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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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试题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一、单选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1980年,3岁的小兵被刘某夫妇依法收养,并与他们共同生活至参加工作。
2009年7月,小兵胞弟因车祸去世,小兵生父母考虑到自己没有其他子女,提出让小兵赡养,养父母刘某夫妇坚决反对,下列关于小兵与生父母,养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小兵有赡养生父母和养父母的义务
B.小兵没有赡养生父母和养父母的义务
C.小兵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D.小兵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答案:
D
[解答]《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因此养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本题中,小兵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2.2008年老张夫妇收养了三岁的豆豆,并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
关于豆豆与其亲生父母及老张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豆豆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B.豆豆与老张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系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C.豆豆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豆豆的亲生父母与老张夫妇协商确定
D.豆豆与老张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人民法院裁定
答案:
B
[解答]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蒋某(男)想收养弟弟的女儿为养女。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蒋某的收养行为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A.蒋某与小玉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B.小玉不满14周岁
C.小玉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小玉
D.蒋某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答案:
D
[解答]《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收养人只需满足一般的收养条件即可。
4.八岁女孩小娟,父亲车祸身亡,母亲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小娟。
祖父母要求抚养小娟,但母亲以他们年纪太大为由拒绝,并将小娟送养给一位50岁单身男士。
在小娟的收养抚养问题上,小娟母亲违反了《收养法》中的原则。
A.家庭成员共同送养
B.单身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距
C.夫妻共同收养
D.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权利
答案:
D
[解答]《收养法》第十八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收养法》对被收养人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以下不属于可以被收养的对象为。
A.因父母感情不和而深受伤害的子女
B.丧失父母的孤儿
C.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答案:
A
[解答]《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6.依据现行的《收养法》,下列关于送养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B.配偶一方死亡,其父母对子女有优先抚养权
C.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监护人可以决定送养
D.生父母一方去向不明,另一方可以单独抚养
答案:
C
[解答]《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同时,《收养法》还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必须共同送养,除非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C项,《收养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7.依据现行的《收养法》,在一般情况下,最有可能具有收养资格。
A.工资收入稳定且无子女的王某
B.刚年满25周岁的林某
C.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唐某
D.收入丰厚且有一个女儿的陈某
答案:
A
[解答]《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
BCD项均不满足收养条件。
8.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周岁以上。
A.10
B.20
C.30
D.40
答案:
D
[解答]《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9.我国《收养法》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的权利。
A.代为收养
B.优先收养
C.不同意收养
D.优先抚养
答案:
D
[解答]父母优先原则是《收养法》确定的收养准则,是指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10.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
A.乡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答案:
D
[解答]参见《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
11.依照我国《收养法》,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是。
A.收养协议签订之日
B.收养登记之日
C.被收养人送养之日
D.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答案:
B
[解答]《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2.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即。
A.收养协议
B.收养公证
C.收养人和送养人订立协议并办理公证
D.收养登记程序
答案:
D
[解答]《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因此,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
至于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则不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
13.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
B.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C.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
D.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答案:
D
[解答]根据收养的消解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但收养关系的成立并不能改变彼此的自然血亲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仍受《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限制。
14.办理收养关系解除登记的机关是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A.派出所
B.行政机关
C.民政部门
D.人民法院
答案:
C
[解答]《收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15.下列关于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C.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不应当进行调解
D.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
答案:
C
[解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的,依法判决准予解除或不准解除。
16.下列关于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表述错误的是。
A.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B.未成年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C.成年人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都存在
D.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
答案:
C
[解答]《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17.在下列情况下,养父母可以要求送养人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A.养子女成年后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
B.生父母提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C.养子女成年前,收养人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
D.养子女成年后虐待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
答案:
B
[解答]《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二、多选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1.依据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应满足条件之一。
A.弃婴
B.丧失父母的孤儿
C.年龄不满14周岁
D.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E.生父母有经济困难的子女
答案:
BCD
[解答]《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根据《收养法》规定,送养人可以是。
A.捡拾弃婴的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孤儿的监护人
D.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
E.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答案:
BCE
[解答]《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根据《收养法》,收养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的情况包括。
A.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
B.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C.收养弃婴和弃童
D.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E.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答案:
ABDE
[解答]《收养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些情况下收养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这些情况主要是:
①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②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适当的放宽条件主要是出于传统或对收养主体利益的考虑或是出于稳定家庭关系的需要。
4.《收养法》确定的收养准则包括。
A.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距要超过30岁
B.收养人数只限两名
C.夫妻共同收养
D.父母优先
E.自愿
答案:
CDE
[解答]《收养法》确定的收养准则有:
①自愿;②夫妻共同收养;③夫妻共同送养;④收养只限一名;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距要超过40岁;⑥父母优先原则。
5.收养关系一旦生效,即同时具备收养的。
A.约束效力
B.拟制效力
C.消解效力
D.解消效力
E.关系效力
答案:
BD
[解答]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即具备一定的效力。
具体来讲,也就是收养的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间产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后果。
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以及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消除等法律后果。
6.关于通过行政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养子女成年前,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
B.养子女年满8周岁以上的,协议解除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C.在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
D.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E.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收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答案:
ACDE
[解答]B项,《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7.送养人在时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A.未成年被收养人遭受收养人虐待
B.被收养人要求
C.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D.收养人要求
E.与收养人双方协议且征得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同意
答案:
ACE
[解答]根据《收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①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而且征得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人同意;②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侵害未成年被收养子女合法权益,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8.收养关系诉讼解除程序的启动条件包括。
A.养父母虐待养子女
B.养子女虐待养父母
C.收养关系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D.当事人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能自愿达成协议
E.当事人双方自愿解除收养关系,但对财产和生活存在争议
答案:
DE
[解答]收养关系诉讼解除程序的启动条件包括:
①在当事人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能自愿达成协议时;②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对财产或生活存在争议,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他们达成解除收养的协议;调解无效时,可依法判决。
9.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效力有。
A.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B.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C.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D.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
E.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商恢复
答案:
AB
[解答]CD两项,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由他们协商确定。
E项,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10.下列关于收养的说法正确的有。
A.协议离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
B.养父母虐待未成年养子女,收养关系也不可以被终止
C.生父母送养子女时可以单方送养
D.在法定继承中,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是第二次序的继承人
E.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规定,不适用于养子女和生父母的近亲属
答案:
AD
[解答]B项,养父母虐待未成年养子女,侵害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但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项,夫妻必须共同送养;E项,收养关系的成立并不能改变彼此的自然血亲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仍受《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