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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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实施。

各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管理

第五条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基本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和业绩信息。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日内自行更新。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与本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代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代收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责任。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投标全部档案资料移交招标人。

招标人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另行保存档案资料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档案管理的范围、期限和费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五)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八)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九)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及发布

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是指通过采集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行为信息,并依据《评价标准》,对其作出评价的活动。

第十三条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和从业人员情况,一年内依法承揽业务、受到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参加培训考核、市场主体满意度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在监督检查中被查出的不规范行为,以及违反相关的规定,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本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第十四条良好行为信息采集方式:

(一)营业场所信息,采用本市工商注册信息和企业申报信息;

(二)人员信息,自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采集;

(三)业绩信息,采用依法应当招标的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累计中标金额排名和累计完成招标数量排名信息,自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采集;

(四)奖项信息,采用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由负责组织开展表彰、奖励的部门或组织提供;

(五)培训考核信息,采用招标代理机构培训、考核信息,自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采集或企业自行申报;

(六)市场主体满意度信息,采用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已完成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评分信息,自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采集;

(七)社会责任信息,采用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专业性活动、特殊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信息,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采集。

第十五条不良行为信息采集方式:

采用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结果信息,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本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对其市场行为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信息公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上填报申诉的相关内容及联系方式,并将书面材料一次性提交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积分。

其中,评价得分满分为分,基础分值为分。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按照《评价标准》,每月自动对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分值,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价分值高于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激励机制:

.监督检查时,减少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有关部门选择协作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评价分值低于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限制机制:

.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提示招标人慎重选择;

.监督检查时,加大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评优评先时,相关部门或专业协会予以慎重选择;

.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不少于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职责,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含纸质和电子档案),以及招标代理行为抽查;

(二)对招标程序、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质量、招投标活动组织、投诉和异议等类型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记分和处理;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投诉举报,加大投诉处理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定期组织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培训与考核,并将培训、考核结果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招投标业务培训。

自行组织培训的,应当保存相关培训记录。

第二十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类别

评价内容

分值

营业场所信息

在本市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

没有

人员信息

项目负责人

人(含)以上

长期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项目经办人*

每一人得分,满分分

业绩信息

一年内本市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

累计中标金额排名

·

·

·

·

·

·

名以后的

无业绩的

一年内本市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

累计完成招标数量排名

·

·

·

·

·

·

名以后的

无业绩的

奖项信息

受到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没有

培训

考核信息

法定代表人参加培训情况

参加

未参加

培训人数

上一年度专职人员参加培训的比例*

(含)

(含)

以下

考核成绩

上一年度专职人员考核平均成绩

分(含)以上

分(含)分

分(含)分

分以下或未参加的

市场主体

满意度信息

招标人满意度

满意度(含)以上

满意度(含)

满意度(含)

满意度以下

投标人满意度

满意度(含)以上

满意度(含)

满意度以下

良好

行为

信息

社会责任信息

参与文本起草、政策制定等专业性活动

每一次得分,满分分

参与本市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等重大项目

监督检查信息

程序

规范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应当进场招标项目,未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的

.项目开工后进场招标的

.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环节劝阻或阻止申请人(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的

.未按规定告知资格审查结果或评标结果的

.未按规定受理或回复异议的

.非法定事由中止招标的

.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每发生一次,记分

资审文件及

招标文件质量

.未完整、正确填写项目信息或资格预审投标要求,影响资格审查评标过程或结果的

.内容存在前后矛盾,影响资格审查评标过程或结果的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文件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每发生一次,记分

监督检查信息

招投标

活动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准备工作不到位,影响开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办人未到场的

.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许可进入评标区的

.招标人参加开评标活动资料不齐全的

.未按法定时限要求完成节点任务的

每发生一次,记分

投诉

和异议

.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引起投诉、异议的

.协助招标人在不具备投诉、异议条件时提起投诉、异议的

.以投诉为名,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

.年度内投诉、异议、中止招标累计次数前五名的

.不配合投诉、纪检监察、审计调查处理工作的

每发生一次,记分

违法违规情况

.执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动态管理记分标准》

.受到本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每发生一次,记分

*说明:

.长期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项目经办人是指在招标代理行业从业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在三个已发放中标通知书的项目中作为项目经办人。

.专职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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