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495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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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4957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一直想杀乙,驱车前往乙的住处准备实施杀害行为,过红绿灯路口时闯红灯不小心撞死一位行人,下车查看后发现正是仇人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以伤害的故意举刀砍乙,适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杀死丙的,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

C、甲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乙突然横穿公路被汽车轧死的,甲成立过失犯罪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

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

【答案】:

B

【解析】:

A选项错误,甲在实施闯红灯的行为时没有杀害乙的故意,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乙的死亡具有过失,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交通肇事罪。

B选项正确,甲的行为对象由乙转变为丙,实施了故意伤害中止和故意杀人的两个行为,所以要数罪并罚。

C选项错误,甲正常行驶,乙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的违章行为导致,甲对于乙的违章行为没有预见的可能性,甲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D选项错误,甲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张某带其6岁的儿子A在公园玩耍,A因与儿童B抢夺游乐设施而发生争执,A被B推倒在地,A手掌膝盖等多处破裂流血。

张某见后很生气,冲上前去拉过B便打了几个耳光。

B在退让的过程中踉跄了几步摔倒在地,头部刚好撞到凸起的钢管一角,当场头破血流、脑神经受压而死亡。

对张某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间接故意

B、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过失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的主观方面。

张某对B的死亡结果应当预见而并未预见,致使发生了死亡结果,且他并无伤害的故意,所以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3.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

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

行政拘留结束后,法院撤销对徐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

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应当折抵刑期

C、应当将1年有期徒刑与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

D、15天的行政拘留应当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1章>第3节>缓刑制度

【答案】:

B

【解析】:

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于无故殴打傅某致其轻微伤所受到的行政拘留不能折抵刑期,因为导致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事实与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并非同一事实。

所以,行政拘留的15天既不能折抵,也不能与1年有期徒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更不能被有期徒刑吸收,而应该分别执行。

B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B。

4.对于连续犯或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起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从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时起算

B、从着手实行犯罪时起算

C、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D、从犯罪行为既遂时起算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3章>第2节>追诉期限的计算

【答案】:

C

【解析】: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连续犯或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起算,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5.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

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

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6题,单选)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盗窃罪、帮助犯。

帮助指以提高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的方式促进了实行犯的行为构成的实现,帮助者称为帮助犯。

本题中,可将甲整个盗窃活动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甲手持乙提供的钥匙前往张某家中行窃,若甲成功进入张某家中并窃得财物,则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若甲所持钥匙未能打开张家房门,并就此作罢离去,则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第二个阶段,在甲使用乙所提供的钥匙未能开门的情形下,其并未放弃盗窃,且自行决定破门入室行窃,可以确定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促进作用已经中断,所以对

6.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

(2015年卷二11题,单选)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

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

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1章>第2节>自首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自首。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A项,甲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不愿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不成立自首。

故A项不当选。

B项,乙已经被检察院讯问,其交代的是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故不成立自首。

故B项不当选。

C项,参与盗窃的丙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但其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

7.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二7题,单选)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

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

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

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2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

一般认为,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之处在于,对象错误属于主观认识错误;而打击错误属于客观结果错误,行为人对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存在主观认识错误,错误的结果是由行为方法等客观因素造成的。

A项,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

拨打电话的行为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接通电话后的诈骗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在甲实施诈骗行为时,没有出现任何行为的误差,甲仅是主观出现了错误,以为在诈骗乙,实际上诈骗了丙,这属于对象错误,不是打击错误。

对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对象认识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

8.关于法定刑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

B、可以选择的刑罚方法既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几种

C、我国刑法分则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D、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在立法时即已确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4章>第2节>法定刑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定刑的相关概念,我国一共有四种附加刑,分别是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针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犯罪行为的驱逐出境。

9.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4年卷二1题,单选)

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2节>罪刑相适应原则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罪刑相适应原则。

A项,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客观上的罪行轻重与主观上的主观恶性相适应,以期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这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与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是一致的。

故A项正确。

B项,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在量刑之时做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故B项正确。

C项,《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特殊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是没有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权力下放到地方法院的权力。

故C项错误。

D项,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

10.甲得知仇人乙身患重病,便假意和好,将投有毒药的茶水给乙饮用。

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于是自杀身亡。

关于本案的分析。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B、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乙的死亡是由自己的自杀行为导致的,而人因为感觉到难受就自杀是很异常的事情,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不必为乙的自杀负责。

11.甲盗窃了一批珍贵的古董文物,为避免罪行暴露被抓,他将文物藏在自己的私密地窖内十年之久。

多年之后,甲见文物被盗风波已经渐渐平息,遂将文物拿出,为方便携带和销赃,甲将部分文物砸碎。

对甲盗窃珍贵文物行为和砸碎珍贵文物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砸碎文物的行为被盗窃文物的行为所吸收,只定一个盗窃罪

B、盗窃文物的行为和砸碎文物的行为,应分别定盗窃罪和故意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C、相对于盗窃文物来说,砸碎文物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D、甲盗窃珍贵文物后将珍贵文物放在地窖中十年之久,属于继续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1节>区分罪数的标准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问题。

甲砸碎国家珍贵文物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

12.甲误认为乙想毒死自己的丈夫,于是将毒药谎称为普通药物交给了乙。

乙认为该药物具有疗效,于是给丈夫服了此药,丈夫死亡。

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哪一种?

A、无罪

B、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C、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5节>共同犯罪与身份

【答案】:

B

【解析】: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在共犯理论上,命题人采限制从属性说,换言之,共犯只是从属于正犯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非从属于正犯的故意。

只要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没有故意,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行为的人,也应认定为帮助犯。

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3.乙持刀抢劫妇女,骑车路过的甲骑车撞伤乙,将乙撞成重伤。

见乙受伤,甲送乙到医院治疗。

由于护士的疏忽,导致乙因药物过敏而死。

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意外事件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过失致人重伤罪

D、正当防卫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

【答案】:

D

【解析】:

乙持刀抢劫妇女,属于正在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为了避免妇女被抢,甲当时即便将乙撞死,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也构成正当防卫。

何况当时仅是将乙撞成重伤,死亡结果是由于护士的疏忽造成的,不能因此认定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4.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

"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犯罪中止的特征

【答案】:

B

【解析】:

①甲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因为乙将甲的父亲推下粪坑的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或者紧急危险,所以甲的行为不可能具有正当性。

C选项错误。

②甲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该行为具有侵犯乙身体健康的紧迫危险,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即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以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说法错误。

A选项错误。

③甲对乙的伤害结果并未实现(犯罪未得逞),其原因在于甲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

本案中甲之所以放弃犯罪,是因为相信了乙的话,以为是丙将其父亲推下粪坑。

但是在中止的自动性认定中,放弃犯罪的原因

15.在符合“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甲可以假释

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

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

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丙可假释

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

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2章>第2节>假释的条件

【答案】:

B

【解析】:

①《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不得假释。

A选项说法错误。

②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实际服刑5年,已经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而且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可以假释。

B选项说法正确。

③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

16.1997年6月23日,甲故意伤害张某至重伤,一直未被发现:

2010年5月7日他再次伤害王某,致王某轻伤。

关于甲伤害张某行为的追诉截止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2007年6月23日

B、2025年5月7日

C、2012年6月23日

D、2015年5月7日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3章>第2节>追诉期限的计算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的追诉时效计算问题。

甲故意伤害张某致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张某对应法定最高刑的刑期是10年。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是15年,此处的“10年以上”包括10年本身。

所以,甲故意伤害张某致重伤的追诉时效是15年,到2012年6月23日;又因为甲在追诉期限内再次伤害王某致轻伤,再次犯罪,甲伤害张某致重伤的追诉期限应从他犯新罪时重新计算,即从2010年5月7日重新计算15年,也就是说至2025年5月7日。

所以,B项

17.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为境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管制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期徒刑。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期徒刑,所以2018年12月31日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同日开始执行管制

B、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的期限,应从2018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而不能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

C、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的期限,也应从2018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即应当同时执行有期徒刑和管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

D、如果管制刑期执行完毕之后第四年甲再犯强奸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2节>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

D

【解析】:

A选项正确,有期徒刑与管制并罚时,先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开始执行管制。

B选项正确,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

C选项正确,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和管制刑期相等,且是同时起算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两者同时起算。

D选项错误,管制执行完毕后第四年距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已经6年,超过5年,不成立累犯,可以缓刑,可以假释。

18.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8年仿真模拟题)

A、根据当然解释,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假药是指没有治疗效果的药,因此有治疗效果的药就不属于假药

B、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中的情报,根据目的解释,情报可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没有公开或者依法不应该公开的信息

C、将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解释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D、非法制造飞机、坦克的行为危害性高于非法制造枪支,所以将非法制造飞机、坦克解释为非法制造枪支罪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2节>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解释。

A项,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些药品虽然有疗效,但仍是假药,如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即使有治疗效果,也视为假药。

故A项错误。

B项,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的法益是国家安全,根据保护国家安全这一立法目的,本罪中的情报仅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而不包括有关社会利益的事项。

故B项错误。

C项,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相同的商标,是指和被假冒的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19.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二10题,单选)

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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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2节>想象竞合犯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罪数。

A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锶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A项错误,不当选;

C项正确,当选。

B项,冒充警察抢劫的,是《刑法》第263条第6项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定抢劫罪。

故B项错误,不当选。

D项,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成立劫持航空器罪。

故D项错误,不当选。

20.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

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二9题,单选)

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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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犯罪中止的特征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甲见乙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而收起枪支,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即“能达目的而不欲”,成立犯罪中止。

之后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由于主观上是“不小心”,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甲最终按照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数罪并罚。

故C项正确。

21.甲系某厂司机,某日深夜驾车返回厂里,倒车入库时将偷偷溜进车库过夜的乞丐乙某轧死,后查明乙当时睡在车库麻袋中取暖。

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D、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间接故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过失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意外事件与过失的区分。

因为难以预想到会有入睡在车库麻袋中取暖,故甲的行为造成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22.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2年卷二9题。

单选)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故意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

A项,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

其中,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实行犯有从属性,首先表现在要素从属性上,即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从属于一个主行为。

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通说采取的是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实行行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使因为年龄原因等不具备“有责性”,不能独立成立犯罪,但是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也可以成立共

23.《刑法》第49条规定:

——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的除外。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2012年卷二11题,单选)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1节>死刑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适用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49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该条规定意味着,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中国刑法对下列特定人群不适用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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