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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房地产抵押合同

 

年月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抵押权人: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应认真阅读、正确理解合同条款,须确信在已明确所有条款及相关法律专业术语含义,对本合同约定已无任何疑义、异议后签署本合同。

双方承诺签约即视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了全面、准确的理解,且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认识一致,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

基于(以下简称“委托人”)于年

月日与乙方签订的号《融资担保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之约定,甲方自愿与乙方签订本抵押合同。

本合同签订之时,乙方已与(以下简称“融资机构”)签订编号为,担保金额(主债务)为(币种)(大写)万元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本合同旨在保障乙方依主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顺利实现追偿权,并保障乙方在“委托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

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遵守。

第一条抵押财产

(一)抵押财产类型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是指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明的全部房地产。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

第二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

1、代偿资金:

因乙方代为清偿,乙方向融资机构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融资机构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乙方向“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乙方要求甲方承担反担保责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资金占用费:

以上述1、2、3项资金金额为基数,按日息千分之一计算,自乙方代偿之日起至乙方收回全部上述1、2、3项资金之日止。

(二)甲方同时对甲方及“委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本合同第二条第

(一)款和第二条第

(二)款约定的担保范围如有重合,重合之处择一即可。

(四)当“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到期(含融资、担保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乙方垫款代偿时,乙方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

第三条抵押反担保的期限

根据本合同抵押反担保责任之范围,本合同抵押反担保期间分别为:

(一)对于本合同第二条第

(一)款所列担保范围,抵押反担保期间为自乙方按照“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

(二)对于本合同第二条第

(二)款的担保范围,抵押反担保期间自委托人违约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甲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之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三)甲方完全了解“委托合同”和“主合同”之目的,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是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甲方已取得其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需的公司授权均已完成。

(四)甲方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属不明或有争议、存在在先抵押等)作出了充分合理的说明,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且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抵押物亦未被采取依法查封等限制措施。

(五)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为签订、履行本合同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

(六)甲方没有订立任何协议(本合同除外),以出售、赠与、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抵押物及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七)甲方已按时支付所有与抵押物有关的应付的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抵押物”相关的其他合同及条件。

第五条 抵押物的占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管。

甲方应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完好状态,甲方应负责抵押物的维护和维修,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所有权有关的文件正本交与乙方保管。

(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的或任何结构上的改变,但属于装修期间正常的改变则不在此限。

抵押期间内,在抵押物上增添的任何建筑、设施或固定装置将自动成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一部分。

(三)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在发生毁损、灭失之日起2日内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是一项持续的担保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

本合同的效力不受甲方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的改变的影响。

本合同所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乙方所取得的任何其他反担保措施。

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行使抵押权:

1、乙方按照“主合同”之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

2、“委托合同”项下委托人违约的;

3、甲方发生严重亏损、重大诉讼、被宣告破产、被撤销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或乙方抵押权实现的其它情形;

4、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明显减少或毁损,甲方未及时提供价值相当的新的担保物的;

5、甲方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对抵押物的任何部分的权益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抵押物主张任何权利;

6、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并对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依据前款之约定处分抵押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交如下文件:

1、甲方系法人的

(1)甲方最新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甲方最新公司章程;

(3)甲方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4)甲方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5)甲方依其章程规定,由其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的,同意以本合同项下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的有效决议;

(6)抵押财产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7)甲方乙方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复印件须经甲方授权的签字人签字确认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本,并加盖甲方公章。

2、甲方系自然人的:

(1)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2)甲方结婚证复印件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甲方配偶(如有)或本合同项下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以本合同项下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的承诺函;

(4)抵押财产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5)甲方乙方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第三人。

甲方确需有偿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必须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如甲方系“委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其所得转让款项必须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债务,或提存;如甲方非委托人,其所得款项必须专户存储或提存,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动用。

当发生任何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并且乙方宣布实施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抵押权时、乙方可以直接提取专户中的任何款项用以清偿。

专户为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三)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四)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另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五)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向乙方清偿或提存;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对乙方的反担保和担保。

(六)因国家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甲方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向乙方清偿或提存。

(七)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用、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及保管等费用。

(八)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作、减资、转让或处置主要固定资产等情形,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在经乙方确认后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和担保责任。

(九)如甲方系法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的经营机制出现本条第(八)款约定的变化时;

2、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股权发生变更;

3、出现可能导致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4、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

6、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十)如甲方系自然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经济状况恶化;

2、离婚、分家析产;

3、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4、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伤亡或涉嫌刑事犯罪的;

5、住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

(十一)甲方发生本条第(九)款第1项到第3项约定的情形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发生第(九)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以及第(十)款约定的情形时,应在发生相关事由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十二)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将追偿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甲方承诺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同时,甲方应当为此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

(十三)甲方应取得并完成为保持本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所需的一切批准或登记手续,并办理所需的一切其他事项。

(十四)甲方应按期支付抵押物所发生的应付的各种税项和费用;遵守及履行抵押物权属文件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十五)甲方在此特别承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还有其他反担保的,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要求乙方首先行使其他反担保。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按照主合同之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处置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二)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金额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的价款退还甲方。

(三)乙方应严格保守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之商业秘密或个人和家庭财产信息;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和处置所持有的甲方之各类资料,不得对外泄漏。

(四)甲方如有违约行为,乙方有权书面催告其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

(五)乙方行使追偿权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依法共同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的登记。

甲方应将登记部门出具的有关该项抵押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连同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原件应交由乙方执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甲方应在抵押反担保和担保责任范围内赔偿因此对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对方当事人按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委托担保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不足以保障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委托合同”无效或被解除、被撤销后,甲方仍对“委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第

(二)款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后,无过错方可要求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如甲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在公开媒体上对甲方的违约行为、信用度低下进行公告与披露,且公告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若以任何形式贿赂或变相贿赂乙方工作人员,除依法承担相应商业贿赂法律责任之外,甲方还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有权中止甲方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章的日期不一致的,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需要公证的,公证手续的办理不影响本合同的生效。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涉及抵押登记事项,该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办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做出书面变更;变更方式为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自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解除且在“委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得以实现之日起,或甲方已完全向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称担保责任解除是指“委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向融资、担保银行清偿了全部融资本息、保函赔款和其他费用,且乙方未向融资、担保银行支付任何担保金额的情形。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因“委托合同”或“主合同”发生争议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并涉及本合同的权利义务时,依“委托合同”或“主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五条合同公证

本合同公证事宜按以下第种方案执行:

1、本合同暂不办理公证。

2、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应持本合同向乙方指定的公证机关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违约或乙方实现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条件成就时,乙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而产生的出具执行证书费用、执行费用等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附则

(一)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二)在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三)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四)本合同所述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登记机关执份,

方执份。

各份合同内容相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补充条款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乙方(盖章):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附件一

抵押物清单

房地产权证号:

房地座落:

房屋状况

总建筑面积:

幢号

室号、部位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土地面积

(平方米)

房屋类型

建筑结构

层数

竣工日期

土地状况

权属性质:

用途:

地号:

图号:

使用期限:

总面积:

其中分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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