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劳动关系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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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第十一章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第一节第一节劳动关系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发展v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统称。

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由劳动者与其使用者双方利益引起的。

在实践中,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等的不同,劳动关系又被称为劳资关系、雇用关系、雇员关系、产业关系等。

劳动关系受一定社会中的经济、技术、政治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

v劳动关系和劳动立法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v一、产生阶段一、产生阶段v从历史的角度看,劳动关系的真正法制化开始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

当时,随着西方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逐步兴起,工人阶级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工人法规”,颁布缩短工作日的法律;要求增加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对女工及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以及实现社会保险等。

资产阶级政府迫于上述情况,制定了限制工作时间的法规,从而促使了劳动法的产生。

英国在1802年通过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这就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

v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主要的国家大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规。

v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高涨,西方国家陆续制定了不少劳动法。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对资本家的权益作了适当的限制。

v进入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劳动立法出现了两种不同倾向:

一种是以德、意、日为代表的法西斯国家,不仅把已经颁布实施的改善劳动条件的法令一一废除,而且把劳动立法作为实现法西斯专政、进一步控制工人的工具。

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它们为了摆脱经济危机,对工人采取了一定的让步政策。

v二、发展阶段二、发展阶段v俄国十月革命后,在1918年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典,1922年又重新颁布了更完备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体现了工人阶级地位的转变和国家对劳动和劳动者的态度。

它以法典的形式使劳动法彻底脱离了民法的范畴。

v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一批现代的反工人立法活动。

v到20世纪60年代,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出现了新的趋势,各主要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法律。

v20世纪70年代以后,前苏联的劳动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

1970年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其后,各加盟共和国根据这一立法纲要颁布了自己的劳动法典。

东欧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典,到20世纪6080年代,大部分国家如罗马尼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波兰、南斯拉夫等,都曾再次颁布了劳动法典。

还有些国家如保加利亚,对他们的劳动法典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v三、我国的劳动关系和劳动立法三、我国的劳动关系和劳动立法v中国的劳动立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的“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3月29日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内容包括最低的受雇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资福利、补习教育等规定。

国民党政府则沿袭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载入19291931年的民法中;1929年10月颁布的工会法,实际上是限制与剥夺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

v为了维护工人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1922年发动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并提出劳动法大纲19条等。

这一代表工人利益的劳动法大纲并未得到当时政府的确认。

v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产生了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劳动立法。

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也曾公布过许多劳动法令,如晋冀鲁豫边区1941年11月1日就曾公布过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对解放区的劳动问题提出了全面的、相当详尽的建议,对调整劳动关系提出了基本原则。

各个解放区的人民政府,也曾先后颁布过不少劳动法规。

这一切,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v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年,劳动部公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经修正后重新公布),1952年8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

1954年7月,政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国务院公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v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中国的劳动立法有了进展。

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4项重要规定。

19661976年,劳动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1978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同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3项法律文件。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这些劳动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v1956年,中国曾起草劳动法,由于历史原因而中途夭折。

1979年第二次起草劳动法,1983年7月曾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但因很多问题难以妥善解决,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20世纪90年代初期第三次起草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劳动法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劳动法共13章107条,包括总则;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劳动法是中国的基本法,为劳动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v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

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

这一指导思想保证了劳动法的制定工作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1995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节第二节劳动关系的界定劳动关系的界定v一、劳动关系及要素一、劳动关系及要素v1995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不是泛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的劳动关系,而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v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形成和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

由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内容、客体。

(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劳动者、劳动者的组织(工会、职代会)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

v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有:

劳动权、民主管理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

v劳动者承担的主要义务有:

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

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

v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有:

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职工。

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

任免企业的行政干部。

制订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

依法奖惩职工。

v用人单位承担的主要义务有:

依法录用、分配、安排职工的工作。

保障工会和职代会行使其职权。

按职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

加强对职工思想、文化和业务的教育、培训。

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

(3)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v二、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二、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v劳动法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企业。

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v劳动关系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与奖惩、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

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员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v在西方国家,劳动关系又常被称为“劳资关系”,是指为保持劳资之间的良好关系和解决双方分歧所做出的努力。

它包括在这方面的努力中组织的调解、措施和政策。

善意组织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在劳资关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劳资关系的主要问题又往往体现在企业经营管理者同工会之间的关系上。

v三、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的意义三、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的意义v正确处理与不断改善劳动关系,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处理劳动关系的具体意义表现为:

(1)处理好劳动关系,可以保障企业与员工的互相选择权,从而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2)处理好劳动关系,能够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改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可以维护安定团结,确保企业正常经营的顺利进行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v四、改善劳动关系的途径四、改善劳动关系的途径v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来说,改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达成:

完善立法;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培训主管人员;提高员工的工作生活质量,是改善劳动关系的根本途径;鼓励员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节第三节劳劳动动合合同同v一、劳动合同的性质一、劳动合同的性质v劳动合同,又叫“劳动协议”或“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社会组织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它是劳动关系契约化的具体形式。

v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v二、劳动合同的内容二、劳动合同的内容v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必备条款和协商条款。

必备条款也称为法定条款,包括: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不具备上述条款,合同即不成立。

v协商约定条款指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没有协商约定的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v三、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劳动合同的期限v劳动法第20条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外,第21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v四、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四、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v劳动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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