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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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3〕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根据自愿选择原则,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严格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建立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纳等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

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程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进贤。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保障对象是指本县辖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含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被征地农民)。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入聘用的在编人员和已领取退休费或已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

(三)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的认定,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人社局、财政局、农业局、住建局、民政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开展认定工作。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见附表);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后,并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等相关材料,交村(居)委会审核;

(二)村(居)委会审核后在被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三)乡(镇)政府组织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农经站、人保所等相关单位,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进行复审,对参保资格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并在对参保资格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及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符合条件的按照所选择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分别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或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保障办法和标准

第九条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行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

同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得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或不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均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已享受了安置用地的,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保留,但是参保所需费用由个人自己全部承担,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条参保时一次性缴费补贴的标准为:

一次性缴费补贴=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

2015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农民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2016年1月1日(含)后被征地的农民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年龄,年满16周岁的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为24个月(2年),每增加一周岁,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增加4个月。

计算年龄时累计满12个月为1年,尾数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增加4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增加2个月。

增加后的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最多不超过180个月(15年)。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累计缴费满15年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于批准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在纳入省级统筹以后,参与以后年度的待遇调整。

(一)被征地农民按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为费率,实行一次性补缴。

扣除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后的缴费差额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承担。

其中:

一次性补缴月数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计算。

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与补缴时执行的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二)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2015年12月31日前征地的年龄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后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2015年12月31日前征地的年龄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一次性补缴后,本人必须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继续缴费,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缴费补贴计入其个人账户。

对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按照县政府《进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贤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进府发〔2011〕11号)文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死亡不享受丧葬抚恤费,若今后国家、省、市政策有规定,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参保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参保缴费时间与按本细则参保缴费时间重复的,重复缴费期间只能保留按本细则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按规定予以清理,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被征地农民参保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细则规定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参保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也可按本细则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以上两种情况均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个人可按本细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在校学生凭有关证明可自愿选择放弃按本办法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

毕业后自主就业的,个人可按本细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为:

(一)按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用地单位的预存资金;

(三)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资金;

(四)集体补助资金;

(五)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被征地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通过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地单位的预存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解决。

(一)2015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从历年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解决;不足部分自2016年起从每年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扣除当年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一次性缴费补贴后的结余资金中予以补足。

(二)2016年1月1日后被征地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的预存资金和县财政部门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解决。

(三)县财政部门历年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支付2015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的,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从2016年起分五年平均补助到位。

第十八条县财政应确保政府承担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及时筹集拨付到位。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结束后,社保经办机构和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情况,计算政府应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金额,及时向县财政申请拨付政府承担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社保经办机构和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将有关参保缴费情况和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核算以及拨付情况,报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农民一次性缴费个人申报和缴费工作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县历年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拨付到位;县财政部门按本细则规定应于五年内到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须于次年2月底前拨付到位。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分账管理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一)参保的个人缴纳和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缴拨至社保经办机构和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实账管理,不得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相互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预警制度,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良性运行。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加强组织领导。

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县民生工程目标任务。

成立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日常工作。

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切实担负起摸底、核对、参保等各环节工作职责,确保该项工作稳步实施。

第二十二条明确工作职责。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

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资金落实负总责。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县人社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县财政部门负责基金账户的监督管理,政府承担资金、补助资金的筹集调剂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安排。

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收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配合人社部门对参保人员的核准工作。

县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及其承包人员名单、原有耕地面积、现有耕地面积的核准工作。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工作。

县公安、教育、人口计生等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提升经办能力。

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参保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业务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严格征地报批审查程序。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切实将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问题作为征地报批的必经程序;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象、范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

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征地规模、保障人数(按照拟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测算)和补贴标准等因素,测算出政府应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拟定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县公安、国土、农业等部门应积极支持测算工作。

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将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存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预存。

用地依法批准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据实测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用地未获批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将资金(含利息)从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

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要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

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要加强配合和协作,县国土局和县财政局应将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社会保障资金计提情况以及土地收支宗地台账等相关资料定期抄送人社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落实情况审查关。

第二十五条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本县辖区内的征地项目,凡是没有按本实施细则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征地补偿款未拨付到位的,不予实施土地征收。

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县人社、监察、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对各乡镇(工业园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未按本细则规定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以及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未及时拨付到位的,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整改,社保经办机构和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暂停办理被征地农民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逾期未整改的,将进行全县通报;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须持本人身份证到就近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家庭放弃按本细则参保的,由村(居)委会三名以上工作人员上门送达《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通知书》,由被征地农民家庭主要成员签字确认放弃;拒不签字的,由村(居)委会三名送达人员签字确认送达,视为自动放弃。

在规定时间内放弃按本办法参保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

在规定办理时间截止后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其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颁布实施后,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向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及时纳入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2016年12月31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必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申请纳入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今后年度新增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本细则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要及时申请纳入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出台后,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表:

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以户为单位)

 

抄送:

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3日印发

附件:

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以户为单位)

村(居)委会(盖章):

户主

姓名

被征地

所在地

乡镇(街办)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

被征地情况

原有承包耕地(亩)

共被征耕地(亩)

现有承包耕地(亩)

家庭人

口总数

现户人均耕地(亩)

批准征

地部门

批准征

地时间

符合纳入参保人数

联系电话

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证号

与户主的关系

个人身份

选择参保类别

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选择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本家庭成员自愿申请按照《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并对以上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参保类别此次选定后不再更改。

户主签名(指模):

年月日

村(居)民小组长(签字):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意见

乡镇国土中心所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乡镇农经站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乡镇派出所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乡镇财政所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乡镇人保所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乡镇政府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国土局意见

 

复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农业局意见

 

复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公安局意见

 

复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财政局意见

 

复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人社局意见

 

复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小组办公室意见

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导

 

(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六份,本人、村(居)委会、社保局(城乡居保局)、人社局、国土局、财政局各一份。

2、乡镇国土中心所审核被征地农民(户)征地情况(含征地面积、征地批复等);乡镇农经站审核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及其承包人员名单、原有耕地面积、现有耕地面积、户人均耕地;乡镇派出所审核被征地农民是否是挂户、在校学生、参军和出生年月等;乡镇财政所审核被征地农民征地款发放情况;乡镇人保所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

3、各主管局分别复审其下属单位审核的材料。

4、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主管部门携带公章、《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共同商量无异议后逐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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