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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精细化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节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1-

第二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检查、维修管理-15-

第三节瓦斯监测监控-16-

第一节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

一、责任划分

1、监控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井下通讯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及监测仪器的现场管理、维护、定期巡查工作,负责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的发放、安装、校准、故障排除、维修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台账的建立和监控系统图填制工作。

2、监控中心负责每个新采区、新回采工作面、新开口掘进(或开拓)巷道的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设计,负责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的总体设计;确定瓦斯电、风电闭锁范围及其它报警断电控制范围;确定一氧化碳超限断电控制范围;负责确定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及仪器的电源的设置区域,负责制定安全监控故障闭锁、安全监控仪器停止运行期间断电、停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

3、机电科负责提供断电控制点电气接线图的设计,负责装置的日常防爆性能检查,参与装置安装后的验收、移交工作,参与新进设备的验收、审核。

4、通防科、安检科负责安全监控仪器以及监控系统的现场监督工作。

5、供应科负责提供计划数量的合格设备及仪器,以及监测通信电缆。

6、监控中心负责所有安全监控设备及仪器、监测通信电缆的运输、日常维护、安装、拆除、回收,各使用单位负责各自区域内所有安全监控设备及仪器正常挪移工作,监控中心负责监测通信电缆的吊挂和质量标化管理工作。

7、监控中心负责井下使用中的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的现场检查、比对和异常情况汇报,

8、监控中心负责提供安装甲烷传感器地点和位置以及甲烷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瓦斯浓度值,负责提供安装温度传感器地点以及报警点值。

发现瓦斯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超限或烟雾超限断电后,负责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的监测通信电缆的日常维护和质量标准化管理责任区的划分:

井下公用巷道每季度由监控中心负责对监测通讯电缆管理责任区域进行一次重新划分;各生产区队负责掘进巷道开口至工作面;有两个或以上单位产生公共管理区时,谁领用谁负责,在谁的作业地点谁负责。

二、管理程序

1、所有的安全监控设备、仪器由监控中心统一到供应科领取,巡检员到监控中心库房登记领用,并做好记录,巡检员将安全监控设备、仪器和电缆运输到安装地点,由巡检员现场安装,并进行日常维护。

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更改接线等问题,巡检员及时进行处理。

工程结束、变更工作地点,巡检员将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及电缆及时回收、升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交监控中心库房验收入库,并做好记录;

2、机电科组织的机电检查、通防科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安检科组织的安全检查,监控中心均安排人员参与检查,将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现场使用和管理情况列入通报内容,出现隐患的或不符合要求的,由组织检查部门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检查人员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

3、各单位使用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和电缆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罚款,受罚单位及时落实责任人,处罚单位在3天内将罚款交至财务科。

4、监控中心每月26日将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使用管理检查结果,报送技术负责人,并将考核结果应用于通风质量标准化。

三、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规范》,采掘单位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规程》和《规范》要求对传感器种类、数量、位置、动力开关的设置地点、控制地点和电缆线的敷设、控制区域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悬挂位置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供电系统图、装置布置图,报机电科、安检科、通防科、调度室审批后,再报、通风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审批。

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设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井下安全监测系统传感器安装范围:

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应设置烟雾传感器;总回风巷、风硐、回采面回风流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含双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和风筒传感器;主要进、回风之间的联络巷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的两道风门之间应设置声光报警器、设置风速传感器处应设置声光报警器、机电硐室内设置声光报警器;井下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道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距混合回风点10~15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存在多条回风巷,同样参照此标准;煤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大于5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距混合回风处10~15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串联风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进风口内10-15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或风机前3~5米内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打钻钻机施工点回风侧5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安装的地点由技术负责人确定。

3、地面安全监测系统传感器安装范围:

地面主要通风机应设置风机开停、负压传感器;洗煤厂皮带走廊上方、原煤仓上方设置甲烷传感器。

4、在应安设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地点,监控中心必须根据已审批的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在施工日期前2~3天,由巡检带班长领取设备进行安装,否则,影响安全生产由监控中心承担。

5、机电科根据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要求,向监控中心提供供电系统图、断电范围、接点位置、接点电压等级、装置接线图;确定使用单位的安全监控系统断电范围、电源设置区域。

7、监控中心根据《规程》和规范要求,确定安装地点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门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点(报警值)、断电点、复电点(复电值)。

8、监控中心根据生产需要,明确相关安全监测设备和材料,根据工程量安排人员。

9、凡已审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安设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作业场所,在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未投入运行之前不得开工,安检科负责监督执行;不安装或少安装任何一种传感器对责任单位技术队长(技术员)和机电队长各罚款500元,并对监控中心按“严重隐患”考核。

10、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在安装使用前,监控中心必须在地面进行48小时通电运行(瓦斯异常地点安装前进行72小时通电运行),并对零点、报警点、断电点、灵敏度、防爆性能等各项性能进行校正或检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严禁不合格、不完好的监测设备和仪器下井使用。

11、监控中心要按照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安装要求进行测试、调校,经检验合格后交付巡检员,并填写设备发放台帐,发放、领取双方签字。

12、安全监测设备及仪器从监控中心出库后,到再次入库前(工程结束或工程交替需要拆除、升井、入库)这一时段,巡检员负管理责任,在运输、安装、使用、拆除过程中,不得随意拆卸、敲打、碰撞、甩跌,需轻拿轻放;在运输途中有淋水的环境,必须加防水布包裹;使用中的监测电缆严禁出现砸伤、挤伤、爆破崩坏、落地、泡在水里、被煤(岩)埋住、喷浆喷住等情况;敷设监测电缆时,必须避开淋水地点或处理好淋水,充分保护好电缆,避免电缆浸水;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爱惜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在作业过程中采取完善的措施保护安全监测装置;井下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包括电缆,任何人不准随意拆卸、拉扯,或用其他器具碰撞、挤压、敲击;禁非专业人员打开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

13、机电科接通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电源和控制线,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电源线和控制线的搭接,必须由管辖范围内的电气维修人员进行作业,非电气维修人员严禁操作,在接线时必须由巡检员现场配合,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接线。

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接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交换机、光传输设备、分站、直流稳压电源、传感器、远动开关等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接线由监控中心负责,巡检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日常维护。

14、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单位,要求指定兼职人员负责日常传感器的挪移,并按《规定》中的要求悬挂(或固定)传感器,及时清除传感器及其它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表面的浮尘,对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实行挂牌(或贴牌)管理,负责监测通信电缆、光缆的吊挂,按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对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和监测电缆进行管理,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由使用单位的班组长负责按规定挪移,监控中心配合安监科监督执行。

15、装有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配电点,严禁非电工人员停送电。

电工的送电必须遵守以下要点,先送接有断电装置的被控开关的电源侧电源,停3分钟后,安全监测装置预热后投入正常使用,再送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电源,严禁直接送电。

16、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在井下连续使用6个月(分站、开关量设备、执行器在井下连续使用期为12个月)必须升井全面检修。

以保证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完好率为100%。

巡检员接到监控中心通知后,两天之内将待检修设备升井,并及时标校室进行检修。

传感器类、远动控制装置、摄像机井下连续使用期为6个月,交换机、分站等装置井下连续使用期为12个月。

安装于回风巷的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升井后必须进行设备干燥处理,标校室维修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电路部分。

17、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设置地点,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监控中心汇报。

18、与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关联的电器设备,在拆除或改线时,由机电部门提前一天与监控中心联系,共同处理,未经联系拆除的,按擅自停用监测装置处理。

19、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施工单位,在地质条件发生巨大变化时,如顶板出现大面积全断面淋水、淋水地点和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的位置相互矛盾时、水质腐蚀性增强等情况,造成交换机、摄像机、远动开关、分站、传感器、控制开关等安全监测装置不能正常工作,通风科应及时下达相关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按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改进或处理。

20、监控中心在接到生产科的《贯通通知单》后,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日期内拆除安全监测装置,并负责回收、升井,在升井当日交到监控中心地面库房。

采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需要截取监测通讯电缆时,原则上在接线盒处截取,不能在接线盒处截取时截取的电缆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300m。

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监控中心对回收的安全监测装置必须仔细验收,及时登记管理卡、台账并销账。

21、监控中心必须及时掌握全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安装、使用情况,建立相关台帐。

故意损坏监控通讯设备的对责任人按设备原价的2倍进行处罚外,并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到期需检修的设备,应提前通知巡检员领取相关设备及时运下井,由通风科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计划时间拆除待检修设备,安装新设备。

22、监测系统的信号传输电缆采用蓝色不延燃信号电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为他用;对擅自将监测电缆作通讯电缆用或将监测通讯电缆作其它用途使用的单位,罚款20元/米,并限期进行整改;各单位库房不准私自存放监测通讯电缆及其设备,否则,一经查出对单位罚款1000元。

23、采煤工作面随回采回移的信号电缆必须盘成直径500mm左右的电缆盘,整齐地吊挂在巷道的一侧,严禁擅自剪断,回拆的电缆长度超过300米时(电缆盘电缆总长度超过300米),及时通知监控中心,由巡检员负责现场处理,处理后多余的电缆由巡检员及时存入井下库房,以备复用。

24、掘进工作面工作面随掘进进尺的增加,传感器的信号电缆延伸必须及时跟进,监控中心根据进尺计划,及时领取专用信号电缆,每次领取300米,由巡检员负责下井运输至本单位作业地点,敷设后吊挂整齐,并处理好电缆接头。

25、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应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巡检员负责甲烷传感器每隔7天使用标准气样校准一次。

26、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采掘工作面,当瓦斯超限断电后,严禁人工送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复电。

在用安全监控控制线严禁甩开,一旦发现人为甩掉控制线,监测装置不起作用,由安检科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27、运行中的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当出现被控开关的电源断电、传输信号电缆断线、传感器损坏等故障时,应立即加强人工监测。

在悬挂甲烷传感器的位置吊挂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其吊挂要求和甲烷传感器相同,瓦斯检查工加强人工检测。

瓦斯超限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出现故障后,应立即电话汇报监测中心及技术负责人(电话:

8068、1114)。

28、运行中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停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监控中心主任、总工程师批准。

29、运行中的安全监测系统,严禁使用单位私自调整断电控制范围。

因实际需要更改供电系统,必须经机电科同意审批后,由监控中心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改,并实现瓦斯电闭锁、一氧化碳电闭锁、烟雾超限闭锁、风电闭锁。

30、调度室安全监测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并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日报表。

值班人员在看到报警信息或听到报警后,应采取措施,查清报警点,对报警源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并闭锁,并按程序汇报给有关领导。

31、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安装在该趟风筒末端倒数第二节风筒上,卡在该节风筒中间位置;风筒传感器的监测线敷设在行人侧,自行人侧向风筒侧敷设线路时,监测线需固定在顶板上;多余的监测线按规定盘成直径500mm左右的电缆盘,整齐地吊挂在巷道帮。

风筒传感器的电缆延续由当班巡检员负责,在延续时,提前电话汇报给监测中心机房(电话:

8068),时间掌握在30分钟之内。

四、技术资料

1、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及断电控制图等图纸由通风科和机电科按照要求绘制,图上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并按月进行更新。

2、监控中心应按规定建立以下台帐和记录:

⑴安全监控设备台帐;⑵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⑶检修记录;⑷巡检记录;⑸传感器调校记录;⑹中心站运行日志;⑺安全监控日报;⑻报警断电记录月报;⑼甲烷超限断电闭锁测试记录;⑽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五、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及系统故障的处理

1、调度室应设专职监控机房值班员,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监视计算机显示各传感器数据的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监控系统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甲烷及其它参数日报表,接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种文件、指令、通知书等。

监控机房值班人员无故脱岗、上网或未按要求完成本班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

2、监控机房的声光报警必须24小时保持正常,监控人员接到断电、故障等系统运行不正常信号,或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应立即通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否则,罚责任人50元。

3、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汇报监测值班人员,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4、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若发现某地点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变化较大时,如达到0.1%,应巡检员联系查明原因并汇报监控中心主任和总工程师,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否则,引起瓦斯超限加倍处罚;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较大接近0.35%时,应立即向监控中心、调度、通风队长、总工程师汇报,并由监控中心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1.0%,由通风队负责查明原因,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追查分析。

如非人为影响,有可能是瓦斯异常涌出时,应立即向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好,需要更换设备时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完毕,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6、甲烷传感器在使用中频繁出现断线或数值无规律瞬时增大或减小时(确认现场非瓦斯异常涌出)的故障处理:

⑴首先要判定分站和传感器是否完好,检查方法:

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传感器运行记录是否正常,在同一时间内是否有断线记录,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检查分站电源、系统通信、内部接口电路、主板供电、航空插头是否接触不良等情况,也可以用端口代换法直接判断故障点。

⑵当故障出现在某一条线路或某一采掘面,如传感器完好,要首先检查通讯线路外观有无损伤、挤压、断开。

其次要重点检查接线盒,查看接线是否松动,周围是否有淋水等。

每个接头接线时工艺要规范,线头的氧化层要用砂纸处理干净,压接要牢固,严禁接线过程中线头短接,接线盒处应留适当余线。

六、井下通信系统管理办法

井下通信系统是矿井日常生产过程中相互联系的主要方式,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线”,也是矿井组织生产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井下通信系统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井下通信系统由监控中心负责统一管理。

2、井下电话安装的地点:

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采区变电所、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巷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打钻地点,《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地点等必须安装电话,并能与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接联系。

3、井下各单位需安装通讯电话时,必须提前2天向监测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巡检员敷设线路、安装电话,严禁擅自安装,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抢险救灾时期,必须随时安排,随时能接入。

凡有梯子间的井筒下口必须预留有电话通讯接口,随时能安装接通电话。

4、监测中心负责统一制作联系电话号码表(每季度更新一次),并按照各单位井下实际使用电话的数量进行发放,电话号码表要悬挂在电话的挂勾上,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如电话使用数量增加,经监控中心确认后给予补发,如使用数量减少,多余电话号码表要交回到监控中心。

电话号码表未按要求使用以及损坏或丢失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处(对于经常无人工作的地点,电话号码表可在工作结束后收回,在下次施工时再次使用)。

5、井下各单位使用的通讯电缆、电话及电话号码表由各单位的负责管理和维护。

6、巷道内的通讯电缆应与动力电缆分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受条件限制吊挂在巷道同一侧时,通讯电缆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0.1米以上的地方。

通讯电缆未按要求敷设,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

7、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原则上一个电话号码电话数量不得超过2部,如有特殊情况(如使用两部皮带机等)需增加电话数量的必须经监控中心主任批准。

擅自串接电话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8、使用单位每班在接班时必须对电话的使用情况和电话号码表的完好状况进行检查,保证通讯畅通。

如电话出现故障要在下一班及时进行更换;如责任范围内通讯线路出现故障,当班要安排巡检员及时进行处理;如查不出原因,要及时向监控中心汇报,由监控中心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9、各使用单位必须管理维护好自己的通讯电缆,严禁损坏、随意截断成短节或挪做他用,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10、在巷道开口或巷道修护等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注意对通讯电缆的防护,如损坏主通讯电缆造成主通讯中断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11、井下电话使用后要及时挂好,不得使用调度电话进行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通讯联络。

否则,罚款100元/次。

12、各使用单位如需拆除电话,应提前2天通知调度室,经监控中心批准后方可拆除,拆除通讯电缆时不得随意改变其它正常使用电缆的吊挂布置方式。

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3、工作面移交时,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调度室,电话、电话号码表及通讯电缆应一同移交给新进入的单位。

14、井下增添电话数量,经监控中心审批后到安装使用。

出现故障电话必须上交到监控中心库房,由监控中心库房管理人员负责统一进行修理发放。

由于人为原因损坏电话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次,并根据新旧程度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监控中心库房管理人员做好月度配件计划,供应科根据配件计划及时采购。

七、瓦斯误报警产生原因、防范措施及补充管理规定

1、凡出现下列情况的为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

①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供电时好时坏状态,传输某一种频率信号,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

监测队包区人员加强供电电源和电源模块检修(电源故障能引起分站重复上电,分站和甲烷传感器时通时断),巡检员每班必须加强监测线路和接线盒的维护(监测线路严禁淋水、破皮和出现冷补头,接线盒内部按标准接线,严禁出现虚接、压接不牢、接线盒内部进水等现象)。

管理规定:

以上若因维护不到位引起报警,根据相应责任,对监测队包区人员按100元/次进行处罚,对区队相关责任人按300元/次进行处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如上问题,但未造成报警,对区队第一、第二责任人按200元/处进行处罚,对第三责任人按100元/处进行处罚。

②电桥电阻无故断开,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

标校室加强甲烷传感器的日常调校和维护,同时甲烷传感器在井下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半年,必须升井检修,并做好记录。

甲烷传感器使用时间超过1年,必须更换黑白元件。

管理规定:

在井下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半年未升井检修的,对监测队包区人员按200元/台进行处罚,检修不细致或记录不完善的,没有及时更换黑白元件的,对监测队库房检修人员按200元/台进行处罚。

造成报警的,根据责任划分,对监测队包区人员或库房检修人员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

防范措施到位出现电桥电阻无故断开的,免于处罚。

③转换电路运行当中无故损坏,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

标校室加强甲烷传感器的日常调校和检修,并做好记录。

同时发现甲烷传感器内部电路板、元器件和线路出现故障,监测队维修人员无法维修时,必须粘贴标签并及时返厂维修,维修检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管理规定:

未及时对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和检修的,记录不完善的,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未经维修检验合格入井的,根据责任划分,对监测队包区人员或标校检修人员按100元/台进行处罚。

出现报警的,对监测队包区人员或库房检修人员按100元/台进行处罚。

由于井下现场维护不到位,摔打碰撞造成转换电路损坏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按200元/台进行处罚。

④甲烷传感器航空插头长时间使用后松动,风吹震动频率400~1000赫兹时或挪移甲烷传感器航空插头插接部分松动接触不良产生某一频率,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

各责任区队每班必须紧固航空插头插接部分,并使用尼龙扎带按下图所示固定航空插头电缆。

挪移甲烷传感器时,必须保证航空插头插接部分牢固且不受力。

 

管理规定:

日常检查中发现航空插头电缆没有固定或航空插头插接部分不牢固,对区队第一、第二责任人按200元/处进行处罚,对第三责任人按100元/处进行处罚,出现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按200元/处进行处罚。

⑤系统采集甲烷传感器刚通电时的瓦斯显示值,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

甲烷传感器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后,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入井。

管理规定:

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甲烷传感器报警的,对监测队标校检修人员按100元/台进行处罚。

防范措施到位,甲烷传感器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报警的免于处罚。

⑥主传输线路接线盒接触不好,震动出现瓦斯值频率,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

监测队包区人员加强对主传输线路和接线盒的巡检,按照标准敷设电缆和接线。

管理规定:

由于巡检不到位出现报警,对监测队包区人员按100元/次进行处罚。

⑦当线路受到干扰的频率或次频率为400~1000赫兹之间时,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

监测电缆要与变频设备、线路分开吊挂,避免变频设备、线路对监测系统的干扰。

巷道内监测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管理规定:

日常检查中发现现场与防范措施不一致的,对区队第一、第二责任人按200元/处进行处罚,对第三责任人按100元/处进行处罚,发生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罚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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