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登记颁证政策汇编焉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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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登记颁证政策汇编焉耆
确权登记颁证相关知识
焉耆县农经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
1.中央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什么要求?
土地问题是我党“三农”工作的核心,是农民最核心的利益问题。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
为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早在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就提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决定:
“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随后,中央一号文件中多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要求。
要求表现在:
一是时间要求。
2013年明确出:
“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是:
目标要求。
2013年提出:
“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三是工作要求。
2014年提出:
“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四是工作经费要求。
2014年明确: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和目标是什么?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在农村制度建设方面做出的重大决策。
党中央、国务院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高度重视,对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要求上来,把情感和工作凝聚到维护农民利益和愿望上来,坚定信心,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要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总要求。
明确目标任务,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着重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健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等基本手段,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坚持“确权到户,以图管地”的思想,坚持“保持稳定、依法依规、因地制宜、民主协商、注重实效、档案齐全、地方负责、农民认可”的原则,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农民从影像图片中直观的看到和知道自己承包土地的方位、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实现“权属清晰明确、图标地块到户、空间位置明理、承包关系稳定、财产收益长久、信息网络健全、管理行为规范、流转公开顺畅”的目标。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011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4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以及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和验收标准规定主要内容:
(一)清理土地承包档案。
全面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
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移交到具备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二)调查土地承包情况。
逐村逐组逐户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状况调查表,查清发包方、承包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等信息。
(三)测绘承包地块。
利用先进地理测绘技术,测量查实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
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开展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四)搭建管理信息系统。
将调查和测绘结果公示确认无异后,输入确权登记数据库,简历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五)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
已建立登记薄的,要结合此次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
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
在此基础上,颁发农业部监制、省级统一组织印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有哪些?
2011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级十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确权登记范围重点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村(组),不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草原、水面等农村土地,依法应由承包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否纳入工作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应当先解决纠纷争议,再予以确权登记。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否收取费用?
2011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级十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4年中央1号文件。
对于开展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否收费问题,文件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取费用。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至于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之后,对于今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变动申请登记的,是否收费问题待定。
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要重新签订?
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承包同是否重新签订,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二轮延包以来,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原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继续使用原合同。
原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对合同进行完善或重新签订。
(2)二轮延包以来,由于土地征占用、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农户实际承包土地与原合同不一致的,应重新签订合同。
(3)在这次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决定采用实测面积签订合同的,可以对原承包合同进行完善或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7.二轮承包期内,没有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如何处理?
二轮承包期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可在调查摸底、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补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
第十五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承包方家庭中有老人去世的,但只要承包方家庭内仍然有其他成员,就不能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也就是承包地仍然由其家庭内的其他成员耕种。
因此,已以户为单位,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如果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如老人与子女分户,并单独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老人先后去世,其子女是否可以继承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方,如果承包方家庭所有成员因故去世,也就是权利的主体灭失,依附在其身上的权利也就消亡了。
所以,其子女不能继承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所以,如果老人在承包地上有投入,在收获时,其子女可以提出继承经营收益的要求。
2005年以后,部分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在制定实施办法时,明确规定:
整户消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9.农户自行调整承包地的应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在农村,部分农户间为了经营、耕种方便,经过协商,自行串换承包地块,也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流转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流转方式分为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方式。
其中,转让的流转方式比较特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收入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等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以上规定,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如果属于合法的转让,则转让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确定给受让方;对于其他方式的流转,则应当确定为原承包方。
10.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是否要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在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中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经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地区的其他方式承包并未颁发证书,主要原因是完全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比较少,程序不规范,如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当地农民有意见。
而且,当前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是农村耕地的确权登记颁证。
因此,农业部对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做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视条件而定。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如何做好界限(边界)指认工作?
承包地块调查工作非常重要,确权登记颁证中的承包地块调查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
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权利人不能到现场的也可以是由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指界。
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
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原则上应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原承包农户方的代表或代理人;(3)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
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一、现场指界:
1.通知指界,指界前调查员应通知所调查地块的指界人到现场共同指界。
界址设立,承包地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为设立依据。
界址点设置的原则如下:
(1)界址点的设置能准确表示界址线的走向;
(2)相邻承包地块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3)承包地块依附于沟渠、道路、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4)界址线类型发生变化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2.界址点编号,在工作底图范围内按实际调查顺序编制顺序号(从1开始)作为界址点编号,同一承包地块内按顺时针方向编列。
界标设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现场设置界标。
调查草图绘制。
调查指界过程中,调查员应充分利用工作底图,标注地块的空间分布情况,按NY∕T2538的要求对承包地块赋缩略码(承包地块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并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注形成调查草图。
3.调查草图除记录承包地块的信息外,还应重点反映对地块空间方位描述关键作用的地物点、特征点等信息。
调查草图绘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地块编码、承包方(代表)姓名、界址点、界址线等地块信息;
(2)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名称,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地物等;(3)调查草图的绘制信息,包括所绘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制图员、制图日期和审核信息等。
二、指界情况处理:
对于调查前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由多个承包方共同承包经营的承包地块,应根据权属资料记载由各承包方相互协商处理,得到各方认可后分承包方进行调查。
对于有边界争议的承包地块,应先解决争议后再进行调查。
其他非边界争议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承包地块调查,同时在“调查记事栏”中对争议情况予以注明。
12.对承包经营权存在纠纷或争议的该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在确定登记颁证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纠纷或争议的,应该先解决纠纷或争议,然后再确权登记。
从各地试点情况看,确权登记颁证过程遇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主要有:
因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拱地边”等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对上述纠纷的处理方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为什么要对地块分布图、调查信息公示表等内容进行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即是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农村土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由调查员根据权属调查结果编制,直观真实地反应了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四至、面积、权属、编码等信息,农户通过公示,查找自己所承包地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对异议进行勘误修正,是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通过公示,农户不仅能从图上直接辨清自己地块的相关信息,而且还能看到相邻地块以及整个村组的地块信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14.为什么要求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公示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原则是:
确保稳定、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民主协商,这就要求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
要求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公示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可以确保每户农户都参与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来,加大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度,提升了公信力,也抑制了不作为、不公平的现象。
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公示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是对确权结果的认可,只有农户认可了确权结果,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登记颁证,否则,登记颁证工作便没有了依据。
同时,农户签字确认的公式资料也是十分重要的档案。
对于成果归档乃至纠纷仲裁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5.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户整户消亡怎么认定,如何确权?
二轮承包后,农户家庭户籍成员全部消亡的,发包方可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第15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这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是农村土地的承包方,人人平等有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和新增的家庭成员都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共有人。
承包户整户消亡是指单独生活、独立居住的家庭内部的所有成员都消亡的。
家庭成员只要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因户口迁移而导致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即使其他成员都消亡,只要有一个成员健在,不能因其户口的迁出视为整户消亡。
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是家庭,在承包期内只要承包方家庭所有成员都消亡,也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灭失了,依附在其身上的权利也就是消亡了。
针对这一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后,不少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在制定实施办法或地方性条例时,明确规定:
整户消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所收回的承包地纳入“机动地”管理,可以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16.家庭承包户要求分户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农户。
农户家庭成员因婚姻等原因,造成家庭人员的变化,一个家庭承包户往往会分成好几个单独生活的家庭,最典型的是子女长大成家后会与父母分户,成为一个单独的农户,这就涉及到对原有承包地的分割。
这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到农户要求分户的,是否需要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将原有家庭承包农户的土地分割成多个家庭农户承包。
根据农业部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要求,这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完善和提高,以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不涉及、不包括对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不进行承包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分割。
在完成此项任务以后,适时开展农户的合户与分户,进行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
黑龙江省在制定本省意见指导中规定,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这次工作任务,主要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确权登记工作。
17.对集体供养的“五保户”,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五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是否进行确权登记应当尊重“五保户”的意愿。
严禁集体经济组织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户”由集体统一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1条规定: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
农村“五保户”和其他农户一样,享有平等的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五保户”的承包地。
这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
对于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如果同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则还应确到原“五保户”的名义下,不得以继承的方式确到继承人的名义下;如果不同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则可暂缓进行,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五保户”整户消亡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丧失,承包地由集体统一收回,当季承包地的收益按照《继承法》规定进行继承。
18.对落户小城镇的承包户,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014年7月份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住宅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全家所有家庭成员都落户乡镇或县级城市,有了稳定的非农就业和收入来源,土地不再是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对于这样农户的承包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农户在二轮承包时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以其家庭成员的户口都已迁入小城镇为由,强行收回其承包地,而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并对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时鼓励其进行土地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农户。
如果农户主动交回承包地,发包方应当接受,不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19.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怎么认定,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的,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应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耕地和草地。
这里的设区的市是指地级市,包括自治州和内蒙的盟。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全家所有成员的户口都迁入了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针对这样的农户,对其承包的耕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所有成员的户口都迁入了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有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一旦失业就可以获取失业保险和救济,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水平的,可以享受最低收入保障。
承包方就应该将其承包的耕地和林地交回发包方,用于解决集体经济内部新增人口的承包土地的问题,如果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
有权可以收回,否则会造成承包方既享受城市居民的福利,又享有承包地好处的不公平。
所以,只要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承包的土地就应该交回,此次不再对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如在交回承包地过程中遇到更为复杂的问题,应由村民会议讨论议决。
20.对外来户整户迁入本村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因村与村的地理位置不同、经济发展差异和就业机会的多少等原因,导致部分农户会将整户户口从位置比较偏僻、经济相对较差的村迁入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村,这样可以带来更多的商机和就业机会,也能给子女带来更好的教育资源。
这种迁移必然带来“外来户”各项权利和基本福利的落实,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的分配权等等。
对“外来户”整户迁入本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落实,如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外来户”整户迁入本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分情况对待:
一种是二轮承包之前已经将整户户口迁入本村,二轮承包时在原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在新居住地和本村其他村民一样,落实了宅基地和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能够正常履行相关的义务,则可以视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另一种是二轮承包以后,少数经济比较薄弱村的村民将整户迁入城郊村,不从事农业生产,也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尽管也有了宅基地,通过流转的方式耕种了部分承包地,则不能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对其耕种的土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1.对出嫁女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按新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就说明农村妇女和男子一样享有平等的承包土地权利。
然而,受传统和习俗的影响,在“从夫居”的婚姻模式下,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权缺乏有效保障,不同程度地存在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
有的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或村规民约的方式。
剥夺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地方将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承包土地收回;个别地区在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只填写男性户主信息,而对农村妇女作为共有权人不详细填写,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留下隐患。
本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切实保护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总的原则是:
以二轮承包为基础,结合现有的人员状况进行登记,让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到“登有其名、名下有权”。
以二轮承包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