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库装卸运输储存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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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库装卸运输储存操作规程.docx

民用爆破器材库装卸运输储存操作规程

 

乌海市荣泰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安全操作规程

RT

 

民爆物品装卸、运输、储存

安全操作规程

一、装卸:

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后上岗。

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

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员的指挥。

2.库区管理人员或保管员应根据装卸物品的种类、数量、装卸场地的条件、气候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布置和交待,并对整个装卸过程进行指挥和监督。

3.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作业。

4.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转运量不宜超过300kg,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落,严禁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5.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

仓库装卸平台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

6.严禁在同一装卸点装卸相互抵触的民爆物品。

互为抵触的民爆物品严禁装入同一车厢内,对于装卸同类民爆物品也应逐车装卸,不得在同一装卸点同时对两车或两车以上进行交叉作业。

必须按照“卸货优先、轻车让重车”的原则安排民爆物品的装卸工作。

当装卸点有车辆正在作业时,待装卸的车辆应停放在距装卸点30m外或在防护土堤的保护范围内。

7.如搬运时发现民爆物品的箱体破裂、松开或箱盖脱落不得装运,小心卸下后单独放置以便及时更换包装,对于由于受压而略有变形的纸箱可考虑在装卸时摆放在箱堆的上部。

装卸时如发现产品药剂撒出,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在安全员的指导下,将撒药的箱包移至安全地带,并对撒有药剂的地点进行处理和清扫后,方能恢复作业。

8.运送民爆物品必须用专用运输车。

装车时,爆破物品装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的装载量,不得倒置或侧放包装箱。

为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要考虑到不超载、包装箱的承受强度等方面的因素,箱垛高度不应超过1.5m,最好每垛不超过五箱。

载货完毕后使用专用捆绑带和挂钩将箱子固定,关锁好车门。

中途部分卸货后,应立即调整包装件的位置、高度并重新加以固定防止包装件在车箱内的坠落和移位。

雷管必须用专用的运输车运送,不得与炸药同车装运。

9.爆破物品装、卸完成后,保管员应和押运员共同清点发出或收到货物的数量,按规定履行提货或接货手续。

 

二、运输

1.各类民爆物品的运输应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JT618、GB50089和GB4387的有关规定。

2.运输民爆物品应采用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专用车辆,车况应达到一级标准。

车辆不得自行改装,不得使用翻新轮胎。

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一级车况的规定,并经过年审。

②车箱护栏经加固,车内有固定包装箱的措施,设有密闭的、可关锁的、可报警的车门,车厢内应铺设软垫。

③汽车的排气装置在驾驶室的下侧并加装防火罩,配备有不少于4kg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两具。

④车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危险品”标志牌和夜间运输的警示标志。

3.运送民爆物品的汽车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或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持有有效驾驶证件和运管部门核发的“危险物品准驾证”,年审合格,熟悉交通安全法规和运输民爆物品的安全规定,并经民爆物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民爆物品的运送工作。

4.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配备随车押运员,押运员应熟悉各种民爆物品的性能及安全特性,掌握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规定,经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民爆物品的押运工作。

押运员负责运送途中的警卫工作。

5.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应会同安全员对车辆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轮胎、排气管、灯光、喇叭、灭火器、危险品标志、车箱、后车门、防滑链(必要时)以及需要配备的其它器材进行例检,经检查确认合格(或完备),方能出车装载民爆物品。

出车后驾驶员还应对车辆的上述部位作行车后的检查。

车辆每行驶160km左右应停车检查车辆及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尤其注意检查传动、转动、制动、车轮等部位,还应检查车辆油路系统是否漏油,制动系统是否漏气,车辆轮胎是否过热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使车辆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在冬季,当发动机启动较为困难时,严禁使用明火启动。

6.运送民爆物品的车辆除加强平时的维护保养外,还应建立强制性的定期保养制度,按时参加交管部门的年检,使车辆处于完好状况。

未通过年检的车辆不得运送民爆物品。

7.车辆出车前应保证油箱的装量到允许的最大量,严禁用其他方式携带燃料或其它易燃物。

在加油站加油前应确保关闭发动机,油路系统无漏油,发动机外壳不得有废油。

8.装载民爆物品的车厢应保持清洁,无油污、无水珠、无金属器(件)突出、无杂物。

如发现车厢内有撒漏的药剂,应先用水湿润并撒上锯末,然后用柔软的扫帚将撒漏物收集后在安全地点进行处理,并用水将车

厢冲洗干净。

如货厢有酸、碱类或其它的杂物的残余物

也应冲洗清扫干净后,方能装载民爆物品。

装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也应对爆破器材包装进行检查,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在同一车内,具体按《爆破器材运输车使用说明书》中危险品同车运输表执行。

每车爆破器材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载质量,严禁超量装载。

同时,应尽可能的将爆破器材均匀地装在车厢内,总码垛高度不得超过。

9.运送民爆物品的车辆应持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品运输证”上路,应注意绕开城区或人口稠密区行驶,或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行车时应控制车速,高速路面车速不超过80km/h,一般路面不超过60km/h。

遇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车速不得超过20km/h,人员车辆稠密区、路面条件差,车速更应酌情降低。

进入仓库区的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5km/h。

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准装货出入库,运输途中遇风沙、大雾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坡度在6%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遇雷暴天气时,应将运输车停放在空旷地区,并距人口稠密区边缘不少于250m,距高大树林(木)不少于200m,除押运员留守外,其它人员应撤至200m外。

运输途中如遇火灾,应停车待明火扑灭后再行通行,如遇火源,应在火源上风200米外或下风300米外绕道而行。

两辆以上的车运送民爆物品时,前后车应保持50m的距离,上下坡时车距不小于100m,与其它同向行驶的车辆至少要保持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每行驶2h应停车一次检查车辆,驾驶员主要检查车辆状况。

如车胎压力是否正常,有无过热现象;油路、制动、传动系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押运员主要检查货物情况。

如车箱密闭情况、有无被盗痕迹,门锁是否正常,货物堆码有无移位、箱堆固定措施是否有效。

公路上停车时要按规定在距车尾10m处设警示标志。

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猛然启动和急刹车。

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应拉紧手闸,关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得停放在坡度大于8%的路段。

10.装载民爆物品的车辆,不准在人口稠密区、城区、集镇、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放。

当车辆经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或即将通过时,车辆应停放在停车线以外或至少距铁路路基5m以外,严禁抢道行驶。

11.运送途中因食宿原因停车,应选择较安全和偏僻地点停车。

停车地点应远离高压线、无线发射台和居民稠密区,应轮换就餐。

夜间住宿时押运员应担任车辆守卫工作,不允许装载民爆物品的车辆途中停放时无人监护。

12.当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时,应将车辆停放在较为安全的地带,放好警戒,劝离无关人员后方可开始维修,维修中严禁动火。

车辆维修后如无法恢复正常状态,则应立即求援,不得带病行驶。

13.装载民爆物品的车辆禁止搭乘其它无关人员。

驾乘人员严禁随身携带火种、火具等危险物品,严禁在车内吸烟;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装载爆民爆物品的车辆搭载其它物品。

14.在运送民爆物品过程中,押运员不能脱岗,如途中发生安全或被盗问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视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如运输危险品的车厢着火,押运员在报警的同时,应视情况指挥司机将汽车迅速开往空旷地带后,迅速离车,同时呼叫附近车辆、人员紧急疏散。

运输途中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押运人员应以最快速度向当地公安、交通或地方政府报告,同时请求设立警戒,保护现场,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靠近,并禁止烟火,预防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

运输途中如发现民爆物品遭到盗窃、丢失,应暂停行车,尽快地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

运输途中车辆如因故障不能继续行驶,车上货物必须倒装时,应按照安全要求,选择合适地点,按装卸操作规程进行卸车、堆码和装车,产品倒装时应作好警戒保卫,禁止围观,防止丢失。

三、爆破器材运输紧急处理措施

1.货厢起火

(1)驾乘人员迅速疏散,并呼叫车辆附近人员紧急疏散。

(2)爆破器材及有可能爆炸,火势较大时,不应自己和叫他人去灭火。

(3)拨打119或110迅速通知警方,说明事发地点、货物名称及数量等。

2.轮胎起火

(1)迅速停车,可能情况下尽快拨打119。

(2)如有可能,向轮胎上浇水。

(3)浇水后,台有可能,迅速将轮胎从车上卸下。

(4)将轮胎移到距车辆至少15米远的地方,因为

仍有可能继续燃烧。

(5)如火势无法控制,按货厢起火同样处理。

3.发动机或驾驶室起火

(1)关闭发电机和其他电气设备、启动油厢快速切断油路装置后撤离。

部下,尽快拨打119。

(2)使用车辆自事业的灭火器,从任一可能的开口处往口内喷射。

如有可能,勿打开前车盖,昼利用沙土或大量水来灭火(注:

如果打开车盖可能导致火焰飞溅)。

(3)如炎热控制,按货厢起火同样处理。

4.制动鼓过热

(1)迅速停车。

(2)让制动鼓冷却,或有可能的话向制动鼓浇水。

(3)在卸下刹车、检查修好前,勿启动车辆。

(4)如炎热无法控制,按货厢起火同样处理。

5.车辆交通事故

(1)迅速拨打122或110通知警方,说明事发地点、货物名称及数量等。

(2)在警方和有关专家到达现场前,勿打开检查和启动、移动车辆。

储存

1、存放规定:

民爆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同类不同状态或不同危险等级的炸药宜分开存放,如受条件限制时,同类不同品种的民爆器材亦可同库存放。

但凡是相互性能间有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允许混合存放。

如炸药不得与雷管同时存放在同一建筑物中,黑火药或硝酸铵应专库存放,雷管不得与导爆索、导火索存放在同一建筑物中。

每个库房储存的品种和最大允许存放数量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严格执行,平时储存的民爆物品不准超过规定的存量。

民爆物品仓库内不准存放下列物品:

(1)其它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

(2)有毒或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3)燃料或可燃材料;(4)来历不明的爆炸品;(5)公安机关回收的爆炸物品。

2、民爆器材的堆放

民爆物品库房内储存的民爆器材,应按规定要求执行定置定位标准进行管理,在不超过定额储存量的前提下,划出合理的摆放位置及定出高度线,并要做到堆放整齐、牢固,便于通风和搬运。

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超过m,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大于m。

库内运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m,检查通道不应小于m。

每堆垛不宜大于300箱,堆垛相互之间、堆垛与仓库内墙之间应至少留出m的距离。

各垛必须有卡片,卡片上注明垛号、物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和进库日期。

为便于管理,要求有秩序地分类存放物品,对所有库房应按顺序编号,编号在建筑物的明显处标示出来,仓库面积较大的还应画出堆位置和确定垛号。

这样每批物品入库后的存放位置就由库号、垛号所确定。

库存物品还须制作堆垛的平面示意图,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和存放位置。

通过查看示意图,对库存物品情况便可一目了然。

3、定期检查储存物品的质量

合格的民爆物品在其特定的包装、储存条件下,也

会缓慢地发生一些变化,当环境条件变坏时这些变化会

发生得特别的迅速。

因此库房储存保管的任务不仅要保证出入库的物品数量准确,也应保证所储存物品的质量,以保证在有效期内民爆产品的正常使用。

对于常用民爆物品,影响储存质量的外界因素主要是温度和湿度。

如硝铵炸药,吸潮后其爆炸性能下降,直接影响到使用效果,吸潮严重的甚至会出现潮解和拒爆。

含有大于%水分的硝铵炸药,在储存温度变化时容易发生结块(硬化),也会使其爆炸性能下降,起爆后出现非正常的燃烧,甚至无法被起爆。

含水炸药(乳化炸药、浆状炸药等)在温度较高时也特别容易发生破乳或解析。

工业雷管吸潮后也会出现起爆性能下降,延期雷管吸潮后其秒量大大增加,甚至发生拒爆。

因此对储存二月以上的工业炸药或储存半年以上的雷管必须组织定期的质量检查。

4.储存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储存品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储存管理规定。

(1)每个仓库内应设置湿温度计,对库房温度、湿度每日至少检查一次,通风前必须先检查室内外温度,条件合适时才进行通风。

(2)遇恶劣天气,如雷雨、大风、冰雹等情况,必须及时检查库存物品的情况。

(3)对储存2个月以上的工业炸药或储存已半年以上的雷管,必须定期取样检查产品质量。

(4)经常保持库容整洁,做好清洁卫生工作,消除

害虫、鸟、鼠生存繁殖条件,要求做到库内库外垃圾、

污水、杂草三不留。

(5)不应开包储存民爆物品,对已开包的产品或

包装破损的产品应及时作防潮包装处理。

5、储存的安全措施

(1)严禁将火种带入仓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严禁杷手电筒、贮能电器、移动通讯工具等带入仓库内,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进入库区应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及时清除距仓库15m内的杂草、枯枝、落叶。

(2)储存正常产品的库房不得存放过期、变质、回收的民爆物品或其它物品。

变质和过期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经造册登记、制定处理方案、报批后,予以销毁。

(3)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的仓库管理规定。

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的警卫措施,切实做好防盗、防破坏的工作。

(4)收存或发放民爆物品必须做到逐批登记,做到帐卡物相符。

(5)严禁在库内开箱分零或更换包装,如需开箱或更换包装应在分发间进行。

(6)仓库保管员、装卸工应着棉质或防静电工作服作业,严禁穿带铁钉皮鞋、高跟鞋进库。

(7)定期捡查和维护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其使用性能完好。

(8)定期捡查和维修仓库防雷、防静电设施,确保其有效性。

(9)定期检查仓库的建筑物、电气线路、排水系统、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10)制定仓库区域内的维修、临时动火用电的作

业规定,确保维修作业时民爆物品的安全。

10、装卸管理人员作业内容

(1)装卸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装卸要求,并遵照执行。

(2)公司装卸作业人员具体作业内容为装卸库房内的各种民爆器材。

(2)搬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下进行

(3)搬运民爆器材时,装卸管理人员应在搬运前对搬运工具进行细致检查,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准使用。

(4)搬运民爆器材,装卸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查明民爆器材的种类、重量、装卸地点后,方可进行搬运。

(5)搬运民爆器材时,装卸管理人员要严格督促检查各装卸人员,严禁超载、超高,严禁抛、滑、滚、碰,并且要轻拿轻放。

(6)车辆未停稳时,装卸管理人员要禁止装卸人员进行装卸操作。

(7)指导监督装卸人员搬运民爆器材时进行安全操作。

11、装卸管理人员作业职责

(1)检查并整理装卸现场

(2)现场指挥车辆就位的责任

(3)严禁上班期间喝酒、迟到、早退。

(4)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抢救和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汇报。

(5)组织参加公司的安全培训与活动。

(6)协助公司进行安全隐患的调查、分析、落实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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