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人员考勤及休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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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考勤及休假管理规定
考勤及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劳动纪律,明确公司的考勤办法,规范公司的考勤、休假管理,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日常考勤管理
(一)管理部门
公司机关的考勤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负责机关日常考勤的统计与管理。
(二)考勤统计周期
公司机关的考勤统计以自然月为考勤周期。
(三)考勤方式
1.公司通过考勤设备进行指纹考勤记录,指纹考勤是真实记载全体员工上、下班工作时间的原始凭证。
2.除公司高管及经总经理同意的特殊工作人员,其他所有人员上、下班都必须严格执行指纹考勤规定。
3.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
作息时间为:
夏季上午上班时间:
8:
00-12:
00
下午上班时间:
13:
30-17:
30
冬季上午上班时间:
8:
00-12:
00
下午上班时间:
14:
00-18:
00
4.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午上班、下午下班各录入指纹一次,每天两次。
5.录入指纹时间为上班前30分钟内,下班后30分钟以内。
6.上班时间需外出办理相关业务的,副总经理以下员工,必须向部门副总经理汇报。
(四)迟到早退
1.上班指纹录入时间晚于规定时间记为迟到,下班指纹录入时间早于规定时间记为早退,当日无数据为未上班或休息。
2.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3小时(含)以内按旷工半天处理。
3.因故未能及时进行指纹考勤者,必须在2日内填写《未考勤说明》,说明未考勤原因,并由所在部门经理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
(五)旷工
1.未进行指纹考勤,也没有提交《未考勤说明》的按旷工处理。
2.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7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休假管理
第四条假期
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日、假日的休假。
包括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
(一)全国法定公休假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全国法定公休假为有薪公休假。
各种节日的休假,按照公司正式通知执行。
(二)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满23周岁以上,男满25周岁以上)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婚假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并出示结婚证原件,提交复印件,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6.婚假假期不含公休、法定节假日。
7.员工休婚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按日扣发绩效工资,其它福利保障待遇不变。
(三)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或自幼抚养长大的养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的丧假。
2.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3.丧假不含公休、法定假日。
4.员工休丧假,岗位工资照发,按日扣发绩效工资,其它福利保障待遇不变。
(四)产假
1.女员工生育,基本产假98天,晚育者加1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7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员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方3天看护假,晚育者加1天。
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上初育为晚育。
2.孕妇产前检查(凭医院证明)、计划生育(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凭医院证明休息)、女员工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每天一小时),可按出勤对待。
3.女员工怀孕流产,可按下列规定休产假:
(1)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产假不超过7天。
(2)满两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产假不超过15天。
(3)满4个月及以上,产假不超过42天。
(4)产假假期含公休、法定假日。
4.有合法婚姻手续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休产假或陪护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按日扣发绩效工资,其它福利保障待遇不变。
没有合法婚姻手续或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休产假期间扣发全薪。
(五)年休假
1.休假原则应在确保经营、生产任务完成,不增加人员编制及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每年年初由各部门统筹拟定员工休假计划安排。
2.按司龄计算享受年休假。
(1)员工司龄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2天。
(2)员工司龄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4天。
(3)员工司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年休假5天。
(4)员工司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7天。
(5)员工司龄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0天。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司龄满1年不满5年的员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10天以上的。
(2)司龄满5年不满10年的员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15天以上的。
(3)司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员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20天以上的。
(4)司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员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25天以上的。
(5)司龄满20年以上的员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
4.公司高管年度绩效考核连续满两次优秀者;为公司作出特殊贡献的优秀员工可不受司龄限制,可享受15天年休假。
5.年休假假期含公休、法定假日。
6.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
以1天为单位起算,不允许以小时或半天为调休或请假使用。
7.年休假为带薪休假,其他福利保障待遇不变。
8.如公司安排休假,员工不愿休息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如员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按照该员工日岗位基础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该员工工资报酬。
9.年休假具有被优先享用资格,即员工请事假或一般病假可优先休年休假。
(六)病假
1.住院病假
员工患病及非公伤需接受住院治疗者,凭病历及医院证明,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
在公司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为一个月以内,十年以上的为不超过三个月。
对超过医疗期仍未痊愈的,按事假处理。
医疗期间公司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司龄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六十;
(2)司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七十;
(3)司龄满二十年及二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
2.无需住院病假
(1)员工请病假需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病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按日扣发绩效工资,其它福利保障待遇不变。
(3)每年病假最长累计期限为30天,超过期限按事假处理。
(七)公伤假
1.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休假
(1)经工伤认定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认定的,可享受工伤假。
(2)员工受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和福利保障待遇不变。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一般每次延长不超过3个月,累计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八)事假
1.事假一次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最长期限为14天;超过14天以上部分做旷工处理。
2.请事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一天以内事前请假,一周以上提前三天,凡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事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长的,按旷工处理。
3.员工请事假,均按日扣发全薪。
第四章请销假管理
第五条请销假程序
(一)除法定节假日和公司规定的假期外,无论何种休假,员工都应当事先安排好工作,填写《请/销假单》。
(二)紧急情况下,不能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员工应当及时电话通知审批权人,经审批权人口头批准后方可休假,并于返岗后第一时间办理补假手续,未办理补假手续或经核实不符合休假条件的,休假期间按旷工计。
所有经批准的休假申请,均应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销假:
除法定节假日外,员工提前结束假期的,均应于返岗后第一时间向直接领导申请销假,由直接领导确认后转至人力资源部销假。
(三)审批权限
1.经理以下员工请假1天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部门经理批准。
2.经理以下员工请假2天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经理审批,报总经理批准。
3.经理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劳动法》及公司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制定、修订及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八条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
员工请假申请单
附件二:
未考勤说明
附件一:
员工请假申请单
姓名
所属部门
填表时间
请假类别
□事假□婚假□病假□年休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其他(请注明)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部门经理
意见
总经理意见
备注
经理有权批准下属员工1日假期
附件二:
未考勤说明
部门:
姓名
未签到次数
未签退次数
原因
部门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