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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无菌药品

附录:

无菌药品

无菌药品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规范中列有无菌反省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消费全进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消费进程。

第二章原那么

第三条无菌药品的消费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制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消费人员的技艺、所接受的培训及其任务态度是到达上述目的的关键要素,无菌药品的消费必需严厉依照精心设计并阅历证的方法及规程停止,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方式的最终处置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反省〕。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消费工艺可分为两类:

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局部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消费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消费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经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延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维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预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需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停止。

第七条应当依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要素,确定无菌药品消费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消费操作的环境都应当到达适当的静态洁净度规范,尽能够降低产品或所处置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

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需契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到达〝静态〞和〝静态〞的规范。

第九条无菌药品消费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

A级:

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衔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形状。

单向流系统在其任务区域必需平均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点值〕。

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形状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运用较低的风速。

B级:

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

指无菌药品消费进程中重要水平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以上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规范规则如下表:

洁净度级别

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静态

静态(3)

≥0.5μm

≥5.0μm

(2)

≥0.5μm

≥5.0μm

A级

(1)

3520

20

3520

20

B级

3520

29

352000

2900

C级

352000

2900

3520000

29000

D级

3520000

29000

不作规则

不作规则

注:

〔1〕为确认A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

A级洁净区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4.8,以≥5.0μm的悬浮粒子为限制规范。

B级洁净区〔静态〕的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5,同时包括表中两种粒径的悬浮粒子。

关于C级洁净区〔静态和静态〕而言,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区分为ISO7和ISO8。

关于D级洁净区〔静态〕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8。

测试方法可参照ISO14644-1。

〔2〕在确认级别时,应当运用采样管较短的便携式尘埃粒子计数器,防止≥5.0μm悬浮粒子在远程采样系统的长采样管中沉降。

在单向流系统中,应当采用等动力学的取样头。

〔3〕静态测试可在惯例操作、培育基模拟灌装进程中停止,证明到达静态的洁净度级别,但培育基模拟灌装实验要求在〝最差状况〞下进举静态测试。

第十条应当按以下要求对洁净区的悬浮粒子进举静态监测:

〔一〕依据洁净度级别和空气污染系统确认的结果及风险评价,确定取样点的位置并停止日常静态监控。

〔二〕在关键操作的全进程中,包括设备组装操作,应当对A级洁净区停止悬浮粒子监测。

消费进程中的污染〔如活生物、放射危害〕能够损坏尘埃粒子计数器时,应当在设备调试操作和模拟操作时期停止测试。

A级洁净区监测的频率及取样量,应能及时发现一切人为干预、偶发事情及任何系统的损坏。

灌装或分装时,由于产品自身发生粒子或液滴,允许灌装点≥5.0μm的悬浮粒子出现不契合规范的状况。

〔三〕在B级洁净区可采用与A级洁净区相似的监测系统。

可依据B级洁净区对相邻A级洁净区的影响水平,调整采样频率和采样量。

〔四〕悬浮粒子的监测系统应当思索采样管的长度和弯管的半径对测试结果的影响。

〔五〕日常监测的采样量可与洁净度级别和空气污染系统确认时的空气采样量不同。

〔六〕在A级洁净区和B级洁净区,延续或有规律地出现大批≥5.0µm的悬浮粒子时,应当停止调查。

〔七〕消费操作全部完毕、操作人员撤出消费现场并经15~20分钟〔指点值〕自净后,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应当到达表中的〝静态〞规范。

〔八〕应当依照质量风险管理的原那么对C级洁净区和D级洁净区〔必要时〕进举静态监测。

监控要求以及警戒限制和纠偏限制可依据操作的性质确定,但自净时间应当到达规则要求。

〔九〕应当依据产品及操作的性质制定温度、相对湿度等参数,这些参数不应对规则的洁净度形成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应当对微生物进举静态监测,评价无菌消费的微生物状况。

监测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外表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

静态取样应当防止对洁净区形成不良影响。

成品批记载的审核应当包括环境监测的结果。

对外表和操作人员的监测,应当在关键操作完成后停止。

在正常的消费操作监测外,可在系统验证、清洁或消毒等操作完成后添加微生物监测。

洁净区微生物监测的静态规范

(1)如下:

洁净度级别

浮游菌

cfu/m3

沉降菌〔φ90mm〕

cfu/4小时

(2)

外表微生物

接触〔φ55mm〕

cfu/碟

5指手套

cfu/手套

A级

<1

<1

<1

<1

B级

10

5

5

5

C级

100

50

25

D级

200

100

50

注:

〔1〕表中各数值均为平均值。

〔2〕单个沉降碟的暴露时间可以少于4小时,同一位置可运用多个沉降碟延续停止监测并累积计数。

第十二条应当制定适当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监测警戒限制和纠偏限制。

操作规程中应当详细说明结果超标时需采取的纠偏措施。

第十三条无菌药品的消费操作环境可参照表格中的例如停止选择。

洁净度级别

最终灭菌产品消费操作例如

C级背景下的局部A级

高污染风险

(1)的产品灌装〔或灌封〕

C级

1.产品灌装〔或灌封〕;

2.高污染风险

(2)产品的配制和过滤;

3.眼用制剂、无菌软膏剂、无菌混悬剂等的配制、灌装〔或灌封〕;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资料和用具最终清洗后的处置。

D级

1.轧盖;

2.灌装前物料的预备;

3.产品配制〔指浓配或采用密闭系统的配制〕和过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资料和用具的最终清洗。

注:

〔1〕此处的高污染风险是指产品容易长菌、灌装速度慢、灌装用容器为广口瓶、容器须暴露数秒前方可密封等状况;

〔2〕此处的高污染风险是指产品容易长菌、配制后需等候较长时间方可灭菌或不在密闭系统中配制等状况。

洁净度级别

非最终灭菌产品的无菌消费操作例如

B级背景下的A级

1.处于未完全密封

(1)形状下产品的操作和转运,如产品灌装〔或灌封〕、分装、压塞、轧盖

(2)等;

2.灌装前无法除菌过滤的药液或产品的配制;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资料、用具灭菌后的装配以及处于未完全密封形状下的转运和寄存;

4.无菌原料药的粉碎、过筛、混合、分装。

B级

1.处于未完全密封

(1)形状下的产品置于完全密封容器内的转运;

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资料、用具灭菌后处于密闭容器内的转运和寄存。

C级

1.灌装前可除菌过滤的药液或产品的配制;

2.产品的过滤。

D级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资料、用具的最终清洗、装配或包装、灭菌。

注:

〔1〕轧盖前产品视为处于未完全密封形状。

〔2〕依据已压塞产品的密封性、轧盖设备的设计、铝盖的特性等要素,轧盖操作可选择在C级或D级背景下的A级送风环境中停止。

A级送风环境应当至少契合A级区的静态要求。

第四章隔离操作技术

第十四条高污染风险的操作宜在隔离操作器中完成。

隔离操作器及其所处环境的设计,应当可以保证相应区域空气的质量到达设定规范。

传输装置可设计成单门或双门,也可是同灭菌设备相连的全密封系统。

物品进出隔离操作器应当特别留意防止污染。

隔离操作器所处环境取决于其设计及运用,无菌消费的隔离操作器所处的环境至少应为D级洁净区。

第十五条隔离操作器只要经过适当确实认前方可投入运用。

确认时应当思索隔离技术的一切关键要素,如隔离系统外部和外部所处环境的空气质量、隔离操作器的消毒、传递操作以及隔离系统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隔离操作器和隔离用袖管或手套系统应当停止惯例监测,包括经常停止必要的检漏实验。

第五章吹灌封技术

第十七条用于消费非最终灭菌产品的吹灌封设备自身应装有A级空气风淋装置,人员着装应当契合A/B级洁净区的式样,该设备至少应当装置在C级洁净区环境中。

在静态条件下,此环境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均应当到达规范,在静态条件下,此环境的微生物应当到达规范。

用于消费最终灭菌产品的吹灌封设备至少应当装置在D级洁净区环境中。

第十八条因吹灌封技术的特殊性,应当特别留意设备的设计和确认、在线清洁和在线灭菌的验证及结果的重现性、设备所处的洁净区环境、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着装,以及设备关键区域内的操作,包括灌装末尾前设备的无菌装配。

第六章人员

第十九条洁净区内的人数应当严加控制,反省和监视应当尽能够在无菌消费的洁净区外停止。

第二十条凡在洁净区任务的人员〔包括清洁工和设备维修工〕应当活期培训,使无菌药品的操作契合要求。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和微生物方面的基础知识。

未受培训的外部人员〔如外部施工人员或维修人员〕在消费时期需进入洁净区时,应当对他们停止特别详细的指点和监视。

第二十一条从事植物组织加工处置的人员或许从事与以后消费有关的微生物培育的任务人员通常不得进入无菌药品消费区,不可防止时,应当严厉执行相关的人员污染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从事无菌药品消费的员工应当随时报告任何能够招致污染的异常状况,包括污染的类型和水平。

当员工由于安康状况能够招致微生物污染风险增大时,应当由指定的人员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应当依照操作规程更衣和洗手,尽能够增加对洁净区的污染或将污染物带入洁净区。

第二十四条任务服及其质量应当与消费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顺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可以满足维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

各洁净区的着装要求规则如下:

D级洁净区:

应当将头发、胡须等相关部位遮盖。

应当穿适宜的任务服和鞋子或鞋套。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带入洁净区外的污染物。

C级洁净区:

应当将头发、胡须等相关部位遮盖,应当戴口罩。

应当穿手段处可收紧的连体服或衣裤分开的任务服,并穿适当的鞋子或鞋套。

任务服应当不零落纤维或微粒。

A/B级洁净区:

应当用头罩将一切头发以及胡须等相关部位全部遮盖,头罩应当塞进衣领内,应当戴口罩以防分发飞沫,必要时戴防护目镜。

应当戴经灭菌且无颗粒物〔如滑石粉〕分发的橡胶或塑料手套,穿经灭菌或消毒的脚套,裤腿应当塞进脚套内,袖口应当塞进手套内。

任务服应为灭菌的连体任务服,不零落纤维或微粒,并能滞留身体分发的微粒。

第二十五条团体外衣不得带入通向B级或C级洁净区的更衣室。

每位员工每次进入A/B级洁净区,应当改换无菌任务服;或每班至少改换一次,但应当用监测结果证明这种方法的可行性。

操作时期应当经常消毒手套,并在必要时改换口罩和手套。

第二十六条洁净区所用任务服的清洗和处置方式应当可以保证其不携带有污染物,不会污染洁净区。

应当依照相关操作规程停止任务服的清洗、灭菌,洗衣间最好独自设置。

第七章厂房

第二十七条洁净厂房的设计,应当尽能够防止管理或监控人员不用要的进入。

B级洁净区的设计应当可以使管理或监控人员从外部观察到外部的操作。

第二十八条为增加尘埃积聚并便于清洁,洁净区内货架、柜子、设备等不得有难清洁的部位。

门的设计应当便于清洁。

第二十九条无菌消费的A/B级洁净区内制止设置水池和地漏。

在其它洁净区内,水池或地漏应当有适当的设计、规划和维护,并装置易于清洁且带有空气阻断功用的装置以防倒灌。

同外部排水系统的衔接方式应当可以防止微生物的侵入。

第三十条应当依照气锁方式设计更衣室,使更衣的不同阶段分开,尽能够防止任务服被微生物和微粒污染。

更衣室应当有足够的换气次数。

更衣室后段的静态级别应当与其相应洁净区的级别相反。

必要时,可将进入和分开洁净区的更衣间分开设置。

普通状况下,洗手设备只能装置在更衣的第一阶段。

第三十一条气锁间两侧的门不得同时翻开。

可采用连锁系统或光学或〔和〕声学的报警系统防止两侧的门同时翻开。

第三十二条在任何运转形状下,洁净区经过适当的送风应当可以确保对周围低级别区域的正压,维持良好的气流方向,保证有效的污染才干。

应当特别维护已清洁的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资料和用具及产品直接暴露的操作区域。

当运用或消费某些致病性、剧毒、放射性或活病毒、活细菌的物料与产品时,空气污染系统的送风和压差应当适当调整,防止有害物质外溢。

必要时,消费操作的设备及该区域的排风应当作去污染处置〔如排风口装置过滤器〕。

第三十三条应当可以证明所用气流方式不会招致污染风险并有记载〔如烟雾实验的录像〕。

第三十四条应设送风机组缺点的报警系统。

应当在压差十分重要的相邻级别区之间装置压差表。

压差数据应当活期记载或许归入有关文挡中。

第三十五条轧盖会发生少量微粒,应当设置独自的轧盖区域并设置适当的抽风装置。

不独自设置轧盖区域的,应当可以证明轧盖操作对产质量量没有不利影响。

第八章设备

第三十六条除传送带自身能延续灭菌〔如隧道式灭菌设备〕外,传送带不得在A/B级洁净区与低级别洁净区之间穿越。

第三十七条消费设备及辅佐装置的设计和装置,应当尽能够便于在洁净区外停止操作、保养和维修。

需灭菌的设备应当尽能够在完全装配后停止灭菌。

第三十八条无菌药品消费的洁净区空气污染系统应当坚持延续运转,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

因故停机再次开启空气污染系统,应当停止必要的测试以确认仍能到达规则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第三十九条在洁净区内停止设备维修时,如洁净度或无菌形状遭到破坏,应当对该区域停止必要的清洁、消毒或灭菌,待监测合格方可重新末尾消费操作。

第四十条关键设备,如灭菌柜、空气污染系统和工艺用水系统等,应当经过确认,并停止方案性维护,经同意方可运用。

第四十一条过滤器应当尽能够不零落纤维。

严禁运用含石棉的过滤器。

过滤器不得因与产品发作反响、释放物质或吸附作用而对产质量量形成不利影响。

第四十二条进入无菌消费区的消费用气体〔如紧缩空气、氮气,但不包括可燃性气体〕均应经过除菌过滤,应当活期反省除菌过滤器和呼吸过滤器的完整性。

第九章消毒

第四十三条应当依照操作规程对洁净区停止清洁和消毒。

普通状况下,所采用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多于一种。

不得用紫外线消毒替代化学消毒。

应当活期停止环境监测,及时发现耐受菌株及污染状况。

第四十四条应当监测消毒剂和清洁剂的微生物污染状况,配制后的消毒剂和清洁剂应当寄存在清洁容器内,寄存期不得超越规则时限。

A/B级洁净区应当运用无菌的或经无菌处置的消毒剂和清洁剂。

第四十五条必要时,可采用熏蒸的方法降低洁净区内卫生死角的微生物污染,应当验证熏蒸剂的残留水平。

第十章消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消费的每个阶段〔包括灭菌前的各阶段〕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污染。

第四十七条无菌消费工艺的验证应当包括培育基模拟灌装实验。

应当依据产品的剂型、培育基的选择性、廓清度、浓度和灭菌的适用性选择培育基。

应当尽能够模拟惯例的无菌消费工艺,包括一切对无菌结果有影响的关键操作,及消费中能够出现的各种干预和最差条件。

培育基模拟灌装实验的初次验证,每班次应当延续停止3次合格实验。

空气污染系统、设备、消费工艺及人员严重变卦后,应当重复停止培育基模拟灌装实验。

培育基模拟灌装实验通常应当依照消费工艺每班次半年停止1次,每次至少一批。

培育基灌装容器的数量应当足以保证评价的有效性。

批量较小的产品,培育基灌装的数量应当至少等于产品的批量。

培育基模拟灌装实验的目的是零污染,应当遵照以下要求:

〔一〕灌装数量少于5000支时,不得检出污染品。

〔二〕灌装数量在5000至10000支时:

1.有1支污染,需调查,可思索重复实验;

2.有2支污染,需调查后,停止再验证。

〔三〕灌装数量超越10000支时:

1.有1支污染,需调查;

2.有2支污染,需调查后,停止再验证。

〔四〕发作任何微生物污染时,均应当停止调查。

第四十八条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验证不能抵消费形成不良影响。

第四十九条无菌原料药精制、无菌药品配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资料和用具等最终清洗、A/B级洁净区内消毒剂和清洁剂配制的用水应当契合注射用水的质量规范。

第五十条必要时,应当活期监测制药用水的细菌内毒素,保管监测结果及所采取纠偏措施的相关记载。

第五十一条当无菌消费正在停止时,应当特别留意增加洁净区内的各种活动。

应当增加人员走动,防止猛烈活动分发过多的微粒和微生物。

由于所穿任务服的特性,环境的温湿度应当保证操作人员的温馨性。

第五十二条应当尽能够增加物料的微生物污染水平。

必要时,物料的质量规范中应当包括微生物限制、细菌内毒素或热原反省项目。

第五十三条洁净区内应当防止运用易零落纤维的容器和物料;在无菌消费的进程中,不得运用此类容器和物料。

第五十四条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增加最终产品的微粒污染。

第五十五条最终清洗后包装资料、容器和设备的处置应当防止被再次污染。

第五十六条应当尽能够延长包装资料、容器和设备的清洗、枯燥和灭菌的距离时间以及灭菌至运用的距离时间。

应当树立规则贮存条件下的距离时间控制规范。

第五十七条应当尽能够延长药液从末尾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距离时间。

应当依据产品的特性及贮存条件树立相应的距离时间控制规范。

第五十八条应当依据所用灭菌方法的效果确定灭菌前产品微生物污染水平的监控规范,并活期监控。

必要时,还应当监控热原或细菌内毒素。

第五十九条无菌消费所用的包装资料、容器、设备和任何其它物品都应当灭菌,并经过双扉灭菌柜进入无菌消费区,或以其它方式进入无菌消费区,但应当防止引入污染。

第六十条除另有规则外,无菌药品批次划分的原那么:

〔一〕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最终一次配制的药液所消费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同一批产品如用不同的灭菌设备或同一灭菌设备分次灭菌的,应当可以追溯;

〔二〕粉针剂以一批无菌原料药在同一延续消费周期内消费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三〕冻干产品以同一批配制的药液运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终身产周期内消费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四〕眼用制剂、软膏剂、乳剂和混悬剂等以同一配制罐最终一次配制所消费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第十一章灭菌工艺

第六十一条无菌药品应当尽能够采用加热方式停止最终灭菌,最终灭菌产品中的微生物存活概率〔即无菌保证水平,SAL〕不得高于10-6。

采用干冷灭菌方法停止最终灭菌的,通常规范灭菌时间F0值应当大于8分钟,流通蒸汽处置不属于最终灭菌。

对热不动摇的产品,可采用无菌消费操作或过滤除菌的替代方法。

第六十二条可采用干冷、干热、离子辐射、环氧乙烷或过滤除菌的方式停止灭菌。

每一种灭菌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灭菌工艺必需与注册同意的要求相分歧,且应当经过验证。

第六十三条任何灭菌工艺在投入运用前,必需采用物理检测手腕和生物指示剂,验证其对产品或物品的适用性及一切部位到达了灭菌效果。

第六十四条应当活期对灭菌工艺的有效性停止再验证〔每年至少一次〕。

设备严重变卦后,须停止再验证。

应当保管再验证记载。

第六十五条一切的待灭菌物品均须按规则的要求处置,以取得良好的灭菌效果,灭菌工艺的设计应当保证契合灭菌要求。

第六十六条应当经过验证确认灭菌设备腔室内待灭菌产品和物品的装载方式。

第六十七条应当依照供应商的要求保管和运用生物指示剂,并经过阳性对照实验确认其质量。

运用生物指示剂时,应当采取严厉管理措施,防止由此所致的微生物污染。

第六十八条应当有明白区分已灭菌产品和待灭菌产品的方法。

每一车〔盘或其它装载设备〕产品或物料均应贴签,明晰地注明品名、批号并标明能否曾经灭菌。

必要时,可用干冷灭菌指示带加以区分。

第六十九条每一次灭菌操作应当有灭菌记载,并作为产品放行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章灭菌方法

第七十条热力灭菌通常有干冷灭菌和干热灭菌,应当契合以下要求:

〔一〕在验证和消费进程中,用于监测或记载的温度探头与用于控制的温度探头应当区分设置,设置的位置应当经过验证确定。

每次灭菌均应记载灭菌进程的时间-温度曲线。

采用自控和监测系统的,应当经过验证,保证契合关键工艺的要求。

自控和监测系统应当可以记载系统以及工艺运转进程中出现的缺点,并有操作人员监控。

应当活期将独立的温度显示器的读数与灭菌进程中记载取得的图谱停止对照。

〔二〕可运用化学或生物指示剂监控灭菌工艺,但不得替代物理测试。

〔三〕应当监测每种装载方式所需升温时间,且从一切被灭菌产品或物品到达设定的灭菌温度后末尾计算灭菌时间。

〔四〕应当有措施防止已灭菌产品或物品在冷却进程中被污染。

除非能证明消费进程中可剔除任何渗漏的产品或物品,任何与产品或物品相接触的冷却用介质〔液体或气体〕应当经过灭菌或除菌处置。

第七十一条干冷灭菌应当契合以下要求:

〔一〕干冷灭菌工艺监测的参数应当包括灭菌时间、温度或压力。

腔室底部装有排水口的灭菌柜,必要时应当测定并记载该点在灭菌全进程中的温度数据。

灭菌工艺中包括抽真空操作的,应当活期对腔室作检漏测试。

〔二〕除已密封的产品外,被灭菌物品应当用适宜的资料适当包扎,所用资料及包扎方式应当有利于空气排放、蒸汽穿透并在灭菌后能防止污染。

在规则的温度和时间内,被灭菌物品一切部位均应与灭菌介质充沛接触。

第七十二条干热灭菌契合以下要求:

〔一〕干热灭菌时,灭菌柜腔室内的空气应当循环并坚持正压,阻止非无菌空气进入。

进入腔室的空气应当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高效过滤器应当经过完整性测试。

〔二〕干热灭菌用于去除热原时,验证应当包括细菌内毒素应战实验。

〔三〕干热灭菌进程中的温度、时间和腔室内、外压差应当有记载。

第七十三条辐射灭菌应当契合以下要求:

〔一〕经证明对产质量量没有不利影响的,方可采用辐射灭菌。

辐射灭菌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注册同意的相关要求。

〔二〕辐射灭菌工艺应当经过验证。

验证方案应当包括辐射剂量、辐射时间、包装材质、装载方式,并调查包装密度变化对灭菌效果的影响。

〔三〕辐射灭菌进程中,应当采用剂量指示剂测定辐射剂量。

〔四〕生物指示剂可作为一种附加的监控手腕。

〔五〕应当有措施防止已辐射物品与未辐射物品的混杂。

在每个包装上均应有辐射后能发生颜色变化的辐射指示片。

〔六〕应当在规则的时间内到达总辐射剂量规范。

〔七〕辐射灭菌应当有记载。

第七十四条环氧乙烷灭菌应当契合以下要求:

〔一〕环氧乙烷灭菌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注册同意的相关要求。

〔二〕灭菌工艺验证应当可以证明环氧乙烷对产品不会形成破坏性影响,且针对不同产品或物料所设定的排气条件和时间,可以保证一切残留气体及反响产物降至设定的合格限制。

〔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被包藏在晶体或枯燥的蛋白质内,保证灭菌气体与微生物直接接触。

应当确认被灭菌物品的包装资料的性质和数量对灭菌效果的影响。

〔四〕被灭菌物品到达灭菌工艺所规则的温、湿度条件后,应当尽快通入灭菌气体,保证灭菌效果。

〔五〕每次灭菌时,应当将适当的、一定数量的生物指示剂放置在被灭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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