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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与审查培训教材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中心

中国节能协会

2012年3月

 

一、法律政策文件汇编

二、常用指南推广目录选编

三、相关法规文件标准规范目录

四、课件选编

 

第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

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

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

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

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

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附件2:

项目编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编制单位:

(盖章)

年月日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项目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行业

建设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总投资

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主要耗能品种及耗能量

节能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等

行业与区域规划、行业准入与产业政策等

相关标准与规范等

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节能审查,是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一、背景

能源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对能源资源消耗也占较高比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作为一项节能管理制度,对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含了基建和技改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指项目在决策、规划、设计和建造的前期,通过一系列的合理用能方案和管理措施的实施,使项目建成后软硬件能为项目合理用能打下坚实的基础。

能评工作是我国节能管理工作从早期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耗管理,进一步追根溯源介入项目建设前期的新举措,是标本兼治、卡住源头的有力措施。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层面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明确:

节能分析篇(章)应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明确:

节能分析篇(章)应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5.《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

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要求:

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7.《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中明确:

建立新建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制度。

对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实行建筑能耗核准制。

(二)是实现项目从源头控制能耗增长、增强用能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强制性标准、规范及能源发展政策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阶段进行用能科学性、合理性分析与评估,提出节能降耗措施,出具审查意见,可以直接从源头上避免用能不合理项目的开工建设,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能评工作是我国节能管理工作从早期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耗管理,进一步追根溯源介入项目建设前期的新举措,是标本兼治、卡住源头的有力措施。

(三)是确保节能降耗目标实现、落实节能法规政策的制度有力支撑。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建立相关制度和办法是促进“十一五”规划节能目标实现、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中央重要战略部署及法规政策中相关规定的重要保障。

(四)是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改进政府宏观调控方式的具体体现。

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对投资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重点进行核准把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转变和改进政府宏观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五)是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要措施。

能评工作让决策单位从项目的源头开始树立起合理用能的意识,建立节能的预案机制,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把项目能源准入关是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的重要举措。

二、工作特点

(一)坚持独立性和前置性。

根据节能法要求,节能评估和审查要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强制性的前置条件。

即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能评未通过的,项目审批核准单位不予以审批核准,建设主管部门不允许开工建设。

(二)实行节能评估分类管理和节能审查分级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年综合能耗量(或年耗能量)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针对主要行业设置不同的标准。

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对节能评估文件审查进行分级管理。

(三)项目节能验收与全过程监管。

项目节能管理包括:

节能篇的编制;

项目节能评估;

对建设项目的节能监察。

三、节能评估依据与方法

(一)节能评估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规划。

2.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3.工业类相关标准及规范。

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

4.建筑类相关标准及规范。

5.交通类相关标准及规范。

6.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

7.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以及国际先进水平。

(二)节能评估方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方法主要有:

政策导向判断法

标准规范对照法

专家经验判断法

产品单耗对比法

单位面积指标法

能量平衡分析法

1.政策导向判断法。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能源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划,结合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及能源利用条件对项目的用能方案进行分析评价。

2.标准规范对照法。

对照项目应执行的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分析与评价,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规范及条款应严格执行。

适用于项目的用能方案、建筑热工设计方案、设备选型、节能措施等评价。

项目的用能方案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项目的建筑设计、围护结构的热工指标、采暖及空调室内设计温度等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设备的选择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对性能系数及能效比的规定;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采取了适用的节能措施。

3.专家经验判断法。

利用专家在专业方面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通过直观经验分析的判断方法。

适用于项目用能方案、技术方案、能耗计算中经验数据的取值、节能措施的评价。

根据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专业,组织相应的专家,对项目采取的用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行分析评价;对能耗计算中经验数据的取值是否合理可靠进行分析判断;对项目拟选用节能措施是否适用及可行进行分析评价。

4.产品单耗对比法。

根据项目能耗情况,通过项目单位产品的能耗指标与规定的项目能耗准入标准、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

适用于工业项目工艺方案的选择、节能措施的效果及能耗计算评价。

如不能满足规定的能耗准入标准,应全面分析产品生产的用能过程,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5.单位面积指标法。

民用建筑项目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单位面积的能耗指标,与类似项目的能耗指标进行对比。

如差异较大,则说明拟建项目的方案设计或用能系统等存在问题,然后可根据分品种的单位面积能耗指标进行详细分析,找出用能系统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6.能量平衡分析法。

能量平衡是以拟建项目为对象的能量平衡,包括各种能量的收入与支出的平衡,消耗与有效利用及损失之间的数量平衡。

能量平衡分析就是根据项目能量平衡的结果,对项目用能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以便明确项目能量利用效率,能量损失的大小、分布与损失发生的原因,以利于确定节能目标,寻找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

以上评估方法为节能评估通用的主要方法,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使用。

在具体的用能方案评估、能耗数据确定、节能措施评价方面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其它评估方法。

四、介绍北京市节能评估工作情况

经北京市政府第14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于2007年2月17日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7]286号),于2007年4月1日起试行。

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由探索阶段推进到全面实践阶段。

(一)坚持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前置性。

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和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二)把握全面、突出重点。

重点项目:

必须编制独立的节能专篇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2)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3)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其它项目:

进行节能登记管理。

1.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数据;

2.核实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评价项目选用的能源种类、结构是否与当地供应条件相适应;

3.评价项目选用的标准、规范等是否适用;

4.评价项目拟选用主要技术方案、工艺流程、设备选型是否先进适用,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设备,以及项目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情况;

5.核算项目的用能总量及各分项能耗计算;

6.评价各项节能措施是否先进适用、合理可行,综合评价节能措施的效果;

7.评价项目能耗水平。

(三)强调对项目节能全过程监管。

在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以及竣工备案等环节实施节能监管,充分发挥发展改革部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的管理职责,对节能评估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落实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四)构建节能评估和审查体系。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7)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独立节能专篇内容深度的要求

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强化中介机构管理,保证科学性。

建立了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以及首批18家评估中介机构组成的节能评估工作平台。

市发展改革委在全市范围内经过公开选聘确定了首批18家节能评估中机构。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能评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对节能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对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选聘了18家评估中介机构,按专业划分建筑(11家)、工业(10家)、基础设施(6家)。

18家评估机构:

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中科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电研人工程咨询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银泰永辉智能科技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建都设计院、中节蓝天投资咨询管理公司、煤炭科学研究院、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铁道第五勘察设计院。

(六)取得初步成效。

完善节能管理制度,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

严格项目准入,实现建设项目科学合理用能。

促进节能新技术推广和可再生能源应用。

强化节能意识、培育节能服务产业。

推进节能标准研究制定工作。

拓展综合分析功能,提供宏观决策支持。

2007年至2008年共计评估302个项目,项目总能耗295.5万吨标准煤,占全市同期新增能耗的1/3。

通过评估,有80%的项目调整完善了用能方案和节能措施,其中能耗核增8.3万吨标准煤,核减25.9万吨标准煤,能耗净核减了6.6%。

五、节能评估文件主要内容与编制

(一)主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评估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工艺技术及用能方案;

3.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及其供应状况;

4.项目能源消耗品种和数量;

5.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及附属设施的节能设计分析;

6.能源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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