. 追认:

(一)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二)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b.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d.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并行的连带责任。

D.委托代理的责任承担:

a.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补充的连带责任。

(P229T51)

b. 一人委托数人: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c. 数人委托一人: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E.代理人的义务:

(P230T54,D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

F.委托代理的转代理:

法律后果仍然归属于原被代理人,而不是原代理人。

a.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P229T52)

b. 紧急情况下的转代理:

(一)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二)  “紧急情况”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

c. 责任承担:

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转托手续。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P229T53,甲、丙都无过错)

G.无权代理:

H.滥用代理权:

a. 自己代理:

可能有效。

b. 双方代理:

可能有效。

c.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无效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除非没有通谋)

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a. 期间届满或事务完成。

b.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c. 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P230T55、T56)

(一)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二)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注意是所有继承人都承认才行。

(三)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四)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d.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J.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a.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b.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c.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 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e.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的分类

1)广义代理(间接代理和直接代理)和狭义代理(直接代理),德国不承认间接代理,我国合同法间接承认了间接代理,英美法承认间接代理。

directly

agency

indirectly

Undisclosed

Andnamed

Andunnamed

Disclosed

2)与代理相关的概念

代理人与传达者;与行纪(委托交易以自己名义,间接归于委托人)、居间的区别

 

费用/报酬

以谁的名义

权利

委托合同

1.委托人预付费用。

2.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

费用及其利息。

以委托人名义

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

行纪人自己负担

以自己名义

有介入权

居间合同

见上表

以自己名义

没有介入权

3)代理与委托的关系

第一,前者是三方关系、后者是两者关系。

第二,委托是解决两者之间的关系,代理是解决后果问题。

第三,委托合同可以产生代理权。

4)代理的分类

代理

代理人

得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效果归属

本人及相对人

代理权

有权代理

法定代理

父母代理权

监护人代理权

夫妻互为代理人

意定代理

代理权授让

单独行为

方式自由原则

例外

独立性

无因性

特别规定

无权代理

狭义

类型

完全无代理权

逾越代理权限

效力

效力未定

本人承认

生效

相对人撤回

不生效

无权代理人赔偿责任

要件

本人拒绝承认

性质

无过失、法定担保

损害赔偿

履行利益

表见代理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应负授权人责任

代理行为

要件

代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

须以本人名义为之

显名主义

代理行为之瑕疵

双方代理及自己代理之禁止及例外

一般代理(全权)与特别代理(限定)

本代理与再代理(复代理、转代理)

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三、物权的排他效力和追及效力

1、同一标的上不得有不相容的权利

2、无论辗转几手,都可请求返还。

专题: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性质

发生

权利效力范围上

效力

期限

物权

支配权

法定

绝对权

支配力

无期限

债权

请求权

意定

相对权

请求力

有期限

近代债权的优越地位,我妻荣。

四、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物权效力及于不特定人,因此不可给与当事人过大的权利。

种类不得创设、内容不得创设。

违反法定物权主义的后果,第一,法律有特别规定,从规定,如关于抵押权、质权的规定,都有留质和留押的无效。

第二,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无权无效。

第三,如果仅仅设置物权内容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部分无效。

第四,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如果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仍然发生法律效力。

2、一物一权主义

物权排他性的体现。

客体需要特定、独立、

3、物权优先原则

4、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

1、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权的种类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

用益物权

地上权

地役权

典权

准物权

六、物权的变动

公示具有公信力,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动产以交付为转移。

1、原因

物权得丧变更

发生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取得

转移取得

创设取得

变更:

主体、客体、内容变更

消灭

绝对消灭

相对消灭

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不动产

物权契约

单独行为

抛弃

动产

物权让与

物权契约

抛弃

单独行为

设定质权

物权契约

法律规定

事实行为

先占、遗失物拾得

人之行为外事实

死亡、天然孳息分离

其他

公共征用等

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原则:

取得所有权

要件

须有转移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须让与人物动产所有权的权利

须受让动产占有的交付

须受让人为善意

须非法律另有规定

效果

物权变动

取得所有权

债权关系

受让人与让与人

原所有人与受让人

原所有人与让与人

例外:

盗赃、遗失物

原则

2年内得请求回复其物

无偿回复

例外

2年内得请求回复其物

公开市场交易

有偿回复

金钱或无记名证券

要件:

动产;让与人须为占有人;处分系物权;必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实际受让动产占有;受让人须善意

如果第三人无偿取得,任何情况都可请求返还;如果有偿并善意取得财产,需要看是否依据意思取得。

先占:

无主动产;所有意思;(先占人取得所有权)

拾得遗失物(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遗失物;拾得(发现并且实在占有),效果取得所有权或者不取得所有权。

我国不取得所有权,也没有报酬请求权。

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动产、包在他物中、所有权不能判明),发现和认识到所在,他人的埋藏物。

添附

添附

物权变动

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附合

要件

动产成为不动产重要成分

效果

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动产附合

要件

附合排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巨

效果

原则

共有合成物

例外

由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权

动产混合

要件

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巨

效果

同动产附合

加工

要件

加工于他人之动产

效果

原则

加工物所有权属材料所有人

例外

加工所增价值明显逾材料者属加工人

动产上其他权利(如质权)

消灭

但续存于添附人所取得得所有权

债权平衡

不当得利

要件

范围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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