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理制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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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理制度规定

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使用信贷、票据、客户信息(ECIF)等应用系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蓄意在信贷、票据、ECIF等应用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误导决策的;

(二)未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客户、担保等信息,造成系统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

(三)违反应用系统操作流程、业务规则办理业务的;

(四)擅自使用他人密码进行信贷业务操作的。

第二条使用信贷、票据、客户信息(ECIF)等应用系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调整职务(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违反应用系统相关管理规定,造成数据错误、数据丢失或信息泄漏的;

(二)未按规定正确采集客户信息对其他客户造成严重影响,形成较大舆情风险的;

(三)政策性贷款信息采集不准确、不完整,影响贴息资金兑付的;

(四)XX,擅自修改信贷、票据、ECIF等系统机务的;

(十四)办理政策性贷款(扶贫贷、助学贷、三权抵押等)、多方合作贷款(税融通等)时,违反政策性文件或合作协议有关条款的;

(十五)违反《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

第十六条在关联交易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报告、披露程序的;

(二)违规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三)接受本单位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四)违规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规定比例的。

第十七条牵头(代理)行银团贷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理。

(一)承贷份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向成员行提供贷后检查报告的;

(三)未及时向成员行通报重大事项或风险的;

(四)未履行银团贷款协议或其他决议,损害成员行利益的。

第十八条成员行银团贷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理。

(一)未参与银团贷款调查的;

(-=.)未按正常程序审批贷款的;

(三)承贷金额超过监管比例的。

第十九条在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准入调查、审查、审批或后续管理的;

(二)违规放大担保贷款倍数的;

(三)未按规定管理保证金账户的;

(四)超出授信范围开展业务的;

(五)降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所担保的客户授信业务评审标准,放松“三查”环节各项管理要求的;

(六)接受并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母公司、子公司和关联方提供授信担保信贷业务的。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仍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担保机构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员发生重大不利变动的;

(二)利用客户信贷资金缴存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存的;

(三)担保超规定限额的;

(四)未能代偿或未及时代偿逾期担保业务的;

(五)在“人行征信系统''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有不良记录的;

(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已经或可能遭受处罚、正常经营受影响的记录的;

(七)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其他领域失信黑名单内的;

(八)最近三年涉及虚假注资或抽逃资金、为其母公司、子公司和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违规运用资本金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等情形的;

(九)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或涉及重大诉讼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贷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严格落实贷款发放前提条件的;

(二)未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资金需求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同比例发放贷款的;

(三)未设置专用账户对信贷资金进行有效监控,或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与借款人约定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或账户资金异常时,未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贷款存续期间,未按规定对项目风险进行定期评价,或出现风险,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追加贷款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信贷统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待岗处理。

(一)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数据的;

(二)报送数据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未执行保密规定,越权访问,泄漏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征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征信内控制度、问责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用户的创建、停用和启用的;

(三)未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息的;

(四)违规创建公共用户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用户密码的;

(六)离开操作台时未退出系统的;

(七)未按要求对错误数据进行补正的;

(八)未按规定正确录入贷款信息的;

(九)未按规定处理异议的;

(十)未经客户书面授权查询征信信息的;

(十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征信信息或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查询记录进行登记的;

(十三)未按规定保管征信查询和异议处理相关文档的;

(十四)未按规定做好管理员、征信异议处理等工作交接的;

(十五)将本单位查询用户提供给外部使用的;

(十六)泄露征信信息的;

(十七)对外出具不实的逾期记录证明的;

(十八)未妥善处置征信舆情事件的;

(十九)其他违反征信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信贷业务的;

(二)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或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信贷资金的;

(三)收贷收息不入账或少入账的;

(四)帮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或通过假破产、假改制、假转卖等方式逃废债务的;

(五)擅自销毁或隐匿、篡改信贷档案的;

(六)办理或授意办理虚假担保手续的;

(七)账外发放贷款的;

(八)发放冒名、假名贷款的;

(九)伪造有权签字人签字,审批信贷业务的;

(十)骗取、截留、挪用客户信贷资金的;

(••一)出售征信信息的。

构、人员权限的。

第三条客户评级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待岗、调整职务(岗位)处理。

(一)收集资料不完整、评级方法不正确、评级内容不全面、评级结果不真实的;

(二)越权审核或无正当理由修改评级结果的;

(三)未定期评级或不及时修订评级信息,导致评级结果长期失真的;

(四)违规透露客户评级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客户评级有关规定的。

第四条客户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待岗、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理。

(一)未按规定对法人(含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

(二)未及时更新客户信息,低估客户风险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授信调查或粉饰调查报告的;

(四)隐瞒授信信息中明显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的;

(五)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授信额度的;

(六)其他违反客户授信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信贷业务(含电子渠道类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待岗处理。

(一)未按规定受理、答复信贷业务申请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申请的;

(三)未按规定与客户开展面谈的;

(四)其他违反信贷业务申请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尽职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实行实地、双人调查的;

(二)未按规定核实申请人主体资格及所提供材料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的;

(三)未按规定核实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的;

(四)调查、项目评估情况失实,忽视或隐瞒重大风险隐患的;

(五)贷款无指定用途或虚列贷款用途的;

(六)调查报告无明确结论的;

(七)其他违反尽职调查规定的。

第七条信贷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待岗、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对报审的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

(三)未按规定审查信贷业务,导致出现非后期管理原因形成不良的;

(四)发现重大风险问题隐瞒不报,或明知客户已经暴露重大风险,仍审查无条件同意办理新增授信业务的;

(五)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违规按照他人授意审查的。

(六)审查报告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

(七)其他违反信贷审查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信贷审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达到规定人数召开贷审会(组)或审议过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

(二)授意、诱导或干预、阻挠他人独立表决或相互串通,影响审议结果的;

(三)明知涉及利益关系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

(四)泄露审议过程及结果的。

第九条信贷审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忽视信贷调、审查环节提出的重大风险审批信贷业务的;

(二)批准发放自有资本金不到位的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或超过规定比例的最大单户和最大十户贷款的;

(三)批准办理非授信或未按规定对集团客户(含关联企业)统一授信信贷业务的;

(四)批准办理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投向业务的;

(五)批准办理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或审议未通过信贷业务的;

(六)未采纳调查、审查人员的合理化意见,强行审批不符合条件信贷业务的;

(七)未按规定审批办理展期、重新约期贷款业务的。

(八)违规批准发放续贷业务的。

(九)其他违反信贷业务审批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办理信贷业务担保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核实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担保意愿的;

(二)未按规定审查核实抵(质)押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抵(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三)违规对同一押品进行拆分审批,规避授信审批权限的;

(四)违规批准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办理担保的;

(五)存单、票据、理财产品等权利质押未采取止付控制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的;

(七)未按规定保管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的;

(八)违规释放、更换、减少抵(质)押物的;

(九)违规解冻或释放保证金的;

(十)违规同意撤保的;

(十一)办理展期未落实担保人责任的;

(十二)其他违反担保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落实审批意见的;

(二)未执行面签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共同借款人签字的;

(四)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的;

(五)其他违反合同签订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放款操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落实放款条件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用途放款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方式进行结算的;

(四)其他违反放款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贷后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开展贷后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监督信贷资金支付与使用的;

(三)未及时发现借款人违约使用信贷资金或发现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违规对借款人实行挂账停息、减免利息或缓收利息的;

(五)未按规定发送到逾期催收通知书或办理其他收贷手续的;

(六)未采取债权保全、清收等措施应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的;

(七)未按规定对抵质押及担保情况进行贷后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未按规定行使贷款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权丧失的;

(九)未及时追索,丧失对贷款保证人担保责任追索权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或在分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未按规定识别、监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对风险预警信号处置不及时的;

(十二)无贷后检查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

(十三)其他违反贷后管理规章制度的。

第十四条信贷档案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收集、整理、保管、调阅、销毁信贷档案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或交接不及时的;

(三)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追查、修补的;

(四)擅自对信贷档案资料更改、更换、损坏其完整性的;

(五)未按规定指定专人进行信贷档案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信贷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条件贷款的;

(二)对关联人多头授信、超比例授信,新增贷款直接或间接用于关联人归还贷款本息的;

(三)发放以贷收息、跨区域、超授信额度贷款的;

(四)发放贷款用于缴纳本单位信贷业务保证金的;

(五)违规发放贷款置换垫款的;

(六)对有逾期未结清(含为他人担保逾期的)、核销、置换等不良记录,或有化整为零、一户多贷等重大问题,仍为其新增信贷资金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的;

(八)违规对不符合重组条件的贷款进行重组的。

(九)违规办理抵(质)押率未达规定要求、抵(质)押物估值明显偏高信贷业务的;

(十)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计付利息或随意浮动贷款利率的;

(十一)对违规授意和指令不抵制、不报告办理信贷业务的;

(十二)违规开立保函、贷款承诺书、贷款意向书、资信证明的;

(十三)越权、变相越权或缺程序、逆程序办理信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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