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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酒店管理合同范本

酒店筹建顾问及委托管理合同

年月曰

酒店筹建顾问及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XXXX酒店管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

电话:

XX

全国免费热线:

XX

开户行:

XXXX

账号:

美元

人民币

合同签约地:

甲方或乙方办公地

一)总则

第一条鉴于甲方在位于正在建设一家五星级酒店,并希望聘请乙方为酒店建设期间的筹建顾问和酒店开业后全权委托经营管理,以及有偿使用乙方品牌商标事项。

乙方xxxx管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

乙方非常珍视自己的国际品牌声誉,视其为生命,追求的是:

xxxx。

为保证

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服务都具有国际水准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甲乙双方展开了友好协商,甲方愿意聘请乙方担任酒店项目的前期筹建顾问服务工作

(筹建服务工作清单见附件)及负责酒店开业后的全权委托经营管理,以及有偿使用乙方品牌商标。

双方愿意就上述三项合同目标制定本合同细则。

第二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二)筹建顾问期间双责任

第三条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甲方所拥有的与本合同服务项目相关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并为乙方在项目所在地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甲方有责任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人民币汇款方式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此顾问服务费不包含任何附加的税项。

第五条乙方有责任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提供高水平的咨询顾问服

务。

三)筹建顾问期间服务内容

第六条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筹建服务工作清单见附件)酒店市场调查分析、项目评估、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酒店设计技术咨询顾问服务(服务内容为:

根据xxxx标准协助甲方修订酒店功能布局图、装修效果图、总装修图、协助甲方监督装修效果、协助甲方选定、确定酒店布置、家私等各项采购方案、提供人员编制方案、提供开业费用预算、招聘各岗位员工、构建组织机构、培训员工,确保各项筹备工作符合并达到xxxx的开业条件及标准。

四)筹备顾问期间服务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乙方将充分发挥行业资源优势,对酒店市场调研、酒店评估、酒店投资财务分析等提供专业观点,同时充分调动公司内部资源及相关行业资源对项目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八条服务时间:

筹建顾问期自合约签订第一笔款付款后至酒店试营业,最长不超过个月。

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编制完成《酒店项目市场调研、项目评估及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并提交甲方,并在提交该报告初稿5日内完成与甲方的沟

通汇报及报告修改完善工作,形成报告正式稿,如甲方在收到报告初稿或修订稿后5日内没有提出任何修改意见或疑问,视为甲方不再提出修改意见并确认报告正式定稿。

五)筹备顾问服务收费及支付

第九条双方商定本合同筹备顾问服务费如下:

筹建顾问服务费总额:

筹建顾问服务费收取标准:

按人民币20元-40元/每建筑平米计算。

第十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筹建顾问服务费总额的20%即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一条乙方提供酒店项目市场调研,项目评估及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甲方批准同意,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筹建顾问服务费总额的30%,即人民币:

元。

第十二条乙方提供酒店各个功能区域的定位及酒店设计任务书,并经甲方批准同意,同时协助甲方修订由甲方选定的设计公司提供的酒店装修设计平面图纸及效果图、甲方批准酒店装修设计平面图纸及效果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筹建顾问服务费总额的30%。

即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三条甲方在酒店装修施工图纸定案并开始施工后,向乙方支付筹建顾问费总额的

20%。

即人民币:

万元。

乙方在此期间协助甲方选定装修施工公司、选定

酒店用品、家私、酒店布置等达到开业条件。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间内,乙方项目部人员前往现场工作时所发生的所有差旅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十五条如合同期间甲方希望乙方安排和陪同考察国内外酒店时,所有考察费由甲方承

担。

六)知识产权及保密

第十六条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结束或终止,甲乙双方均应向对方承担保密责任,除非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本合同及项目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内容、合同价格、公司信息、项目信息、报告和方案内容、其它相关资料内容等。

七)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如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期限按时完成顾问服务,并且无法提出甲方接受的原因,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完成工作,并按每天伍仟元人民币的标准扣减乙方的服务费。

如乙方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和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赔偿总额不超过甲方已支付服务费总额)。

第十八条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时支付相关款项,并按每天伍仟元人民币的标准要求甲方支付乙方滞纳金。

如甲方仍不能按时付款,则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工作或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和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甲方未付服务费总额)。

第十九条如甲方对乙方所派管理团队人员确因品德、能力、合作等方面存在问题,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要求。

第二十条被辞退之管理团队人员有权获得酒店的相应补偿,酒店应补偿其___个月工资并休完其应得之有薪休假。

八)其它条款

第二十一条酒店装修开始,乙方指派筹建工程总监一名驻酒店现场服务,其薪资(由双方商

定)食宿、往返交通费用由甲方负责。

九)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細則

第一条定义

经双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关之附加或更改文件时,有以下之定义。

1.1酒店——应解释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细则详列在后,酒店又应解释为依据本合同而产生之营业运作。

1.2工程地址——应解释为大约有平方米之工地,位于市路号

及部分房屋,在其上将会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动或被动之附属建筑物。

1.3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

热力系统、空调系统,所有水管类装置和电器设备,户外及户内之标志,电梯等等。

1.4家私,装置和设备或简称F.F.E—应解释为所有家私、装置、办公室设备、装饰(无论固定或可移动、包括地毯和墙身装修),厨房、酒吧、洗烫设备、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酒店业设备和物资(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贰仟元的企业固定资产)。

1.5营业设备或简称O.E—应解释为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之小件,例如:

银器、被单、台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厨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件价值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标准按酒店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1.6统一制度——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其它规定。

1.7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

师。

1.9营业总收入——应解释为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酒店”经营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间总销售、食物或饮料销售、洗衣、电话、门票和其它产生收费项目的收入,酒店操作及其设备使用费、租赁费。

也包括商场营业收入或商场出租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等等。

1.10营业毛利或简释G.O.P—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门)之总收入额与酒店营业支出之差额。

1.11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工资和费用,以及其它常规的或时有的,为酒店营业员工派发之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膳食、其它杂项福利),上述费用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

(B)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饮料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C)依据当地经验,经业主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D)因酒店营业有关雇佣之独立公共会计师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请的法律顾问费用。

(E)第4.1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保险管理费。

(F)第5.2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营业设备,购入和更换之开支,包括1.5所列开支条。

(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I)因酒店消耗而发生的热力、水、电、煤气、电话和任何其它公用设施费用支出。

(J)付于推销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费用。

(K)为维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状况而产生之修复、保养及更换费用,除第1.12条和3.2条属

业主责任范围的费用外,均列入营业支出。

(L)一般情况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产生之营业费用。

(M)为酒店营业任何直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但不包括第1.12条注明的费用。

1.12独立费用——下列项目应解释为“独立费用”,不应包括在“营业支出”之内。

(A)酒店装饰、固定附属装置和设备的折旧。

(B)本酒店的资本和房地产税项。

(C)本酒店土地使用费。

(D)开业前支出的摊销。

(E)第3.2条重置储备金的开支。

(F)由业主委任的审计师、律师和其它专业顾问费和任何特别费用。

(G)奖励性管理费。

(H)本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

1.13不可抗力——下述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战争、侵略、反叛、革命、暴动及内战。

(B)政府颁发的法律法规、政府条例和行政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发生而被影响及不可合理预测或抗拒的事故。

(D)劳动纠纷。

(E)非管理公司所能控制的而严重地影响管理公司经营酒店的事故。

第二条管理公司的责任

2.1管理公司的服务

(A)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代表酒店业主执行所有在酒店管理及市场推广范围内之一切任务。

(B)管理公司只允许用酒店作为以管理公司时下高效能管理为标准的酒店经营,管理公司除与国际经营行业正常有关或因标准改变而产生的辅助及附加活动外将不能在酒店内从事其它活动。

2.2商号、商标、服务称号及服务标识

(A)酒店根据中国法律程序注册使用名为:

(B)在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许可酒店业主在酒店公共宣传以及有关酒店经营有关之使

用商号、服务称号、服务标识及商标。

所有“酒店”经营的一般用具应注

明之服务标识以便确认酒店为管理公司成员之一。

合同期满或解约后,允

许延续使用三个月。

如继续使用商号、服务称号、服务标识及商标,双方另行商定。

2.3广告

酒店之所有公开宣传、广告、公共关系等工作

2.4为保证酒店之服务品质管理公司将指定相应之经营服务用品、设备之品牌。

2.5在酒店层面的协助

(A)管理公司将会辅助酒店之业务推广工作,以令酒店达到履行集团之业务推广政策,酒店层面的营业推广,应在酒店所在地的市场和其它管理公司认为适当市场进行。

(B)管理公司将定出每年之营业推广计划,并将其呈与酒店业主审查,此外,管理公司还将提供一切必要的辅助及指引,特别有关以下:

a确定酒店营业政策。

b决定每年及长远之有关住客率、收入、顾客对象等等之目标。

c定出及发布所有酒店价目(客房、餐厅、酒吧设施等等)。

d定出赊销信用方针。

e设立对各方不同顾客之营业方式及程序。

f分析经营业绩和常设控制系统。

(C)管理公司将在酒店层面进行适当广告及业务推广事物,包括:

a确定酒店广告及业务推广政策。

b准备广告文件及小册。

2.6管理

2.6.1日常业务管理

管理公司要接受业主的监督。

监督原则只是对涉及酒店的依法经营,和酒店日常经营费用支付。

管理公司将会代表酒店业主执行所有适当及必要之管理服务,包括:

(A)酒店组织架构设置

(B)人事管理,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管理公司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将有挑选、雇请、培训、指派、调动或解雇所有雇员的决定权。

酒店业主将在酒店内或外供给高层管理人员适当住所,其费用由酒店营业支出。

总经理将由管理公司委派,全权负责酒店的经营及管理,每月向业主和管理公司报告酒店经营管理情况,管理公司在酒店进行辅助之专家亦有同样待遇。

(C)制定工资和酒店雇员所有其它福利,管理公司将有权代表酒店业主派发经营性奖励。

(D)制定所有价目及与此有关的监督和控制酒店经营中的任何性质收入,或各类服务的收费等。

酒店膳宿除外,其它人如未得管理公司许可,一切不得在“酒店”内享受折扣价格或免费住宿及服务。

(E)制定商业用途地方及店位,以确保有关商店不会影响酒店的名誉水准及正常营业。

(F)定出采购之政策包括如下:

商品、供应品、物资的选择,建立及维持酒店正常经营操作需求之所有存货,选择供应商,为确保最优惠条件下谈判供应合约。

(G)定出对供应商和酒店顾客赊账之政策及与信用机构,特别是发信用卡之机构协商,做出安排。

(H)有关酒店经营中,管理公司若认为需要或合适,经业主批准后,可以酒店业主的名义采取任何法律诉讼及其它法律行动。

(I)监督并控制住客、租客、特许权持有人及其雇员的活动,包括对住客及租客因其不付费用或以其它正确理由而采取之债项追讨行为,或因同样正确原因终止特许权持有人、特权持有者的权利。

进行

(J)除酒店业主对维修责任范围外,管理公司应依照管理标准为保持酒店良好状况,需要之维修、保养。

所有有关费用将会算入酒店之营业支出内,凡超过贰拾万元应当作特别项目呈交酒店业主批准,如需对物业的重大改变及改善,需聘请专家提供上述服务时,经双方同意后所发生之费用由酒店业主负责。

(K)商讨及签署有关酒店正常营业所需的合约及预备有关之法律文件。

(L)为确保酒店符合五星级水准,管理公司将指定酒店相关的设施和客用品及服务用品的品牌。

(M)财政及会计管理,见以下条款。

2.6.2会计管理公司应为酒店业主之利益按照中国的法律和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其它规定,记存一份所有有关酒店经营之事务之完整的会计记录。

此等会计记录根据“统一制度”之规则,但在必要时,酒店业主或其代表人将有权在酒店办事处视察及稽核全部账簿。

然而上述行动要尽可能避免妨碍酒店的经营,无论如何,在本合约期满时,全部记录将交还酒店业主。

2.6.3经营预算

(A)每年的十月底管理公司将要提呈酒店业主一份下一年度经营预算,该预算将包括以下内容:

经营收入预算

各项费用支出预算酒店业主收到经营预算后应与管理公司商讨及提出意见,以达到双方一致赞同:

若酒店业主在收到该预算后十五日内,没有向管理公司送交一份对该预算的具体书面反对意见,该预算应被视为已获业主批准。

(B)管理公司在每财政年度执行该经营预算时,除遇到意外或特别情况,例如法律更改或管理公司不可控制的情形外,不能过于偏离该年度经营预算。

第三条酒店业主责任

3.1酒店业主应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供足够之营业流动资金,使酒店保证得以无间断和有

效地运作。

3.2增设及更换家私、装置及设备之储备金(简称重置储备金)。

需要增添和更换之家私、

装置和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固定资产标准内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由酒店业主负责,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物料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购置,列入营业支出,不属重置储备金开支范围。

管理公司应每月将此笔用于增添和更换家私、装置和设备之款项贷记入一个储备金账户。

(A)重置储备金应以每年计算如下:

每个财政年度为百分之贰,以酒店之总收入额计算之数目,三年后财政年度为每年百分之叁

(B)每一个财政年度管理公司应提呈酒店业主一份该储备金之开支预算表,所有添置之家私,装置和设备应作为酒店业主之财产。

(C)经酒店业主同意,管理公司出售对酒店营业操作无用之家私、装置和设备,所有由此卖得之款项应存入特别的银行户口,贷记算入储备金账户。

3.3建筑结构修复—修改及扩充

(A)本合同期限内,酒店业主应实施或应已实施任何因要保持酒店的国际水准,或满足任何有效法律或规定而需要之工作,酒店业主将承担该等工作所产生之费用。

管理公司应每年呈交酒店业主一份认为需要之工作清单给酒店业主考虑和批准。

酒店业主应在合理时间内实施该工作;如其认为该工作不需要或多余,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管理公司。

在此情形下,双方应磋商使达到一个双方同意进行之行动,所有这些工作之进行,都应尽量不影响酒店之营业。

该工作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呈交管理公司批准。

(B)酒店业主并应实施及支付任何一旦发生于酒店的损害或部门损坏所需之结构修复,依此酒店于修复完成后应享有在未损害或损坏前之标准。

该等修复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提交管理公司批准。

如酒店在一次事故中全部或部分损坏,而此险已包含在保险条款记明于第4条上,那么,如于事件发生后九十日酒店业主仍未对该发生之实施所需要的结构修葺,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实施该项工作,并直接向保险公司收回所需款项。

(C)如酒店业主未执行任何因法律或规定该等要实施之工作,管理公司应有权,代酒店业主实施该项工作,但需于三十日前用挂号邮件通知酒店业主,任何因该事项而付出之款项,指定由应付予酒店业主的账户扣除。

(D)在合同期限内,如酒店业主承担任何酒店之增建或改建,所有该等增建或改建应视为包括在酒店内,应在此合同有关条款内由管理公司经营和管理。

3.4酒店业主的税务

(A)于本合同期内,酒店业主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纳税,并要在缴交期限过期前支付所有应由酒店业主承担之所有直接税项和关税。

其中包括酒店资本和房地产税项,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得税,酒店土地使用费。

(B)酒店业主于收到所有税项和关税之通知、评估,以及所有收据后之三十日内将副本提交予管理公司。

(C)如酒店业主在指定期内未付其应负责缴付之税项时,管理公司将有权在给予酒店业主三十日通知后由酒店以酒店业主之名义支付该款项,该等由酒店支付之款项应从应付予酒店业主之账户扣除。

第四条保险

4.1投保项目

在本合同的期限内,管理公司应以业主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持续投保如下的保险,并在投保单上注明酒店业主为投保人,管理公司为附加受保人。

(A)财产保险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财产金额100%投保(已包括基本险和盗窃险,

玻璃破碎和财产升值险)。

(B)机器损坏险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机械部分金额100%投保(包括电脑保险)。

(C)公众责任险按国际法律保险投保。

(D)财产险项目的利润损失保险投保。

(E)机器损坏险项目的利润损失险。

(F)劳工保险即雇主对其雇员有关之责任保险。

(G)汽车保险(包括车身险和第三者保险)。

(H)其它按国际酒店行业惯例应投之应保项目。

以上项目保险,应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中国政府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费用列入营业支出。

4.2在以上保险范围内,业主与管理公司彼此同意一切赔偿应向保险公司追讨,所得保险赔款用于补偿事故损失。

第五条财政项目

5.1银行账户

(A)管理公司须在酒店业主需要时,即时提供酒店业主依照本合同规定所持的银行账户及帐中得情况,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凡是有关酒店业主的一切款项,扣除管理公司按本合同规定应得的款项,都须转移给酒店业主。

(B)管理公司将代酒店业主在双方协商选定之银行开设主要账户。

(C)上述账户在合同有效期内均由管理公司控制,支票及其它提款文件将由两位“酒店”机要行政人员(其中一人由业主指派)联同核准签署后方能盖章。

(D“)特别账户”以存入及提取所有按照第3.2条用于更换及增添家私及经营再无用之家私,装置和设置所收得之款项。

(E)管理公司如认为需要,可以合适的数额和比例,为上述主要账户开设人民币账号,基

本管理费、奖励性管理费、代付费用等款项及雇员之酬劳,业主同意以人民币支付。

5.2管理公司应收之管理费

管理公司将在每个月的第15日,从“营业账户”中收取上个会计月度的管理费(按税法规

定,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税)。

按酒店总收入4%收取。

5.3奖励性管理费

除按照第5.2条所订定之基本管理费外,管理公司每年可按以下方法(方式)计提奖励性管理费。

以酒店年度会计核算GOP之后的6%提取。

5.4商标使用费

商标使用一次性付清为:

元人民币,有效期为十年,合同签订之十日内付清。

5.5派驻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A)总经理1人,月薪元人民币,每四个月休探亲假一次七日,报销往返机票及

其它交通费,每半年家属可享受一次报销往返机票及其它交通费。

(运营总监/客务总

监/工程总监/人力资源总监/财务总监/销售总监/餐饮部总监/行政总厨等)

(J)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建议由甲方代表担任)。

(K)所有人员工资均为税后工资,且在每个会计月度的1日支付当月工资,管理公司外派

人员薪资由甲方汇入管理公司账户后,管理公司统一发放。

(L)国家法定假日照常休息,但根据营运情况安排日期。

第六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之有效期将由签订合同之日起为期十年,若管理公司在十年内达到预期经营效果,经酒店业主同意后,可由管理公司继续经营。

第七条一般规定

7.1酒店财产所有权

酒店业主全权拥有此酒店及其各部分,或其租借产业,而且除那些双方在本合同内已同意外,将不会有产业抵押,设定债权或其它负担,并提供其酒店产业所有权的证据给予管理公司。

同时,在本合同期限,酒店业主同意以下:

(A)保持其对酒店全权拥有或租借产业形式之基本权益。

(B)不参与对管理公司正常合法经营酒店有所影响的任何约束行动。

(C)进行法律或法律以外之必要行动以保护上述等权益。

(D)支付及清还任何与酒店有关的租金、特许费和/或其应付的款项或支付部分,或有关之利息,并在一切抵押及负担到期清还时或之前支付一切有关分期本、利。

(E)支付所有在经营期间之可使酒店置留的不动产税及估值税。

(F)如酒店业主未能支付该等租金,税项或其它负担,或未能支付上述之抵押及负担的本、利,酒店可以,但不是必要,用酒店业主名义支付任何或所有该等款项,所有该等由酒店已支付之款项应从应付酒店业主之账户扣除。

7.2责任终止—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情况发生而令至双方未能执行其据本合同规定必要执行的职责,双方对此可免其咎,概不负责。

7.3合同终止

(A)若任何一方违约不能执行本合同规定之责任,并在另一方书面要求执行责任附回执之挂号信发出后三十日还未能执行(假如该等违约不能于三十日内办妥,如违约方已有进行弥补该等违约,则可适当地延长期限),另一方可有权,但不会影响其它权利及补偿,用书面发出附回执挂号信终止本合同,而不须另行通知或赔偿。

(B)合同任何一方如对违约一方不采取行使权力的行动,并不能被视为放弃其于对方随后有任何违约事件时,可采取行动之权利。

(C)以下情况将视为违约:

a酒店业主未能履行按本合同或由管理公司与酒店业主所协商之其它合同所指定之财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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