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交通安全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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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交通安全管理程序
重庆运输总公司
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程序文件
交通安全管理程序
编号:
CQYS/HSE-CX-12
发行版本:
C
修改码:
0
编写人:
王帝
审查人:
房宪
审批人:
范渝
2014-01-01发布2014-01-01实施
重庆运输总公司发布
交通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
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重庆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应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包装物
是指在满足最低包装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容纳功能的容器及材料。
3.2危险品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3.3预留空间
是指为防止(因温度上升)容器内的物质膨胀而导致容器的泄漏或变形,留有的内部空间。
3.4有害废弃物
是指对人、环境、土地、水源地等造成污染或危害的废弃物。
3.5驾驶人
是指机动车的驾驶操作人员。
3.6出租
是指将机动车经营使用权转移给公司以外单位的经营行为。
3.7租用
是指租用企业以外单位的机动车,为本企业提供运营服务的行为。
3.8承包
是指将本单位机动车经营使用权转移给员工的行为。
3.9配属
是指公司所属甲单位机动车为乙单位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行为。
4职责
4.1公司生产运行部组织推行、管理、维护和实施本程序;人事劳资部、安全环保节能部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2公司所属单位维护本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范,其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规范的执行,并提供相关资源保障。
4.3公司所属单位对规范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4员工接受交通运输安全培训,执行交通运输安全规范,参与运输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4.5HSE部门对规范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5管理要求
5.1通用要求
5.1.1公司所属单位应明确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5.1.2公司在用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运行技术标准,并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5.1.3驾驶人、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5.2.培训管理
5.2.1结合交通环境、生产特点和驾驶人特性,对驾驶人及相关人员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培训。
5.2.2适时进行安全活动、制定驾驶人继续教育等制度。
5.2.3新上岗和调换车型的驾驶人应进行岗前适应性培训。
5.2.4交通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交通安全常识;
——交通运输风险识别、控制、削减措施知识;
——安全驾驶操作技术;
——车辆机械常识与故障排除;
——职业道德教育;
——交通事故案例;
——其他交通安全内容。
5.2.5应确保交通安全教育的时间、内容、效果三落实。
5.3事故管理
5.3.1交通事故应按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分级、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5.3.2交通事故档案应包括事故简报、谈话笔录、现场图片、法律文书、内部调查报告、保险理赔、责任人处理文书等。
5.3.3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配合交通安全部门进行调查、现场取证和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5.3.4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在公司内通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4应急管理
5.4.1制定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并涵盖所有运输物品的信息、紧急响应步骤、训练及应急救援器材。
5.4.2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保持联系,获得必要应急响应支持。
5.4.3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持续增强事故处置能力。
5.4.4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执行公司有关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
5.5奖励与处罚
5.5.1在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5.5.2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交通运输的违法、违章处理规定。
违反安全行车“十不准”行为的驾驶人,违反一次,立即解聘:
——不准无证驾车;
——不准酒后驾车;
——不准疲劳驾车;
——不准超速行驶;
——不准空档行驶;
——不准抢道行驶;
——不准公车私用;
——不准使用手机;
——不准不系安全带;
——不准驾驶带病车。
5.5.3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人作出处理外,还应对单位及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未按规定明确交通管理机构或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章制度;
——管理松懈,车辆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
——发生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在一定时期内重复发生;
——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
——指令驾驶人违法、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
——违反本程序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5.6危险品运输管理
5.6.1危险物品运输应向承运方说明危险品名称、特性、应急处置方法等,向管理部门申请运输许可,并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5.6.2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执行公司有关危险品运输的相关规定。
5.7机动车保险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动车相关保险,建立机动车保险及理赔管理制度。
5.8驾驶人管理
5.8.1应加强对公司内部职业驾驶人、非职业驾驶人和外聘驾驶人的管理。
5.8.2建立完整的驾驶人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驾驶资质、培训记录、违章记录、肇事记录、驾驶能力评估、安全行驶公里记录、安全奖惩考核记录等。
5.8.3驾驶人应进行分类管理,对驾驶乘坐用机动车、危险物品运输机动车、特种作业机动车驾驶人的录用、考核、使用实施重点管理。
5.8.4所属单位分散机动车应相对集中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证驾驶人获得满足安全学习和培训的要求。
5.8.5驾驶人执行任务,应持有派车单位签发的路、运单,实行派车安全交待和行车审批制度;派车人根据天气、路况和任务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要求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派车单上特别注明行驶路线的主要交通风险和预防措施。
5.8.6建立和执行驾驶人内部准驾证管理制度。
对驾驶人的驾驶能力进行考核和确认。
未取得准驾证的从业人员,禁止驾驶企业所属机动车。
5.8.7公司安全环保节能部负责准驾证的审核、发放及注销等管理工作。
a)驾驶人办理内部准驾证,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因工作需要;
——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身体条件符合驾驶机动车;
b)外聘机动车驾驶人办理内部准驾证,除满足“a)”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有效居民身份证;
——驾龄3年以上;
——年龄50周岁以下;
——当年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聘用单位与外聘驾驶人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以往的安全驾驶表现良好;
——聘用单位应为外聘驾驶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c)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和予以注销准驾证,并在备案资料中注明: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
——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肇事处理;
——已离开工作岗位,退休、退养或自谋职业;
——驾驶人本人提出注销内部准驾证;
——单位认为不适合驾驶机动车。
5.8.8乘坐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特种作业车驾驶人上岗或转岗应由驾驶人所在基层单位提名,上一级人事劳资部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批,公司安全环保节能部监督、备案。
驾驶大、中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特种作业车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5年及以上驾龄;
——安全行驶10万公里以上;
——大、中客车驾驶人须持A1类机动车驾驶证;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驾驶人应持有危险品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特种作业车驾驶人应持有相应资格证。
5.8.9定期对驾驶人进行能力评估;凡有缺陷的应安排进行针对性培训,不合格的注销准驾证。
5.8.10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先安排跟车实习,经公司所属单位考核合格后申办准驾证;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工程抢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
5.8.11至少每年对驾驶人进行健康检查。
若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影响驾驶能力的,则应暂时停止驾驶任务直到合格。
5.9车辆管理
5.9.1公司GPS管理(公司办)负责公司车辆GPS车载终端的安装,制定GPS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
限速标准、实时监控、数据分析、违章处理等。
5.9.2禁止外部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挂靠公司所属单位。
5.9.3节假日期间,对非生产值班车辆实行“三交一封”(交机动车钥匙、交行驶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机动车)制度。
5.9.4规范机动车出租、租用、承包、配属、转让等交通运输经营行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强化安全管理。
a)机动车出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严禁将机动车出租给自然人;
——对承租方的资质进行审查,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的承租方,不得出租;
——依法签订出租合同,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明确承租方对机动车使用的各类事故负全部责任;
——出租行为仅限于机动车,不得安排驾驶人驾驶已出租的机动车。
b)机动车租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必须租用法人企业的机动车;
——应对所租用机动车及随车驾驶人进行安全资质审查;
——必须与出租方依法签订机动车租用合同,明确承租方仅有机动车使用权;出租方拥有管理权,对安全运营和各类事故负全部责任,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c)机动车承包应符合以下规定:
——承包人须是本单位的从业人员;
——承包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承包人须持有本单位发放的机动车准驾证;
——明确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d)机动车配属应符合以下规定:
——甲单位负有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乙单位对配属机动车驾驶人负有安全教育的职责。
e)处置机动车必须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9.6机动车报废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报公司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注销户籍后,送交指定的回收单位。
对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各类机动车,经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评估、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应予以报废。
5.9.7建立机动车回场检查和“三检”制度;机动车“三检”由驾驶人执行;车队负责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回场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经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安排任务。
5.9.8建立机动车维修、维护制度。
应在具有维修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定期维修、维护。
对危险品运输容器进行维护、清洗及有害废弃物清理,应制定工作标准。
5.9.9建立完整的机动车技术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
机动车购置原始资料、交验车清单、各类证件、使用手册、行驶里程、维修记录、配件更换记录、事故记录、技术状况评估等。
5.10车队安全管理
5.10.1车队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要求;
——建立、完善、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交通安全措施;
——开展对驾驶人能力评估、动态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落实机动车维修、维护、回场检查制度;
——实施车队HSE“两书一表”、重点交通运输项目风险评价和风险警示;
——开展交通安全自查自改,消除事故隐患。
5.10.2车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教育;
——安全奖惩;
——驾驶人管理;
——机动车维修、维护;
——车队安全会议;
——车场(库)管理;
——机动车回场检查;
——机动车专项安全检查;
——机动车调度;
——节假日机动车“三交一封”。
5.10.3车队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每日出车前安全讲话,结合生产任务告知驾驶人交通安全风险,并将重要信息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每周安全例会;
——每月安全动态分析会及安全工作总结会。
安全动态分析会应主要开展交通运输风险识别;结合生产特点,分析驾驶人、机动车、道路、环境、气候的安全风险,制定并落实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
——对驾驶人的安全操作表现进行评估和考核。
5.10.4在生产启动、队伍回撤、执行重点的运输任务,须编制HSE计划书,进行风险识别,制定控制和削减措施,责任到人,严格执行。
5.10.5严格控制夜间、大雾、强风、暴雨、大雪、沙尘暴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行车。
遇生产特殊、情况紧急必须时,车队应根据天气情况制定出专门的安全行车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安排出车。
5.10.6对驾驶人安全行驶公里应实行月累计、年考核。
5.10.7建立安全管理基础台帐。
——驾驶人操作能力评估与动态分析台帐
——风险管理台帐(风险评估记录、削减措施、主要风险源列表,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
——安全行驶公里台帐
——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
——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及处理档案
5.11机动车行驶
5.11.1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标线行驶。
5.11.2乘车人不得干扰驾驶人的正常驾驶。
5.11.3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持有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载人证。
行驶途中,所有乘车人员都必须系上安全带,并三点固定。
危险品运输车辆严禁搭人,驾驶人和押运员禁止在车内吸烟。
5.11.4运输危险品等机动车应按单位指定的路线行驶;若因道路封闭、管制或临时状况,须经单位同意后方可改道。
5.11.5机动车运载不可解体物品,其体积超过限制值规定,须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和避开交通高峰期。
5.11.6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及时向单位报告、故障清理或事故报警。
5.11.7单位应指定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行车途中临时停车,应选定安全地点;运输危险物品机动车的停放还必须遵照国家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11.8机动车进入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
5.11.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11.10在运输过程中应随车携带运输作业文档,该文档应含货物安全数据表、防护服的使用、发生泄漏或着火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5.11.11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必须做到: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明驾驶;
——连续行车2小时停车至少休息20分钟;24小时内驾车行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执行紧急任务需要日夜兼程行驶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配备2名(含)以上驾驶人;
——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对机动车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
——应精力集中,正确判断交通环境、动态,保持足够的安全行驶空间,做到警觉性驾驶;
——不得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5.11.12遇有下列情况,驾驶人有权拒绝执行:
——指令超速、抢行、占道等违法、违规行驶;
——装载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
——机动车存在故障和安全隐患;
——工作疲劳、身体不适或正患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5.12装卸作业
5.12.1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装载质量,严禁超载。
5.12.2货物应置于车厢中心位置,捆绑牢固,使车厢底部均匀承受货物重量。
5.12.3机动车执行钻机搬迁、大型吊装作业,应按HSE风险评价与管理要求,进行风险管理。
5.12.4危险物品装、卸货前,均要进行货物确认,并遵守现场作业规定。
应确保接口和管线无泄漏。
5.12.5驾驶人在装、卸作业现场的着装应符合装、卸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
5.12.6其他货物有装、卸专门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支持文件
6.1川庆钻探工程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6.2川庆钻探工程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
7记录文件
7.1CQYS/HSE-JL-12-01机动车检验合格证
7.2CQYS/HSE-JL-12-02GPS监控记录
7.3CQYS/HSE-JL-12-03机动车驾驶员动态能力评估表
7.4CQYS/HSE-JL-12-04机动车回场检查表