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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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和自治区教育和教师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外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成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阵地和民族团结教育阵地,文化艺术活动平台,科普教育和劳动技能实践基地。

通过开展教育性、趣味性和丰富多彩的活动,使未成年人具有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提高综合素质,逐步形成一定的爱好、兴趣和特长。

第三条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要以立德树人为总体要求,以贴近和服务广大中小学生为宗旨,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使广大中小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能力、健康成长。

第四条本办法使用于国家彩票公益金支持建设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校外活动中心)。

隶属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

第五条校外活动中心的使用原则:

公益性原则。

要免费向广大未成年人提供文化、艺术、体育、科技服务,组织各类教育实践活动;普及性原则。

面向各民族全体未成年人,坚持以普及性活动为主,力求丰富多彩、生动活泼,满足未成年人多种多样的兴趣爱好;资源整合原则。

充分利用周边公共设施,实现资源整合,共建共享。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设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活动场地。

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的,校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8000平方米,城市人口在30万以上的,校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城市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校外活动中心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具备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

下设的校外活动站(点)场地面积与活动规模相适应。

(二)具有与校外活动中心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正常开展活动所必须的德育类、艺术类、体育类、科技制作类等活动器材;

(三)校外活动中心必须是全额拨款的独立法人单位;

(四)校外活动中心必须独立管理,级别为副科级以上单位。

(五)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县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规模,结合所在地城市人口情况,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美术、音乐、器乐、舞蹈、科技、体育等学科至少配备1名专业教学人员。

并能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配备兼职教师。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保障条件。

有治安、消防、安全用电等安全防护措施,有各项安全应急预案。

(七)活动场所环境优美、地域文化氛围浓厚、未成年人特色鲜明。

第七条校外活动中心组织管理

(1)校外活动中心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2)校外活动中心专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校外教育事业,热爱青少年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健全的心理素质,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2、了解现代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具有创新意识和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基本掌握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

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教师资格(特殊学科或特殊才能可适当放宽),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

3、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三)校外活动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科学规范管理。

建立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严格活动过程管理,做到活动有计划,实施有保证,过程有检查,结果有总结;完善考评机制,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导向性明确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从职业道德、管理能力、工作绩效等方面对员工进行综合考核;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运转经费用于开展公益性活动和维护、更新设备;设施设备要有专人管理,严格执行活动器材出入库及损耗等级制度。

(四)活动中心应在醒目位置展示服务承诺,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八条校外活动中心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对集体组织学生参加的普及性科技、体育、艺术等教育活动应实行免费。

对集中食宿、使用交通工具或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可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收取食宿费、交通费和材料费;特长、专长学生的培训项目,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或备案后收取成本费。

对因家庭经济困难又确有特长的学生应实行免费。

严禁利用校外活动中心进行集体补课。

第九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活动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对活动中心的建设发展、目标任务、工作绩效、安全措施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

要掌握活动中心的工作情况,及时解决活动中心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各地州市及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未成年人校外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统一部署和安排。

要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开展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地州市及县(市、区)教育局。

第三章工作运行

第十一条校外活动中心要坚持“活动育人”的原则。

坚持常年开放,坚持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寒暑假为中小学生服务,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中小学生课外和校外生活。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校外活动中心从事非法活动、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和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

第十二条校外活动中心通过组织策划和广泛开展经常性、大众化、参与面实践性强的校外活动,使未成年人在健康快乐的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第十三条校外活动中心开展各项活动要坚持科学性、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实践性和广泛性;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实行课内课外相结合,校内校外相结合,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开展教育。

校外活动中心开展各项活动要注重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重视和搞好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中小学生要加强培养和训练,使其特长得到发挥,才华得到展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校外活动中心应当包括以下基本教育内容:

(一)思想品德教育。

把思想品德教育寓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中,使中小学生通过自主的活动和交往,把道德知识、道德规范转化为道德行为,做到言行一致,知行统一。

对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荣辱观教育、公民道德规范和心理健康教育。

(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

通过组织开展科普知识讲座、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探究、科学实验等活动,使中小学生了解科学技术的发展,掌握必要的知识、技能;培养学科学、讲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态度,培养他们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提高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文化艺术教育。

通过影视、音乐(声乐、器乐)、舞蹈、戏剧、美术(绘画、书法、工艺、摄影)以及文学阅读欣赏及社团等活动,培养中小学生对文化艺术的情趣,增强学生的美感体验,培养中小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陶冶情操,树立正确的审美观,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四)运动健康教育。

通过田径、球类(篮球、排球、乒乓球等)、游泳、体操、武术、棋艺、国防军事体育项目(航空模型、航天模型、航海模型、车辆模型、建筑模型、无线电测向、射击等)以及跆拳道、轮滑、滑板等活动,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技巧,增强青少年学生健康体魄,培养体育能力、竞争意识和合作精神,锻造坚强的意志和勇于拼搏的精神,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

(五)劳动与社会实践教育。

组织开展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接触自然、了解社会。

要对中小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成果和艰苦奋斗的教育,树立劳动观念,养成劳动习惯;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标本采集、农作物种植、家禽家畜饲养等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传统文化教育。

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既有益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又具有新疆民族文化、体育、艺术特色的活动。

第十五条校外活动中心的活动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群众性教育活动。

应根据中小学生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健康的内容,采取举办各种集会、联欢会、见面会、座谈会、演出、展览,组织各项比赛、夏(冬)令营、参观考察、爱好者俱乐部等生动活泼的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进行实践教育。

(二)专业兴趣小组活动。

把具有相同兴趣、爱好、需要且程度相同的学生组成一个小集体,有目的、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专业性和经常性的培训和辅导,开展探究、实践活动,发现和提高他们的潜能,为他们未来的学习和研究打下基础。

(三)开放性(指导性)活动。

通过示范、培训、指导等多种形式协助学校、社区共同开展中小学生课外、校外活动。

社区、农牧区中小学生校外活动要与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青年志愿者服务”等结合起来。

(四)积极促进校外教育活动和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

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县(市区)青少年学生数量以及活动中心条件,结合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并把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情况,作为对学校和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校外活动中心要积极探索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和各学校的具体情况,精心设计与开发同学校教育有机结合的活动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对当地中小学实行全年开放,假节日的开放时间要适当延长,以进一步提高接待能力,提高活动场所的利用率。

(五)对于未设立乡村少年宫的社区和偏远农牧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校外活动中心建立社区或乡镇(村)中小学生校外活动站,与所在地学校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各种娱乐、文体、科技和公益服务活动,充分发挥校外活动中心的教育辐射作用。

第十六条加强校外教育活动安全管理。

要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劳动安全、运动安全、自护自救及生存教育。

外出活动或大型活动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对活动器材要加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器材使用说明和活动须知等告示牌。

对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器材损坏的设施须设置警示标志及说明标牌,确保未成年人在安全环境中学习、活动、娱乐。

建立完善校外活动人身安全保险制度,有条件的校外活动中心可为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活动购买组织者责任险。

第四章发展与保障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校外活动中心建设和维护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校外活动中心的性质和功能。

对侵占校外活动中心场地、设施或改变其性质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

因城市改造等需对资产处置的,必须通过新建或资产置换等方式,仍然全部用于校外教育事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校外活动场所设备管理制度》,监督活动场所管好用好各种设备,严禁挪用设备,杜绝设备闲置流失现象。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校外活动中心经费的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活动中心运转、维护和开展公益性活动的经费纳入统计财政预算。

中央彩票公益金拨付的活动补助、能力提升、人员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活动中心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开展公益性活动,县市财政不得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加强校外活动中心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教师队伍结构科学合理。

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专职教师必须面向学校公开招聘(部分特殊岗位专职教师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兼职教师主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中的名师、学科带头人或有特殊技能的教师;社会团体优秀专业人员可采取聘任、合作等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到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发挥才干,开展社会实践和培训工作。

自治区逐步将校外活动中心专业教师纳入自治区教师招聘计划。

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专职教师参加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编委、人事等有关部门根据校外活动场所的规模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杜绝专业技术岗位被挤占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校外活动中心人员的培训机制。

实行培训工作与分配培训经费挂钩机制,管理人员和教师学习培训期间的交通、食宿等经费从国家彩票公益金专项经费中支出。

支持教师通过参与教科研活动提高自身综合能力。

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健全校外活动场所工作管理评价机制。

评价的重点是活动场所的管理过程、运作过程、教师工作过程。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校外活动中心场所建设、管理及开展活动的宣传工作。

及时宣传本地校外活动中心开展活动取得的成果和典型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加强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管理。

活动场所主任是第一安全责任人。

活动场所的所有设施、器材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认真检查和加强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未成年人在安全环境中学习、活动、娱乐。

要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劳动安全、运动安全、安全防范知识、自护自救及生存教育,外出活动或大型活动,一定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立完善校外活动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购买保险。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评估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评估标准》,每三年为一周期对校外活动中心进行全面督查评估。

地(州、市)财政、教育等部门每年组织对本地校外活动中心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校外活动场所本身有下列情况的,当地教育、财政等部门应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扣减当年活动补助、提升能力、人员培训资金。

(一)开展不利于民族团结,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活动的;

(二)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三)领导不力,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四)场所有挤占、挪用、租用、借用现象的;设备有挪用、流失(丢失)或长期闲置的;

(五)(六)擅自挪用或改变专项经费用途的;

(六)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利,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零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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