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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

  编号:

[2008]号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户籍类型(城镇、农村):

户口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重庆市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所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为。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甲方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岗位(工种),从事工作。

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乙方的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和表现情况以及甲方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升、降乙方的职务,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三、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二条所要求的工作任务,这可据此认为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甲方可以为乙方调整工作岗位(工种)或者对乙方重新进行培训。

四、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二、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内有权享受国家和重庆市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待遇。

三、甲方由于经营或工作需要并与乙方协商后,或者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乙方自行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四条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

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二、甲方可以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为元/月;乙方试用期满后,对乙方的劳动报酬采用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

乙方的工资为元/月,其支付项目为,或按执行。

乙方的工资随甲方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

具体办法为。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工种)变动的,甲方可对乙方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按执行。

(三)其他工资形式,即。

四、乙方在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为。

五、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元/月的标准支付乙方停工(停产、歇业)期间的生活费或者按执行。

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如支付加班工资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以下第项:

(一)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工资标准;

(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计算基数;

(三)。

七、甲方应在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八、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九、本合同所提及的工资,若无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

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卫生条件,建立生产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制度、劳动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积极参加上述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在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工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为: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等防护措施。

六、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或者出现不适宜从事工作的情形,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节育手术期间的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甲方努力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福利待遇。

第七条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的规章制度,通过职工手册、内部网站、公告栏、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学习讨论会、培训会等形式公布。

乙方应主动积极地学习和掌握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乙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四、甲方有权对乙方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乙方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保密

一、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和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披露给非甲方工作人员和甲方无关人员,不得对外透露,更不得使用这些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包括采取以转让、授权他人、泄密等形式的非法使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二、乙方与甲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把所有的有关商业秘密的资料移交甲方,同时承担不对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三、根据乙方工作性质,乙方应与甲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签订保密协议,承诺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守甲方秘密以及甲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中的约束甲方和/或甲方员工的保密义务。

四、本条中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

甲方固有的和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创建的经营渠道、客户资料、合同或协议以及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等经营信息,甲方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甲方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均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竞业限制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岗位性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乙方与甲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双方对于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以协议为准。

二、乙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保证在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保证自己不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三、竞业限制期限自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起,至年月日,地域为。

四、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元/月,支付方式为。

五、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知识产权

一、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执行甲方任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开发的发明创造、作品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培训教材、技术指导书等作品、技术秘密或者经营秘密,其权利属于甲方所有。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利用或允许他人利用上述发明创造和作品等。

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将与上述发明创造、作品等及相关的资料、数据、权利证书等全部移交甲方。

二、乙方在退职退休或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在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及作品,其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乙方应及时将与该发明创造、作品及相关资料、权利证书等移交甲方。

第十一条培训和服务期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内,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甲方可以要求与乙方订立培训协议,并约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

二、乙方在服务期届满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为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并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但非甲方过错除外);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在此情形下,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甲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款所称的“客观情况”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的;

(2)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方需调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3)。

六、乙方未能在到岗后30天类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视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影响甲方对乙方的录用决定,视为欺诈:

(1)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资格或资质证书、奖励证书等)是虚假或伪造的;

(2)乙方在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未治愈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3)存在其他虚构、伪造或不诚实行为的。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就合同续签事宜进行协商。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劳动合同即终止。

十五条经济补偿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确认和承诺所提供的应聘资料真实,不存在欺诈行为,与其它用人单位不存在尚未解除或尚未终止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也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乙方隐瞒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原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并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及时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定,与甲方指定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将其使用或占管的、应归属甲方的设备设施、资产、文件材料、数据等移交甲方。

甲方的部门出具工作交接完毕证明后,乙方才可办理离职手续。

三、乙方已阅读并承诺遵守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向对方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向本合同中列明的通讯地址送达。

任何一方若需更改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应在更改前书面通知对方。

一方向对方发送或提供的通知、文件、资料,一经送达该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对方。

在出现通讯障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联系电话变更、乙方失踪等)时,乙方确定作为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代为进行和解、代领和签收相关通知文件的权利。

五、

第十七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劳动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三、乙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九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二、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市有关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强制性规定执行。

三、甲方的规章制度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和服务协议书》、《保密协议书》、《竞业限制协议》、等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乙方签字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并加盖手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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