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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料财务核算办法

“甲供料“财务核算方法

一、财务核算范围

1、公司投资的项目。

工程编号为:

南天发、南管网、集字头工程。

营业所腐烂支管改造暂不列入核算范围。

2、用户投资的项目。

工程编号为:

住宅、工营事团、其代、配合等工程。

3、部分大中修项目(部分)。

4、急抢修工程(待定)。

5、公司提供的设备参照本核算办法。

上述工程“甲供料”所占比重小于30%,且金额小于10000.00元以内的可不采用“甲供料”方式。

二、适用税率

1、采用”甲供料”方式核算的项目,即施工企业仅提供安装劳务的,施工企业可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不采用“甲供料”方式核算的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按11%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甲供料”的计价方式

“甲供料”在各环节的计价方式如下:

1、预算环节:

按定额站发布的不含税价格计价;

2、审价环节:

按预算书价格计价;

3、工程款结算:

按预算书价格计价;

4、领料环节:

按预算书价格和实际发出价格计价;

5、财务核算:

按预算书价格和实际发出价格计价;

6、固定资产拨交:

按实际发出价格计价;

编制预算书时,每个工程项目的“甲供料”单价一旦确认后不得再变动。

在审价、财务核算、领发料、财务核算、以及确定最终应支付的工程款时均以此单价为基准计算。

三、基本业务流程

1、确定范围

1.1工程发包部门和物资部根据上海燃气集团《燃气工程物资甲供领料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公司能够提供工程物资的范围,将确定好的工程物资范围提供给设计院。

1.2设计院编制预算时对可由我公司提供的工程物资单独出具清单。

1.3工程发包部门对设计院出具的清单,道路工程按90%,非道路工程按80%的比例确定必须由我公司提供的工程物资范围后,出具正式的“甲供料”清单(格式可参见附表1),该清单做为预算书的组成部分。

预算书(含电子版)除发包部门外,计财部、审计部和物资部各一份。

2、施工领用

2.1物资部门根据工程发包部门提供的领料清单(领料计划),施工单位到仓库领料的开具“提货单”,对直送工地的以“送货单”形式通知供应商发货。

“提货单”或“送货单”上物资应按明细分别填写,同时必须准确填写项目编号、物资编码、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等基础信息。

2.2施工单位领料时应与“提货单”或“送货单”上记载的内容核对无误后,在“提货单”或“送货单”回单联签字确认。

2.3工程发包部门应严格按预算书确定的“甲供料“的数量编制领料清单(领料计划)。

如预算变更时,应有“设计变更单”或有三方签字确认的“签证单”,增加材料时,如预算中已有相同品种的材料时,价格应保持一致。

2.4“甲供料”退料时按物资部有关退料的规定执行,实物退库时开具“退料单”。

如实物不退库直接用于其他工程项目,同时填写“退料单”和“提货单”。

2.5每月材料核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材料核算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月领发材料必须及时入账,及时结转成本,不得跨月。

3、物资核算

3.1物资部门根据当月发生的“提货单”或“送货单”录入时,项目编号、物资编码、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等基础信息应与“提货单”或“送货单”保持一致。

3.2月末物资部按项目编号打印当月实际领料清单(格式可参见附表2)、同时按每个工程项目领料的汇总金额填写内部结算单。

实际领料清单和内部结算单除注明材料实际发出价格和实际发出金额外,还应填写预算价格和以“预算书价格计价”的金额。

内部结算单和实际领料清单除物资部外,财务留存二联,工程发包部门一联,施工单位一联。

3.3每月30日前物资部将内部结算单和实际领料清单(含电子版)转交给财务部、发包部门和施工单位。

转交给财务部的二联中,其中一联做为编制会计凭证的附件,另外一联按项目分类存放,用于项目竣工后与施工单位核对。

3.4计财部对“甲供料”以“预算书价格计价”的金额按项目进行核算;同时对预算价格与实际发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即“价格差异”部分也按项目进行核算。

3.5工程项目结束后,打印该工程实际领用材料清单(格式参见附表3)。

工程审价前计财部先和施工单位确定双方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有无窜项发生。

如不一致用财务部留存的一联(按项目分类存放)和施工单位提供的一联核对后进行财务调整。

4、工程审计

4.1工程审价时“甲供料”的价格采用预算书的价格。

4.2审价部门在审价报告中需单独出具“甲供料”清单。

施工损耗处理时,确定应由施工方承担的损耗应从“甲供料”清单中剔除。

4.3发包工程审价报告的“费用表”(格式见附表4,集团2016年37号文)中“甲供料”金额应单独列示。

5、工程款结算

5.1财务支付工程尾款时,财务账中以“预算书价格计价”的金额与发包工程“费用表”中单独列示的“甲供料”金额进行比较,根据结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5.1.1两者相等时,

应付工程款=审价确定的工程费用-财务账中以“预算书价格计价”的金额

5.1.2小于财务账中以“预算书价格计价”的金额时,即施工单位多领料了,多领用的部分转换为含税价(税金暂定为17%)后,冲减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

应付工程款=审价确定的工程费用-审价报告中“甲供料”的金额-(财务账中以“预算书价格计价”的金额-审价报告中“甲供料”的金额)×1.17

5.1.3大于财务账中以“预算书价格计价”的金额时,即施工单位节约用料或以自购材料替代了,节约的部分或自购替代的部分不做为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

应付工程款=审价确定的工程费用-审价报告中“甲供料”的金额

5.2如用户投资的工程预算书中“甲供料”的金额小于审计报告中的金额时,发包部门还应与用户协商,按含税价(11%)补收工程款。

5.3对30万元以下不需外审的工程项目,财务账中以“预算书价格计价”的金额应与经过内部审价人员调整后的预算进行比较后,参照5.1支付工程款。

5.4对30万元以下以预代决工程项目,财务账中以“预算书价格计价”的金额应与预算书中单列的“甲供料”金额进行比较后,参照5.1支付工程款。

6、成本结转

6.1财务部门将以“预算书价格计价”的工程总造价调整为按实际成本计价,调整后工程总造价为:

工程总造价=应付工程费用+财务账中以“预算价格计价”的金额-价格差异+其他费用。

6.2对结转固定资产的项目中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例如:

管理费用等不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中。

对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固定资产原值影响不大的费用,例如;燃气置换费等也不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中。

按《会计准则》规定不能资本化的费用项目为:

管理费、输配费、安全服务费和置换费。

6.3对用户投资的工程在成本结转时,代办费用中除设计费、监理费等确需对外支付的费用,如在成本结转时尚未支付的可计提外,其他不需对外支付的费用不再计提。

已计提的但确认无需对外支付的可在月末(或季末)结转处理。

6.4公司投资项目结转固定资产时,应按财务部提供的实际成本计算“管道”、“调压器”、“阀门”的原值,其中:

涉及“价格差异”分摊时可参照综合费率的分摊方法,也可参考附表4计算。

四、会计核算

1核算应关注的问题:

1.1是否存在超定额领料;

1.2是否用节约或自购材料替代;

1.3“甲供料”的入账价格(即预算书价格)是否正确;

1.4领用材料是否计入规定项目中;

1.5工程款支付是否正确。

2成本核算方法

2.1对“甲供料”进行财务核算时,成本方法的选择“分批法”和“定额成本法”相结合。

分批法是指以每一个工程做为一个生产批次,将该工程领用的物资计入到对应的工程项目中。

定额法是指以审价报告中的单独列示的“甲供料”金额做为该工程定额成本,通过与财务账中“以预算书价格计价”的金额进行成本对比分析。

2.2如某项工程编制有单独的预算,则该工程做为单独的一个项目进行核算。

如某类工程编制预算时,仅对材料费、人工费、机施费等编制单项定额,则可将该工程的类别设定为一个批次(项目)进行核算。

2.3采用定额成本时,对30万元以上需要外部审价的工程,以审价报告确定的金额做为定额成本;对30万元以下不需外审工程的,以经过内部审价人员调整后的预算做为定额成本;对30万元以下以预代决工程的以预算做为定额成本。

对比时可采用汇总金额进行比较,也可用物资部在工程结束后提供的按项目领料清单与审计报告中进行分类比较。

2.4采用定额成本时可只选择“甲供料”部分进行对比分析,也可选择全部成本进行对比分析。

3、会计处理

3.1科目设置。

在“在建工程”、“工程施工”和“制造费用(大中修)”科目下设置“工程款”、“材料费用”和“价格差异”三个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工程款”主要核算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

“材料费用”主要核算“甲供料”以“预算书价格计价”的金额;

“价格差异”主要核算以“预算书价格计价”的金额与材料实际发出价格之间的差异。

3.2会计分录

(1)施工单位领用”甲供料“时:

借:

在建工程-材料费用-A项目120,000.00

在建工程-价格差异-A项目-20,000.00

贷:

库存商品100,000.00

(2)审价前与施工单位核对领料金额时,发现窜项:

借:

在建工程-材料费用-A项目5000.00

在建工程-价格差异-A项目-300.00

贷:

在建工程-材料费用-B项目5000.00

在建工程-价格差异-B项目-300.00

(3)发现料单中预算书价格错误,料单中的价格大与预算书的价格时:

借:

在建工程-材料价差500.00

贷:

在建工程-甲供料款500.00

如料单的价格小于预算数的价格时,作相反的分录。

(4)审价报告中‘甲供料“金额与财务账中“以预算书价格计价”金额对比后,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费用时:

借:

在建工程-工程款-A工程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5)公司投资项目拨交固定资产时:

借:

固定资产

贷:

在建工程-工程款-A项目

在建工程-材料费用-A项目

在建工程-价格差异-A项目

在建工程-代办费用-A项目

如有尚未支付的,但确需对外支付的费用可计提,本步骤分录暂省略。

(6)用户投资项目结转成本时

借;营业成本

贷;工程施工-工程款-B项目

工程施工-材料费用-B项目

工程施工-价格差异-B项目

工程施工-代办费用-B项目

3.3需与审计单位确定事项。

对施工单位超定额领用的材料按以往财务处理的惯例是换算为含税价后直接冲减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可不做为材料销售处理。

对开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且施工单位已领用了全部材料,是否可做为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的标准,取代目前设定的工程在开工二年后即做为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3.4工程收入、毛利和成本分析

3.4.1公司投资项目成本分析

以审价报告中单独列示的“甲供料”金额与财务账中以“预算书价格计价”的金额进行对比:

(1)如审价报告中的金额大,反映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节约了材料或用自购材料替代。

(2)如审价报告中的金额小,反映为施工单位存在超定额领用材料。

3.4.2用户投资工程分析

(1)用户投资工程成本中“甲供料”成本分析参见公司投资项目。

(2)财务账中以“预算书价格计价”的金额反映为公司向用户提供材料取得的收入,这相当于以前向施工单位的材料销售收入;收入与以“预算书价格计价”金额之间的差异,反映为向用户提供安装服务取得的收入(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可暂统一做为安装劳务,如“甲供料100%由公司提供则不存在此类情况)。

(3)以“预算书价格计价”的金额与材料实际发出成本之间的差异,即“价格差异”部分,反映为向用户提供材料取得的毛利,这相当于以前向施工单位销售材料取得的毛利。

(4)收入与支付的工程款、以“预算书价格计价“金额之间的差异,反映为向用户销售安装服务取得的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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